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道德中间状态对德福关系的证伪.doc
德福关系

幸福和德性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的古老话题,吸引着古今中外许多哲学家,伦理学家的关注,但是关于幸福和德性的问题仍然众说纷纭,历来的伦理学家人强调的侧重点很不相同,但是他们争论的焦点可以概括为:幸福和德性的关系问题。
幸福和德性孰轻孰重,不同的哲学家,思想家的各自的看法都不一样,但是关于我们人生的终极目标是幸福还是德性,哲学家们都会有一个倾向,在西方,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中世纪神学和宗教统治下的黑暗时期,到文艺复兴以来的现代社会,他们都追寻这幸福这个人生的终极目标,虽然在什么是幸福,怎样获取幸福等方面上面存在很多的不一致,但是把幸福做为人生的终极目标,西方的思想家们并没有存在明显的分歧。
但是中国的情况要和西方不一样,从春秋开始,思想家和统治者强调的不是追求幸福,而是追求高尚的品德,特别是孔子开创的儒家,强调德性,推崇“德”而不倡导“福”,而更多的是以“乐”代之,把幸福看成是道德实践行为带来的福报,是德性实现活动的自然结果。
可见中国传统伦理价值的目标是德性至上的,主张将幸福道德化。
基于不同的幸福观,道德观,不同的哲学家,伦理学家对德性和幸福的关系作了不同的论述,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种观点:德性主义幸福论;快乐主义幸福论,以及道德和幸福相统一的至善论。
1、德性主义幸福论:许多伦理学家认为人和动物的区别就在于人有理性,他们主张德性主义幸福论,在他们看来,幸福要在理性的指导下获得,幸福和德性是一致,幸福仅仅做为德性的行为的结果时才有意义。
苏格拉底、柏拉图、犬儒学派、亚里士多德、斯多亚学派的伦理学等都具有鲜明的德性主义幸福论的特征。
苏格拉底认为,德性就是幸福。
在他看来,德性、善不是达到快乐的手段,其本身就是目的。
提出“善人是幸福的,恶人是不幸的”。
柏拉图继承了苏格拉底的德性论,提出,“德性和智慧是人生的真幸福”认为美好东西的获得以德性为前提。
犬儒学派创始人、苏格拉底弟子安提斯泰宣称“痛苦是善”,“只有德性才是高贵的”,认为“德性自身足以获得幸福”。
道德行为与幸福的关系

道德行为与幸福的关系道德行为与幸福是人类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维度。
无论在哪个文化背景下,道德行为都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积极的价值观。
从个体角度来看,道德行为给予人们一种良心的满足感,促使人们内心感觉到幸福。
而从社交角度来看,道德行为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建立信任与合作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道德行为与幸福的关系,并分析其在个体和社会层面上的重要意义。
道德行为是指人们在社会互动中基于良好意愿和道德规范而采取的行动。
它包括诚实守信、尊重他人、关心他人、扶助弱者等。
道德行为对个体的幸福有着直接的影响。
首先,道德行为可以给个体带来内心的满足感。
当我们在社交互动中表现出道德行为时,我们会感到内心的平静和满足,因为我们知道自己在做正确的事情。
例如,当我们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或为他人着想时,我们会感到一种与善良和仁爱连接的幸福感。
其次,道德行为也有助于个体在社交环境中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
道德行为使我们成为值得信赖的人,与他人建立起紧密的联系,并创造出一种积极、和谐的社会氛围。
这种社交积极性可以带来更多的支持、帮助与理解,从而增强个体在社会中的幸福感。
此外,道德行为也使我们与他人之间建立起心灵的共鸣,增加了快乐和幸福的体验。
在社会层面上,道德行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个有着良好道德行为的社会会更加和谐,人与人之间建立起更强大的互信与合作关系。
