可交换债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
政府债务置换税务(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断扩大。
为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优化债务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我国政府近年来实施了一系列债务置换政策。
其中,政府债务置换税务作为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政府债务置换税务的策略、影响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政府债务置换税务的策略1. 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我国政府通过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地方政府提供更多债务置换空间。
根据相关政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增加债务限额有助于地方政府在优化债务结构的同时,保障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需求。
2. 置换存量隐性债务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中,存在一定比例的隐性债务。
这些债务往往不在公开的财政报表中反映,但可能对地方政府的财政健康构成潜在风险。
为降低隐性债务风险,政府债务置换税务策略之一是置换存量隐性债务,将隐性债务转化为公开债务,提高债务透明度。
3. 优化债务期限结构政府债务期限结构对地方政府的偿债压力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优化债务期限结构,可以降低地方政府偿债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延长债务期限、调整债务发行频率、优化债务利率等。
4. 强化税收征管税收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为保障地方政府债务置换顺利进行,政府债务置换税务策略之一是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确保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三、政府债务置换税务的影响1. 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政府债务置换税务有助于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通过置换存量隐性债务,提高债务透明度,有利于地方政府更好地掌握债务状况,防范债务风险。
2. 优化债务结构政府债务置换税务有助于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通过调整债务期限结构、优化债务利率等,地方政府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3. 促进经济发展政府债务置换税务有助于保障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通过优化债务结构,地方政府可以释放出更多财政资源,用于基础设施投资、民生保障等领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为混合金融工具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方与投资方会计处理问题——基于新金融工具准则

作为混合金融工具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方与投资方会计处理问题——基于新金融工具准则作为混合金融工具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方与投资方会计处理问题——基于新金融工具准则文/准则观察员【申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学习交流。
一、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区分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EB),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品种。
目前,该债券品种已经纳入一般公司债券的统一监管框架之内,根据发行对象区分,可以分为私募EB、小公募EB、大公募EB。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可转换债券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本身,为上市公司自身的融资行为。
可交换债券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股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融资行为,上市公司股票为其融资提供了质押增信。
可转换债券的作为既含有负债成分,又含有权益成分的复合非衍生金融工具,现行准则对其处理,规范的非常明确,即企业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可转换债券的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
而可交换债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特别是发行方与投资方各自如何处理,现行准则并未明确规范,实务中争议较多。
本文基于2017年全新发布的金融工具系列准则,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以供实务界参考。
二、可交换债券发行方会计处理(一)会计准则规范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第25条规定: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一)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紧密相关。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三)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可转换债券的账务处理

可转换债券的账务处理可转换债券是指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将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的一种金融工具。
在可转换债券的账务处理中,需要对转换时的债券、股票和相关费用进行记录和处理。
在可转换债券发行时,发行公司需要将发行的债券进行账务处理。
发行债券会产生债券发行款项,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增加债券发行款项的账目,并同时记录债券发行收入。
还需要在债券发行成本中记录发行债券所产生的费用,如律师费、承销费等。
当债券持有人决定将债券转换为股票时,需要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需要对债券转换进行确认,并将债券减少,同时在股本和超额股本中增加相应数量的股票。
需要对债券转换的市场价值进行确认,并将债券转换价值确认为股份资本的金额。
对于超过债券面值的部分,需要在拨入超额股本中进行记录。
在债券转换中,还需要对可转换债券所产生的利息支付进行处理。
在债券转换前,需要将未支付的利息进行预提,并在债券转换时进行结算。
未支付的利息需要在债券减值准备中进行预提,并在债券转换时清零。
还需要根据债券转换前的持有时间和转换后的股票持有时间,计算利息支付和股息发放的具体金额。
除了直接的账务处理外,还需要对相关税务进行处理。
在债券转换时,可能会触发资本利得税或转让所得税的处理。
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税收规定,计算和缴纳相应的税款。
需要对债券转换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记账和处理。
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可能会涉及到律师费、交易费等费用。
这些费用需要在债券转换时进行确认,并在费用支出中进行记录。
可转换债券的账务处理涉及到债券发行、债券转换、利息支付、股息发放、税务处理和费用记账等多个方面。
在处理过程中,需要准确记录和处理各种账目,并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报表编制和税务申报。
还需要进行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可交换债券会计处理

