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领导干部任前谈话暂行规定
广东药学院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

广东药学院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广药发〔2007〕14号第一条为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坚持监督关口前移原则,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教育和引导新任领导干部切实增强廉政勤政意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第三条谈话的对象是学院党委提拔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由学院纪委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党委组织部协助完成。
正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学院党政一把手负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分管院领导负责。
集体谈话应有学院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根据新的领导岗位职责,对领导干部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提醒,要求其注意克服和认真整改;介绍其履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听取本人对即将任职岗位的工作设想。
第六条谈话程序1(一) 谈话准备1、确定对象:在学院党委决定干部任免之后,学院党委组织部及时向纪委提供谈话对象名单及有关情况,协商有关谈话事项。
2、拟定提纲:谈话前,纪委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收集、掌握的谈话对象的考察测评、廉洁自律、群众信访举报等情况,拟定谈话提纲。
3、确定谈话时间,拟定谈话人员及议程,确定记录人员,作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二) 谈话要求1、谈话前,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
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做好准备。
2、任前廉政谈话,一般结合组织部的干部谈话同时进行,也可安排在任职文件下发之后十五日内进行。
3、谈话人认为确有必要,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在谈话后一定时期内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查。
学校年轻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学校年轻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开展年轻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是加强年轻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途径,是从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关心爱护年轻干部的重要手段,对加强年轻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现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年轻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如下:第一条谈心谈话的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
从实际出发,正确看待年轻干部的成绩和优点,认真负责地帮助谈心谈话对象找出缺点和不足,明确整改方向。
2.以诚相见原则。
谈心谈话者和谈心谈话对象要开诚布公,推心置腹,通过真挚的交流解决思想等方面的问题,同时注意倾听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3.经常适时原则。
要把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与经常性的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善于发现问题,适时告诫、提醒、引导年轻干部,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4.注重实效原则。
针对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效果,力求圆满实现预期目标。
第二条谈心谈话对象谈心谈话的对象为年龄在35以下教职员工、近年来引进的各类人才,其他年轻干部。
第三条谈心谈话的方式1.分类负责谈。
分管领导负责每月与分管部门年轻干部的谈心谈话,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负责每季度与年轻干部的谈心谈话;主要领导负责每年与年轻干部的谈心谈话。
2.双向互动谈。
谈心谈话可以是组织安排,各单位的领导成员与年轻干部谈心谈话,也可以是年轻干部个人提出与有关领导约谈。
3.集体谈与个别谈相结合。
一般进行个别谈心谈话,也可以进行集体谈心谈话。
第四条谈心谈话的时间分管领导与年轻干部的谈心谈话每月不少于一次,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与年轻干部的谈心谈话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主要领导与年轻干部的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时间应相对固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年轻干部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及时进行谈心谈话:1.工作变动、职务调整时;2.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处分时;3.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或挫折,出现思想波动时;4.个人或家庭遇到重大变故事项时;5.考察考核或民主评议后需向干部本人反馈时;6.有重要信访反映时;7.发现苗头性问题时;8.遇到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情况时。
2024年学校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和训勉谈话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学校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和训勉谈话制度范文为强化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及自我约束能力,确保林业职能的严格履行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切实落实,同时发挥中层干部的引领示范作用,以构建一支高素质的林业干部队伍为目标,特制定此制度。
一、谈话宗旨深入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扎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确保严格要求、教育、管理及监督的全方位落实。
通过谈话机制,引导林业系统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三观,保持政治敏锐性与清醒头脑,明辨是非,抵御腐败侵蚀,及时纠正潜在问题与不良倾向,以严明纪律、规范言行、促进廉洁从政。
二、谈话形式采取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谈话。
三、谈话对象涵盖各场站正副站长、局机关各股室正副股长(主任);新任正副场站长及正副股长(主任);在廉政方面受到关注的人员;以及其他需进行廉政谈话的林业工作者。
四、谈话内容要点深入宣传廉洁自律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党性党风及宗旨教育、权力与责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
明确要求谈话对象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并主动接受组织与群众监督。
结合各岗位特点,对干部提出具体而针对性的要求。
还需听取谈话对象对廉政建设的反馈与建议。
五、谈话实施流程1. 谈话工作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安排由局党委与局纪委负责。
2. 谈话工作由纪委书记主持,监察室、政工股等相关部门人员参与。
3. 对各场站及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的谈话实行年度例行制度;对新任及其他需谈话对象,则根据局党委与纪委的实际情况与工作需求灵活安排。
六、谈话工作要求1. 负责谈话的同志需秉持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态度,认真开展谈话工作。
2. 谈话对象在接到谈话通知后,应妥善安排工作,确保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与谈话。
3. 对谈话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将谈话记录及相关材料妥善保存于廉政档案中。
2024年学校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和训勉谈话制度范文(二)第一章廉政谈话制度为强化对学校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深入推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依据相关法规与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四篇)

