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器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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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动火管理制度

1211动火管理制度

1211动火管理制度为了保障生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同时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现实生产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工程项目的动火作业管理。

二、动火种类本制度所称“动火”,包括明火动火和非明火动火两种形式。

1. 明火动火:指使用明火进行的动火作业,如焊接、切割、熔炼等操作。

2. 非明火动火:指使用非明火设备进行的动火作业,如电气设备的开关、插座等操作。

三、动火管理责任1. 公司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动火作业的重视,对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进行领导和监督。

2. 动火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责任由项目经理负责。

3. 动火作业的具体实施责任由动火作业负责人承担。

公司应当对动火作业负责人进行培训和指导,明确其责任和职权,并加强监督和检查。

四、动火作业管理1. 动火作业前,必须提前向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并经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方可实施。

2.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禁止闲杂人员和车辆进入。

3. 动火作业现场须设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督,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防护用具。

4. 动火作业时,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警戒和保护周围设施和设备,确保动火作业不会引发火灾。

五、明火动火管理1. 在进行明火动火作业时,必须经过许可和审批,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并通知周围人员有关动火时的注意事项。

2. 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明火动火作业。

3. 焊接后必须对残渣进行清理,并确保完全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六、非明火动火管理1. 在进行非明火动火作业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标准操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禁止在电气设备故障或者电气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进行非明火动火作业。

3. 非明火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检查设备和电气线路是否正常,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七、动火作业的培训1. 公司应当对从事动火作业的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动火作业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GB30871-2022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GB30871-2022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本公司生产中的动火作业,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鲁安监函字[2 015]79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生产过程中的动火作业。

2.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烧(烤、煨)管线、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破拆地面、钻孔、打磨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2.3本规定所称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是指能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蒸汽、粉尘等介质环境以及在高温、受热、摩擦、撞击、自燃等情况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场所。

2.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票。

三、分工与职责3.1公司生产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2公司工程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3.3公司工程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4作业部位所在单位(下称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3.5监护人的职责a)作业前检查安全作业票。

安全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一、安全操作规程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1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从统计数据发现,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均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动火点周边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规程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草稿)(仅供各单位制定细则时参考)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动火作业范围凡在禁火区使用电焊(亚弧焊)、气焊(割)、金属切割机、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管道上使用电钻(电锤)、砂轮(磨光机)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及赤热表面(其热量足够引起燃烧)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二、厂区内禁火区的划分1、禁火区是指公司(厂)划定的禁火线内(即禁烟区内)。

禁火区内除固定动火区和必要的生产工艺用火外,禁止一切生活用火(冬季取暖用煤炉必须专项管理)。

2、固定动火区是指机修车间及维修场所(电焊、气割、切割机等)、发电机房(柴油发电机)、锅炉房(煤火)等。

3、生活用火是指煤气灶、电磁炉、热得快、电饭煲、电炉、电吹风、火柴、打火机等。

4、必要的生产工艺用火是指实验室内的烘灯、电热碗、电炉、酒精灯等。

三、三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实行三级管理。

分别是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

1、特殊动火:指正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臵、场所和仓库、贮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指易燃易爆生产装臵、设备、管道及其周围包括仓库、贮罐区周围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除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外的动火作业。

四、办理动火证有关事项1、因生产或建设需要在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的(固定动火区除外),由动火部门(项目)负责人办理申请手续。

遇多个部门、车间共同使用的场所动火时,应由相关部门、车间(项目)负责人各自填写动火作业申请单,按程序办理动火证。

外来施工单位动火到安全(保卫)部门单独申请办理动火手续。

2、动火作业申请单应包括动火部位(施工部位)、动火等级、动火形式、动火人、监护人、安全措施及动火起止日期。

最长有效日期为15天,需要延长时间的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申请单。

处臵人及部门(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相应的栏目上签字。

动火动焊管理制度(5篇)

动火动焊管理制度(5篇)

动火动焊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的维修管理,严禁库区内、库房内擅自动火动焊'确保民用爆破器材各项设施和设备随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动火动焊审批第一条动火动焊前必须书面请示公司总经理批准:第二条请示内容:包括动火劝焊内容、目的、地点、时间、动火动焊人、一现场监护人、保证措施、申请部门负责人。

第二节动火动焊内容库区内动用电焊或动火进行维修库内设施。

第三节动火动焊程序和方法第一条经批准后由仓库负责人拟定严格的动火安全措施,经消防负责人同意后,由现场监护人带有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上岗证的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第二条在库区及库区外(____米)防火区域设防火标志;第三条凡因工作需要(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参观)进入民用爆破器材库区的人员(含上级机关检查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仓库保卫人员检查、记录,自觉将携带的火柴、打火机等火具和通讯工具及易燃易爆物品交值班室临时保管,禁止在库区内吸烟、拨打移动电话;严禁在库区内使用火炉取暖和以任何形式擅自动火;第四条禁止在库区带电检查线路,禁止仓库人员改变按防火安全规范设制的照明线路;第五条库区以及周围____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____米范围内严禁放炮、施工和狩猎。

