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行文通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黑政调〔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黑政调〔2018〕5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一、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孙东生副省长成员:杨殿军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谭宇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网信办主任戴彤宇省委编办主任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张显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张晓峰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刘小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齐峰省医疗保障局局长李军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秘书处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魏新刚兼任。
二、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洽会)黑龙江领导委员会主任:王文涛省长副主任:程志明副省长孙喆哈尔滨市市长秘书长:邢爱国省政府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李松华省贸促会副会长委员:闫永军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接待办主任刘红岩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王海军省外办主任李松华省贸促会副会长张万平哈尔滨市副市长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洽会)黑龙江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会展事务局。
三、黑龙江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王爱文省委组织部部长贾玉梅副省长王有国省政府副秘书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成员:张凤臣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省基层办主任刘维宽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薛兰奎省委政研室副主任戴彤宇省委编办主任庞玉红省文明办专职副主任武文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张长斌省科技厅厅长张显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王世成省民政厅副厅长XXX 省司法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鄂忠齐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杨志伟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杨春青省住建厅厅长于飞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侯百君省水利厅厅长王金会省农业农村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张丽娜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刘小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己华省广播电视局局长杨涛省体育局局长王东旭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徐峰省政府研究室主任刘伯羽省税务局局长赵忠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行长贾勇省农业银行行长郭长义省总工会副主席苑芳江团省委书记齐秀娟省妇联主席董濮省残联理事长黑龙江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有国、省民政厅厅长郭冀平兼任。
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工作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工作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8.26•【字号】•【施行日期】1987.08.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工作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8月26日)第一条为使我省地方志编纂工作法律化、制度化,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保证我省地方志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是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编写出具有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的新方志,可为全省及各地区、各部门确定方针政策,制订建设规划和实行科学决策提供历史借鉴和现实依据;可为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为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做出贡献。
第三条地方志工作的重点是编纂省志、市志、县志。
各市、地、县,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修志任务。
第四条编纂新方志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在思想上政治上与中央保持一致。
第五条新方志要详今略古,古为今用,着重记述当代历史和现状,力求反映当地自然、社会各方面的基本面貌。
第六条新方志应继承和发扬我国历代修志的优良传统,贯彻“存真求实”的方针。
在内容和体例上要坚持改革,努力创新,使社会主义的新型地方志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相统一。
第七条编纂新方志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科学、文化各部门,必须在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地方志编纂委员是政府领导下的具有权威性的修志机构,一般由行政首长(省长、市长、县长)任编纂委员会主任,并要有一位主要领导主持修志工作。
各级编纂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制定修志的编纂方案和当前及长远的工作计划,定期研究解决编纂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八条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省直各单位地方志办公室,各市、地、县地方志办公室均为常设机构,按事业单位管理。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的实施意见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双政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的实施意见双政发〔201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2014年第2号令《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现地方志依法编修、依法管理,推进我市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依法修志意识(一)深刻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
