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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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3.07•【字号】鲁农种字〔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农种字〔2023〕3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农作物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确保春季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2022-2023年山东省农作物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鲁农种字〔2022〕6号)有关要求,近期将在全省开展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以玉米、大豆和蔬菜等作物种子为重点,在辖区内选择部分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和种子经营门店开展检查。

原则上救灾备荒种子进行全覆盖检查。

省级抽查、市级检查经营门店和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县级检查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覆盖率不低于60%。

二、检查内容(一)种子生产经营情况。

检查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及经营门店等主体是否具备资质并按规定备案,备案品种是否齐全、备案信息是否完整等;检查经营门店销售的种子是否建立批发、销售明细台帐,台帐是否完整规范等;检查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合法合规、完整规范,核实二维码信息能否做到可追溯管理。

(二)品种审定登记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主要农作物品种未审先推、已撤销审定品种违法推广销售等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未经登记而发布广告、推广,未经登记而以登记品种名义销售等情况。

(三)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情况。

检查国家和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品种、数量是否与签订合同一致,并抽取储备种子样品进行发芽率检测。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知多少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知多少

励 创新 ,对种 子行 业的持 续成 功至 关重要 ,也能 为农
民提供更 多的可选种子 。

31。
种 业知 识产权保护知 多少
2 种业 知识产权保护 的措施——尽快加入  ̄ U P O V 使育种单位对投资原始育种研究缺乏动力 。对此 ,农业
行 了研讨和交流 。
和式 。这 三种保 护方
式在 实践 中可 以重叠 ,互 不排 斥 ,植 物发 明者 可 以根
据 需要 选择 其 中一 种或者 多种 方式 为植物 发 明提供 保 护。欧 盟植物 发 明保护模 式 是一种 多层 次保 护体系 ,
近 日,农业 部科 技发展 中心 公布 的一 组数 据引 人 关注 ,在植 物新 品种保 护制度 的 推动下 ,农作 物新 品 种 的数量 、质量 大 幅攀升 , 《 植 物新 品种 保护 条例 实施 后五 年 与实施 前五 年相 比,水稻 、玉米 、小麦 、 大 豆 、油 菜 、棉 花 六 大 作 物 的 审 定 品 种 总量 增 长 了 9 6 . 6 3 %,年均增 长 1 9 . 3 3 %,在保 障粮食安全 、带动农 业发展和促进农 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着 日益重要 的作用 。 植 物新 品种权是 种业领 域知 识产权 的重要 组成部
知识产 权 意识 十分强 烈 ,他们 不仅 充分利 用全球 的 种
杜邦 先锋 良种 国际公 司 中国区市场和 产 品战略总 监 Ma r c C o o l 介绍说 ,美 国的植物 品种保护系统形成 了 “ 投资 育种一 产 生新 的品种一 创造 价值一 销售一 新 的 投资” 的循环体 系 , 这样的 良性循环保护 了育种者权益 , 杜 绝 了复制 或抄 袭 ,为企 业开 发植 物新 品种提供 了保 障。 “ 好 的知 识产权 保护 有 利于增 加育 种投 资 ,对 知 识 产权 的尊 重、完 善的法 律和有 效 执行是 创新育 种 的 关键 ,而高 品质 的种子是 以环 境可 持续 的方式养 活世 界 的关键 。”Ma r c C o o l 认为 。孟 山都公 司亚太 区副总

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并不陌生,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资产、财产相同的是,它也是种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是一种无形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面对越来越多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新闻,甚至是纠纷与风波,越来越多的中国人也逐渐开始熟悉这一概念并行动起来。

自1984年我国实行知识产权专利制度至今,只用了20多年的时间,便确立了中国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走完了西方国家百年的立法历程,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融入全球经济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的确是件值得骄傲的事情。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中国在知识产权法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比如近年来时常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一些发达国家也经常以此为借口,对我国政府施加政治压力。

说到知识产权,我们首先想到会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等这些耳熟能详的东西,然而大家往往会忽略掉另外一个也与我们生活休戚相关的事物---那就是我们的种子,其实它在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也是相当重要的。

比如说:我国的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培育的杂交水稻,由于不重视知识产权,中国杂交水稻技术在转让中方曾蒙受过巨大损失。

1981年当中国向美国转让11项杂交水稻核心技术时,美方只承认1项有效。

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逐步加强了杂交水稻知识产权的保护,一些杂交水稻研究机构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加强了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以及科技人员流动、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种业知识产权的概念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种业的知识产权,种业领域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著作权、地理标志等,其中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生物技术专利是中国种业知识产权的主要保护形式。

2.种业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世界范围内的农业竞争首先就是良种的竞争。

特别是以基因工程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更强化了良种对于一国农业发展及粮食安全保障的重要性。

