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商业保险公司
新疆地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现状及前景分析

新疆地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现状及前景分析作者:陈弘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08期摘要: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广泛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司借助精算技术、网络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降低了成本,并减轻了政府的社会保障压力。
本文在对新疆地区保险公司承办“新农合”运作情况展开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的前景,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选择。
关键词:商业保险;新农合;研究中图分类号:F83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4-0231-02改革开放30多年,新疆的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新疆仍然以农牧业发展为主,经济、文化等方面相对落后。
农村是新疆少数民族的主要聚集区,农民的经济收入低下,加之国家层面上医疗保障的缺失,导致许多人在患病之后无力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从而放弃治疗。
“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严重制约着新疆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004年,新疆开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显著成效,在中央、地方财政大力支持下,2010年新疆地区新农合覆盖农牧业人口1034万,参合率达到98.6%。
新农合医疗保障事业的全面开展对于改善新疆农民的医疗保障状况,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对于边疆地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新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情况2004年,新疆开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政府高度重视,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逐步完善实施方案。
2008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08)28号)明确,2008年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全区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年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并按照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个人缴费以4:4:2的比例分担,即中央财政补助40元、地方财政补助40元、个人承担20元(南疆三地州个人承担10元)。
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水平存在差距 。随着经 济发 展,职工参保人数增加 ,医疗水
平提高等因素 .导致医疗费用快速上涨 ,医疗保险基金赤字 运行 。 0 8年底累计形成赤字 1 5亿元 ,( 20 . 5 其中 :大额医疗 救助金缺 口 6 8 89万元 ,离休人员的医疗经费缺 口 86 6 1万 元 )。分析其成因很多 ,其 中也有医疗保险费用收支不平衡
( 作者单位 :自治区财政厅 乡镇财政管理局 )
责 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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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至 6倍 , 由当前的 36万元 提高到 42 . .万元 的水 平 , 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年将增加支 出 2 1 万元 , 99 如一 年提 高至 6倍 , 到 5 达 . 4万元的水平 , 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将增 加支 出 70 9 8万元。20 0 9年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预算 收支结余 7 0万元 ,预计 统筹 基金 当期 缺 口 2 0 1 2 9万元或 7 9 18万元。 方案 一 :自治区区属企业增加大 额医疗救 助金 18 5 8万 元( 其中 :区级企业增加大额 医疗救 助金 缴费 17 9万元 , 4 区 属破 产企增 加大额医疗救助金缴 费 19万元 ) 0 应向 自治区财 政 申清解决 。市 属行政 事业 单位增 加大额 医疗救 助金缴 费 9 7万元 ( 9 其中 :行政机关 2 6万元 、 6 机关事业 7 1 1 万元 、 破 产 企业 2 万元 ) 0 由市政府解决 ;市属企业增 加大额医疗救助
20 0 0年 , 乌市正式肩动的《 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规定 : “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乌政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规〔2021〕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护理和日常照料难题,满足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银保监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新医保〔2020〕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是经评定达到规定失能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乌鲁木齐市长护险参保人员的筹资、待遇享受、管理及经办服务等事项。
第四条【基本原则】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
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略有结余,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探索完善适宜的可持续发展的基金支付方式。
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
孙宝德与李金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宝德与李金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结日期】2020.04.03【案件字号】(2020)新40民终2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政刘云龙马丽【审理法官】李政刘云龙马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宝德;李金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伊宁市佩峰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孙宝德李金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伊宁市佩峰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孙宝德李金鑫【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伊宁市佩峰运输有限公司【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孙宝德【被告】李金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伊宁市佩峰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定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损费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鉴定意见新证据客观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0 23:16:14孙宝德与李金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0)新40民终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宝德,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鑫,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系李金鑫妻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某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9.06
•【文号】保监发改[2006]955号
•【施行日期】2006.09.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开业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6〕955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你筹备组上报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开业申请申报材料》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
三、公司住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9号。
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孙月生。
五、公司业务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见附件)。
请你筹备组凭此文和我会颁发的《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附件(略)
二○○六年九月六日。
曹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9【案件字号】(2022)新01民终6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晓东潘涛柳燕【审理法官】崔晓东潘涛柳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李元;王俊峰【当事人】曹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李元王俊峰【当事人-个人】曹炜李元王俊峰【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曹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被告】李元;王俊峰【本院观点】关于曹炜申请对《鉴定意见书》重新鉴定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证据交换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曹炜申请对《鉴定意见书》重新鉴定的问题。
