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与消费税计税依据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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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与消费税计税依据比较
1.对于适用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1)正常销售情况下,均以不含增值税(含消费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2)视同销售时的组价相同,均为: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为消费税成本利润率)
2.对于适用复合税率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1)正常销售情况下,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消费税计税依据分两部分:即从价部分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从量部分为销售数量。
(2)视同销售时:
应纳增值税=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率)×17% 应纳消费税=(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率)×比例税率+应税数量×定额税率
(利润计算均为消费税成本利润率)
3.对于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1)正常销售情况下,增值税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增值税=销售额×17%);消费税以应税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视同销售时:
应纳消费税=视同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应纳增值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17%
(为增值税成本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