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盈利企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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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盈利企业财务制度

民办非盈利企业财务制度

民办非盈利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盈利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维护民办非盈利企业的财务安全与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办非盈利企业。

第三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绩效水平。

第四条民办非盈利企业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

第五条在财务管理中,民办非盈利企业应深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获益、谁亏损”的原则,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六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明确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募捐、资金使用、资金管理等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八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报告、预算、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制度,合理安排资源投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第十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机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二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和风险意识。

第三章财务核算和报告第十三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四条民办非盈利企业的财务核算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准则进行,做好财务凭证的登记、记账、汇总等工作。

第十五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公布在企业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第十六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开披露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信息,并接受审计。

第十八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的监督和审计。

民办非盈利组织规章

民办非盈利组织规章

民办非盈利组织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宗旨本规章的目的在于规范民办非盈利组织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义,促进社会发展。

本规章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促进组织内部管理和服务向好的方向发展,使组织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条定义1. 民办非盈利组织,指在境内注册、依法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开展非营利活动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并履行社会责任的组织。

2. 本规章所提到的“理事会”,包括全体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等领导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组织形式本组织采取理事会领导下的机构设置。

第四条理事会1. 理事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并对本组织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指导。

2.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全体理事经过选举产生。

3.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副理事长等职位,经过选举产生。

第五条秘书处1. 本组织设立秘书处。

2. 秘书处主要负责组织的日常工作和文书的起草、处理和存档等工作。

第三章组织活动第六条活动范围本组织开展的活动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益事业、文化活动、普及教育、社会救助、环保事业、慈善事业等。

第七条活动方式本组织可以通过会议、活动、募捐、其他公益事业相关方式等开展活动。

第八条活动筹划1. 本组织进行活动筹划时,需事先报理事会,并已取得理事会的批准。

2. 活动筹划时需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保证公益活动的平稳开展。

第四章其他第九条规章修改1. 对本规章的修改,需经过理事会全体理事的讨论并通过,方可生效。

2. 本规章的修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条规章解释对本规章的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由理事长行使。

2023年民办非盈利企业规章制度

2023年民办非盈利企业规章制度

2023年民办非盈利企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盈利企业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办非盈利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以提供公益服务为目的,非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

第三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公益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自身的自律与管理。

第五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在开展公益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监事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理事会或者监事会由合法注册的成员组成,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理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成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理事会或者监事会应当定期举行会议,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或者监事会应当设立秘书处,负责会议的组织和记录,以及相关文件的归档和保管。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依法注重财务管理,并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和审计。

第十二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企业的财务安全和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加强组织管理,健全各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注重员工队伍的建设和培养。

第十五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

第四章公益活动第十六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开展的公益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益需求和政府相关规划。

第十七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加强公共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提高公益活动的效果和影响力。

第十八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加强对公益活动的监督和评估,提高服务质量和公信力。

第十九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形成合力,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来源和使用。

2024年民办非盈利企业规章制度(三篇)

2024年民办非盈利企业规章制度(三篇)

2024年民办非盈利企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了职业技能掌握和提升,助推就业创业转化率。

第四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内容:本中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人社局。

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设在:中心银座3,4,____楼。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____万元;捐赠者: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____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职业技术培训:电子商务从业人员、日间照料、种植养殖、焊工、电工、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手工木工、评茶员、美容师、美发师、育婴员、保育员、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茶艺师等职业技能;(二)职业技术鉴定:电子商务从业人员、日间照料、种植养殖、焊工、电工、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手工木工、评茶员、美容师、美发师、育婴员、保育员、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茶艺师等职业技能。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____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____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理事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理事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____次会议。

民办非企业规章制度

民办非企业规章制度

民办非企业规章制度民办非企业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个人或组织自愿设立的非法人组织。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的运作,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规章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办非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组织架构与管理机构1. 组织架构民办非企业的组织架构应包括理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处(办公室)、部门或项目组等。

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决策和战略规划,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和协调管理,部门或项目组负责具体业务开展。

2. 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设立行政、财务、人力资源等管理部门,明确职责和权限。

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办公和人员管理,财务部门负责经济业务管理,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员招聘和绩效考核等事务。

二、会员资格与权益1. 会员资格民办非企业的会员资格应根据其宗旨和目标设定,通过正式的申请程序并经过审批才能加入。

会员应具备一定的社会声誉和相关专业能力,同时也需要履行会费缴纳等义务。

2. 会员权益民办非企业的会员享有参与组织决策、参与相关活动、享受组织提供的服务和资源等权益。

同时,会员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如积极参与组织活动和维护组织声誉等。

三、财务管理与透明度1. 财务管理民办非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费来源和使用渠道。

财务报告应定期公开,确保财务收支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同时,严格控制财务风险,防范财务违规行为。

