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管理制度
民办非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非单位的管理,规范单位运作,提高单位工作效能,保障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单位管理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单位设立以下组织架构:1. 主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单位全面工作,主持单位重大决策,领导单位发展方向。
2. 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分管具体业务,负责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3. 办公室:负责单位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信息、安全等工作。
4. 财务部:负责单位财务预算、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申报等工作。
5. 业务部:负责单位业务拓展、项目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
6. 技术部:负责单位技术支持、设备维护、技术创新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1. 主任负责单位整体规划、决策和领导。
2.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分管具体业务,负责部门内部管理。
3. 办公室负责单位内部协调、沟通、档案管理等工作。
4. 财务部负责单位财务预算、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申报等工作。
5. 业务部负责单位业务拓展、项目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
6. 技术部负责单位技术支持、设备维护、技术创新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工作时间:1. 单位实行周一至周五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
2.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单位规定的休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请假制度:1. 员工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 员工请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证明、事假证明等。
3. 请假时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出差制度:1. 员工出差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差。
2. 出差期间,员工需按照单位要求,遵守纪律,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3. 出差归来后,员工需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出差情况。
民非管理制度

民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境内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以下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应遵循依法登记、自主经营、合理监督的原则,发挥自律作用,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与政府和社会各界开展合作。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指导、服务和监督,促进其规范运作和依法合规,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发展。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六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登记时,应当提交注册申请书、章程、理事会名册、组织架构图等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后,颁发登记证书。
第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定期报送重要事项的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
第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章程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
第九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名称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风气,不得违反民族宗教风俗习惯,不得与他单位名相类似似。
第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重大事项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者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保障组织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第十二条理事会或者委员会应当进行组织架构和工作分工的合理规划,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明确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理事会或者委员会应当选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的人士组成,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理事会或者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遵守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人事管理、项目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举办各类学习培训班、定期邀请相关专业人士来为机构成员讲座、进行业务指导,增强业务能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其运作,保障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以服务社会、服务人民为宗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经民主选举产生,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决策、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或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报告。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或者擅自转让其财产。
第四章人事管理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保障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执行项目,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料完整、准确。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保值增值。
民办非企业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内部运作,保障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服务质量,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益性质,遵循自愿、自主、自治的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由单位创始人、捐赠者、业务骨干等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员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理事会(或董事会)职责:1. 制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2. 选举产生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代表;3. 审议单位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变更登记、合并、分立、终止等;4. 监督单位日常运营,确保单位合法、合规、高效运作;5. 负责单位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
第七条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或董事会)和单位财务进行监督。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
第九条招聘:单位应根据岗位需求,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优先录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第十条培训: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考核: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薪酬:单位应建立与员工工作绩效相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员工收入与付出相适应。
第十三条福利: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透明。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职责:1. 建立健全财务账目,确保账目清晰、完整;2.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守税收政策;3. 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4. 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个人、社会团体、社会机构以及其他非国家机关依法设立、注册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与管理,建立良好的运营机制,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
下面,我将从组织结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组织结构(一)机构设置为适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模和性质差异,机构设置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可分设办公室、财务部、人事部、项目部等。
各部门应有明确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并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与协作。
(二)领导班子领导班子由单位负责人、副负责人等组成,负责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决策、协调、督导和落实重大事项等。
领导班子成员间应形成合理的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并积极实施相互监督。
(三)决策机制二、人事管理(一)招聘与录用(二)人员流动为了更好地发挥各人员的才能和效能,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加强人员流动管理。
适时进行轮岗调整、培训进修和岗位交流,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
(三)激励与约束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与创造力的重要保障。
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薪酬制度,合理设立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发挥个人优势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财务管理(一)会计制度和核算(二)资金管理四、监督管理(一)内部监督(二)社会监督(三)政府监督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中的问题。
建立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法规政策,为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制度依据。
总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是保障其良性运营、规范行为的重要保障。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与完善,以提高组织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4篇)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保护组织和社会的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制度。
本文将从财务管理制度的概念、目的、重要性以及具体内容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概念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指民办非企业组织为实现有效的财务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并实施的一系列规则、流程和制度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财务制度、会计制度、预算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等各个方面。
二、目的1. 保障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民办非企业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通过明确的规章制度来规范财务活动,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合法。
2. 保护组织和社会的财产安全。
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确保组织资金的安全,并规范组织财务活动,防止财务犯罪和财产损失的发生,保护组织和社会财产的安全。
3. 促进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帮助组织合理分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证组织的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推动组织实现良好的财务管理绩效。
三、重要性1. 维护组织的财务秩序。
财务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和约束组织的财务活动,防止财务混乱和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组织财务秩序的正常运行。
2. 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
财务管理制度可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可靠,通过规范的财务报告和审计程序,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3. 优化资源配置。
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帮助组织合理分配资金和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最佳的资源配置和优化组织的财务状况。
4. 提升组织的竞争力。
