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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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抛才苹ㄠ液筛兽购抛才苹双铬吼鲁财综〔2008〕83号凋萧蹬ㄖ幕谭74酞剃液栖蜗填骑畴酞蕾鞭陕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市财政局、物价局: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经济环境,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省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同时,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等所需要的经费,给予必要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同时,对不履行行政职能、未发生征收额或已转为经营性收费的,均不得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对将取消的74项和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09年1月1日前征收的收费资金,仍按原规定渠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四、要认真落实已公布取消的各项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到物价、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对各级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

要进一步完善制度,防止出现“不收费不服务”现象发生。

要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围绕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2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完善收费公示、系统征缴等制度办法,增强收费管理的透明度,努力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附件:清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八年十二月五日主题词:公布取消收费项目通知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0101 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9号.

0101 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9号.
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财政部门
规定
全部

财政
、各
区和
关部门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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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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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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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收费项目通知
信息公 项: 公
: 国务院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文化部门 9. 制
、卫生部门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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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卫生
、海关部门
12 . 施


、税务部门
13 . 税务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 .
15 . 16 . 17 .
业 工商 企业分
资企业
收费 业 收费 收费
、 和 收费
18 .
19 . 财政
公司分公司
事业单位和 件的企业 费
收费
性社会 费 事 设立

20 .
建企业
21 . 分公司
22 . 23 . 24 . 国 25 .
26 .
收费 费 费 ) 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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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制企业分 商 资企业分 费 (商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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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国 28 . 国 29 . 国
、林业部门
30 .


物资源
管理费 (


物资源
费)
、档案部门 31 .

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住房 城 乡建设 部 门 :城 市 房屋 拆 迁 管
新 闻 出 版 部 门 : 出版 物 条 形 码 胶 片
费 ;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新闻出版
岗位 培训 费 安 全监 督 管理 部 门 :职 业 、矿 山安 全 卫生 检验 费 食 品 药品 监 督 管理 部 门 :医疗 器械 生
元 、1 万元 。 (《 关于调整充实打造品牌
之 都 鼓 励 政 策 的 通 知 》 ( 政 文 [073 晋 20]
号 ))
全 国统 一取消和停 止征收 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
取消征收项 目
发展 改 革部 门:农 业 化学 物 质 产 品行
外 国人就业证工本 费;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工本费 ;人才流动 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 入争议费
政保护费 ( 已随职能调整划人工业和信息 化部 );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教 育 部 门 : 义 务 教 育 杂 费 (已于 2O年9 日起停止征收 );义务教育借 O8 月1
读 费
理 费;工程定额测定费 ;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费 ( 含工业 、交通 、民用 、市政公用等
工程 和 建 筑构 件 );注 册土 木 工程 师 ( 岩 土 ) 册证 书 工 本 费 ;注册 土 木 工程 师 执 注
送政 策 进企 业
级 农业 标 准 化 示范 区验 收 合 格的 农 业标 准
略工作的意见 》 ( 泉政文[ 01号 )) 2 91 0
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 ,给予

化示范项 目,每项给予一次性3 万元的专
项 补 助 。5 、对 参与 我 市 “ 国外 技 术 性 贸
次 性 奖 励 3 元 ;对 国 际 标 准 、国家 标 万

