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角度浅析美国种族问题2

从宪法角度浅析美国种族问题2
从宪法角度浅析美国种族问题2

——阅读《我也有一个梦想随感》

摘要:本书通过精彩动人的故事,展示了与美国种族问题相关联的社会意识和法律演进史,介绍了在契约社会里,立法的民众基础、法律对人性的思考、法律的变化与社会进步的关系等问题。通过作者的叙述,读者能够看到:在法治国家里,民主、尤其是弱势人群怎样运用法律,经过长期抗争,取得自身权益,并由此推动全社会认识的深化,使整个国家在消除不公正的历史进程中取得稳定的进步。

关键字:种族问题;宪法;美国;人道主义

美国的种族问题由来已久,北美大陆几百年来,无数政治家、社会活动家、社会学家、学者等等各类仁人志士试图去解决这个问题。然而,似乎没人能开出什么药到病除的良方。而且,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移民的增加、现代各种观念的迅速变化,种族问题的头绪也变得越来越多,线头线尾都好像摸不清了。这种一塘浑水的状态使得所有触及这个问题的人,都多少感到失望,有些人甚至因此失去信心。

在这本书里,林达以比较轻松的语调向我们叙述了美国的种族问题。虽没有专家学者般鞭辟入里的分析,但我们所看到的,是作者在美国作为一个少数民族的一员,所感受到的一些体验,作为一个新移民所可能持有的敏感目光,所观察到的不同角度。

一、种族问题的由来

在“五月花号”靠上北美的同时,奴隶制和种族问题也随之产生。在当时的南美,已经有经营了一个世纪左右的奴隶贩子。随着第一批英国清教徒抵达北美,北美成为奴隶交易的一个新的市场。而当时的英国,平等自由的思想已有所发展。所以,这批清教徒们,当他们进行将人当做牲畜买卖的时候,面临的是道德的门槛。然而,严酷的生存环境以及眼前这陌生的荒蛮之地,让他们无暇顾及道德的门槛。

对于美国种族问题,正如林达在书中形象地描述为“两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在独立战争之后,美国的北方已基本实现废奴,只有两个极端的南方州——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州,拒绝废奴,当然他们有自己的特殊原因。然而,如果当初没有这两个州坚持不废奴的话,今天的美国或许就不会有这些种族问题了。也就是因为这两个极端的南方州,美国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不得不向南方作出了妥协。这三个历史上著名的“妥协条款”无疑为美国的种族问题埋下了祸根。1776年,杰弗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交付讨论,在当时独立的美国13个州里,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他们与当时美国的主流思想格格不入,所以在几天的争吵后,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因为必须妥协才能达成联盟,仗才肯能打赢。而妥协的结果,就是删去了谴责奴隶制的条文,保留了人人生而平等,并具有天赋人权的建国原则。这就导致了10年之后的制宪会议对奴隶制问题的妥协。因为美国的宪法文本不修改,而是以修正案的方式来适应社会的变化的,所以今天的我们仍能在美国的宪法里很容易的找到这些妥协的内容。在向南方妥协的下面三个宪法条文里,事实上认可了南方的蓄奴制度。例如,在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里,就同意了南方在计产生众议员人口数量时,一个非自由人等于五分之三个自由人,收税时也按此法计算。由于在宪法中就“默认”了南方蓄奴的某种合法性,因此,这就为今后美国的种族问题埋下了祸根。而且,又是由宪法这种国家的根本大法所规定的,所以这就加深了种族问题的复杂性。既然宪法已经认可了,所以今后美国人在反奴隶制度的斗争上,就有点像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尽管这些“妥协”条款在今天看来毫无意义。

二.南北的斗争

此后的美国,从未停止过解决奴隶制问题。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人的“司法挑战”,这是北方的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的主要手段。在有关种族问题的司法挑战的案例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就是“阿姆斯达”案,林达在书中称之为“海上漂来的司法挑战的机会”,通过这个案子,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们成功的实现了他们的目标,即让全美国人都关注黑人所遭受到的不平等,唤醒人们尤其是南方人们的良知。在美国,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法律,

