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信访工作办法》
卫生院信访工作制度(精)

卫生院信访工作制度为了规范办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认真处理、规范接待、形成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和信访受理范围(一)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院长(书记)付畅安同志为我院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主任郑秀丽具体负责医院信访工作.各科主任及诊所所长是本科室信访工作具体责任人,负责组织接待、办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二)受理范围:群众(组织)、(转)给上级卫生部门的来信、来电等,反映医院卫生法规、规章、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各项卫生工作方面的问题,反映医院行业作风方面的问题,反映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面的问题.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卫生部门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二、工作原则办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应坚持“统一受理、集中接待、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依法、及时解决问题,认真受理属于我院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倾听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帮助解决各种问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我院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三、工作程序各科室业务范围内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均可由医院办公室登记后转各业务科室办理。
来信、来电、来访做到专册登记。
登记的项目主要有:信访日期,信访人姓名、地址,信访件性质,被反映内容摘要,处理意见及日期等;当日信访当日登记,急件、要件立即登记。
(一)来信1、来信登记。
办信人员要根据信件内容,将来信人的姓名、来信渠道、来信时间、信访内容摘要和处理去向录入电脑。
信访内容摘录应做到:言简意明、准确无误、条理分明、字迹清楚。
对重要的信访件应将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科室,反映的主要问题、意见、建议、理由,涉及的主要单位和人员等进行详细登记。
2、信件交办(1)呈阅:信访工作人员根据来信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报办公室领导审核.内容比较重要、特殊,需要报送院领导的,应及时呈报.(2)交办:按群众来信提出的事项交相关科室办理.医院对各类信访意见、建议或要求,一般情况下7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2024年乡卫生院信访工作计划

2024年乡卫生院信访工作计划乡卫生院信访工作计划(2024年)一、工作目标1. 提升乡卫生院信访工作水平,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2. 确保公众对乡卫生院信访工作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3. 精确把握群众的诉求,解决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内容1. 完善信访工作制度(1)研究并修订乡卫生院信访工作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和流程;(2)建立信访绩效考核机制,确保信访工作高效有力;(3)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培训干部职工熟悉信访工作流程和能力。
2. 加强信访宣传教育(1)组织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乡卫生院信访工作的了解和支持;(2)开展信访制度宣传,向公众介绍信访渠道、途径和受理办法;(3)加强信访权益保护宣传,引导公众合理维权。
3. 建立健全信访受理和处理机制(1)建立信访受理中心,确保信访信息及时、准确地接收和记录;(2)明确受理时间和受理节点,加强信访案件梳理、答复和办结工作;(3)建立信访问题研判和解决机制,及时处理信访问题。
4. 强化信访工作监督和评估(1)建立信访工作督导机制,定期对各级信访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2)召开信访工作座谈会,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3)制定信访工作评估标准,对乡卫生院信访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5. 建立危机应对和预警机制(1)建立信访危机应对小组,对事件及时响应和处理;(2)建立信访预警机制,发现信访问题趋势,采取预防措施。
6. 增强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1)建设信访工作信息化系统,实现信访信息集中管理;(2)提高信息公开率,提供公众查询信访工作进展。
三、工作计划1月份:(1)召开信访工作会议,传达相关政策文件,全面部署2024年信访工作;(2)组织信访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提升业务水平;(3)制定2024年信访工作年度计划。
2月份:(1)修订信访工作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和流程;(2)开展信访制度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信访工作的认知度。
3月份:(1)建立信访受理中心,完善受理和处理机制;(2)开展信访工作督导和检查,确保受理工作规范进行。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卫信访[2012]00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2.08.30【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沪卫信访〔2012〕008号)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市级医疗机构,局属单位:《上海市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已于2012年8月6日经上海市卫生局2012年第1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上海市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卫生系统信访工作,明确信访工作责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卫生部《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卫生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系统各单位信访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统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卫生系统各单位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卫生系统各单位办理的活动。
第四条(工作原则)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依法、及时、公正、就地解决;(三)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法制宣传相结合。
第五条(领导责任制)卫生系统各单位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卫生系统各单位主要领导对信访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主管信访工作。
卫生系统各单位应当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分级负责)本市卫生系统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卫生系统信访工作;单位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所属各单位信访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对本单位信访事项全面负责任。
第七条(社会组织参与)卫生系统各单位可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相关社会团体和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运用咨询、解释、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办理信访事项。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计生委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计生委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11•【字号】浙卫发[2014]122号•【施行日期】201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计生委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4]122号委机关各处室:《浙江省卫生计生委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11月11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机关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明确各处室信访工作职责,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信访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工作应为信访人服务、为委机关工作全局服务、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委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应当由委各处室依法予以办理。
第四条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委机关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委主要领导对信访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主管信访工作,处室负责人为各处室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办公室(信访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分派群众来信、来访信访事项,协调解决信访问题;(二)负责收集、统计、分析、研究、上报信访情况和信访信息;定期对信访情况进行分析形成报告,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问题,应当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向委领导和相关处室通报;(三)负责组织或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对信访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四)定期对信访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报告,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五)督办通报信访事项;(六)负责归档整理结案的信访事项;(七)向信访人宣传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八)充分利用政务信息网络资源等向社会公布本部门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途径、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九)其他规定的职责。
医院信访工作办法