2017年1月1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废止,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其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
鉴定机构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标准作出鉴定结论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曹炜认为应当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标准进行鉴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曹炜认为涉案鉴定降低了有关尿失禁伤残等级的问题。
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根据2021年3月25日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尿流动力学报告,被鉴定人曹炜目前存在神经源性膀胱,排尿后残余尿量307ml。
新疆保险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财产险方面:车险改革稳步进行,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继续扩大,全年车险业务收入为10.28亿元,同比增长14.66%;财产损失保险发展平稳,共实现保费收入3.6亿元,责任险、货运保险收入规模有所下降。人身保险方面:业务增长放缓,全年人身险业务同比增长22%,与2002年相比下降幅度较大;短期意91-险发展势头良好,个别产品竞争加剧;各财产险公司大力开拓短期健康和意外伤害险市场,全年实现保费收入14371万元(含财产险公司份额),占全部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保费收入的近30%;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发展势头良好,其业务在人身保险业务中的比重与2002年相比,增长5.32个百分点,达到了21.32%;健康险保费收入(含财产险公司份额)也达到了5.51亿元,同比增长60.28%。从这几年的情况看,特别是产险市场,机动车辆和第三者责任险业务逐年增加,这与机动车辆数的增加和第三者责任险强制规定的实施有关。险种结构调整后,传统险种如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企业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等仍是市场的主要险种,而责任险、信用保证保险没有得到较好的发展,这与险种的设计和开发能力偏低、市场开拓投入不足有关。
1.产品创新。保险产品的创新是社会的现实需求,是规模扩张、开拓市场的手段,是增加效益的途径,是发展的灵魂。
2.服务创新。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3.管理创新。没有管理的创新,就没有社会的进步和事业的发展。
4.体制创新。在人保、人寿股改及平安股改上市的基础上,完善和改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之间的权利平衡机制,使企业形成科学的智力结构和管理制度。
[3]兵团保险业的现状及发展思路《新疆农垦经济》
[4]张艳萍影响新疆保险业发展的因素分析《新疆金融》
新疆银保监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开业的批复

新疆银保监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银保监局•【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新银保监复〔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新疆银保监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开业的批复新银保监复〔2021〕17号交通银行新疆分行:《交通银行新疆分行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开业的请示》(交银新〔2020〕11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开业(简称“交通银行乌鲁木齐米东支行”),营业场所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中路536号、546号。
二、核准该支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总、分行在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三、请你分行于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持该《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在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登记等相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
四、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新疆银保监局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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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商业保险公司
关于二○一九年商业保险定点医院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保险市场,提高商业保险调查、理赔服务质量,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广大客户的保险利益,经乌鲁木齐市三十一家商业保险公司充分协商,确定下列医院(名单附后)期限为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如需住院治疗者,除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外,可在本公司列明的任何一家定点医院住院诊治。
商业保险定点医院是指名单中详细列明地址的医院本部,不包括医院的附属医院、分部、附属专科医院、联合诊所、家庭病床等(本公告列明的除外)。
如需在非本公告中列明或备注的医院住院治疗者,须事先征得保险公司的书面认可。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二○一九年一月一日
(以下医院排名不分先后)
自治区人民医院米东医院、乌鲁木齐市眼耳鼻喉专科医院、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第一人民医院、乌鲁
木齐市友谊医院青年路医院是所有财产险公司的商业保险定点医院,标有*属于中国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的定点医院,标有*★属于中国人寿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的商业保险定点医院,标有◆是人保财险、中华联财险、太平洋人寿、富德生命人寿、中华联合人寿、中银保险、渤海财险、大地财险、安邦财险、前海财险、中国人寿财险、国任财险的商业保险定点。
二○一八年度优秀商业保险定点医院、优秀病案室、及优秀医保工作者名单(以下医院排名不分先后)
1、优秀商业保险定点医院
1、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2、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
3、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职工医院;
4、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
5、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第二人民医院;
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
7、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10、武汉亚洲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
11、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
12、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
13、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
14、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15、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总医院;
16、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医院。
2、优秀病案室
1、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2、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
3、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胸科医院;
8、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武警总队医院;
9、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
11、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
3、优秀医保工作者
1、丁燕(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
2、常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3、柳英(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总医院);
4、刘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济困医院);
5、胡曙疆(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6、潘开虎(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
7、龚荣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米东医院);
8、祖木拉提(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
9、李忠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医院);
10、杨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
11、辛秀梅(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
12、张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济困医院);
13、李惠文(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第二人民医院);
14、贾爱华(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
15、赵晓玲(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