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在民众里是有普遍的认同的。美国著名思想家托马斯.潘恩曾这样描述美国人对宪法的认同“宪法是人民的政治圣经,几乎每个家庭都有一本宪法,而政府人员则人手一册;每当对一项法案的原则或对任何一种权力的应用范围有争论时,政府人员便从口袋里取出这本印就的宪法,把有关争议的章节念一遍,这是司空见惯的。”而以“挑战司法”引起民众的关注和讨论,是美国人自建国以来一直使用的推动历史进步的方式。美国的司法进步可以说是由最高法院的一个个判例推动的。“阿姆斯达”案最终由最高法院判决黑人胜诉,这对美国奴隶制的废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然而,南北矛盾还是到了一个无法调和的地步,随着蓄奴州势力的壮大,南方逐渐想脱离美国,由此引发了美国的内战。南北战争后,美国国会通过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确认了黑人的公民权的条款,这给此后黑人真正获得公民权,打下了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但这条宪法修正案也有它的不足之处,它只反映了美国的精神主流——北方。这条修正案无疑是历史的一个进步,但保守的南方又一次与这次进步脱节,因为南方的民众根本就没有这样一条法律认识的基础。当时的南方州政府纷纷通过了州一级的法令,定出了不少侵犯黑人公民权的限制。南方试图用一切方式,抵制第十四修正案在南方的实行,抑制黑人地位的上升。

但内战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种族的问题。战后,南方各州相继推出了种族隔离法,提倡“分离且平等”的原则,这实际上也是在钻宪法的空子。“分离且平等”来自于《独立宣言》,在《独立宣言》中,这一用词只是用来解释当时的北美殖民地为什么要从英国“分离”出去。可是,尽管人们知道那些“种族隔离法”所依据的“分离并且平等”的原则,并不是《独立宣言》的本意,但这种拐了弯的运用让当时的人们一时无法找出反对的理由,一时也无法判断这种原则是否违背了宪法的精神。这一招帮助南方维护了近百年的种族隔离。

对“分离并且平等”原则的突破,是从教育领域开始的。最著名的案例就是“布朗案”,在审理过程中,黑人原告一方的律师重点争辩教育领域的

“分离”,是否可以做到“平等”。1954,最高法院判决黑人布朗胜诉,判定的依据,正如林达所说的,不是表面化的平等,而是机会的平等。沃伦大法官认为,隔离法案影响了黑人孩子在教育和精神上的发展,使他们丧失了在种族融合的学校能够得到的东西,因此南方的“分离”在教育上就造成了不平等,这种在教育上的“分离”是违宪的。此后,马丁.路德.金领导了黑人的民权运动,直到1964年,民权法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地以联邦法的形式禁止在社会公共生活各个领域里的种族歧视,标志着美国终于在法律上解决了从建国起就延续下来的种族问题。从此以后,美国黑人在法律上拥有了和白人完全一样的平等权利。之后的“平权法案”进一步保障了少数族裔的权利,在就学以及就业方面对少数族裔进行优待,这也是一大进步

三.现代意义上的美国种族问题

现今的美国,种族问题依然存在。与历史上的种族问题不同,现代意义上的种族问题已不单纯的种族歧视。现代的美国是一个民族的大熔炉,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文化相互交融,种族之间的差异是造成现代种族问题的主要原因。而且,美国的种族问题不断会出现新的状况。笔者认为,解决种族问题,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最根本的要从宪法和法律下手。日本著名宪法学家杉原泰雄有言:“宪法是对充满苦难的生活经验的批判和总结,其历史充满了人类在各个历史阶段中为摆脱生活上的痛苦而显示出来的聪明才智。我们学习宪法就是为了学到这些聪明才智,为了避免失败而未雨绸缪。”美国的种族问题根源于宪法,要想解决必然要回到宪法,而宪法的改革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完成的,仍需要有人不断进行司法挑战,推动司法的进步,发挥最高院的“违宪审查”机制。当然,道德、人性、伦理等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但发挥法律的作用法律尤其是宪法的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解决种族问题的最有效的途径。

美国宪法修正案 中英文对照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修正案[一]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修正案[二]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修正案[三] 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II]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修正案[四] 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V]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修正案[五] 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下的美国信用评级机构