可交换债券会计处理作者:雷春艳谭斌斌来臣军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09期可交换债券是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债券交换成与债券发行公司不同的其他公司的股票,被交换的股票称作标的股票,一般是债券发行公司拥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
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新的渠道,为上市公司优化股权结构,特别是为平稳实现国有股减持提供了一条新途径,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可交换债券目前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并未实际发行,会计准则对此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但从市场的强烈呼吁以及证监会的相关做法可以看出,可交换债券的推出不仅是一种必然而且应是当务之急。
基于此笔者试对可交换债券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发行方的会计处理可交换债券的发行方一般是上市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在债券未交换成股票前构成企业的负债,可在“应付债券”下设置“可交换债券”二级科目和“面值”与“利息调整”两个明细科目。
企业发行的债券由于溢折价和佣金、手续费等交易费用的存在,实际收到的金额一般与债券票面价值会存在差异,此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按债券面值,贷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科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与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可交换公司债券一般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企业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利息调整”科目进行摊销,按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可交换债券利息的支付与一般债券无异,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持有人若未在转换期内交换为标的公司股票,发行方交付资产偿还本息后债务随即解除,借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可转换债券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

可转换债券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其中一种,可转换债券的账务怎么处理呢?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可转换债券的账务处理的例题。
欢迎大家阅读。
可转换债券的账务处理例题一甲公司经批准于2007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5年期一次还本按年付息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0 000 000元,款项已收存银行,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
债券发行1年后可转换为普通股股票,初始转股价为每股10元,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
债券持有人若在当期付息前转换股票的,应按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之和除以转股价,计算转换的股份数。
假定2008年1月1 日债券持有人将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甲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的没有附带转换权的债券市场利率为9%。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2007年1月1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借:银行存款 200 000 000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23 343600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200 000 00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3 343 600可转换公司债券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为:200 000000×0.6499+200 000 000×6%×3.8897=176 656 400(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为:200 000000-176 656 400=23 343 600(元)(2)2007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费用时:借:财务费用等 15 899 076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12 000 000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3 899 076(提示:应把此处的“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改为“应付利息”)(3)2008年1月1日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时:转换的股份数为:(200000000+12000000)/10=21200000(股)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200 000 000 ——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 12 000 00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3 343 600贷:股本 21200000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19 444 524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94699076贷方19 444 524和194699076怎么来的?可转换债券的账务处理例题二甲公司2009年1月1日发行5年期一次还本分期付息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0000000元,票面利率6%,1年后可转股。
可交换债券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

可交换债券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可交换债券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概述定义及相关要素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及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在传统债券按固定利率还本付息的基础上,嵌入换股期权、以上市公司或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并同时设立信托,发行人可以较低的利率进行融资,同时也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交换公司债券分为公募类与私募类。
可交换公司债券主要涉及下列要素:1.发行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为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发行人。
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不得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2.发行对象公募类可交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又细分为发行对象为公众投资者与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以及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公募类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合格投资者依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符合下列资质: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②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③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⑤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⑥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私募类可交换公司债券即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根据沪深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此处合格投资者需符合以下资质条件: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②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③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⑤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⑥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可转换债券会计处理

