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法律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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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价师协〔2007〕05号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造价协会: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会制定了《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二○○七年四月二日附件: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注册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造价员管理制度;(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三)负责发放造价员考试合格证书,注册及办理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四)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五)组织部署造价员验证工作;(六)监督检查造价员执业行为和自律行为;(七)负责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日常管理;(八)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 建筑许可①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a)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b) 在城市规划区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c)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d)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e)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f)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g)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h)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

④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⑤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2. 建筑工程承发包①联合承包: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②除总承包合同已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③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④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 建筑工程监理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4.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3) 施工现场安全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二. 增合同法1. 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 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三.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 政府在必要时,可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煤建协字[2011]17号

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煤建协字[2011]17号

附件:煤炭行业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煤炭建设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煤炭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管理,规范煤炭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和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进一步明确造价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煤炭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炭行业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管理。

从事煤炭行业建设工程造价员业务工作,须通过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合格,达到相应条件,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业资格。

煤炭行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分矿建、土建、安装三项专业范围,每项专业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造价员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条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是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煤炭行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的管理机构,主要管理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制定煤炭行业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制度;(二)负责统一组织造价员岗前培训和岗中定期继续教育、编制培训学习教材、组织命题和考试;(三)负责造价员的初始登记、变更、升级、增项、验证和延续等工作;(四)负责指导检查造价员从业行为和自律管理;(五)负责组织造价员进行业务交流与合作,维护造价员的合法权利。

各煤炭片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所辖片区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章造价员资格条件与申请第四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从业纪录的从事工程造价的人员,可向所在煤炭片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参加统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考造价员初级资格: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考造价员中级资格:1、取得造价员初级资格证书后,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四年,具有工程造价工作业绩;2、具有初级工程或经济技术职称并取得造价员初级资格证书后,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三年,具有工程造价工作业绩;3、具有中级工程或经济技术职称并取得造价员初级资格证书后,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二年,具有工程造价工作业绩;4、具有高级工程或经济技术职称并取得造价员初级资格证书后,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具有工程造价工作业绩。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中价协[2011]021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66号文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66号文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第八条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

造价资格管理规定(3篇)

造价资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造价资格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人员素质,保障工程造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造价审计、造价评估、工程造价编制、造价审核、造价纠纷调解等活动的造价人员。

第三条造价资格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动态监管。

第四条国家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国造价资格管理工作,地方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造价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造价资格种类与条件第五条造价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第六条初级造价资格:1. 具有工程造价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1年;2. 通过初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中级造价资格:1. 具有工程造价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3年;2. 通过中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高级造价资格:1. 具有工程造价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5年;2. 通过高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申请造价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3. 通过相应的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4.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造价资格申请与审批第十条申请造价资格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 造价资格申请表;2. 身份证明;3. 教育背景证明;4. 工作经历证明;5. 考试成绩证明;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造价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经审核合格的,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颁发相应的造价资格证书。

第四章造价资格的变更与注销第十三条造价资格持有者因工作调动、单位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造价资格的,应当向原颁发机构申请变更。

第十四条造价资格持有者因以下原因需要注销造价资格的,应当向原颁发机构申请注销:1. 死亡;2.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 被吊销造价资格证书;4. 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造价工程师制度的法定依据

造价工程师制度的法定依据

造价工程师制度的法定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造价工程师制度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我国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了造价工程师的职责、资格要求、考核及认证程序等方面。

以下是对造价工程师制度法定依据的详细解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招标投标是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而在招标投标中,造价工程师则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聘请合格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工程造价咨询,编制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招标控制价以及如果实际投标价格超过招标控制价应对投标人的处理措施。

”可以看出,造价工程师在招标过程中的重要性,以及其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必要性。

此外,根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招标人注明招标控制价,并提交相应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等资料。

这个过程体现了造价工程师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必要性。

2.《土木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土木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是我国土木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对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职责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土木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审计等职业活动的单位中从事科技工作、管理工作、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造价工程师职称的,方可从事专业工作。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造价工程师职称的取得需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合格,这说明造价工程师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还需要通过权威部门的认可才能获得相应的职称。

3.《建设工程造价员办法》《建设工程造价员办法》是对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管理的具体规定,也涉及到了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认定。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员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具有造价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咨询、评审、审计等业务的人员。