在一个充满道德行为的社会中,人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接纳他人的存在与权益,从而减少了冲突与争端。
这种和谐氛围创造了更好的生活质量,并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幸福。
另一方面,道德行为也在社会层面上引发了一种良性的循环。
当个体在社会中表现出道德行为时,其他人也会受到激励和鼓舞,促使他们也去行善。
道德行为的传递使道德观念逐渐蔓延开来,从而形成一种道德社会。
这种社会通常具有更高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有利于构建更健康、稳定和幸福的社会关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道德行为与幸福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单向的。
德福矛盾

德福矛盾南昌大学行政管理11级风尘叹德福,即道德与幸福。
“德福一致”,所谓德福一致,就是有道德的人会得到好的生活和境遇。
而道德败坏的人,会遭受到不幸。
而德福矛盾就是,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有道德,有德行的人却生活穷困潦倒,而奸邪小人却飞黄腾达,这就是“德福矛盾”。
佛教有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善恶有报一直是中华民族所秉承的信念。
这是我们的道德操守。
而且孔子所说“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正说明:只有道德高尚的君子才能无愧,自在和幸福的生活着。
但是现实生活中却有着大量的德福矛盾现象。
比如经常有类似的报道说某位好心的司机将一个被车撞成重伤的老人送进医院后反被老人或老人的家属缠上,从此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于从此后改变观念对弱势群体永不相助。
再比如就在我们大学生当中有人平时努力认真地听讲成绩只在中上,而有人就凭着临时突击,甚至舞弊却拿到了奖学金。
面对这些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种种德与福之间的矛盾我们又应该如何坚持自己的道德操守呢?我们应该学着凭自己的认知去判断一件事情的对错,这关系到我们的将来。
其实,很多事情单看自己很容易坚持,但是一旦别人通过某种途径获得巨大收益的时候,就会跟着动摇自己的坚持。
尤其是当自己辛苦付出的收获远远不如投机取巧的人的收货时,自己就会感到委屈和动摇。
所以在此刻要坚守自己的信念!暂时的吃亏必将为将来打下严实的基础。
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我们要努力锤炼个人人品,加强个人道德修养的自觉性。
通过虚心学习,善于思考,辨别善恶,学善戒恶,以涵养良好的德性。
通过反省检验以发现和找出自觉思想行为中的不良倾向,念头,并加以即使抑制和克服。
最后,要自觉向道德模范学习。
要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做一个德福兼备的合格大学生。
以下是一些简单行为条例:1,坚持良心和信念。
2,不管遇到什么人,什么事。
你的梦想都是你最宝贵的财富。
德福矛盾问题探析

德福矛盾问题探析“德福”即道德与幸福。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一种在人类漫长社会历史中衍生的,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
而“幸福”是一种人类的感情,是一种精神上的愉悦满足的感受。
道德和幸福之间的矛盾在生活里有不少的实例。
一些人在不遵从,甚至严重违逆道德规范的同时,却又拥有比遵从道德的人更加幸福。
一些“无德有福”或“有德无福”的例子,难免会打击人们对于道德的信心,冲击人们的价值观。
滋生一些扭曲的观念。
对社会发展有十分大的危害。
我们每个人心中都会有杆秤。