可转换债券会计处理引言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金融工具,具有债券和股票的特点。
可转换债券允许债券持有人将其债券转换为公司的普通股票。
在会计处理上,可转债需要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准确和透明的记录。
本文将介绍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
一、可转换债券的定义和特点可转换债券是一种特殊的债券,其持有人有权将其债券转换为公司的普通股票。
可转债通常在债券发行时就规定了转股价格和转股比率。
当股票价格高于转股价格时,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转换成更具价值的股票,从而分享公司的潜在增长。
与普通债券不同,可转债具有更高的收益潜力和更高的风险。
二、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方法在会计上,可转债通常被分类为混合金融工具,同时包含债务和股权要素。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AP),可转债需要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会计处理:1. 债券部分的会计处理:可转债的债券部分需要按照债券会计原则记录。
当公司发行可转债时,需要将债券的净额(减去发行费用)作为负债记录在负债类科目中。
发行可转债后,公司需要按照债券利率支付利息,并在特定日期偿还本金。
2.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会计处理:发行可转债后,公司通常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用以反映债券转换产生的未分配收益对公司的潜在税收影响。
递延所得税负债需要根据税收法规和税率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3. 股票部分的会计处理:当债券持有人选择将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公司需要将债券部分的负债减少,并将转换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入股本。
计算转换股票的公允价值需要考虑转股价格和转股比率。
4. 商誉的会计处理:当债券持有人选择将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公司可能会认为此次转换是一个重大交易,从而产生商誉。
商誉需要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计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记录。
三、可转换债券的会计记录示例下面是一个可转换债券的会计记录示例:假设公司发行了一笔面值为1,000,000美元、利率为5%的可转债,转股比率为1:10,转股价格为50美元。
债券在发行时的公允价值为800,000美元,并产生发行费用100,000美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方会计处理