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教育要求、工作经验、考核办法等,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浙江省造价员管理办法

浙江省造价员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浙造人管(2007)1号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造价管理协会: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浙江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浙江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统一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造价员资格证》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浙江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监督管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造价员的日常管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对全省造价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省造价员资格报考、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造价员管理系统”)。

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大纲、全省统一专业和考试科目、全省统一考试时间。

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在每年的上半年举行。

第六条本省造价员资格分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四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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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第十二条考生应参加本人工作单位(或工作)所在地区或所属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造价员资格考试。

已取得一个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若需报考其他专业,应参加增项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考试。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管理机构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三)已取得资格证书,申请其他专业考试(即增项专业)的考生。

第十四条考试合格者由管理机构颁发资格证书。

应届毕业生考试合格者,凭毕业证书领取资格证书。

对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将增项专业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如发现造价员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三章登记第十六条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

各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登记工作。

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从业印章。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登记取得从业印章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

第十七条登记条件:(一)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办法第十九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八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登记。

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后,如本人工作单位与颁发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为同一地区或部门的,应向颁发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如本人工作单位与取得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为不同地区或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属地区或部门的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三)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五)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六)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从业第二十条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二)使用造价员名称;(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四)保管、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二)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从业活动成果质量;(三)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四)保守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合同约定外的不正当利益;(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造价员如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脱离工程造价岗位二年或二年以上者,应申请暂停从业,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暂停从业手续。

需要恢复从业的,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恢复从业手续。

第五章资格管理第二十六条中价协统一印制资格证书,统一规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和从业印章样式。

第二十七条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

遗失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后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中价协负责建立全国统一使用的“造价员管理系统”,并向社会提供造价员身份查询平台。

各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管理系统”数据的更新维护。

造价员考试报名、变更、继续教育、验证等均通过“造价员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核。

第二十九条造价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

继续教育由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采用网络教学和集中面授等多种形式,其内容要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

第三十条资格证书原则上每四年验证一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三种。

合格者由管理机构记录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并加盖管理机构公章。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一)四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二)四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的,或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三)到期无故不参加验证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一)验证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二)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列举行为之一的;(三)信用档案信息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六)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如再取得造价员资格,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在变更工作单位9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一)在同一地区或部门管理机构变更工作单位的,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将变更的内容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变更登记栏”。

(二)在不同地区或部门管理机构变更工作单位的,转出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应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资格证书等材料到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管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转入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重新颁发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如造价员所持资格证书的专业与转入管理机构规定专业不符的,应参加转入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应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办理转入手续。

第六章自律规定第三十四条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活动质量。

第三十五条各管理机构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中记录造价员的信用档案信息。

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应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在从业活动中,受到各级主管部门或协会的奖励、表彰等,应当作为造价员良好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核实的、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各管理机构可对造价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一)谈话提醒;(二)书面警告,并责令书面检讨;(三)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取消造价员资格;(四)提请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管理机构每年应将造价员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中价协。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各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价协2006年6月5日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同时废止。

1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食品检验工、化学检验工、化学分析工、饲料检验工、钻石检验员初、中、高级每月10日申报考试、次月10日前拿证书,主要由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证;2长度计量工、热工计量工、衡器计量工、硬度计量工、容量计量工、电器计量工、化学计量工、声学计量工、光学计量工、电离辐射工、材料成分检验工、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工、产品环境适应性能检验工、产品可靠性能检验工、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初、中、高级随时申报 1-3个月领取证书主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证;3 以上职业工种(非统考职业工种)及省统考工种(营养师、健康管理师、二手车评估师、房地产策划师、智能楼宇管理师等二、三级)二级随时申报 1个月内拿证书主要由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证;4 中国航空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随时申报 1-3个月领取证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项目管理师,营销师,物业管理师,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健康管理师,物流师,理财规划师,公共营养师等(主做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5 建设部专业技术岗位证书 随时申报 1-3个月领取证书 {建信网}长期可查 1.造价工程师,物业管理管理师,土建工程师,市政工程师,园林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筑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上岗证;2.颁发:建设部岗位证书+建设人才卡;注:1、人社部职业工种分类及职业标准详情请查询01 职业分类信息系统、02 职业标准信息系统2、所发证书查询网站:发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址:/ 、/ (一般出证后1个月上省网、1-4个月上国家网)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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