两部委:取消314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两部委:取消314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 了对 图形 用 户界 面设计 给予 专利 保 护 ,由 国
项 中央级行 政事 业性 收费 ,今年 以来 已共 计取 消 和 家知识产权局起草的《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 征求
免征 3 4 7项 行政 事业性 收费 。
意 见稿 ) 》 从 即 日起公 开征 求社会 各界 意 见。
进一 步清 理 和 规范行 政 事业 性 收 费 , 有 助 于 完
如 重新 申报 , 按 照新 申报 工法 有关要 求 执 为落 实 国务 院推进 政 府职 能转 变 的要 求 , 财 政 家级 工法 , 在正在修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 工 部会 同国家 发 展改 革 委 发 出通 知 ,决 定 自 2 0 1 3 年 行。此外 , 特 级资 质除外 ) 。 l 1 月 1日起 , 取消 3 1 4 项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设 立 法将 不列 入考核 指标 (
修改关于产品图案的要求 ,增加关于外观设计图片
治区、 直辖 市住 房城 乡建设 主 管部 门 、 国务 院有 关部 或 者照 片 的规 定 , 增加 关 于简要 说 明 的规定 ; 对于 现
门、 有关行业协会 、 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 组织推荐 申 行审查指南第 四部分第五章的修改 ,拟增加关于判
只能通过本省 ( 部) 级工法审定单位推荐 申报 , 不得
跨省( 部门) 申报 。
通知强调 , 省( 部) 级工法审定单位推荐 申报 国 家级工法时 , 应进行评估审核 , 择优推荐 , 推荐数量
两部委 : 取消 3 1 4 项省 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得超 过规 定名额 。同一地 区或部 门推荐 申报 的工 法, 其 内容 不应 雷 同。 按 公布 时间 已超过 有效期 的 国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1.05•【文号】财综[2001]78号•【施行日期】2001.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1]78号)农业部,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规定,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2001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重点是清理整顿涉及乡镇(集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各种摊派。

据此,我们对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的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共计9项,分别涉及农业、民政、交通、经贸(煤炭)4个部门和单位。

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酌情解决。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逐项落实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对本地区其他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凡不按规定落实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一经查实,由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取消的各省(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取消的各省(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90 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报名费 91 飞行技术专业体检费 92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信息卡工本费 93 机场控制区域通行证工本费 94 体能测试费、面试费 95 收费票据工本费 96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 97 珠算技术鉴定费 98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费 99 转业军官培训费 100 就业训练费 101 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 102 铁路货场有偿使用费 103 公路占用补偿费 104 《航行签证簿》工本费 105 《船舶进出口报告单》工本费 106 济南市狼猫山水库堤坝养护费
65 业余大学安徽分校学杂费 66 安徽足球学校学费、住宿费 福 建 江 西 67 侨胞土葬管理费 68 滩地场地固定岸线(坡)使用费 69 测量标志维护费 70 种犬资格证书工本费 71 警犬血统证书工本费 72 准予繁殖犬资格证书工本费 73 警犬DNA鉴定费 74 财政票据领购证工本费 75 干部医疗保健证工本费 76 乡村医生执业考试考务费 77 有线电视统一供片节目收费 78 节目复制工本费 79 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 80 密码干部专业岗位培训收费 81 社科院研究生班收费 82 机构编制管理证工本费 83 高等院校毕业生派遣证收费 84 投资评审费 85 证照费
鲁价费发[2005]106号 鲁财综[2006]5号、鲁价费发[2006]251号 鲁政办发[1999]6号、鲁信办字[1999]15 号、鲁价费发[2000]44号 鲁财综[2007]37号、鲁财综[2008]83号 鲁财综[2006]35号、鲁价费发[2006]145 号 鲁财综[2008]74号、鲁价费发[2010]207 号 鲁价费发[2002]246号 鲁价涉字[1994]68号、鲁价费发 [2002]247号 鲁价费发[2010]208号 鲁财综[2007]6号、鲁价费发[2007]171号 鲁价涉发[1995]124号 鲁财综[2006]1号、鲁价费发[2006]74号 、鲁财综[2011]74号 鲁政字[2007]184号 鲁价费发[2000]96号、鲁价费发 [2010]177号 鲁价涉发[1995]115号 鲁价涉发[1995]115号 鲁财综[2007]36号、鲁价费发[2007]207 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财税[2014]101号: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财税[2014]101号: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 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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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 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 12月 23日 附件 1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12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 5 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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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 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 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 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 行。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 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商务部门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 7 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附件 2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42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房屋登记费 3.住房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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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收费部门依据处理决定
1
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

工业和
信息化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工
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
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
取消
2
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
费烟草部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
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
号)
取消
3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保密部门《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
政部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有关
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
知》(国保〔1991〕48号)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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