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下的美国信用评级机构 ——以司法判例为视角 摘要:传统上,美国信用评级机构主张评级报告属于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意见,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进行抗辩,实际恶意标准是最重要的保护手段。《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反映美国加强评级业监管的理念。虽然美国各级法院做法存在差异,但是现在普遍认为判断信用评级机构能否免责应基于自身在构建商事交易中的作用。作为商业言论的评级报告不一定能适用实际恶意标准,但是可以获得宪法第一修正案对于言论自由的其他保护。美国经验对中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构建和司法审判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信用评级机构;宪法第一修正案;实际恶意标准;商业言论 一、宪法第一修正案对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的传统保护 根据美国司法判例,评级报告经常被法院认为是涉及“公共利益”(matter of public concern)的意见。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有多重保护,而涉及公共利益的意见是保护的核心,信用评级机构和新闻媒体一样,易于援引“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标准进行免责抗辩。 (一)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免责的传统理论支持和司法依据 评级业长期享有和新闻出版业一样的法律地位,能够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与信用评级机构的传统经营模式密不可分。评级业发展之初采用的是订阅人收费模式,类似于新闻出版业,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对大众提供评级服务获得收益,评级报告作为一件享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可以允许错误。信用评级机构免责得到一些理论支持(reputational capital view)。在20世纪初的“亚当斯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Holmes)将思想市场理论写入判决意见,主张社会获得真相的最佳方式是允许所有思想、意见自由交流,真相将存续而虚假将消失。帕特尼(Partnoy)总结声誉资本理论,认为信用评级机构有3个理论赢得投资者的信任:第一,作为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机构面临声誉风险,一旦失去投资者的信任,合作关系不复存在;第二信用评级机构失去声誉导致的损失超过可能获得的利润;第三,由于信用评级机构能够获得投资者无法获取的、有关发行方的信息,一旦信用评级机构滥用这些信息,将会被排挤出市场。 作为美国保护言论自由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Brennan)在1964年“沙利文案”的判决中写到,政府官员办公时名誉受到损害,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除非言论来自实际恶意,即,“明知是错误的或者根本不在意错误与否”。随着时代的发展,判断实际恶意的要素从主体政府官员变成客体公共利益,一旦言论涉及公共利益,即使抗辩不具有公职的“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也能够适用实际恶意标准。当案件适用实际恶意标准时,比如“安曼特案”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言论发布者没有调查自己言论的义务,实际恶意不是用一个理性人是否会发布此类言论或者在发布之前有无调查来证明,而是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发布的内容经过“严肃的思考”(serious doubts)。在“费城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如果新闻媒体作为诽谤案件的被告,宪法第一修正案要求原告遵循实际恶意规则,承担同时证明存疑的言论是虚假陈述和被告具有这样认识的责任。在“米尔科维奇案”中,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拒绝任何表述为“意见”的内容都能毫无疑问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是一个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论应先被实际恶意标准证明为欺诈,之后法官才考虑发布者是否承担反诽谤法的责任。多数大法官认为,与公众关心的事件的陈述内容,如果原告无法证明其为虚假事实,被告就能得到最高层次的宪法保护。这给起诉方增加了难度,因为评级属于专业报告,是对未来的陈述,围绕的是发行方将违约的可能。它是在一系列客观数据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主观判断,不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民众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作者简介:庄崴(1987-),男,汉族,河南开封人,现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摘要: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最为稳定的一部宪法。自美国的国父先贤们制定宪法以来的二百多年历史中,美国宪法以其特有的方式保持着它最初的理念和原则,可以概括为政府的三权分立和宪法地位至上及宪法有很强的稳定性等特点。这些特点至今在美国的政治和法治中仍体现的淋漓尽致。并且这些先进的政治理念,独特的制宪背景和较为完善的宪法内容与制度设计和其在运行中不断的修改与补充,使美国宪法成为当今世界最为成熟和完备的宪法,也为世界各国的宪政建设贡献了制度创新的典范。同时,对中国当前宪政的完善也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宪法;政府权力有限;分权与制衡 一、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 ?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1620年,与英国国教断绝关系的一群清教徒乘“五月花”号船到达了新世界――北美洲,开始了他们向往自由的新生活。在上岸之前,船上的成年男子起草了《五月花公约》。这份公约明确了新大陆人民的一种态度,即政府统治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按照美国学者萨缪尔?莫里森的观点,该公约证明,英国移民决心生活在基于“人民的同意”的法治之下。这是后来成为美国宪法中有限政府的一个根源。到1732年,北美建国之初的13个殖民地已经建成。1682年《宾夕法尼亚政府框架》,连同1701年《宾夕法尼亚特权宪章》确立了现代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的基础。?① ?经过独立战争的洗礼和美国的先贤们无数的会议和争论,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它指的是多个独立州的一种自愿联合,成员只接受对其行动自由的有限制度。所以,独立战争后,美国并没有立即成为一个拥有强大中央政府的国家。由于中央政府的软弱,国家面临严重危机,1784年,刚刚独立不久的新国家出现了政治的不统一,经济的凋敝,财政的混乱,导致了社会性的动荡和民众的不满,富人的利益再次受到威胁,作为独立战争领导人的一些上层人物心急如焚。?②1787年5月,根据美国邦联国会的邀请,在乔治?华盛顿的主持下,各界精英们在费城举行了全国代表会议。原定目的是:修改执行已有八年之久的《邦联条例》。但是经过了近三个月的秘密讨论以后,会议不仅否定了这个条例,而且重新制定了一部取而代之的新宪法。因此,这次会议就成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 二、美国宪法的三大特点 ?(一)政府权力有限原则 ?每部宪法的制定都离不开本国的历史条件、传统、文化和国情。纵观美国宪法,我们感受最强烈的特点就是政府权力有限原则。这一原则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现实考虑。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思想是美国制宪者们提出有限政府原则的思想基础,为了防止新成立的国家政府滥用权力,独断专行和实行暴政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制宪者们认为宪法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限制。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④第一条第9款规定:“公权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之法律不得通过之;”?⑤第十条宪法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第一条第8款具体列举了国会享有的权力。美国宪法的上述规定明确地表明美国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均是有限政府。 ?可以看出,美国制宪者们采取了权力分化的手段,使其不完全掌握在任何一方,从而