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对策1.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在当今全球化的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而在我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家中,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农业技术和研发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但是知识产权保护依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当前我国农业领域存在着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问题。

很多农民和农业企业缺乏对知识产权的根本理解,对于自己的创新成果缺乏保护意识,这就给了侵权行为可乘之机。

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对薄弱,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执行力度也有待提高。

另外,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和维权途径不够清晰,导致产权保护的效果不明显。

2.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为了解决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综合性对策,从而全面提升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可以通过开展各种培训活动,向广大农民和农业从业者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引导他们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化程度。

需要进一步修订相关法律,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保护范围,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农业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另外,建立健全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包括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和机构,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监管和保护。

可以设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门部门,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对策,我个人认为,要真正提升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需要加强各方合作,形成合力,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各方应当加强沟通,共同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真正取得突破。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3.11.1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知产法院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一:“强硕68”玉米植物新品种无效案【案情】第三人衣某为“强硕68”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

2008年,衣某委托案外公司生产“强硕68”,并约定制种回购。

其后,原告公司以“强硕68”丧失新颖性为由向被告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被告作出2020年第25号品种权无效宣告审理决定,维持“强硕68”品种权有效。

原告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衣某自2008年起将“强硕68”的繁殖材料交付给案外公司制种,至2009年12月9日申请品种权已经超过一年,丧失新颖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育种者委托他人制种而交付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同时约定制成的品种繁殖材料返归育种者,不会导致申请品种丧失新颖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对植物新品种新颖性判断中销售行为的边界进行合理解释,明确“为委托制种目的交付繁殖材料并约定回购”不属于影响新颖性的销售行为。

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新颖性判断的实质在于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是否进入公有领域为社会公众所获取,“委托制种、依约回购”的行为并未使得繁殖材料流入公有领域,故不构成相应植物新品种丧失新颖性的原因,这为育种者在研发过程中委托制种后申请品种权提供有力保障。

本案入选2023年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二:“哈育189”玉米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案【案情】被告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认定,“哈育189”于2015年6月29日提交品种权申请时,“利合228”已于2015年4月14日公告初步审查合格,选择“利合228”作为本申请的已知品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一、引言随着农业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农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农业创新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什么是农业知识产权、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和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农业领域中的新技术、新品种、新品类和其他创新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主要包括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和版权等。

农业知识产权的核心是保护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鼓励农业科技的研发和创新,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 促进农业科技的进步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激励农业科技的研发和创新。

只有保护好农业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才能让农业科技企业受益,进而鼓励更多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推动农业科技的进步。

2. 维护农民和农业企业的权益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维护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农民或农业企业通过创新研发新品种、新技术等农业科技成果,如果没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面临他人抄袭或侵权的风险,导致利益受损。

因此,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维护农民和农业企业的权益。

3.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保护农业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才能让农业科技成果得到充分应用和推广,进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资源消耗、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和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完善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依法治理。

政府应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与完善,制定更加明确和严格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加大对农业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确保农业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2. 提高农民和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农民和农业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了解,提高知识产权的意识。

他们应该主动了解和申请适用于自己研发成果的农业知识产权,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增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各国育种技术知识产权体系

各国育种技术知识产权体系

各国育种技术知识产权体系
各国育种技术知识产权体系存在一定差异,但都致力于保护育种家的权益和促进农业科技创新。

以下是一些典型国家的相关体系:
1. 美国:美国通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对育种技术进行保护。

在联邦层面,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负责授予植物专利和植物品种保护权。

在州层面,各州通过制定自己的法律对育种成果进行保护。

例如,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伊利诺伊州等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对育种成果提供专利保护。

2. 欧洲:欧洲对育种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包括欧盟层面的植物品种保护体系(UPOV)和各成员国的国家层面的保护体系。

UPOV体系由欧盟委员会和欧洲专利组织负责实施,旨在为欧洲范围内的植物育种家提供保护。

各成员国则通过自己的法律体系对育种成果进行保护,例如德国、法国、荷兰等国家都有自己的植物品种保护法。

3. 亚洲:亚洲各国的情况较为复杂,但总体上都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中国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育种家提供保护,日本则通过《种苗法》对育种家的权益进行保护。

这些法律制度都对育种技术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总体而言,各国育种技术知识产权体系的核心目的是为育种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农业是国家的重要产业之一,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在农业生产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对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一、保护创新成果农业生产中,有许多农作物品种、农药、肥料等是农民长期实践和经验的总结,是他们的知识产权成果。

为了保护这些创新成果,国家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确保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他人不得以商业用途生产、销售和转让这些成果。

这不仅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为农业科技的研究和推广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二、促进科技创新农业科技的发展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产量、改善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机构投入到农业科技研发中来,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则是推动这一进程的关键。