大多数人都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道理,而社会往往会有一些和这个道理相驳的现象。
一些奸商利用造假、盗版等手段打败一些兢兢业业、脚踏实地的商人,贪污的官员腰缠万贯,一心为人民服务官员备受排挤。
一些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人大富大贵,勤勤恳恳劳动的人却穷困潦倒等等。
这些现象不禁让人们陷入德福矛盾,开始质疑道德标杆,是否真的该以善为美。
一些德福矛盾来自制度的不完善。
世上没有一种制度是完美的,再复杂的法律也会有漏洞。
因为这些漏洞,有一些心机叵测的人从中获利。
而行政机关需要不断地修补完善这些漏洞。
就如现今贪污官员不断落马,涉黑成员不断被捕。
这些不断改善的社会环境给了人们的信奉道德观念的信心。
人人都渴望公平,但世上不可能完全公平。
关键还在于我们该如何看待公平与不公平。
黑心的奸商在造假贩假的不良商业行为里放弃了良心,诚信的商人坚持信念或许会在一些阶段被打压,可若是坚持下去总是有信念的商业品牌走的更远。
走在法律边缘获取财富的人其实也冒着随时失去一切的风险。
我们应该坚持自己的信念,立起正确的道德标杆,坚持原则。
很多时候都是有得必有失,我们是舍弃良心和道德换来财富,还是用实力步步累积厚积薄发?在很多时候看着别人利用一些违反道德的行为获得暴利的时候,不免让周围的人感到失落或愤怒或嫉妒。
这些情绪在心中不断蔓延,甚至可能衍生成群体现象。
在汕尾陆丰市,有几个村子,称为制毒村,这些村子不大,但家庭作坊式的制毒模式几乎传遍全村。
道德悖论视阈中的德福悖论

道德悖论视阈中的德福悖论德行与幸福的关系一直是道德领域当中被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道德悖论问题讨论的深入,从道德悖论的角度探讨德福关系问题显得十分必要。
审视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道德现象,运用悖论思维,认识、理解道德选择过程中出现的悖论,尤其是德福悖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道德悖论是道德现象世界中一种特殊的矛盾,是一种出现在行为选择的结果、具有善恶绝对对立和对抗性质的自相矛盾。
”一个完整的道德行为包括道德动机、道德判断与选择、道德行为(主要指行为的手段)、道德结果。
从道德动机的发动,就开始了道德的选择,这种选择直接指向一定的道德结果,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幸福。
然而,在实际的道德生活中,某种道德行为的选择并不一定带来幸福的结果。
简单地说,实际的德行有时候带来的不是幸福,而是痛苦。
善的德行未必取得善的结果,而是恶的结果。
这种情况就是我们这里所要论证的德福悖论问题。
从理论的角度看,德福悖论的造成与道德动机、道德判断与选择(包括行为手段)、道德结果的善恶直接相关。
在三者之间至少存在这样几种主要关系:动机善、判断选择正确、结果善,这是德福一致;动机善、判断选择恶、结果善,这是德福不一致;动机恶、判断选择恶、结果恶,这是恶行,属于恶行致恶;动机恶、判断选择恶、结果善,这是恶行致善果,这是德福不一致的反向表现,也当归于德福不一致。
由此分析可以看出,德福不一致有两种表现,即动机、判断选择善,结果恶;动机、判断选择恶,结果善。
在实际的道德选择中,德福一致的情况并不总是出现的,相反,德福不一致却是经常出现的。
日常道德生活中常常提到的善行未得好报,恶行却得好报;“好人不在世,祸害一千年”等,都是德福悖论的经典表现形式。
面对这一类道德悖论,人们往往发出种种疑问,“既然做好人没有好报,为什么还要做好人呢”?“恶人比好人生活得好,更加幸福,还不如去做一个恶人,但是这种做法为什么得不到提倡呢” ?回答这一类问题需要对道德悖论的两种基本形态加以区分。
德福矛盾——精选推荐

从德福矛盾讲起德福,就是道德与幸福.而德福矛盾讲的,便是这两者之间的一种矛盾关系。
简单地做一个价值判断,相信我们都能得到这样的结论:有德者是最配享福的.然而,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却似乎不是这样的。
正所谓“好人不长命,祸害遗千年”,这一论调在中国的普罗大众眼中已经近乎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了。