俄罗斯宪法全文

俄罗斯宪法 前言 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得多民族得俄罗斯联邦人民,确认人得权利与自由、公民与睦与与谐,维护历史形成得国家统一,依循普遍公认得各民族平等与自决得原则,缅怀将对祖国得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得信念传递给我们得先辈,复兴俄罗斯主权得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得不可动摇性,努力保证俄罗斯得繁荣与昌盛,基于为自己得祖国而对当代与后代所承担得责任,意识到自己就是国际社会得一部分,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正文 第一章根本得宪法制度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就是共与制得民主联邦法治国家。 2、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两个名称含义相同。 第二条 人与人得权利与自由具有至高无上得价值。承认、遵守与维护人与公民得权利与自由就是国家得责任。 第三条 1、俄罗斯联邦得多民族人民就是俄罗斯联邦主权得拥有者与权力得唯一源泉。 2、人民直接地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得权力。 3、人民权力得最直接体现就是全民公决与自由选举。 4、任何人不得将俄罗斯联邦得权力据为已有。对篡夺权力或把权力据为已有者要受到联邦法律起诉。 第四条 1、俄罗斯联邦在其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权。 2、俄罗斯联邦宪法与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得全部领土上具有最高得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障自己领土得完整与不受侵犯。 第五条 l、俄罗斯联邦由共与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组成它们就是俄罗斯联邦平等得主体。 2、共与国(国家)拥有自己得宪法与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得宪章与法律。 3、俄罗斯联邦得联邦体制建立在俄罗斯联邦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与分权、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平等与自决得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得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一律平等。 第六条 l、俄罗斯联邦国籍得获得与取消要依据联邦法律进行。不论通过什么方式获得,俄罗斯联邦国籍就是统一得与平等得。 2、俄罗斯联邦得每个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得领土上都享有俄罗斯宪法所规定得一切权利与自由,并承担相同得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能被剥夺自己得国籍,也不能被剥夺改变自己国籍得权利。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 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 要了解美国的政教关系,首先要看美国法律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规定。美国没有专门的宗教立法,它的宪法中也只有一条涉及宗教问题。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三段规定,“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除此之外,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表述,可以说是美国政教关系最主要、最根本的法律基石。自从宪法第一修正案问世以来,直到今天为止,所有美国政教关系的案例与争论,无不以该修正案为最终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之所以如此重要,就在于它确立了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自由原则。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其中第一修正案涉及宗教问题,即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一句话(两个分句)。这句话是:“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这就是著名的“设立分句”和“自由实践分句”。但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直到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式通过后,这两个分句才对各州产生约束力。涉及宗教问题的所有立法和所有案件的根本指导就在于这两个分句,而这两个分句的解释权在于联邦最高法院,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才对这两个分句有最终的和最具权威性的发言权。简单地说,这两个分句所体现的两个根本原则可以用联邦最高法院前任首席法官伯格在“沃尔兹诉纽约税收委员会案”(1)的裁决中的总结来表述:既不能容忍政府设立宗教的行为,也不能容忍政府干预宗教的行为。这两个原则说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并不那么简单,不同的人对这两个分句的理解一直存在着分歧。 (1) 设立分句 设立分句是指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国会不得通过立法设立宗教的规定,所以简称设立分句,也有人将“设立宗教”译作“确立国教”,将设立分句称作“确立国教”条款(2)(由国会立法设立宗教,其本质即“国教”。提法不同,内容是一致的)。 对于设立分句的含义,教会人士从基督教的立场出发,认为政府应承认教会的存在,但对所有教派与宗派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教派中不应有官方钦定的教会。但绝大多数人是从国家与教会的政治关系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1802年,托马斯·杰裴逊在给浸礼会信徒的一封信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解释,指出此规定的实质是实行政教分离,即在教会与国家之间建立“一道隔离的墙”。194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艾沃森诉教育委员会案”(3)的判决书中对设立分句的含义作了明确解释: 第一修正案设立宗教条款的意思至少是这样的:不论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将一个教会确立为州教或国教;不得通过援助一种宗教、或所有宗教、或偏护某一宗教而歧视另一宗教的法律;不得强迫或影响某人违背本人意志加入或不加入一个教会,或强迫他宣布信奉或不信奉任何一种宗教。任何人不得因持有或宣布宗教信仰或不信教,去或不去教堂做礼拜而受到惩罚;不得课征任何数量的税收以支持任何宗教活动或机构,不论他们以任何名目出现,也不论他们采用任何形式传教布道。不论是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任何宗教组织或集团的事务;反之亦然。用杰裴逊的话说,这一反对用立法确立国教条款,意在树立起一道“教会与国家分离的墙”。 但政教分离并不是绝对的。1971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在雷蒙诉库尔兹曼案的

