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企业管理制度
民非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非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运作,提高企业效益,保障企业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部门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各部门,形成决策、监督、执行和管理的层级结构。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企业重大决策,包括企业战略、经营方针、财务预算等。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经理层及各部门的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经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协调、指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各部门根据经理层的要求,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九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明确财务职责,规范财务流程。
第十一条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为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加强成本控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十四条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招聘、培训、考核、晋升、薪酬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促进企业发展。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八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信息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安全地传递。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加强信息安全防护,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破坏。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流程。
民非企业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非企业公司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实习等。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及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第七条经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组织实施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确保公司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九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公司建立健全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十二条公司关心员工生活,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会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公司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确保公司财务稳健运行。
第五章合同管理第十六条公司签订合同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后,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确保公司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
第六章信息安全与保密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公司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公司对涉及公司秘密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禁止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七章激励与约束机制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非企业管理制度

民非企业管理制度民非企业(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法律上取得了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社会公益而存在的企业。
与营利性企业相比,民非企业的管理制度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和特点。
首先,民非企业的管理制度应强调公益性质。
民非企业的宗旨是为社会公益而存在,因此管理制度应确保其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这包括制定公益项目的策划和执行流程规范,确保公益资金的使用透明、公正和有效。
此外,民非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法履行相关报告和公示的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其次,民非企业的管理制度需要合理安排组织架构和职责。
鉴于其非营利性质,民非企业的管理结构应灵活适应不同类型的公益项目。
一般来说,民非企业的组织结构通常包括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处等。
理事会是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常务理事会或董事会则是负责具体运营和管理事务的机构。
秘书处则是协助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执行各项决策,以及负责日常事务。
此外,对于特定的项目或领域,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委员会,协助管理和推动相关项目的开展。
第三,民非企业的管理制度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这是确保企业运营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内部控制机制应围绕项目规划、项目执行、项目监控和评估等环节展开。
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控制制度,确保捐款和公益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此外,还应设立审计机制,定期对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保证项目执行过程的透明性和合规性。
第四,民非企业的管理制度要重视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是组织发展的核心资源,管理制度应确保员工的权益和福利,建立公正的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同时加强员工培训和发展,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
另外,民非企业还要重视志愿者的管理,招募、培训和激励志愿者,确保他们能够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总之,民非企业的管理制度应以公益性质为导向,确保公益活动透明、合规和有效。
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安排,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重视人力资源管理,与外部环境相互配合,这些都是民非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方面。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其运作,保障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以服务社会、服务人民为宗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经民主选举产生,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决策、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或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报告。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或者擅自转让其财产。
第四章人事管理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保障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执行项目,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料完整、准确。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保值增值。
民办非企业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内部运作,保障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服务质量,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益性质,遵循自愿、自主、自治的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由单位创始人、捐赠者、业务骨干等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员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理事会(或董事会)职责:1. 制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2. 选举产生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代表;3. 审议单位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变更登记、合并、分立、终止等;4. 监督单位日常运营,确保单位合法、合规、高效运作;5. 负责单位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
第七条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或董事会)和单位财务进行监督。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