通过对科研成果的合理运用和保护,可以提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创新水平,鼓励更多的创新人员投入到农业科技的研究和开发中来。

这不仅有利于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也能够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推进品牌建设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不仅是保护创新成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推进品牌建设的必要手段。

在农业生产中,如果企业或者农民已获得某种产品的知识产权,那么这个品牌将更容易被认可和接受,客户也更容易接受这个品牌。

例如,中国的“汾酒”、法国的“拉菲”、意大利的“芝华士”等都是各自国家的重要品牌,而这些品牌的成功推广和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密不可分。

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可持续发展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采用可持续的生产方式,不仅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还可以实现农业产业的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则是一个核心问题。

只有保护和利用好农业中所涉及到的技术和知识产权,才能够推进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也能够推进农产品跨境贸易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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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并不陌生,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资产、财产相同的是,它也是种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是一种无形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面对越来越多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新闻,甚至是纠纷与风波,越来越多的中国人也逐渐开始熟悉这一概念并行动起来。

自1984年我国实行知识产权专利制度至今,只用了20多年的时间,便确立了中国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走完了西方国家百年的立法历程,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融入全球经济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的确是件值得骄傲的事情。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中国在知识产权法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比如近年来时常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一些发达国家也经常以此为借口,对我国政府施加政治压力。

说到知识产权,我们首先想到会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等这些耳熟能详的东西,然而大家往往会忽略掉另外一个也与我们生活休戚相关的事物---那就是我们的种子,其实它在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也是相当重要的。

比如说:我国的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培育的杂交水稻,由于不重视知识产权,中国杂交水稻技术在转让中方曾蒙受过巨大损失。

1981年当中国向美国转让11项杂交水稻核心技术时,美方只承认1项有效。

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逐步加强了杂交水稻知识产权的保护,一些杂交水稻研究机构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加强了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以及科技人员流动、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种业知识产权的概念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种业的知识产权,种业领域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著作权、地理标志等,其中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生物技术专利是中国种业知识产权的主要保护形式。

2.种业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世界范围内的农业竞争首先就是良种的竞争。

特别是以基因工程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更强化了良种对于一国农业发展及粮食安全保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显著增强。

截至2010年7月底,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7144件,已授权3251件。

从2004年开始我国年申请量一直保持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的第四位,仅次于欧盟、美国和日本。

通过实施以授权品种为主的超级稻推广项目,2008年至2009年,推广1.6亿亩,增产粮食160亿斤。

同时,非转基因生物育种技术获得了长足发展,2009年,我国为2种转基因水稻和1种转基因玉米颁发了生产应用的安全证书。

然而,不容乐观的是,我国种业发展正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和越来越严峻的挑战,随着农业国际化趋势的加剧,跨国种子公司加大了在中国的专利布局力度。

截至2009年底,在我国受理的3.1万件转基因技术专利申请中,国外申请1.3万件,占42%;转基因植物育种专利1900件,国外申请1121件,占59%。

目前,世界主要农作物的72项转化体绝大多数被国外生物公司掌握,有22件在我国提交了专利申请,其中6件获得授权。

跨国公司利用专利战略向农业产业链渗透的举动,日益引起了各方的关注与警惕。

3.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3.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申请新品种权和专利保护的敏感性较差目前,我国申请保护的新品种及专利数量与实际数量相比有较大差距。

很多技术被多个国家无偿使用。

原因在于,有相当一部分种子产业科研工作者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偏重学术水平,轻视经济效益。

由于没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只申请了国内保护,导致其成果大量流失,给有关科研人员、企事业单位和国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3.2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保障滞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是针对工业产品及相关产业制定的,种子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体系尚不健全,许多规章的可操作性也不强。

3.3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制不健全目前,在我国种子产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中,还普遍存在政企不分、部门分割、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问题,加上长期缺乏相应的种子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安全防范,导致国内一些物种资源被偷运出境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外,由于大多数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没有专设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也没有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和利益分配办法,造成假冒、侵权、技术违约现象严重。

3.4 知识产权对种子产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不显著主要表现为通过专利制度、品种权制度等使科技人员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不高,或者对发明人获品种选育者的奖励承诺不兑现,对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作用不大。

3.5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种子产业知识产权侵权的鉴定过程通常较为复杂,检测技术和手段跟不上社会经济的发展。

加上涉及多家相关职能部门,即使发生侵权行为,往往也很难辨别,同时调查取证工作也较为复杂,造成保护难度加大。

4种子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及发展4.1 制定具有前瞻性的知识产权战略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以保证农业用种安全和促进现代种子产业发展为目标,大幅提升种子产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全面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逐步建立种子产业生物遗传资源权属管理制度,积极促进涉种专利、商标、版权等在种子产业中的转化运用,为实现种子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支撑。