关于评价1787年宪法

关于“1787年美国宪法”的评价 基本肯定说 刘祚昌认为,1787年宪法是“美国第一次革命的一重大成成”,是一部“进步”的宪法,是“保守派的业绩”。因为:①联邦宪法在满足了保守派政治、经济上的要求的同时,确立了一个真正的全国政府,有利于全国性市场的形成,有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这个新国家能得以维持军队,以对付英国及西班牙的侵略。②这部宪法包含有大量的民主要素,如,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创造了现代联邦制国家的形式;确立共和制,实行民选政府制度等。 刘祚昌:《论美国第一次革命成就》,(《美国史论文集》1981—1983,三联书店1983年版) 向群也认为,1787年宪法既有进步性,又有局限性,但就当时的历史条件而论,进步性是主要的。这是因为:①1787年宪法改变了邦联时期国家机器软弱无力的状况,解决了战后一系列问题,巩圆了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②它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君主制,确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政体,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是世界历史的一大进步。③它确立的联邦制,以“民主”对抗“专制”,以“民权”对抗“君权”,以“人权”对抗“神权”,以“法治”对抗“人治”,有利于唤起人民群众的觉醒,鼓舞人民群众的斗志,加速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但它也有局限性:没有规定农民的基本权利;没有规定具体的选举法;保留了种植园奴隶制度;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等。 向群:《评美国一七八七年宪法》,(《贵州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3期) 宋子海也认为,评价1787年美国宪法应作具体的、历史的分析,肯定其历史地位,揭露其掩盖的阶级实质。它的进步性主要表现在:①它比封建专制制度进步;②它建立的联邦制,加强了集中统一,有利于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③它确立的“三权分立、互相制约”的原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进步的;④它的颁布,在美国实行法治,比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要进步的多:⑤它规定给科学技术发明以专利权,鼓励科学技术发明,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它的主要局限性表现在:它抛弃了《独立宣言》提出过的一些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它保留了南部种植园奴隶制;它未给美国的土著居民——印第安人以公民权;妇女没有选举权;它还有一些关于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条文。 宋子海:《简评一七八七年美国宪法》,(《贵州大学学报》1985年2期) 另外,持类似观点的还有:罗荣渠:《略论美国联邦制度的形成和宪政体制的特点》(《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2期);徐玮:《略论一七八七年美国宪法》、(《学习与探索》1986年5期) 仅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说