2. 资金使用民办非企业的资金使用应用于组织宗旨和目标相关的活动和项目,禁止挪用或滥用资金。

资金使用应定期进行审计,并及时向会员公示审计报告,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四、组织活动与成果展示1. 组织活动民办非企业应定期组织宣传推广、培训交流、社会公益等活动,以增强组织凝聚力和影响力。

活动内容和形式应多样化,充分发挥会员的专业特长和社会资源,提高组织的社会认可度。

2. 成果展示民办非企业应及时总结和展示组织的重要成果和社会影响力。

可以通过组织年度报告、成果展览、媒体报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组织的工作成果和发展情况,增强公信力和知名度。

民办非盈利企业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民办非盈利企业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民办非盈利企业规章制度范文一、总则1. 目的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民办非盈利企业的组织、管理和运作,确保企业合法、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内部管理,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有员工和志愿者须遵守。

二、组织机构1. 董事会(1)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2)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3)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事记录应保存并提供给有关监管机构。

2. 监事会(1)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行为进行监督的机构。

(2)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3)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对企业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3. 经理层(1)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组成,负责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

(2)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3)经理层应保持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密切沟通,及时汇报企业运作情况。

三、员工管理1. 招聘与录用(1)企业应根据需要,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进行人员招聘。

(2)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面试、考核和录用等环节。

2. 员工福利(1)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为员工提供合理的薪酬福利待遇。

(2)员工享受的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年度奖金、带薪休假、培训机会等。

3. 员工考核(1)企业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员工考核办法,对员工进行定期绩效评估。

(2)员工考核应公平公正,评估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薪酬调整和奖惩措施的依据。

四、财务管理1. 资金管理(1)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

(2)资金的收支应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禁止私自挪用或挪作他用。

2. 财务报告(1)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编制和提交财务报告。

(2)财务报告应真实、完整、准确,有外部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 资产管理(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对资产进行登记、存放、使用和处置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民办非企规章制度

民办非企规章制度

民办非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办非企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民办非企业的运营和管理行为,保障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制定。

第二条民办非企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民办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民办学校、民营医院、民办幼儿园等。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应依法经营,按照规章制度开展业务,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持一致。

第四条民办非企规章制度是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各民办非企业应严格遵守。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民办非企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促使各民办非企业严格遵循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应设立专职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保障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设立内部监督部门,定期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投诉并给予反馈。

第九条管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规章制度的传达和执行。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应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经营范围不符的行为。

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应保障员工权益,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健全用工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氰不得恶意竞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应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安全卫生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稳定。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员工和客户的安全。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应加强卫生管理,定期对场所和设施进行清洁消毒,确保环境卫生。

第五章社会责任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应管理好社会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民办非企业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共同促进社会进步。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条对违反民办非企规章制度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二十一条对遵守规章制度的民办非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应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等。

民办非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民办非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民办非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民办非企业是指由民间组织或个人自愿设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其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转、维护成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阐述。

一、制定目的和原则1.制定目的民办非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组织的运作和管理,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和权限,维护组织的正常秩序,促进组织的长期发展。

2.制定原则民办非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即依法制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公平性原则,即保障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各项规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有效性原则,即规章制度应具备可操作性、可执行性,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二、组织结构和权限分配1.组织结构(1)理事会/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组织的发展战略及重要决策。

(2)执行机构/办公室:负责具体项目的执行和管理,并向理事会/董事会汇报工作情况。

(3)财务部门:负责组织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

(4)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成员的招聘、培训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5)其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如项目管理部门、宣传部门等。

2.权限分配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个层级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有效沟通。

同时,还要规定各级管理人员的权责边界,明确他们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避免权力滥用或责任不明。

三、工作流程和规范1.工作流程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组织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例如,招聘流程、经费报销流程、会议组织流程等,要求相关人员按照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规范要求(1)行为规范:明确组织成员的行为准则,包括言行举止、职业操守、保守机密等方面的规定,要求成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

(2)信息管理:明确信息的获取、传递、保密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信息安全和组织利益。

(3)职业道德:要求组织成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他人、诚实守信,塑造组织正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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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盈利企业规章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了职业技能掌握和提升,助推就业创业转化率。

第四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内容:本中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人社局。

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设在:中心银座3,4,11楼。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20万元;捐赠者: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20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职业技术培训:电子商务从业人员、日间照料、种植养殖、焊工、电工、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手工木工、评茶员、美容师、美发师、育婴员、保育员、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茶艺师等职业技能;
(二)职业技术鉴定:电子商务从业人员、日间照料、种植养殖、焊工、电工、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手工木工、评茶员、美容师、美发师、育婴员、保育员、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茶艺师等职业技能。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理事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理事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
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
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
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
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
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理事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理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监事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长、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长、理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长、理事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经费: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
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
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
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2019 年1月8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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