可是真的是这样的吗?我不敢轻易地相信一个如此绝对的命题。
如果说这么多年的考试有带给我些什么的话,我想便是思考与质疑的能力吧。
我希望在认真思考之后,能得到我的答案。
德福矛盾,我暂且将其分解为三层意思。
以德为自变量,福为因变量,二者成负相关关系,此其一也。
达到了德所要求的境界,却不能得到幸福的德行无用论,此其二也。
仅仅确认了德福矛盾的客观存在,并不是去深究二者的关系,本质上是对现实的失望,对社会公平的追求,此其三也。
而我个人认为,对德福矛盾的第三层理解才是最符合中国广大老百姓口味,因而具有更大的价值。
那么,为什么我们的祖先,他们会得到并广泛认同接受“好人不长命,祸害遗千年”这样的朴素认知呢?我认为可以这样理解。
首先,一定是存在着与之相对应的社会现实,才可能出现这样的认知,社会观念是对同时代社会现实的反映。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尽管这一结论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究其本质也不过是草率结论,还不足以让我们不加批判地去接受它。
而德福矛盾作为一种敏感的社会现象,它深深刺痛了广大下层民众的心。
对这种现象的关注,加之对共同命运者的同情,强化并且放大了这种德福矛盾。
这也就导致了论断绝对化的倾向,并使民众们深信不疑了。
比较细心的同学在读到前面部分的内容时,可能会发现其实我在前一段的论述中隐含了德福矛盾并没有广泛地存在于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事实判断。
那么,我的这种判断是对的吗?显然不是的。
事实上,德福矛盾是广泛地存在于中国封建社会当中的。
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中国封建社会,有个大的背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度。
说白了,德福矛盾就是一种不公,这种不公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分配的的不公,制度的不公。
德福矛盾

道德与幸福的矛盾
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而这种意识不是消极被动的,是以本能的方式来把握世界,引导和规范我们的行为活动。
“幸福”则是内心的一种感受,是指我们在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中由于追求和实现了某种理想引起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
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幸福观,当然每个人的看法也会有所不同。
对于道德与幸福之间存在的矛盾,我们应当正确的对待。
应当看清事情的是非曲直,不能只看而不注重过程。
比如市面上的多仔丸,有些商人看中了有许多家庭想要双胞胎,而私底下暗中销售这种药,以牟取利益。
这种药是促进排卵的,服用过多会导致婴幼儿发育不良或引起其他疾病,甚至于引发脑瘫。
这种黑心商人的确是赚了钱,但也把良心丢了。
当我们消费者一旦察觉出问题或政府机构查出事实,好日子就到头了。
现在我们正是学着凭自己的学识去判断是非对错,这项能力非常重要。
这将关系到在以后生活中的决定、工作上的判断。
诚信做人是人之根本,这也是我们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将诚信作为待人对己的要求,要严于利己。
我们应当锤炼人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
要相信“善恶到头终有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要做一个诚实守信、德福兼备的人。
论“德福一致”的内在危险与实践指向——对牟宗三相关阐释的反思与辨析