医院信访工作办法为了加强信访维稳工作,更好地提高我院的稳定,特翻印上级资料。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卫生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处理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依法、及时、公正、就地解决;(三)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法制宣传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为群众提出信访事项提供便利条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信访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要建立健全卫生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一名领导主管信访工作。
领导干部应当阅批重要群众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卫生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卫生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处理卫生信访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处理好重大卫生信访事项。
第八条信访人进行卫生信访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卫生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制度。
对卫生信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机构与职责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卫生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医疗卫生知识。
卫生局信访工作制度

莒南县卫生局信访工作制度第一条为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结合卫生系统信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的原则;(二)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及时妥善处理的原则;(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按职权管理范围和业务分工处理的原则;(四) 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县卫生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单位、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二)检举、揭发本单位及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三)申诉、控告本单位及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四)咨询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卫生政策规定的;(五)其他涉及全县卫生事业管理的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所发生的单位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认真调处信访事项,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基层,减少信访人多头上访或越级上访。
第四条信访事项处置制度(一)信访事项均由信访员负责统一登记建立台账,送呈局领导阅示,并根据局领导意见,及时做好转办、交办、自办、催办、反馈等工作。
(二)信访事项分市(县)长信箱、署名来信、匿名来信、直接来访、下转信访件、领导批示件等类别按相关要求处置。
(三)凡不属本局职责范围的信访件或涉及到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信访件,要根据局领导意见,负责做好协调落实。
(四)由上级信访部门送批或上级领导机关交办转办的重要信件、县领导直接批办的重要信访件,必须直接呈送局长阅批。
(五)局领导应及时阅批信访事项,对重要信访事项的批示,应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处理问题的原则、意见和办法。
第五条信访隐患排查分析制度每月一次定期召开信访隐患排查分析会议,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参加。
各责任科室汇报当月信访工作处置情况、主要信访内容及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处置等,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分析信访事项,做到早发现、早反映、早控制、早化解,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卫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

卫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法规类别】信访【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2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16日)废止【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3.06.29【实施日期】1993.06.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卫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1993年6月29日卫生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做好卫生部门的信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结合卫生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光荣的、有价值的工作,是党和政府发扬民主、体察民情、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是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各级卫生部门必须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第三条“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是做好卫生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
信访工作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要为卫生事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进行信访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在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规定,遵照《关于分级负责处理信访问题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职权管理范围和业务分工,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问题。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六条各级卫生部门的信访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要有一名领导主管信访工作。
各级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及时与信访部门研究处理重大的信访问题。
第七条各级卫生部门应根据当地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访机构,配备信访干部。
第八条各级卫生部门应选调政治坚定、有一定政策、文化水平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干部担任信访工作。
2024年卫生院信访工作计划范本(2篇)