(完整版)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对照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对照 第一修正案Amendment 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 第二修正案Amendment 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组织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是必需的,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三修正案Amendment III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修正案Amendment IV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修正案Amendment V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修正案Amendment VI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修正案Amendment VII 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 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

《美国宪法》 序言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二款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七年,或于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末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实际人口调查,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内举行,并于其后每十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众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三万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在举行人囗调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数目选举众议员: 新罕布什尔三人、麻萨诸塞八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垦殖区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四人、宾夕法尼亚八人、特拉华一人、马里兰六人、弗吉尼亚十人、北卡罗来纳五人、南卡罗来纳五人、乔治亚三人。任何一州的众议员有缺额时,该州的行政长官应颁选举令,选出众议员以补充缺额。众议院应选举该除议长及其他官员;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三款合众国的参议院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参议员于第一次选举后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地分成三组。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如果在某州州议会休会期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州的行政长官得任命临时参议员,等到州议会下次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凡年龄未满三十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九年,或于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参议员。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除非在投票票数相等时,议

美国法院体系及第一条宪法修正案

美国法院体系 (一)宪法规定三权分立 美国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1789年制定的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中规定:“美国的司法权力,赋予一个最高法院,国会可视情形设立下级法院”。所以在美国,人们称司法系统的法院为宪法第3条法院(区别于行政系统的裁决机构——宪法第1条法院)。 美国的司法权,由于上述规定,唯一一、永久性地赋予了美国最高法院,其是司法权的最终、唯一的归属。这一规定妨碍了美国设立单独的行政法院系统,设立独立行政法院,会违反美国宪法。 (二)美国法院系统 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州法院。两个系统相互独立,并无隶属关系,最高法院行使所有案件的最终管辖权。 州法院一般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个层次所组成。联邦法院由三个级法院组成,即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美国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 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对联邦法院管辖的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第4项规定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第6项规定了不同州居民之间的诉讼。根据第4项规定产生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其中行政诉讼是主要内容;根据第6项规定产生了联邦法院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美国没有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其行政程序法广泛规定行政过程中的所有程序,其中涉及了行政诉讼。行政案件即民告官案件,适用法院制订的规则,其中大量适用民事诉讼法。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地区法院层级上,存在专业行政法院,包括联邦赔偿法院,受理私人要求联邦政府赔偿的案件;联邦国际贸易法院,原来是美国海关法院,受理涉及国际贸易案件。这两个法院审级相关于联邦地区法院,但在全国有专属管辖权。专门法院还包括联邦税务法院,其管辖遍及全国,但非专属管辖。美国地方法院系统中,存在专门税务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上诉法院层级上,有专业行政法院意义上的的上诉法院,即联邦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其主要审理对联邦赔偿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的行政上诉案件。 美国现在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其中11个按地域划分管辖,指第1至第11联邦上诉法院,及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只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按专业进行管辖。在专利案件上,其不仅审理不服专利商标

宪法特征

宪法特征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的规律 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 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宪法本质 宪法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其中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的集中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只有在社会的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了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才能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宪法,所以说是斗争结果。这个新生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这种斗争成果,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确保在未来的阶级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所以宪法必将反映这种斗争的经验教训,因此又是一种总结。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统治阶级制定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把统治阶级关系法律化。即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必然会导致不同类型宪法的出现;当以前处于支配地位的阶层或阶级被其它阶级或阶层及其联盟取而代之,这时往往要制定同一类型的新宪法;统治阶级力量的加强或减弱,若不足以改变社会内部的阶级结构,这时宪法的变化往往以修改宪法的方式进行。 发展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时候产生的。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美国是成文宪法制定最早的国家。但是不是产生宪法最早的国家,产生宪法最早的国家是英国。 法国宪法是第一部在欧洲大陆产生的成文宪法是1791年法国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最早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 分类 一、宪法的分类 近二百多年来,自美国宪法制定后,世界上存在过的和当前存在着的各国宪法,其总的数量十分可观。每一部宪法的历史背景以及内容均各有差异且各有千秋。如欲对这样大量的宪法文件逐个地加以研究,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而如果从这些宪法中抽出某些共性,形成某种标准,就可以对某一我们并不熟悉的宪法文件做出一项大致准确的判断,并对制定这一宪法的国家的政治制度究竟属何种类型做出大致公允的评价。进一步说,我们还可以在学术意义上判断哪种类型的宪法更为优越、更能反映时代或其本国国情的要求、更有利于实施。这就是宪法分类的目的。详细地说,所谓宪法的分类问题,是在学术上确立某种标准,将客观存在的为数浩繁的宪法加以分门别类,简化成少数几种类型,以便将近似的、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宪法归并研究,探索它们所特有的规律。 宪法分类属于一种典型的理论虚构,主要是为了学术上的方便,它并不能真正影响一国宪法的实施,即分类既不能使一个国家的宪政更有成效,也不能使一个不民主的国家更民主或一个民主的国家变得不民主。所以,宪法分类也就是宪法的形式分类。正因为宪法分类无关民主和宪政,故而由于学者设定的标准不同,分类的方法也不同,甚至可以说,分类的方法和标准之多,几乎可与宪法文件的数量相媲美了。 传统分类