公司债券是公司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债务工具,通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
公司债券购物方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下面将从购物、持有和处置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一、购物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1.购物公司债券时,需要确认购物的公司债券是否为可供交易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投资或者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根据不同的分类进行会计处理。
2.确认购物公司债券的交易日,以便后续计算应计利息并进行会计确认。
3.记录购物公司债券的金额,包括购物价格、手续费、税费等,并根据购物价格确定债券的初始成本。
4.确认购物公司债券时的支付方式,并及时记录相关的现金流量。
二、持有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1.持有公司债券期间,需要按照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进行持有公司债券的会计确认。
2.针对公允价值模式,需要按照公允价值变动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3.针对成本模式,需要按照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同时根据债券的利息计划进行应计利息的确认。
4.定期对持有公司债券进行减值测试,根据相关减值准备标准进行减值准备的确认。
三、处置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1.当公司决定处置公司债券时,需要根据债券的分类确定相应的处置会计处理。
2.根据公司债券的分类,分别进行按公允价值计量或持有到期的会计处理。
3.确认处置公司债券的交易日期及交易金额,并计算处置损益或收益。
4.完成处置公司债券的相关会计确认,包括记录处置损益、减少债券投资等。
在进行公司债券购物方会计处理时,需要特别注意相关的会计准则要求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交流和协调,保障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希望公司债券购物方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规范会计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债券购物方会计处理是公司财务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购物公司债券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来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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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由于市场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风险分散使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大大高于可转换债券价值。
可交换债券在税收上也有不利之处,交换时,债券成本与普通股的市场之间差价被当作资本利得,计入纳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发行可交换债券减持股票与普通减持股票一致,均需缴纳所得税,转让价格为可交换债券的换股价格。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由于可交换公司债券内嵌换股期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嵌入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确认与计量有两种方式:一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负债),二是将嵌入衍生工具部分(即权益工具部分)与债务工具部分进行分拆。
相关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一)发行人1.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假设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1)发行环节借:银行存款贷: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2)年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或作相反会计分录。
税务处理:公允价值变动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年度申报所得税时需作纳税调整。
(3)确认和支付利息借:投资收益贷:应付利息借: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税务处理: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的利息,允许按税法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下列问题:①可交换公司债券虽然股债结合,但在性质上仍属于企业债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直接或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时,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据此,企业集团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取得资金后,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向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营业税。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第二条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内地基金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基金属于可购买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合格投资者,根据该规定,当香港投资者通过内地基金间接取得可交换公司债券分配的利息时,发行债券的企业应于利息分配时代扣代缴所得税。
(4)赎回与回售借: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差额)贷:银行存款投资收益(差额)同时,按该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税务处理:因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已作纳税调整,故“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结转投资收益时,应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结转“投资收益”,对损益无影响,不作纳税调整。
(5)债券持有人换股借: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贷: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收益(或借记)借:投资收益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务处理:“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结转投资收益时,需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结转“投资收益”,对损益无影响,不作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后,投资收益金额即交易性金融负债与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差额,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6)债券持有人未选择换股,到期还本付息借:投资收益贷:应付利息借: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投资收益(或借记)借:投资收益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务处理:“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结转投资收益时,需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结转“投资收益”,对损益无影响,不作纳税调整。
债券分行人应承担的利息,允许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2. 嵌入衍生工具部分(即权益工具)与债务工具部分分拆确认即将可交换公司债券假设为不附股权转换,根据其发行期限及债券市场利率进行折现,确认可交换公司债券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并将发行价格与负债部分的差额确认为权益工具部分的公允价值。
(1)发行环节借:银行存款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贷: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其他综合收益(权益工具部分的公允价值)(2)确认及支付利息(需考虑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借:财务费用贷:应付利息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借: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3)赎回与回售借: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其他综合收益贷: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财务费用(或借记)(4)债券持有人换股借: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其他综合收益贷: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收益(或借记)(5)债券持有人未选择换股,到期还本付息借:财务费用贷:应付利息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借: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其他综合收益应付利息财务费用贷: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贷:银行存款嵌入衍生工具部分(即权益工具)与债务工具部分分拆确认的税务处理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税务处理类似,不再重复。
(二)投资人(债券持有人)对于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人通常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认购环节(假设不考虑交易费用)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成本贷:银行存款2.持有期间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公允价值变动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作相反分录。
税务处理: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升跌,不确认所得或损失,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仍按历史成本确定。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金额需作纳税调整处理。
借:应收利息贷: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利息税务处理:投资人就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赎回、回售或转让借:银行存款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借:投资收益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务处理:(1)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时应按计税基础扣除,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结转投资收益,需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对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结转“投资收益”,对损益无影响,不作纳税调整。
(2)投资人发生可交换公司债券赎回、回售或转让时,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就转让所得缴纳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营业税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规定,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4.换股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借:投资收益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务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公允价值变动”结转投资收益的金额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5.未选择换股,债券持有至期末借:应收利息贷: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应收利息投资收益借:投资收益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务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公允价值变动”结转投资收益的金额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三)标的公司对于标的公司而言,仅在债券持有人选择换股时发生股东变更,不涉及税务处理,会计处理为:借:股本——发行人贷:股本——债券持有人三、可交换公司债券与相关工具结合(一)可交换公司债券定向增发保本型理财投资当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定向增发及保本型理财投资结合时,参与定增的新股东(以下简称“新股东”)可实现无风险套利。
即当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价低位时进行定向增发,新股东就取得的股票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并确定较高的换股价格,同时,就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利率一般8%以上)。
到达换股期后,若股票市场价高于换股价,债券持有人选择换股,新股东可就换股价与定向增发价格之间的差额取得股权转让收益以及相应期间的理财产品收益。
若股票市场价低于换股价格,债券持有人不选择换股,则新股东可以较低的利率(1%%左右)还本付息,去除相关发行费用及税费后,新股东仍可赚取与保本型理财收益之间的利差。
税务处理:新股东换股价与增发价之间的差额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新股东发行债券应承担的融资费用按利息扣除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新股东理财产品收益需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员工激励可交换公司债券与证券投资基金组织是股权激励常用的一种方式。
操作步骤如下:1员工以自有资金购买某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2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向证券投资基金定向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即发行私募类可交换公司债券),并约定较低的换股价格。
3证券投资基金取得可交换公司债券6个月后于股票市场价格处于高位时进行换股,并于下一交易日将标的股票出售,取得股票转让收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证券投资基金将取得的股票收益作为基金收益向购买基金份额的员工分配。
根据财税[2002]128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
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