2024年卫生院信访工作计划范本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信访条例》和县委、县政府以及县卫生局信访、维护稳定工作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目标任务1、高度重视信访工作。
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信访工作会议,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好信访工作机构和制度。
2、严格依法办事,杜绝因本单位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所造成的恶性上访事件发生。
加强对本单位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教育与稳控,支持、配合公安、政法部门对严重违法上访人员的打击处理。
3、有效控制和及时处置集体上访。
对发生的越级上访,院领导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赶赴现场,迅速处理,疏导化解。
4、认真做好信件办理工作。
确保群众的每一件来信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力争在初级阶段妥善解决问题。
处理结果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并向信访人书面回复。
5、建立健全信访网络机构。
认真做好排查化解工作,做到信息灵、底子清、反应快,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有可能引发越级上访的信访苗头及时报告卫生局,并跟踪稳控。
6、信访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7、力争本单位不发生信访事件。
二、加强值班备勤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切实做好各特护期间的维稳信访和值班备勤工作。
1、特护期间要全员参与、全心投入、全面排查、全力化解、全责稳控。
2、特护期要认真制订书面的领导值班制,并于规定期限前上报局办公室或局信访维稳办备案。
3、特护期内要坚持____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4、特护期内院领导、责任人的通信工具保持____小时开通。
5、特护期内要坚持每天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和上报,每天下午____点前上报局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6、特护期内领导干部非特殊情况非特别批准不得外出。
三、严格责任追究1、对矛盾纠纷排查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得力或相互推诿扯皮的,视情节轻重分分别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预否决、一票否决。
2、对因工作不力从而导致一般矛盾纠纷升级为群体性事件的;或处置群体性事件不力的,视情节轻重分分别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预否决、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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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信访工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4号《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七年二月十六日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卫生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处理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依法、及时、公正、就地解决;(三)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法制宣传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为群众提出信访事项提供便利条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信访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要建立健全卫生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一名领导主管信访工作。
领导干部应当阅批重要群众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卫生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卫生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处理卫生信访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处理好重大卫生信访事项。
第八条信访人进行卫生信访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卫生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制度。
对卫生信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卫生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医疗卫生知识。
第十二条卫生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一)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二)受理、承办、交办、转送、督办信访事项;(三)组织或者参与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和应急处置卫生信访突发事件;(四)调查、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供卫生信访信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做好卫生信访工作的信息统计,定期上报信访统计数据;(六)向信访人宣传与卫生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定期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卫生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相关社会团体和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信访请求。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卫生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卫生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卫生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二)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不得扣压信访材料,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三)遵守保密制度,尊重信访人的隐私,不得公开、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举报内容,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九条卫生信访工作所需经费在本部门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规定时限依法办理;(三)属于本级行政部门所属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交办或转送相关单位依法办理;(四)信访事项涉及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单位办理;(五)信访事项涉及检举、揭发内容或其他部门职责的,依法转送纪检、监察或有权处理的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下列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告知信访人相关处理规定和有关解决渠道:(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二)对卫生专业技术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等技术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的;(三)医患纠纷已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解决的;(四)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要求赔偿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四章办理与督办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信访人来信进行登记、处理;核对来访人的有效证件,指导来访人填写登记表;(二)对本部门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卫生信访事项,依法办理并告知信访人;(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四)对反映重要情况、重要建议或紧急问题的越级卫生信访事项,受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予以解决;对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对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出具处理意见书,送达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应当在办理完结后及时反馈。
反馈的结案材料,应当经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发。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部门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部门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部门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和复查、复核意见,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以及相应的理由和依据等。
第二十八条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举行听证会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举行。
第二十九条对承办的重大、紧急、特殊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
交办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重新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重新办理、直接办理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条卫生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对超过交办时限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督查督办。
督办主要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等方式。
督办过程中,应当听取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情况介绍,核实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和意见。
第三十二条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督办的意见和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卫生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卫生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卫生信访事项的;(四)办理卫生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卫生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在督查督办过程中,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属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场所发现来访人有自杀、自残和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到现场处置。
第三十六条卫生信访工作机构对需归档的信访资料,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暂存备查的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对留存的群众来信保存期限为1年,来访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5年。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卫生事业单位、有关社会团体的卫生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6月29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1996年11月4日卫生部发布的《群众逐级走访和卫生部门分级受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