4.2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努力建立种子产业生物遗传资源权属管理制度。

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与专利、商标、版权等其他类型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

以知识产权的获取、运用和保护为重点,建立种子产业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全程跟踪管理。

建立和完善种子产业知识产权信息交流机制。

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植物新品种权为重点,制定和实施种子产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政策,促进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运用,推动种子产业发展。

4.3培育种子知识产权主体强化知识产权在种子产业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导向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

建立健全公共财政资助开发的种子产业科研成果归属和利益分享制度,充分发挥科研教学单位在种子产业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带动作用,支持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基地。

4.4改善种子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种子产业知识产权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和新型农民培训计划,在广大农村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

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政执法力度,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权利人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4.5建立种子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尽快形成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体制,促进与专利、商标、版权等部门协作配合。

努力建立种子产业生物遗传资源权属管理服务体系。

4.6支持和鼓励国内育种者申请国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海外部署,是实现种子市场海外扩张的重要保障。

为了将技术优势延伸到国外,在激烈的国际种子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加速品种权走出国门,到他国申请品种权和农业技术专利已成为主要发达国家的重要海外战略。

目前国内种子企业战略性利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还十分有限,特别是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超前部署、战略性占领世界种子市场的能力和意识都非常薄弱。

因此,政府应采取财政支持和信息咨询等综合措施,扶持中国育种者申请国外品种权,为中国种业走出国门做好准备。

4.7加强国外种质资源引进工作中国的国外引种历史悠久,目前栽培的600种作物中约有一半是国外引进的。

建议通过对外农业交流与合作项目,搜集中国急需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有针对性地进行种质资源交换,改变当前中国育种创新原地踏步的现状,提高作物育种的效果和效率。

5成功案例5.1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先生的弟子黄培劲创办的公司,是《种子法》实施后,于2000年12月29日注册成立的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首批获得农业部核发《全国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国家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权”的四家股份公司之一。

公司股票于2011年3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300189”,股票简称“神农大丰”。

公司注册资本1.6亿元,经营范围包括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作物种子的选育、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以及农药、化肥的销售等,主营杂交水稻种子的选育、制种、销售和技术服务。

公司是经认定的2010年“中国种业骨干企业”;公司的杂交水稻制种超高产方法和杂交水稻制种方法专利技术处于国际领先,公司董事长黄培劲先生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颁发的“杰出青年发明家”金质奖章,是继袁隆平获得“杰出发明家”金质奖章之后,中国获得的又一重要奖项,也是迄今为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颁发的杂交水稻领域的两个最高奖项;是我国种子行业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通过了ISO9001国际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英国皇家UKAS认证;经过十年的发展,公司在杂交水稻制种技术、新品种、渠道网络、经营规模和效益上均位居行业前列,已经成为国内少数具备育繁推一体化经营能力的农作物种业企业之一。

5.2登海种业公司目前全世界只有两家公司连续多年进行玉米高产攻关探索,一个是美国先锋种子公司(始于1926年),一个是中国的登海种业公司。

1985年,李登海研究员率先在我国成立了第一个民营玉米产业化的种子企业,并成为农业部育繁推销一体化试点单位。

公司长期致力于玉米育种与高产栽培研究工作,在国内率先开展紧凑型玉米育种,以一年三至四代的育种速度开辟着中国玉米育种的创新事业,总结出“紧凑株型+高配合力”的玉米育种理论,开创了紧凑型玉米育种的先河和利用良种良法配套栽培技术进行高产攻关的玉米高产道路。

为充分利用黄淮海区的光热资源,开展了小麦、玉米一年两季创高产栽培研究工作,连续16年一年两季亩产突破吨半粮,实现了从一亩地养活一个人到一亩地养活四个人的转变。

现已选育出100多个紧凑型玉米杂交种,其中43个通过审定,获得7项发明专利和38项植物新品种权。

为确保育种工作再上台阶,在全国设立了32处育种中心和试验站,建设成遍布全国的国内最大的玉米育种科研平台,拥有216名科研人员,其中9名研究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公司与国内大专院校广泛合作,开展转基因、分子标记、单倍体诱导、细胞工程、辐射、航天等高技术育种研究工作,取得了突出成果。

连续36年持续、不间断地进行玉米高产栽培攻关研究,开创了中国玉米高产道路。

连续七次创造和刷新了我国夏玉米高产纪录;1972年玉米首次突破千斤关;1979年利用自育的掖单2号首次突破平展型玉米的高产纪录,创出了776.9公斤/亩的国内夏玉米高产纪录;1980年创造了903.6公斤/亩的国内春玉米高产纪录;1989年创造了1096.29公斤/亩的世界夏玉米高产纪录,2005年再次将世界夏玉米高产纪录提高到1402.86公斤/亩,是全国当年玉米平均产量(352.49公斤/亩)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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