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为进一步了解、关心、爱护干部,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干部努力学习、勤奋工作、正确履职、廉洁自律,密切党群关系,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____和_______为指导,深入_____,本着管人与管事、管思想有机结合的工作原则,通过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活动,达到沟通思想、交流感情、指导工作、增强合力的目的,有效促进沙兰学校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为提升我校的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干部谈心谈话应坚持以下原则: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原则;敞开思想、双向沟通的原则;真诚平等、互相信赖的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谈心谈话范围1、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工会主席)2、校级领导与分管部门领导、分管条线负责人(中层扩大会成员)之间。
3、领导干部与教职工之间。
4、中层干部与所管辖的相关组室负责人之间。
5、中层干部与教职工之间。
四、谈心谈话基本内容着重了解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和个人重大事项等情况,听取干部、群众对各种问题和困难的反映,肯定取得的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鼓励干部、群众奋发进取,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等。
遇到下列情况应及时进行谈心谈话:1、干部职务升降、轮岗交流、退出领导岗位时;2、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政建设、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出现问题或群众对干部在这些方面有反映时;3、教师在遵纪守法、师德规范、履职尽责等方面出现问题或家长、学生对教师在这些方面有反映时;4、干部在任职期即将到期或任职期述职考核后;5、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处分时;6、干部、群众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或挫折,工作状态不佳时;7、干部、群众家庭发生特殊情况时;8、有不团结的苗头或产生矛盾影响工作时;9、在实施重大活动或重要人事安排、岗位变动时;10、干部或群众主动要求谈心时。
五、谈心谈话要求(一)谈心谈话实行分级负责制。
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范本

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推动干部作风转变,提高干部工作能力,提升学校的组织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适用于全体学校领导干部,包括校长、副校长、处长、副处长、年级组长等。
第三条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是指上级领导或学校党委对干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个别谈话,对干部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态度,个人素质和能力进行评估,提供思想指导和工作建议。
第四条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客观、及时、真实的原则,旨在促使干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个人素质。
第五条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工作应当与学校的领导干部考核和奖惩制度相结合,形成相互配套、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六条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的内容应当针对干部的个人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二)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的表现;(三)个人业绩和职业能力的提升;(四)违反纪律和道德行为的纠正;(五)个人需求和困难的解决;(六)其他需要谈话的问题。
第二章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的方式和频率第七条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可以分为定期谈话和不定期谈话两种方式。
第八条定期谈话是指上级领导或学校党委定期约见干部进行谈话,一般每季度或半年一次。
第九条不定期谈话是指上级领导或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特殊情况,随时约见干部进行谈话。
第十条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的频率应当根据干部的工作岗位和层级来确定,高级领导干部的谈话频率相对较高,中级干部次之,基层干部适当。
第三章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的程序第十一条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应当尊重干部的意愿,信用为本,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机制。
第十二条谈话的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充分、客观、准确。
谈话前,上级领导或学校党委应当充分了解干部的工作情况和个人素质,对干部的问题作出预判。
第十三条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的地点可以选择办公室、会议室等相对安静和私密的场所,保证谈话的效果。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本着教育、保护、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制止和防范违纪的现象发生,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根据《四川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我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谈话制度适用情况1、新选拔任用、聘任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2、有信访举报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进行诫勉谈话;3、经其他方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要进一步批评指正,促其重视改正的,进行诫勉谈话;4、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及时提醒,引以为戒的,进行诫勉谈话;5、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及评价为不合格等级的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6、其他需要实施谈话制度的情况。
第三条谈话制度适用对象学校选拔任用、聘任的全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谈话分工及要求任前廉政谈话,由校纪委组织实施。
由校分管书记、纪委书记、分管校长或校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进行。
1、谈话之前,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
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做好准备。
2、任前廉政谈话,一般结合党委组织部的干部谈话同时进行,也可安排在任职文件下发之后十五日内进行。
3、谈话形成的材料、个人廉政承诺履行情况及《干部调离廉政情况登记表》、组织督查情况等均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条谈话的主要内容1、对于任前廉政谈话,主要从廉洁自律,规范从政行为,增强防范意识方面进行;2、对于诫勉谈话,向被谈话人指明反映的问题,被谈话人就反映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认识,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谈话人应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被谈话人对反映问题或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六条谈话注意事项1、进行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时间和地点;2、谈话人至少两人,并使用规定的表格做好记录;3、对谈话情况如实记录,谈话人要充分重视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4、诫勉谈话中应对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保密,不得泄漏;5、收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被谈话人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

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管理的正副处级领导人员及参照处级领导人员管理的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
第三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二章谈话提醒第四条学校纪委在对领导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或者通过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内控审计及其他途径发现领导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第五条谈话提醒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提出,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
涉及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谈话提醒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谈话至少由两人共同实施。
谈话结束后,应填写“谈话提醒情况表”。
第七条“谈话提醒情况表”应放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三章诫勉谈话第八条领导人员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履行职责的;(四)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六)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七)不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财务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领干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干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保证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和我院改、发展、稳定,根据《政领干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领干,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三条领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主义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坚决执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方针、政策同学校及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主。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主,反对任何滥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四条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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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领导干部任前谈话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和科级干部。
凡岗位职位发生变动的干部都要进行任前谈话。
第三条任前谈话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等领导和党委组织部、监察处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任前谈话视情况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一般在宣布到任前进行。
谈话前要将时间、地点提前通知谈话对象本人,做好谈话准备工作。
第五条任前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理想信念教育。
要求干部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理想信念和政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牢记宗旨,敢于担当,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群众观点;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及科学的政绩观,严于律己,自觉为学校发展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二)民主集中制教育。
要求干部增强组织观念、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议决程序,增强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决议、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增强执行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由集体研究决定,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
(三)优良传统作风教育。
要求干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锤炼思想作风,加强党性修养;提高领导水平,增强驾驭能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端正学风,努力破解难题;培养健康情
趣,提升精神境界。
不断联系学校发展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真抓实干。
(四)廉政纪律教育。
要求干部增强法制观念和廉政意识,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等廉洁从政规定,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第六条任前谈话结束后,纪委要与谈话对象签订《廉政承诺书》。
第七条任前谈话的有关要求
(一)谈话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意方式方法。
(二)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应当积极参加,无故不得缺席。
(三)对任前未谈话的干部,须安排补谈。
(四)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
第八条根据“一岗双责”的要求,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加强任前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
第九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