论“德福一致”的内在危险与实践指向———对牟宗三相关阐释的反思与辨析◎蓝法典内容提要 牟宗三对“德福一致”问题的解决,其根本目的不在于说明“德福一致”的可能性,而在于借此问题反驳康德人的道德是有限的判断,证成“无限智心”与“天地万物一体”二者的无限性乃是“一致”的,继而使儒家良知本心所具备的价值性与物自体的价值意味可因此无限性的确认而得到“一致”的落实,最终兑现为儒家“新外王”理想的责无旁贷。
故而牟先生用以解决“德福一致”问题的“诡谲的即”的逻辑虽是一种圆善意义的表述,但其实质只是强调儒家伦理追求的有意义以及它可以对外王追求做更充分的理性说明。
在这一过程中,良知本心“既存有又活动”的“活动特质”缓解了道德在“诡谲的即”的逻辑中被消解的危险,最终将“德福一致”问题的实践指向落实为“新外王”这一针对他人不幸福的生活状态必然改善之、创造之的社会理想。
关键词 德福一致 牟宗三 诡谲的即 圆善论 外王〔中图分类号〕B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1)04-0073-10 吸取华严宗、天台宗的圆教思想,以儒家义理来解决康德哲学中的“德福一致”问题,是牟宗三贯通中西哲学的一种尝试。
他在《圆善论》一书中这样描述自己的基本思路,“依儒家义理而说儒家圆教必须顺王学之致良知教而发展至王龙?之‘四无’,再由此而回归于明道之‘一本’与胡五峰之‘天理人欲同体异用’,始正式显出。
由此圆教之显出始可正式解答圆善之可能,此则不同于康德之解答。
”①这一解读来自牟先生会通中西所建构的两层存有论,而此两层存有论又来自以“智的直觉”打通康德哲学现象与物自身间的隔阂。
然而,对牟先生通过“诡谲的即”来解决“德福一致”的思路,学界多有非议。
譬如杨泽波认为“牟宗三下大力气梳理出诡谲的即和纵贯纵讲这两个概念,希望以此来解决圆善问题,但通过这两部所能达到的只是道德幸福,而不是物质幸福”,②指出牟先生的“德福一致”与康德的“德福一致”乃是两回事,用“诡谲的即”的方法并不能实现康德意义上的自然世界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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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中间状态对德福关系的证伪声明:此文发表在《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9期)(cssci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期刊方阵期刊、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谢绝转载,著作权和作品使用授权属作者个人)内容摘要:在道德中间状态或者说不道德状态,道德自身是未完成的,而幸福又是自在自为的,道德与幸福之间根本谈不上一致或不一致的问题,所以在道德中间状态,探讨德福一致或者不一致的问题是无意义的,也就是说在道德中间状态,德福一致或不一致的命题是个伪命题。
道德信念追求的德福一致只能是一种设定,这种设定出自于人们之间良好的友谊。
关键词:道德中间状态道德幸福证伪德福关系的问题一直是道德哲学所探讨的主题之一,探讨德福关系的问题基本上可以转化为互补的,但本质上表达了对同一道德问题的追问:有德的人为什么不幸福?不道德的人为什么生活的很好?归根到底也就是德福一致或者不一致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康德认为:"道德学根本就不是关于我们如何谋求幸福的学说,而是关于我们应当如何配当幸福的学说"[1](P134)。
他认为有德只是配享幸福的条件,为了使德福一致,也就是为了实现至善,他认为除意志自由外,还要进行道德公设:"灵魂不死"、"上帝存在"。
这样在纯粹理性中排除出去的上帝又被实践理性请了回来,"上帝存在"为德福一致提供了一个最高保证,"灵魂不死"的意义就是此生没有享受幸福来生可以享受。
黑格尔认为现实中道德的完成是永远达不到的,现实中的道德状态只是未完成的道德状态,也就是处于道德中间状态,那么道德中间状态相对于完成的道德状态来说是一种不道德状态。
我们所探讨的道德中间状态对德福关系的证伪主要是说:在道德中间状态,探讨德福一致或者不一致的问题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在道德中间状态或者说在不道德状态,道德是未完成的,道德与幸福之间根本谈不上一致或不一致的问题,也就是说在道德中间状态,德福一致或不一致的命题是个伪命题。