2019年美国宪法原文和解读(一)

2019年美国宪法原文和解读(一) 注:美国宪法用较早的英语写成,不易理解。所以蓝色斜体字是对上一部分的解释和说明,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很好的理解美国宪法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Preamble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Preamble declares that“ We the people” are the authority for the Constitution (unlike 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which derived their authority from the states) The Preamble also sets out the purposes of the Constitution. Article I (Legislative Branch) The first part of the Constitution, Article I, deals with the organization and powers of lawmaking branch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the Congress. Section 1.Legislative Powers All legislative powers herein granted shall be vested in a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shall consist of a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Section 2.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Clause1: Composition and Election of Members.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shall be composed of members chosen every second year by the people of the several States, and the Electors in each State shall have the qualifications requisite for Electors of the most numerous branch of the State Legislature. Each state has the power to decide who may vote for members of Congress. Within each state, those who may vote for state legislators may also vote for members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and, under the Seventeenth Amendment, for U.S senators) When the Congress was written, nearly all states limited voting rights to white male property owners or taxpayers at least twenty-one years old. Subsequent amendments granted voting power to African men, all women, and everyone at least eighteen years old.

美国宪法的精神及分权原则——讲稿

美国宪法的精神及分权原则——讲稿 开场。。。。 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在此我想通过简短的例子和通俗的文字简要的阐述自由精神、分权制衡原则。 在讲分权之前我想先跟大家谈谈美国宪法的精神,我想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美国宪法、法律而不至于产生理解上的偏差。 什么是美国宪法的精神——那就是自由、自律。美国的自由建筑在对人性善良的信心,即使偶有穷凶极恶之人,除非大权在握,否则也不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和大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宪法只是阐明了人民的权利,而对人民的责任和义务却自一字未提。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多少美国人中有多少愿意为自由而牺牲生命或爱情的,我们虽未可知,但好莱坞的电影电视常常给外国观众一个典型的印象:美国人是开放的、自由的、充满个人主义的。我们看到屏幕上美国西部牛仔的“光辉”形象——穿着牛仔裤、嚼着香口糖,边走边哼着摇滚或黑人音乐,身体左游右摆,衣服玩世不恭、满不在乎的样子,他们吃的是汉堡喝的是可口可乐,离离合合当是家常便饭。。。。。 这样一个放任的社会怎么成为世界的一号强国呢?(或许你会有…..疑问) 下面这个小小的例子可能让大家对此有所改观: 1989年10月19, 加州旧金山市发生7级大地震。桥断了,交通瘫痪了,房子、汽车、工厂严重受损,所幸的是人员伤亡还不是很多。地震后的几天,该市的市民遵循政府的劝告留在家中把街道让给救援人员和车辆。并没有因此而产生动乱、抢购、趁火打劫。好几个取得居民被疏散到露天公园里,市内的餐厅立刻弄好食物送到灾区;市民将家里的罐头、毛被等急用物品送到灾区。街道的灯坏了,市民自动用手电筒轮班指挥交通,维持秩序。 在一个集体社会里,没有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自由的兄弟是“自律”,自由的另一方面是自我约束和尊重别人的权利。在旧金山大地震中,美国人在自律、公德、相互尊重方面表现出了相当的水准。了解这些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跟我们的国家做个比较,“非典”时期许多物品的抢购,记得我们家乡得醋买到近100块钱一瓶,板兰根十几块钱一袋,还得我们家乡吃醋都没得吃了。当然我想这只是一个局部现象吧!