第九条招聘:单位应根据岗位需求,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优先录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第十条培训: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考核: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薪酬:单位应建立与员工工作绩效相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员工收入与付出相适应。
第十三条福利: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透明。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职责:1. 建立健全财务账目,确保账目清晰、完整;2.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守税收政策;3. 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4. 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
民非企业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企业日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合规经营;(二)以人为本,关爱员工;(三)科学管理,提高效率;(四)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企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各部门,形成层级分明、职责明确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企业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投资、融资等。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经理层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九条员工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
第十条员工入职后,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员工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劳动报酬;(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三)获得培训和学习机会;(四)获得劳动保护;(五)对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员工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二)爱护企业财产,维护企业利益;(三)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四)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五)参加企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员工晋升、调动、辞退等人事管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企业财务收支、成本核算、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个人、社会团体、社会机构以及其他非国家机关依法设立、注册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与管理,建立良好的运营机制,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
下面,我将从组织结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组织结构(一)机构设置为适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模和性质差异,机构设置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可分设办公室、财务部、人事部、项目部等。
各部门应有明确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并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与协作。
(二)领导班子领导班子由单位负责人、副负责人等组成,负责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决策、协调、督导和落实重大事项等。
领导班子成员间应形成合理的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并积极实施相互监督。
(三)决策机制二、人事管理(一)招聘与录用(二)人员流动为了更好地发挥各人员的才能和效能,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加强人员流动管理。
适时进行轮岗调整、培训进修和岗位交流,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
(三)激励与约束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与创造力的重要保障。
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薪酬制度,合理设立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发挥个人优势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财务管理(一)会计制度和核算(二)资金管理四、监督管理(一)内部监督(二)社会监督(三)政府监督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中的问题。
建立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法规政策,为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制度依据。
总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是保障其良性运营、规范行为的重要保障。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与完善,以提高组织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民政非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民政非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政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非企业单位”)的规范管理,保障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企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是非企业单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登记的原则。
第六条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非企业单位应当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理税务、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开非企业单位的信息。
第十条非企业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清晰,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保障非企业单位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非企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捐赠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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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民非企业管理制度1.1.1.1服务站服务内容1)日常生活照料:为老人做饭、洗衣、理发、洗头、洗澡、修剪指甲、喝茶、室内健康运动等。
2)卫生保健服务:常规健康检查、医疗健康咨询等。
3)精神慰藉服务:上门与老人谈心聊天、读书读报、心理疏导等情感交流、心理沟通服务。
同时居家养老服务站联系组织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娱乐、健康活动。
4)家政服务:打扫卫生、代购物品、代交各类日常生活费用、更换水龙头、修理水管、家电维修、疏通下水、擦玻璃等。
5)远程专家健康咨询、健康知识讲座。
6)远程探亲。
1.1.1.2服务队伍管理制度1)接受名山区仁爱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指导,及时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积极参与名山区仁爱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学习活动,不断提高服务素质和服务技能。
3)严格执行服务站制定的工作制度和流程,不得提高价格和有意延长服务时间。
4)开展承诺服务,坚持24小时值班和12小时服务制度,做到随叫随到。
有问题及时解决。
5)接到服务指令后,要认真填写(派工单),完成服务后,要请住户签署意见及工作时间、付费金额,并将(派工单)送交服务站备案。
6)工作时间内不得饮酒,规范作业,注意安全,杜绝安全隐患,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7)热情礼貌为客户服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严禁偷盗现象发生。
1.1.1.3 服务站职责1)做好居家养老宣传工作,公开服务热线电话,热情接待每位需求老人。
2)提供诚信服务,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价格。
3)对老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建立老年人数据库。
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和服务队伍的档案。
4)负责对养老服务对象的评估工作,确立服务内容等。
5)负责对养老服务队伍的组建评估、管理、考核、协议书的签订工作。
6)定期对居家养老工作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7)对服务对象进行定期回访和情况反馈,接受老人的投诉,协调处理投诉案件。
8)服务内容多样化,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
不断调整和增设服务项目。
1.1.1.4 服务站站长职责1)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全面工作,做好服务站工作人员的考勤、奖惩及日间管理等工作,接待老人的投诉。
2)负责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合理安排服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经常与工作人员交流,及时掌控服务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3)团结带领服务工作人员全面落实“尊重老人、对老人负责、让老人称心、家属放心”的服务宗旨。