盛世修志,以志存史,以志资治,以志教化,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举措。
《规定》的颁布施行确立了地方志工作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地位,是我们开展地方志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范,是我省地方志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认真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对实现依法修志,全面、客观记述我市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辉煌成就,激励全市干部职工及广大人民群众努力实现“中国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深刻把握《规定》的本质要求。
《规定》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作用、地位、组织和保证,明确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能和任务。
《规定》对地方志工作者的素质要求,对地方志书编纂的指导原则、质量标准、审查验收、出版发行以及奖惩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各县区、各单位要加强对《规定》的深入学习,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不断增强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修志的意识,形成依法修志的社会氛围,使地方志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一)各县区政府要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摆上政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政府职责和依法修志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黑龙江地方志工作规定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规范和推动地方志工作,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以省、设区的市(地)、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地方志工作人员,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地方志的编纂和出版等所需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编纂委员会〕省、设区的市(地)、县(市、区)分别设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除履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二)组织地方志的评议、审查、验收、备案等工作;(三)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四)宣传推广地方志文化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史志文化服务;(五)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保密、档案、文化、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地方志工作。
第七条〔责任制度〕地方志书的编纂工作实行管理责任制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全省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全省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3•【字号】黑政办发[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全省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24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2001年12月召开的全国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关于启动新一届修志工作的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将从今年开始全面开展第二届省、地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存真求实”的方针,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系统、实事求是地记录地情,记述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振兴黑龙江省服务。
要把创精品作为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基本精神,使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从开始就有一个较高的起点,多出“名志”、“佳志”。
要严格执行志书评审、验收、出版程序,未经审定批准不得擅自出版发行志书。
二、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编纂地方志是一项服务现实、垂鉴后世的文化建设系统工程,对积累、保存我省地方文献,全面记录省、地市、县(市、区)情,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续志工作规划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65号)的有关要求,搞好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
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继续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实施”的工作体制。
地方志编纂的工作要求

地方志编纂的工作要求要是搞地方志编纂啊,得有这么几个要求。
一、资料收集方面。
1. 广撒网。
就像渔夫捕鱼一样,资料来源得广泛。
不能只盯着几个地方找资料,不管是当地图书馆里那些落灰的古籍,还是街头巷尾那些老爷爷老奶奶嘴里的传说故事,都得当成宝。
政府档案里的官方文件得扒拉,民间那些家族族谱之类的也不能放过,要做到“一个都不能少”。
2. 求真实。
资料这东西,可不能瞎编乱造。
就好比你不能把猫说成狗一样。
每一个数据,每一个事件,都得有根有据。
要是听到一个说法,得反复考证,找好几个不同的来源印证,要是有点可疑,就像侦探查案一样,打破砂锅问到底,直到确定是真的才能用。
3. 挖细节。
不要只满足于大概其的内容。
比如说写当地一个传统节日,不能光说哪天过,大家很高兴这种笼统的话。
得深挖细节,像节日那天大家都做啥特色美食啦,有啥独特的仪式啦,小孩子玩啥特别的游戏啦,这些细节才能让地方志鲜活起来。
二、编写内容方面。
1. 条理清晰。
写的时候得像盖房子一样,有个框架。
先把大的板块确定好,比如地理环境、历史沿革、人物传记、风俗文化等等。
每个板块里面也得有条理,按照时间顺序或者重要程度来写。
可不能东一榔头西一棒槌的,让人看了云里雾里。
2. 语言通俗。
地方志可不是只给那些大学问家看的,得让当地普通老百姓也能读懂。
别整那些文绉绉的词儿,除非是引用古代文献啥的,平常的叙述就用大白话。
比如说“该地民众”就不如说“咱们这儿的人”来得亲切好懂。
3. 特色突出。
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独特之处,这得在地方志里显摆出来。