美国政治概论章节答案

第一章 1、从希腊时期起,民主制就一直作为一个正面、褒义的政体存在人们的思想中。 正确答案:否 2、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第七条:“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主要体现了英国人的哪一种观念: 正确答案:拥有武装反抗的自然权利观念 3、美国的开国之父们从英国政体中吸收了混合政府观念,当时英国的“混合政府”观念主要是指下列哪些力量的平衡: 正确答案:王权贵族与平民 5、美国作为第一个现代代议民主制国家,它的建立受英国传统的影响有哪些? 正确答案:自然权利观念混合政府以及权力制衡观念议会主权观念 6、奥巴马医改法案2010年通过,需要美国政府在今后十年内投入巨资,将3200万没有保险的美国民众纳入医保体系。这样的话,美国医保覆盖率将由85%上升至95%,但是却迟迟未能实施,与下列哪一因素有密切关系: 正确答案:相当一部分政治力量的“小政府”观念 7、法国大革命后,帝制仍旧复辟了;而在美国,经历独立战争后,就确立了第一个代议制民主制。法美革命产生不同结局的主要原因是: 正确答案:美国拥有更为平等的社会结构 8、北美殖民地的哪些本土政治传统是对英国政治传统的超越? 正确答案:平等自治成文社会契约 9、1773年“波士顿倾茶事件”的爆发是因为,英国政府侵犯了北美殖民地的哪一原则:平等自然权利民主自治 正确答案:自治 10、北美殖民地具有成文的社会契约习惯,在各个时期都制定有相应的契约文件。其中“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公民政治实体(civil body politic)”是出自哪一契约? 正确答案:“五月花”号公约 11、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论述,民主制是由哪种政体变异后形成() 正确答案:共和制 12、英国历史上最早对现代自然权利观念进行阐述的革命性文件是() 《大宪章》《牛津条例》《权利法案》《废奴法案》 正确答案:《大宪章》 13、美国开国初期创立的“三权分立”政治结构中,总统的权力极为弱小,是受到哪一英国

美国法律制度以复杂为特点

第二课美国法律制度的双轨制 美国法律制度以复杂为特点,而这种复杂形势有美国的联邦制造成的,在联邦的构架内,每个州都保持相当的自治权,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议会通过的法规。以及州法院产生的一整套判例法,所以说美国有五十一套法律,而不是只有一套统一的法律,五十个州各有一套法律,联邦又有一套法律。 这种双轨制产生了一种错中复杂的情况,那就是,在跨州的交易和事件中,经常产生法律选择问题,如果纠纷涉及发生在不同州的一系列活动或者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而这些州对所争议的实体权利又有不同的界定,则选择适用的法律就成了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这种选择要受不同州的法律选择规则支配。 统一法规的趋势已有助于减少这种复杂情况,但法律冲突问题依然存在。所以。在学习美国法律时,学生必须注意不同的州对特定的法律争议可能会有不同的实体法和不同的法律选择规则,其结果是对法院的选择有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选择法院也增加了在美国诉讼的复杂性,因为美国的法院系统同样存在双轨制。美国没有统一的法院系统,而是五十一个法院体系,而每一个系统都独立于其他系统而运行,每一个系统都是完整的,有自己的一套初审和上诉法院。 州法院是通常审理争端的法院,他的初审法院包括有限管辖权法院和普通管辖权法院,大多数州都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这些低级法院有权审理和决定涉及小额金钱或特定案情的案件,各州的有限管辖权法院的名称和权限往往各不相同, 所有的州都有可以审理所有类型案件的法院,这些法院通常按县建立,受理案件不受案情和争议金额限制。这些法院被称为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普通管辖权法院的名称各州有所不同,在加州被成为高级法院,在纽约州被称为最高法院,在许多其他州被称为巡回法院;在另外一些州被称为区法院,县法院,普通法院,等等,不论叫什么名称,这些法院将审理所有未在其他法院提起的诉讼。 大多数周度允许对有限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在某些州,诉讼当事人如果对低级大院作出的判决不满意,可以要求普通管辖权法院重新审理,在某些州,向普通管辖权法院提出的上诉时最后上诉,而在另一些州,可以向更高级的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复审普通管辖权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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