通过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提高组织的财务决策能力和运营效益,增强组织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具体内容1. 财务制度:包括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划分、财务报告和预测、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2. 会计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会计政策和准则、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 预算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预算管理和控制、预算评估和分析等方面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员工权益,促进单位与员工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单位发展方向、重大决策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决策执行情况,保障单位合法、合规经营。
第六条本单位设立行政部,负责单位日常行政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本单位设立业务部,负责单位业务运营、项目策划、客户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理事会:负责单位重大决策、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二)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决策执行情况,保障单位合法、合规经营;(三)行政部:负责单位日常行政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工作;(四)业务部:负责单位业务运营、项目策划、客户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九条本单位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单位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员工晋升、调动、辞退等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管理。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本单位财务工作由财务部负责,负责编制单位财务报表、审核报销、管理资产等工作。
第十六条本单位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各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部门预算,经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本单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确保财务安全。
第五章内部审计与监督第十八条本单位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单位财务、业务、行政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机构领导、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服从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和支持员工的成长和发展,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加强对内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矛盾,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领导机构,明确各级领导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决策科学合理、民主参与、贯彻执行。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带领全体员工共同发展。
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的原则,重视团队协作和个人发挥的主动性,形成上下联动、协调发展的局面。
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挥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单位和谐稳定。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加强学习和提高自身素质,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正确行使权力,不得擅自挪用单位资金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的分工制度,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制定职工工作手册,详细规定各类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鼓励员工主动提出改进工作方法和流程的意见,积极营造轻松、和谐的工作氛围,激励员工的创造性。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根据成绩奖惩有据,保障正常的管理秩序。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提供学习机会和平台,帮助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
为了把本单位办成一个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决策民主、事业兴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好地为我单位工作服务,特制定以下七项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章程第三章规定,本单位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
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决定。
(二)本单位人事任免:校长由理事会任命,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负责。
(三)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凡费用由单位支付的,须经集体研究确定,报理事会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理事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四)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单位的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事业实体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费用预算。
投资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能进行。
(五)修改章程:本单位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
修改章程时,由本单位办公室写出报告,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六)修改本单位七项制度:本单位七项制度是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写出草案,交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七)活动组织:本校组织评选等活动,要认真组成工作班子,重大的竞争性评选活动,还需聘请公证人员公证。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凡修改章程、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提前十天写出报告,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邀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现场指导。
(二)创办事业、实体,事先写出报告,经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办齐有关证照,方可开业。
(三)本单位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经审议通过后,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三、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一)本单位经费来源之一,是鼓励会员单位、企业界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赞助。
本单位获得赞助经费的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二)本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活动,经费不足时,鼓励社会各界赞助。
凡赞助的专项经费必须用于专项活动,并邀请赞助单位及相关部门对经费开支进行监督。
对赞助较多的单位,可以约定赞助单位参加的某某活动,事后将活动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同时在理事会上报告情况,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三)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表本单位参加其他社会组织及国外科技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捐赠属本单位所有,必须交回本单位。
赠给个人的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报告本单位领导研究,视情况处理。
四、考核奖惩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章程和七项制度,履行好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本单位活动,支持配合本单位工作。
对热爱本单位、支持本单位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本单位应予表彰奖励。
(二)本单位设立“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一次,对获奖的个人给予证书和一定数额的奖金。
(三)对不关心本单位的发展,工作不积极主动的员工,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的,撤换或解聘其在本单位的职务或工作。
对玩忽职守,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五、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坚持开支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切实做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二)做好收取费用的工作。
学费按物价部门的核定标准执行。
(三)本单位经费使用范围:1、办公费及差旅费;
2、召开会议或者举行活动的经费;
3、友好往来活动经费;
4、举办刊物、编印书籍所需的稿费、编辑费、印刷费等;
5、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开支;
6、设备添臵费;
7、开展其他活动必要的经费。
(四)本单位坚持民主理财。
日常财务管理由校长(所长、主任…)负责,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财务收支帐目,会计、出纳必须分设。
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通
报,并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报告。
5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须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实行。
(五)本单位财务,按规定接受审计。
六、诚信自律建设制度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积极参加社会各项公益性活动。
(二)、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诚实守信、回报社会”的意识。
(三)、坚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理念,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道德准则,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注重信誉,维护社会组织的良好形象。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坚持合作、互助和互律,反对和抵制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部竞争。
(五)、制定完善本行业和本单位内的诚信自律建设制度或自律公约,认真执行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人事、劳动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和保障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制度,严格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程序和业务范围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七)、按要求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按时准确申报各项收入,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不偷漏国家税费。
(八)、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财务报告及时全面准确,资金使用合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九)、根据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不违法、违规使用票据,要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各项权利,有关记录和资料齐全、规范。
(十一)、坚持廉洁奉公,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七、信息披露制度
(一)、本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
(二)、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本单位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栏、互联网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1、本单位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举行的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承诺服务项目等。
2、筹资和接受捐赠随时将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
3、承诺服务项目,应将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众披露。
4、本单位章程、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予以披露。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6、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遵循和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具体行为发生的前后的2日内进行披露。
(四)、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社会组织负责人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本单位理事会进行审查通过;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予以披露。
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