要是你们那儿有个独一无二的手工艺,那得大书特书,从这个手艺的起源、制作过程、传承情况,一直到它为啥这么特别,都要写清楚。
别把你们那儿写得和别的地方一个样,那就没意思了。
三、团队协作方面。
1. 互相通气。
编纂地方志不是一个人能搞定的事儿,是个团队活。
大家得互相通气,不能各干各的。
就像接力赛一样,前一棒得把情况跟下一棒交接好。
搞历史的得跟搞文化的说说,自己这块儿有啥情况可能对对方有用,别到时候写出来的内容自相矛盾。
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快承编志书编撰工作进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快承编志书编撰工作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字号】黑文办发〔2015〕1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加快承编志书编撰工作进度的通知黑文办发〔2015〕10号省图书馆,省艺术研究院,省考古研究所:根据部门职能和省政府指派,《黑龙江省志》之《图书馆志》《艺术志》《文物志》由文化部门负责编撰出版,我厅主要负责人已与省政府签订责任状。
按照省里编撰工作统一部署和省地方志办公室督导要求,根据厅领导指示,现对加快我部门承编的三部志书的工作进度,提出如下要求:一、编撰上述三部志书,是省政府指定给文化部门的政治任务,是厅党组交办的重要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给予高度重视,按照最初省地方志下达的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编撰工作。
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尽快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组织有力人员,专门负责志书稿件的编审和沟通协调工作。
二、各单位要制定编撰工作方案。
要明确组织工作机构、具体责任人,要按照时间任务要求,提出阶段性工作任务计划,倒排时间表。
没有完成稿件编撰的要明确在2016年9月完成初稿,已完成初稿的要按照2017年初出版制定工作计划。
三、建立督办工作机制。
由马军副厅长主抓,厅办公室主任直接督办。
办公室将依照编撰工作方案进行督导,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反馈。
马军副厅长将定期听取各单位编撰工作汇报,宋宏伟厅长也将在重要时间、工作节点听取进展情况汇报。
今后各单位在汇报部门工作时,应同时汇报承编志书编撰情况。
四、各单位在编撰工作进程中,遇有需要对上、对外协调的问题,请承编单位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意见,厅里将帮助协调。
五、请各单位于7月31日前,将具体负责编撰工作的领导和主要编审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厅办公室。
请于8月15日前,将《编撰工作方案》报厅领导审定。
联系人:李文娣82648983 187****8983。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14年9月11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2014年9月17日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和地方志网站,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地方志工作人员,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并做好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工作。
第四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五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应当逐年编纂出版。
第六条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承编单位),应当确定负责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
第七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存真求实、客观公正、确保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三)符合地方志的体例要求,观点正确,行文规范,记述准确,图表及说明文字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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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行文通则为了保证我省第二届三级志书编纂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此通则。
黑龙江省三级志书均以此遵照执行。
一、书名体裁结构层次标题小序(一)书名:第二届省志名称为《黑龙江省志》(1986~2000年)。
内设综合(总述、大事记、人物志)、各分志、附录,均按卷排列。
各卷一般由一个或几个相互关联的部分组成,书名为《黑龙江省志·××志》。
出版印刷时,凡一卷志书由多部分志组成的,封面和书脊上同时标出该卷的名称和书中部分志名称。
续修市(地)、县(市)、区志也不在书名上出现"续修"字样,而依省志式样,分别在《××市志》、《××地区志》、《××县志》之后标明(1986~2000年)。
部门志、行业志冠以行政区域名,城郊区志冠以市名,如《黑龙江省铁路志》、《哈尔滨市道里区志》。
书眉:志稿印刷成书时,省志及市(地)、县(市)、区志单而码书眉排篇名,双页码书眉排书名。
(二)体裁:志书体裁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诸体,对前志的纠误补遗可设专章,也可在附录中记载。
(三)结构层次:省志由若干分志组成,各分志按篇、章:节、目排列;市(地)、县(市)、区志,一般也按篇、章、节目排列,目亦可用条目体排列。
(四)标题:篇章节目均以事名题。
名称采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不加修饰语,不宜过长。
标题前冠以次第序号。
序号用汉字表示,如第四章、第七节;可以用一、二、三、四标示,如目下还列子目,则视等级不同,用(一)(二)(三)(四),1.2.3.标示.(五)小序:省志分志和市(地)、县(市)、区志的篇、章下可设无题小序;节下一般不设。
设与不设,应看内容与行文需要,灵活掌握。
二、图表照片志书的图、表、照片,选择要精,使用要准。
书前的图、照片为插页,其余的图、表、照片要随正文走,与文字内容互相照应,不要集中于篇、章、节后面或其它地方。
示意图和照片不编号,但须配有简洁、准确的说明。
清绘的图样和照片,应单独存放,而在文稿上贴复制件或注明位置。
(一)图,包括地图和专题图,如行政区划图、专题图与示意图等,凡绘有国界的地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图测绘部门最新出版的地图绘制。
物产、资源图等应使用国家测绘部门的底图绘制。
凡地图均须经省测绘局审定。
(二)表,志书中表的表题、表号、单位要齐全,画法要规范。
表号的编法以篇为单位,依次排列。
如第一篇第三个表,写为"表1-3",依此类推。
表中的栏目要清,标示要全(如"效率"中的“%”,"时间"中的"年"等),数字要准。
(三)照片,分为文前彩照(也可不是彩照)和文中插照。
文前彩照选择的标准是:1.和本地、本专业发展密切相关;2.能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反映本地、本专业的情况;3.能反映本地、本专业各个时期的发展变化。
文中照片数量不限,以增强直感,充实正文,达到图文并茂为准。
三、时间表述(一)从中华民国起一律采用公元纪年,用阿拉伯数字书以全称。
如"1997年",不写成"97年"。
日伪政权年号一般不标出,如需标出时,要加"伪"字3如1944年(伪康德11年)。
(二)中华民国以前年份用历史正称,即书写朝代年号,在括号内夹注公元纪年,如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
四、名称称谓志书中名称、称谓的使用,要注意书写规范、准确、前后一致。
(一)、名称的书写1.全称和简称。
各种名称在第一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