动火动焊管理制度(2)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避免火灾和事故的发生,制定了以下动火动焊管理制度:1. 动火动焊施工前,必须进行施工方案的编制,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

施工方案应包括动火动焊的具体位置、时间、施工人员、所需工具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2. 动火动焊施工前,必须进行现场的安全检查,确保施工区域内无可燃物、易燃气体泄漏等安全隐患。

同时,需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3. 动火动焊施工时,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工具和设备,并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4. 动火动焊施工前,必须进行隔离措施和临时防护设施的设置,防止火源扩散和伤害人员。

同时,需要提供足够的灭火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明确动火作业分类及安全防火、动火分析等要求,加强动火作业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种动火作业。

三、定义动火作业:指焊接与切割作业,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生产、储存易燃可燃物质的设备、管道等装置,在未经惰性介质置换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的动火作业。

四、作业程序4.1 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公司内严格禁止此类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3 一级动火作业在停车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的作业。

4.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涉及较多可燃物质等存在较大火灾风险的动火作业。

4.5遇节日、假日或夜晚时,应该避免进行动火作业。

如确属急需,需将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4.6动火作业的申请由动火项目所在部门提出,并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公共区域的动火由项目施工部门提出。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签核,由动火作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后。

五、动火作业的安全规定5.1动火作业的基本要求a.凡在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的设备、管道、容器等部位动火,都必须切断气、液源,泄压,加堵合格的盲板进行可靠的隔绝,彻底置换、清洗,并取样分析合格。

b.凡可以拆卸或者搬动的部件、管道,原则上应移到安全地带动火。

c.动火执行人应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

5.2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基本要求a.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b.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分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安全要求执行。

消防、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范本

消防、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范本

消防、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单位内消防安全和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依据《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单位内的消防安全和动火作业。

二、消防安全管理2.1 消防设施维护2.1.1 每个单位内应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2.1.2 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并由专人负责记录和提交相关报告。

2.1.3 每年进行一次消防设施的全面检查和测试,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2.2 灭火器的管理2.2.1 每个单位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2.2 灭火器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并进行标示和记录。

2.2.3 灭火器的维护保养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并记录维护情况。

2.3 消防演练2.3.1 每个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培训员工正确使用消防设备和应急逃生。

2.3.2 消防演练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演练方案,并做好演练记录。

2.3.3 演练后应总结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2.4 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2.4.1 每个单位内应设立明显的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并保持通畅无阻。

2.4.2 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的标志应符合相关规定,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

2.4.3 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

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3.1 动火作业申请3.1.1 每个单位内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动火作业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3.1.2 动火作业申请中应包括动火作业区域、时间、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3.1.3 动火作业申请应提前提交,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3.2 动火作业人员培训3.2.1 每开展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学习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和注意事项。

3.2.2 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动火作业的危险性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等。

3.2.3 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并颁发相应的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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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器具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对动火作业器具的日常管理,保证员工在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动火作业器具的使用、保管、维护、试验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保证动火作业器具的性能良好、符合规定。

2、常用的动火作业器具: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砂轮机、警告标示牌、安全帽、安全带等。

3、动火作业器具由设备部专人负责管理,具体负责动火作业器具的保管、备品添置、定期校验、更换损坏器具等工作。

4、动火作业器具由设备部专人建立动火作业器具台账,做到帐、卡、物相符,保证动火作业器具完好、有效、可用。

5、动火作业器具应保持清洁、干燥,摆放整齐,轻拿轻放,防止意外损坏。

6、个人保管的动火作业器具应挂放在个人工具橱或工具架上,摆放整齐,保持干燥、清洁,不外借、不违章使用。

动火作业器具发现有缺陷时,应及时退出使用。

7、严禁使用无厂家标志、无产品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的“三无”产品
8、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动火作业器具有质量问题,必须查明原因,评估认可后方可继续使用。

9、所有的动火作业器具必须按有关标准、导则的规定检查、试验。

10、凡检验合格的动火作业器具必须粘贴合格标签。

凡检验不合格或
损坏的动火作业器具,不得继续使用,必须立即上交或销毁。

11、备用中的动火作业器具检验周期与现场使用者相同。

12、动火作业器具使用因保管不当损坏导致使用中造成未遂事故或事故,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13、动火作业器具使用前,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必须指定专人进行检查,凡因使用不合格的动火作业器具造成未遂事故或事故,应追究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和检查人的责任。

14、检查中发现动火作业器具保管、使用不当或超期未做试验,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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