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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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法院公告费收取标准

法院公告费收取标准

法院公告费收取标准首先,法院公告费的收取是依据《司法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管理的。

根据该规定,法院公告费属于司法行政收费的一种,其收费标准按照每次公告事项为单位计费。

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地区差异和法院的政策规定而有所不同。

其次,具体收取标准一般分为固定标准和浮动标准。

固定标准是指根据公告事项的种类,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制定的标准化价格。

比如,法院针对刑事案件的公告可以按照每次公告100元的标准收取。

而浮动标准是指根据公告事项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法院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调整,以保证费用的合理性。

例如,对于涉及大型破产重整案件的公告,可能会按照工作量的多少和复杂程度的高低进行浮动计费。

另外,法院公告费的收取方式一般有两种形式,即一次性收取或分阶段收取。

一次性收取是指法院在公告事项办理完成后,要求当事人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

而分阶段收取是指法院按照公告事项的不同进展阶段,分多次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例如,对一些复杂的民事案件公告,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不同进展阶段进行费用的分期收取。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公告费的收取还需要符合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

一方面,法院应当在实际费用和工作量的基础上确定公告费收费标准,以保证费用的合理性。

另一方面,法院在收取公告费时,应当依法实施,不得超出相关法规的规定,并提供相关的收费凭证和发票。

总之,法院公告费的收取标准与具体公告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密切相关。

法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收费,保证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同时,也呼吁相关机关对于法院公告费的收取标准进行适时的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成都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成都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20
同上
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费(2002)93号
小型微型企业免收3年。
33.
三.土地闲置费
1.出让地
2.划拨地
出让金
平方米
20%
10-30
《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4.
四.耕地开垦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
1-2倍
同上
35.
五.土地复垦费
平方米
损伤40
死亡60
损伤40
死亡80
10
5
损伤4000
死亡8000
1.5倍
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川价字非(1992)107号
成价发(1996)99号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川价字非(1992)107号
成价发(1996)99号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砍伐者缴纳
1.修剪以每个断口粗度计算1元/厘米古树名木的修剪按移植标准计算
2.棉花种子全项
3.农作物种子单项
4.棉花种子单项
样本
样本
93
95
收费点公示
收费点公示
省物价局、财政厅、省技监局川价字非(1992)151号
10
四、卫生监测费
(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监测、检验费)
收费点公示
川卫计发〔1996〕65号
川府办发电〔2003〕31号
川府发电〔2004〕43号
建委
11.
建设项目报建费[含城市基础
29.
二.市政设施赔偿费
设施重置价
120-150%
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川价字非(1992)107号
30.
三.城市道路挖掘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培训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1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培训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1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培训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培训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2月15日财综[2010]119号)最高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申请将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培训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报告》(法[2010]257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保证法官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国家法官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法官培训条例》(法发〔2006〕6号)的规定及你院批准的法官培训计划,对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预备法官培训(包括脱产培训和网络培训,下同)和法官任职、晋级、续职培训以及其他法官培训时,向参加培训的学员单位收取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

对中央财政已拨付相应经费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等培训,国家法官学院不得收取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

二、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国家法官学院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国家法官学院收取的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最高人民法院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7〕81号)的规定执行。

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4款02项“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2目“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支出由财政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五、国家法官学院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2001年全国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有关规定,继续抓好清费减负治乱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为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含社会团体、个人自愿捐赠形成的基金,下同)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编制涉企收费目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原则(一)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共同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予公布,由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二)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一律不予公布,由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三)虽经权限部门批准,但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或标准过高的收费,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公布后,其他未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得继续收取。

继续收取的一律视为乱收费,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281号令)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1991]价费字54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年11月19日〔1991〕价费字549号)司法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司法系统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查,现就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如下:一、公证费按《公证费收费规定》(附件一)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二)执行。

二、律师服务费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四)执行。

三、律师工作执照费,每册一元。

四、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五、司法系统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增设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收费。

六、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第一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处为法人和公民办理公证事项时,应按本规定收取公证费。

第二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发给正式收据。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截留公证费。

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在办理本规定以外的公证事项时,公证处可比照《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中最相类似的项目酌收公证费。

第四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时,遇有下列情况可减、免收费:(一)办理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劳动保险金的证明;(二)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证明;(三)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法院公告费收费标准

法院公告费收费标准

法院公告费收费标准法院公告费是指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公告费用。

公告费的收取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法规定的,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以下是法院公告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公告费的收取范围。

法院公告费的收取范围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以及执行案件等各类案件。

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其他相关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都可能涉及到公告费的支付。

二、公告费的收费标准。

1. 民事案件。

对于民事案件,公告费的收费标准一般是根据公告的篇幅和媒体等因素来确定的。

公告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2. 行政案件。

在行政案件中,公告费的收费标准也是根据公告的篇幅和媒体等因素来确定的。

同时,公告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告的效果和公正性。

3. 刑事案件。

对于刑事案件,公告费的收费标准一般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在收取公告费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告费的收费标准。

4. 执行案件。

在执行案件中,公告费的收费标准一般是由执行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执行法官在确定公告费的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实际情况,确保公告费的收费标准合理合法。

三、公告费的支付方式。

公告费的支付方式一般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公告费,否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进程。

四、公告费的减免和豁免。

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告费的减免和豁免。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合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但是,申请减免和豁免公告费并不意味着公告费可以完全免除,法院会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公告费的监督和管理。

公告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执行,不得随意变动或超出规定范围。

法院应当加强对公告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告费的收取和使用合法合规。

六、结语。

法院公告费的收费标准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合理的收费标准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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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执收单位: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县分局收费性质:行政性收费证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诉讼费
国务院令第481号
㈠、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⑴不超过1万元的
元/件
50
⑵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元/件
50-500
⑵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元/件
50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0.1%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⑴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元/件
30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⑵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财产数额
1%
⑶超过10万元的部分
财产数额
0.5%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元/件
100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元/件
400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
2.5%
⑶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2%
⑷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1.5%
⑸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1%
⑹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0.9%
⑺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元/件
500-1000
⑵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
元/件
10
5、行政案件
⑴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元/件
100
⑵其他行政案件
元/件
50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元/件
50-100
㈡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⑴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财产总额
0.5%
⑵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元/件
1-500
①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②超过5万元至10万金额
0.5%
⑶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
元/件
50-100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⑴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0.8%
⑻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0.7%
⑼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0.6%
⑽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0.5%
2、非财产案件
⑴离婚案件
元/件
50-300
①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②超过20万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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