如全称过长,可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已经流行,同时又不产生歧义的简称,以便后文使用。
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注明后可简称"省政府"。
但"黑龙江"不能写成"龙江"以免与"龙江县"混淆。
一些词难达意的简称,即使已成口语,也要改用全称,如"文革"要改为“文化大革命”。
2.为了真实地反映历史面貌,对不同时期的国家、机构、职务、地名等,均以当时名称为准,不以今称代替,如"苏联"于1991年12月解体后,俄罗斯联邦成为独立国家,中间还有一段"独联体"时期,记述时一定要掌握好其时间界限。
在使用有汉名的俄罗斯地名时,须注明汉文名,如哈巴罗夫斯克(伯力)。
在使用古地名时,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今地名,如阿勒楚喀(今黑龙江省阿城市)。
3.在使用行政区划或机构名称时,要注意名称的演变。
如何时称“市”,何时称"厅",何时称"总公司"等。
4.凡外国的国家、地区、人物、党派、机构、报刊等名称,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
如无新华社的译名,须在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原名(用印刷体书写),并在上下文中保持中文译名的一致。
(二)称谓的书写1.称谓一律用第三人称书写,不用"我省"、"我市"等第一人称。
2.各个时期的机构官员或负责人名称,应直书其名,不冠褒贬之词,不加“同志”、“先生”之类的称呼。
为反映历史事实,必要时可加职务。
五、数字运用统计数据多数来自国家统计部门汇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资料。
志书应尽可能选用原始报表的数字资料,做到准确无误。
业务部门管理的数据,则应以业务部门的统计为准。
数字使用要准确,上下文、正文与表之间的数字不能互相矛盾。
凡统计数字,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应遵照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正确使用阿拉伯数字。
(一)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1.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
如公元前8世纪,20世纪80年代,公元前209年,公元86年,1931年9月18日,4时20分,下午4点;扬雄(公元前53~公元18年)、鲁迅(1881~1936年)。
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也都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41 302、-125.03、1/16、4.5倍、34.05%、4.5‰、3:1、1736.8万公里、4 000克、12.5平方米、21.35元、48岁、10个月、-17℃、0.56安培、60多万公斤、21/22次特别快车、8341部队。
3、代号、代码和序号中的数字,如国办发〔1998〕3号文件、ISBN7-303-04761-X、HP-3000型电子计算机。
这也包括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
(二)书写阿拉伯数字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凡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要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位伯数字的位置。
如4 672、21 438 513。
2.凡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写成以万、亿作单位的数。
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作单位(千克、千米、千瓦、光赫等法定计算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例)。
如345 000 000公里可写为3.45亿公里或34 500万公里,不能写作3亿4 500万公里或3亿4千5百万公里。
3.用阿拉位数字书写的一个多位数不能移行。
(三)数字书写时应当用汉字的:1、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
如十滴水、二万五千里长征、第三世界、“八五”计划、五省一市,第一书记、某部五连二排六班、相差十万八千里。
2、相邻的两个数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和带“几”字的概数。
如二三米、三五天、七八十种、十之八九、十几。
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能用顿号隔开。
3、夏历和中国清代以前历史纪年(朝代纪年)。
如正月初七、丙寅年十月十五日、清咸丰十年九月二十日。
4.星期几,如星期六。
六、符号代号度量衡行文中的数量符号,物理量符号及其他符号、代号,应分别符合国家的有关法令和规定,并保持前后一致。
计量单位的叫名称、符号书写规则,都符合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3100-3102-93)的规定。
(一)度量衡单位,要按标准的公制使用。
除公斤、公里、公顷以外的“公字号”单位都应停止使用,如长度中的“公尺”、“公分”,应分别改为“米”、“厘米”;面积的“公亩”应改成百平方米;重量中的“公分”、容量中的“公升”、应分别改为“克”、“升”。
市制一般不用,必要时可用"亩"。
(二)历史上的旧计量单位和外国计量单位,如“斗”、“石”,英制的“哩”、“码”、“磅”;日制的“坪”、“町”;俄制的“普特”、“沙绳”等,在引文或叙述当时历史史实时可以使用,但要做出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注释。
温度应采用摄氏制,不用华氏和列氏制,如历史记载中用华氏和列氏制,可照录,然后注明相当的摄氏度数。
(三)在行文中,不得文字和符号交互使用,如前面写成30℃,后面写成三十摄氏度,应前后统一。
当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时,前面的数字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120m、500km等。
七、注释引文行文中的注释,是对引文、辅文和需要加以说明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的必要解释和说明。
引文的使用是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增强志书的资料性。
(一)志书的注释主要采用页未注(脚注),对句中个别词语作简单注释,可采用括号注。
1.页末注:对整句作注释,或注释内容复杂,文字较长,一律采用页末注。
首先在需要作注的词语的右上角标出加圆圈的阿拉伯数码(如①②③等),然后把要说明或解释的内容按标注数码顺序写在当页最下方,并用条界线(注线)将其与正文隔开。
几处注释同一出处者,可合并为一条注,如"①④《黑龙江志稿》卷二十。
"2.括号注:括号紧随该词语之后。
如括号注在该句最后,那么标点符号要点在括号后面。
如"清顺治十五年(1658年),";"方拱乾因南闱科场案,被遣戍宁古塔(今黑龙江省海林市)。
"。
3.图、表中的数字、符号或其他内容需要注释时,可在标注对象右上角作一星标"*",注释的内容,可直接写在该图、表下边。
如图、表下边已无空隙,可采取页末注的形式处理。
同一图表中若有两个以上地方需要作注时,要依次用不同数量的星标来区分。
(二)引文应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如找不到原著,不得不转引时,一定要注明引自何书何文。
使用时要核实清楚,忠于原文,不许擅改。
原文错字也要照录,可在错字后面用[]标明正字。
引用文献必须根据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87)进行编排。
1.引用文献如为专著,其著录格式为:主要责任者,其他责任者(供选择)、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文献如为期刊中的文章,其著录项目和格式为:主要责任者、题名、期刊名、出版年、卷号(期号)、页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