4)适时掌控服务对象需求变化,及时调整服务项目,做好技能培训。
按照老人的不同需求安排工作人员。
虚心听取老人和服务工作人员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坚持做好日间照料站的日常工作,做好每天日巡察工作记录,接待来访家属,做好需要入站老人的面试及上门探访工作。
6)合理安排老年人的饮食菜谱,提前制定好菜单。
督促工作人员每日购买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努力搞好伙食,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7)根据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老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8)定期向入托老人亲属通报老人在日间照料站期间生活等有关情况。
9)关心员工,勤俭治站,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发现隐患及时解决或汇报。
10)组建和管理服务队伍,根据服务对象的意见,充实服务内容、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11)定期向有关部门领导汇报工作,使日间照料站的管理逐部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1.1.1.5 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人员纪律1)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团结一致,遵守服务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关心集体、互敬互爱、互帮互助,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积极参加中心的各项活动,树立良好的风貌。
3)尊重入站老人,热情为老人服务,严禁用粗暴或冷漠的态度对待老人;不拿不吃入站老人赠送的物品或食品。
4)爱护服务站的所有公物,不得随意损坏或带走公共物品及食品;5)识大体,顾大局,遇事多汇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时向领导汇报。
1.1.1.6 服务人员上门服务行为规范1)工作时间一律着工装、佩戴胸卡,凭(派工单)上门服务,接到服务指令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前5 分钟到达。
2)开门后主动出示(派工单)亮出胸卡并向老人问好,征得老人允许后先脱鞋穿鞋套进门。
3)家政人员出示服务菜单和价格表供老人选择本次服务内容,并向老人介绍本次服务时间。
4)维修人员在查明故障原因后,应先向老人介绍各类配件价格和维修费,征得老人同意后方可操作。
5)服务时间内,服务人员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
同时不给老人家庭留下安全隐患(关闭煤气阀、水龙头等),并向老人传授日常安全知识。
6)服务结束后,主动征求老人意见,现场真实填写(派工单)的相关内容,并请老人在(派工单)上签名确认。
7)整理好自己的工具包,与老人道别:很高兴为你服务,再见!帮老人关上门。
8)完工后及时到服务站所出据(派工单)备案。
9)服务人员禁止接受老人任何形式的馈赠。
1.1.1.7 日间照料一入托办理1)条件:凡年龄满60 周岁、生活能自理、健康状况良好、无传染病、精神病史或老年痴呆的老人均可以申请入托;2)申请:本人填写入托申请登记表,家属(监护人)同意签字;3)体检:申请入托的老人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当年的健康状况证明;4)认定:日间照料所根据家访•老人健康状况等有关条件综合评估进行入托认定;5)签约:老人及亲属(监护人)与日间照料所签订《老人入托协议书》;6)交费:入托老人及亲属(监护人)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按时交纳服务费。
1.1.1.8 日间照料二安全制度1)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老人人身伤害和室内财产损失,维护站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2)坚持“以防为主,访消结合”的方针,做好防火安全的工作。
配备灭火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消除火灾隐患;3)下班前,工作人员应对水、电、门窗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有问题及时处理或维修;4)做好人员往来的管理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厨房,休息室等处;5)经常提醒入托老人注意保管好私人钱物,以防丢失;6)交接班时要做好交接班登记和交接手续,对不履行手续者如出现问题,当班者自负;7)每天下班前向站领导汇报当月工作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结果要记1.1.1.9 日间照料老人守则遵守日间照料站各项制度。
服从站内工作人员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站风站貌,不服从管理,发 生问题者责任由本人承担。
3)积极参加站内组织的各项学习和各项文体活动。
4)老年人之间团结和睦、相帮互助、互敬互爱、讲文明、讲礼貌、坚决杜 绝不良风气。
5)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衣服整洁,勤洗澡,勤理发,不随地乱扔果皮赃 物,吐痰入盂,节约水、电,爱护公物。
6)不得向工作人员赠送物品、钱物。
7)老人因事外出要请假登记。
8)争当“六好”老人。
即:遵守纪律好、团结互助好、爱护公物好、清洁 卫生好、健康锻炼好、集体活动好。
1.1.1.10 信息平台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中心在管理上跟上时代的发展, 借助网络及计算机等现代化的环 境及工具,创造及巩固中心信息化发展的软环境及硬环境, 提高工作及管理效率, 特制定《中心信息化管理制度》 。
第二条 信息化工作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管理工程,必须做好系统测试、运行 及维护工作,系统持续改善。
第二章 信息化工作管理第三条 严格按中心发展规划及年度信息化发展计划开展工作。
第四条 搞好中心信息化宣传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搞好中心信息化发展的外部环境,与各级政府及组织保持良好的关 系,尽力争取经济政策上的支持。
第六条 系统的软、硬件维护、管理及调配由中心组织实施,归口管理。
维 护工作做到系统正常运行, 管理工作做到账物一致, 调配工作做到按需分配, 分发挥系统软、硬1)2)件的效率。
第七条办好中心网站,维护中心网页,保障网络安全。
第八条严禁拆换网络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零部件。
第九条搞好网络管理工作,中心内部网必须把好用户及密码关,合理分配IP 地址,搞好虚网划分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部门对硬件设备的使用,必须按相关设备操作规程进行;软件的使用严格按操作指南进行,不得任意删改系统文件及他人文件。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指定专人管理,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涉密的计算机要严格审查。
第十二条网络及其他单元系统用机的软件安装及维护必须由中心相关管理人员确认以后进行。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要尽量减少信息孤岛,开发的平台应结合网络系统实际来定,避免孤立行事,将开发纳入信息化发展正常渠道。
第十四条中心负责和协助搞好中心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调研、选型、采购、实施、管理、维护、调配等工作。
第十五条中心负责和协助处理各部门在使用网络及计算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六条严格按需求或计划采购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验收时严格按合同设备配置清单执行,认真作好验收记录,对不合格品负责退换。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设备的入库或转固定资产工作。
第三章内部计算机安全防范管理第十八条凡配有计算机的部门须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负责对使用和管理计算机的人员进行教育管理。
第十九条计算机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完善计算机台帐,计算机软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出和外借,自觉做好保密、防盗和防病毒工作,更不得用计算机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加强计算机室内火种、电源的管理,不得擅自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源必须保证安全。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完善,人员离开后关窗锁门。
第二十二条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进入计算机室或操作计算机。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人员是否落实,防范措施是否完善,对存在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
第四章信息保密管理第二十四条依据中心保密管理办法,中心计算机管理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应采取以下计算机保密方法:1.同密级文件存放于不同计算机中;2.设置进入计算机的密码;3.设置进入计算机文件的密码或口令;4.对计算机文件、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5.为保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更换不同保密方法或密码口令。
6.经申请并获得批准,才能查询、打印有关计算机保密资料。
第五章信息化网络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计算机安全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计算机操作人员要加强自身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计算机操作人员要熟练掌握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的方法和步骤。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计算机操作人员应经常进行病毒检测。
第二十九条发现病毒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病毒清理,新发现的病毒类型和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条操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工作权限进行操作,严禁利用计算机技术超越权限访问或私自修改他人信息。
第三十一条严禁利用计算机技术制造和传播病毒,严禁攻击和非法访问服务器。
第三十二条在网络通讯和系统内部互相传递媒体介质时,进行病毒检测后方可传送,对于外来的、未经检测的软件和数据一律不准上机和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