一、道德与幸福的和谐设定在道德世界观中,道德与自然、义务与现实的关系和矛盾构成道德世界观的基本问题,黑格尔认为康德解决上述矛盾时固执于道德的观点,而没有过渡到伦理的层次,他认为康德"把道德科学贬低为关于为义务而尽义务的修辞或演讲"[2](P137)。
黑格尔认为应辩证的看待道德世界观的基本矛盾,他的"道德世界观的辩证法是:在现实中道德与自然、德性与幸福不统一;但在道德自我意识、在道德信念中又必须肯定这种统一"[3](P551),并且追求和实现这种统一,即道德同一自然,义务同一现实。
首先从道德与幸福的自在来说:道德与幸福之间是不一致的。
在道德世界观中,道德自我意识以纯粹义务为本质,也就是说纯粹义务是道德自我意识唯一本质性的目的与对象,纯粹义务是为了义务而义务。
道德自我意识把个体性的世界或者自然一般当作与自身相对立的、否定性的"他在","他在"有其自身的特殊目的,"他在"或自然相对于以纯粹义务为目的的道德自我意识来说则是无意义的现实,因为道德自我意识越自由,道德自我意识的否定性对象"他在"或者说自然也就越自由,道德与自然是对立着的。
自然是在自身中完成了的个体性的世界,自然有其自身的进程和规律。
在现实的、具体的道德行为中自然也许能使道德获得幸福,也许不能使道德获得幸福。
道德自我意识的现实行动只是自身履行了道德义务的行动,但却不能因为有履行道德义务的行动就必然获得相应的幸福和享受,"因此,道德意识勿宁具有充分理由来抱怨它本身与特定存在之间的这种不相对应和不公正的情况,在这种不公正的情况下,道德意识只可具有它作为纯粹义务的对象,却不得看到它的对象和它实现了的自我或自身"[4](P126)。
纯粹道德义务相对于具体的道德行为来说是抽象的和空洞的,而幸福这个概念的所有成分都是来自经验的,履行了抽象义务的道德自我意识不能从经验世界中获得幸福,"因为使一个人成为幸福的人和使一个人成为善良的人绝非一回事…"[5](P63)。
道德与自然或者说现实是对立的、不相干的,因此道德与幸福的和谐并不是现实的,但"道德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应该是自在的[或潜在的]和谐,不为现实意识所知的和谐,相反,呈现于意识中的倒不如说只是道德与自然两者之间的矛盾"[4](137)。
虽然道德与幸福就自为层面来说是不一致的,但道德信念要求我们坚信这种统一,并在现实中达到德福一致,否则现实世界将是恶行肆虐,善恶因果律失效的世界。
为此,道德自我意识必须诉诸于道德行为把信念中的和谐变为现实的一致。
其次从道德与幸福的自为来说:道德意识绝对不能放弃幸福,绝对不能将幸福从它的绝对目的中排除掉,享受包含于作为道德意向的目的中。
黑格尔的道德哲学是辩证的,道德自我意识在道德世界观中的运动规律是:先确立一个环节然后再转向另一个环节,继而将第一个环节扬弃掉;而当确定第二个环节时又重新颠倒这第二个环节,反而以其对立面为本质。
道德与幸福的不和谐是道德自我意识在道德世界观中运动的一个环节,是要被扬弃的环节。
道德世界观的辩证法告诉我们,虽然道德与幸福就自在方面来说是不一致的,但人们在现实和观念中又希望实现这种统一,即希望善恶因果律在现实世界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道德意识决不能放弃幸福,决不能把幸福这个环节从道德义务的绝对目的中排除掉。
黑格尔道德哲学的辩证法必然要求扬弃掉道德与幸福不一致这一环节,进而转入道德与幸福或者现实相和谐这一环节。
道德自我意识此时不严肃的对待不和谐,而是严肃的对待道德行为。
现实的道德行为是不同于抽象的以纯粹义务为目的的道德自我意识的,个别的自我意识在现实的道德行为中抱有道德并不能放弃幸福的信念,个体的此种信念和关于这种信念的知识本来就构成着道德运动的一个绝对环节,一句话,实践着与纯粹义务相对的众多义务的个别的自我意识在道德行为中坚信德福一致。
道德行为履行道德义务的过程就是道德与自然相作用的现实过程,道德行为一方面连接着道德义务,一方面连接着现实。
道德行为是作为道德义务与现实的中项而存在的。
个别的自我意识在道德行为中也就是在道德与自然相作用的现实中,直观到现实自我的享受与幸福,由此可知享受和幸福虽然不直接包含于纯粹义务中,但却包含于实现了的道德概念中,"但这样一来享受也就包含于作为意向的道德中了,因为道德并不力图保持自己为一个与行为相对立的意向,而是勿宁力图有所行为,换句话说力图实现自己"[4](P127),道德力图有所行为也就是道德诉诸于道德行为使自身实现于现实中,使义务同一现实。
