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维简费支出到底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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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维简费税务处理实例分析

企业维简费税务处理实例分析

企业维简费税务处理实例分析企业维简费税务处理实例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7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例如,A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6年按销售收入的2%计提维简费元,从税后利润中列支;当年实际发生安全技能培训支出210470元;2016年3月,购入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固定资产2140326元,当月投入使用。

假如购入的该类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会计计提折旧年限为6年,税法为10年,2016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为3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那么A公司2016年该如何申报缴纳所得税?A公司2016年计提的维简费支出,是按会计准则从税后利润中计提,不影响当期损益,不涉及所得税,所以,企业当年计提的维简费不作纳税调整。

会计计提时,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

同时,A公司当年实际发生了维简费,企业应计入管理费用,税法也允许税前扣除,因此,也不作纳税调整;但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由于会计和税法计提年限不同,需要作适当的调整。

A公司2016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40326×95%÷6÷12×9-2140326×95%÷10÷12×9)=(元),应申报缴纳所得税:[(3000000+)×25%]=(元)。

无独有偶,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7号公告还规定:在该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6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上述例子相关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上述例子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

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和国家安全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要求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按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7年第4期)规定,对于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的资产,由于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二、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税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外,涉及到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还有两项具体规定,如表-1:三、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税会差异分析企业计提和使用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明显的税会差异。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有新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有新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有新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就颇有争议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作出明确,对企业以前年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计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予以认可,同时,对自2011年5月1日起计提的这两项费用不再允许税前扣除。

计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公告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

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如,某企业2011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100万元,企业账务处理时,应借记管理费用100万元,贷记专项储备100万元。

其记入管理费用的100万元抵消了企业利润,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假如该企业2011年实际发生安全生产费用支出20万元,企业的账务处理为借记专项储备2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等20万元。

此时实际发生的20万元虽未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但仍可以在税前扣除,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则该项费用本年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发生费用冲减税前计提余额的确定。

公告实施前(2011年5月1日之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

关于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涉税问题的探讨

关于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涉税问题的探讨

关于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涉税问题的探讨作者:王平来源:《会计之友》2011年第25期【摘要】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如何税前扣除,与资产折旧的交叉处理及会计核算,一直困扰着企业财税人员。

文章就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涉税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维简费;安全费用;涉税问题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在新税法下如何处理,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造成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具体政策的执行口径也不统一,有的是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的是按标准预提时扣除,一方面给纳税人带来了不便,另一方面也给不同地区煤炭企业成本核算的可比性造成了一定影响。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明确指出,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6号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现就“26号公告”的具体规定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26号公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1.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1)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和国家安全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要求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按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 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财会[2009]8 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4301 专项储备" 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 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 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 ,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 期)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7 年第4 期)规定,对于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的资产,由于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煤矿预提维简费税前扣除政策明确

煤矿预提维简费税前扣除政策明确
税 前 扣 除规 定 各 地 口径 不 一
应调整作为2 1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 。三 ) 0 1 ( 已用于资产投资 、 并形成 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 , 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 额 , 作 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 旧或摊销 年 限, 本公告实施之 日的次月开始 , 从 就该资产剩余折 旧年 限计算 折 旧或摊销费用 , 并在税前扣除。
制度解读 I O I YI T RP E A I LC E R T T ON P N
煤矿预提维简费税前扣除政策明确
煤 矿企 业维简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高危行 业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税前扣除 、 与
资产折 旧的交叉处理及会计核算 等问题 ,一直 困扰着企业 财务及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 度实 际发生 的维 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 , 仍有余额 的, 继续用于抵扣 以后年度发 生 的实际费用 ,至余额 为零 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 行 。二 ) ( 已用于资产投资 、 并计人相关 资产成本的 , 资产提取 的 该
金。
财政 部 《 关于 印发企 业会计 准 则解 释第 3 - g 的通 知 》 财会 ( [0 9 8 ) 20 ]号 第三条对于“ 高危行业企业提取 的安全生产费用 , 当 应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的问题作出明确 ,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 国家规定 提取 的安全生产费 , 当计入相关产 品的成本或 当期损益 , 应 同时记
财税 差 异 如 何 处 理
维 简费是为 矿 山维 持简单再 生产投 入机制 而设定 的一项 费 用, 每月根据规定标 准在 成本中按实 际产量提 取 , 款专用 , 专 专项 核算 。
安全生产费用 ,则是为了建立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

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调整

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调整

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调整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调整靳万一在税务代理过程中,发现不少企业会计,在对待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处理上,只注重会计处理规定,却忽视税务处理规定,不知会计税务处理存在差异。

因此,对于企业提取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用,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作纳税调整,形成潜在税收风险,一旦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必然遭受补税罚款处理,必将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为此,有必要了解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调整问题。

会计处理规定对于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有明确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例如,某高危行业企业,本年度,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20万元,实际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17万元,其中,属于费用性支出5万元,购置安装安全用设备支出万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万元),当年10月份完工并投入使用,税务折旧年限10年,不考虑残值。

当年会计分录如下:(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借: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20万元贷:专项储备20万元(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时:借:专项储备5万元贷:银行存款等科目5万元(3)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借:在建工程12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万元贷:银行存款等科目万元(4)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固定资产12万元贷:在建工程12万元借:专项储备12万元贷:累计折旧12万元税务处理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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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维简费支出到底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呢
企业维简费,即专项用于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和安全生产设施支出方面的资金。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维简费支出有关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那么,企业维简费支出到底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呢?
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在掌握维简费涉税处理时,我们首先要了解、熟悉其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维简费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但冲减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应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但冲减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应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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