个别的自我意识在履行道德义务的行为中获得享受和幸福,所以享受与幸福不仅包含于实现了的道德概念中,也应包含于意向的道德目的中,于是现实的道德行为将当初认为不能实现的,只当作公设和彼岸的那样的东西实现出来了,"因为行为只不过是内心道德目的的实现,只不过是去产生一种由道德目的所规定的现实,或者说,只不过是去制造出道德目的现实本身的和谐"[4](P137)。
在完成了的行为中,抽象的道德自我意识表现为个别的现实的道德自我意识,道德自我意识在现实中实现了自身,享受就寓于这种现实之中,所以道德目的的实现同时也就包含着被称为享受和幸福的那种道德目的的实现。
由于有道德行为,道德与现实或幸福的不一致被倒置,从而成为一致。
最后从道德与幸福的自在自为来说:道德与幸福之间的一致是被设定的--不仅是概念上的,而且也是现实上的。
个别的自我意识的道德行为确立了道德与幸福相一致的第二个环节,这第二个环节的出现虽然是道德行为的使然,但这第二个环节不过也是黑格尔道德哲学辩证法的一个环节,也是要被扬弃掉的。
道德行为的出现使德福一致成了现实,"但是,现实的行为事实上只是个别意识的行为,因为行动本身只不过是一种个别的东西,而它所产生的事业(或作品)只不过是偶然的作品"[4](P138),个别的自我意识的道德行为是具体的、偶然的,那么由于偶然性的道德行为而出现的德福一致也不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
此时道德自我意识并不严肃的对待个别的自我意识的道德行为,因为道德整个目的的实现不能建立于个别的行为之上,道德整个目的的实现要建立于道德自我意识自身的普遍道德行为之上,也就是纯粹义务的完成和实现。
黑格尔认为精神是意识和意志的同一,而"思维和意志的区别无非就是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的区别"[2](P12),作为客观精神阶段的道德意识本质上是行动的意识,体现了精神的实践态度。
由于我们把道德与纯粹义务同等看待,也就是说纯粹义务是行动的意识,纯粹义务应该在整个自然中表现出来,"纯粹义务本质上就是行动的意识,因此无论如何应该有所行为,绝对义务应该在整个自然中表现出来,道德规律得以成为自然规律"[4](P138),也就是在现实中以道德同一自然,以义务同一现实。
但是在现实的行为中没有与纯应粹义务相的普遍道德行为,出现的只是具体的、偶然的履行了众多义务的具体的道德行为。
这样道德无法彻底完成自身,也就是纯粹义务无法实现,我们的这个社会需要道德,正因为道德是未完成的,所以"道德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或者换个说法,因为只当意识经验到了它自己与自然的同一时自然才成为考虑的对象,让我们把自然换成幸福来说--道德与幸福之间的和谐是被设想为必然存在着的,或者说这种和谐是被设定着的。
因为设定或要求,意思就是说,有某种尚非现实的东西设想为存在着"[4](P127),所以道德与幸福的一致在概念和现实中都是被设定的。
二、道德中间状态的呈现自然既包括客观自然即道德意识以外的整个社会现实,主要是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也包括感性自然,感性自然是"意识的自然",是以意愿的形态并作为冲动和欲望而出现的感性。
道德与幸福在现实中是不一致的,道德与客观自然或现实的和谐是被设定的,因为道德与客观自然或现实的和谐是世界的终极目的。
那么我们在设定道德与客观自然或现实相和谐时为什么还要设定道德与感性自然相一致呢?因为道德与感性自然的一致是道德自我意识本身的终极目的,是自为形式下的一致,"道德是自在的:要想它实现出来,世界的终极目的就不能是已经实现了的,道德意识但就必须是自为的,并且必须有一个与它相对立着的自然,但道德意识必须是在自身中完成了的"[4](P139),如果世界的终极目的实现了,也就是至善实现了,那么自在自为的道德自身就成了多余。
然而道德与幸福在现实中并不一致,世界的终极目的并没有实现,这才需要道德对感性自然的克服而产生的道德主体,或者说通过"修身养性"而实现的道德主体不断的向这一终极目标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