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解释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解释

考点3法律解释【08/—/6;07/—/5;06/—/7;05/⼀7;02/—/36】 ⼀、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特定的⼈或组织依据⽴法原意和法律意识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件的具体内容和含义、术语所作的分析、说明和解答。
⼆、法律解释的权限和分类 1.法定解释与学理解释的概念 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类。
法定解释,也称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具有法律效⼒的解释。
根据解释的机关不同,通常分为⽴法解释、司法解释和⾏政解释。
学理解释,⼜称⾮正式解释、⽆权解释。
这类解释⼀般是指宣传机构、⽂化教育机关、科研单位、 社会组织、学者、专业⼯作者和报刊等对有关法律或法律条⽂所进⾏的理论性、知识性和常识性解释。
2.当代中国法的解释权限的划分 (1)全国⼈⼤常委会所进⾏的解释。
这种解释⼜称⽴法锯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
宪法解释权是国家的法律解释权。
⽴法解释的形式通常有:①在法律中另设专章或条款、附则直接进⾏解释,将解释的内容作为该法律的⼀部分。
②通过法律草案的专题说明或以报告的形式来解释法律。
③在新制定的法律中对现⾏法律的某些规定作出新的解释。
(2)国家司法机关就司法⼯作中具体应⽤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法理上称为司法解释。
这类解释包括⼈民法院作出的审判解释,⼈民检察院作出的检察解释,以及⼈民法院和⼈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解释。
(3)国家⾏政机关的解释。
&考&试⼤$这种解释⼜称⾏政解释,它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在依法处理其 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对有关法规所作的解释。
(4)地⽅国家政权机关的解释。
地⽅国家政权机关,在这⾥是指省、直辖市、⾃治区和省会市、部 分较⼤的市的权⼒机关和⾏政机关。
三、法律解释的⽅法 1.按解释的⽅法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的解释、当然解释等。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导语:试卷四中,法理学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近几年往往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行政法等结合起来考查,所占分值与前三卷总计分值基本持平。
因此,对于法理学,考生应当在掌握重点的基础上,特别注重理论知识的应用。
1.《立法法》的四十二条,需要法律解释的情况,及四十三条法律解释的提案主体(两央、两高、两委)。
2.分类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分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法律解释的方法(重点)①文义解释和立法者的目的解释是使法律使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严格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这两种解释方法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
②历史解释和比较解释容许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可以参酌历史法律经验和其他国家或社会的法律经验。
③体系解释有助于维护特定国家法律秩序的统一,从而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④客观目的解释可以使法律决定与特定社会的伦理与道德要相一致,从而使法律决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
4.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1)在具体的情景下按照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同一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释结果,这种结果的出现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方法是在各种法律解释之间确立一个位阶关系。
(2)现在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3)上述位阶关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有不同。
但是法律人在推翻上述位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优先性关系时,必须要予以充分论证,即只有存在更强理由的情况下,法律人才可以推翻那些有限性关系。
5.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有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设证推理。
演绎推理:从一般到个例;归纳推理:从个例到一般,主要是英美法系;类比推理:从个例到个例,一般用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设证推理:从已知的规律和已知的特殊到未知的特殊。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是指⼀定的⼈或组织对法律规定的说明(以下四点可以出多选题)。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的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定的价值取向性。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2.法律解释的种类:正式解释和⾮正式解释(即学理解释);字⾯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是正式解释和⾮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般称为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有解释权的⼈对法律作出有约束⼒的解释;⾮正式解释也叫学理解释,没有法律上的效⼒。
⼆是字⾯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
这是根据解释尺度⽽进⾏的分类,字⾯解释⽐较好理解,限制解释就是⽐原意要窄,扩充解释就是⽐原意更宽,⽐如,《婚姻法》⾥⽗母对⼦⼥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个“⽗母”、“⼦⼥”都要作⼀限制解释,前⼀个⼦⼥应该是未成年⼦⼥,后⾯的⽗母应该是⽆劳动能⼒、失去⾃⼰⽣活来源的⽗母。
3.法律解释的⽅法包括:⽂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的解释。
第⼀,⽂义解释,也称⽂法解释、⽂理解释,即依照⽂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的基本含义。
⼀⽂义解释集中在语⾔上。
第⼆,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对某⼀法律规范产⽣、修改或废⽌的经济、政治、⽂化、社会的历史条件的研究作出的说明,同时将新的法律规范同以往同类法律进⾏对照、⽐较,以阐明法律的意义。
强调依据⽴法史料,探求⽴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依据的事实、情势、⽬的等来探知⽴法者意思。
第三,体系解释。
这也称系统解释,是指从某⼀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这主要考虑到这个条⽂、整部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的位置,⽐如这条⽂是在《刑法》的总则部分还是在《刑法》的分则部分,在《刑法》的分则部分它⼜是在哪个章⾥⾯。
第四,⽬的解释。
⽬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的⾓度对法律所做的说明,根据⽴法意图,解答法律条款。
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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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同学们金榜题名!法的本体: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我国目前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两种不同的解释。
1.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2.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5.在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1)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
(2)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6.规章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二)国家政策是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
在法学上一般也认为,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法律实证主义与非法律实证主义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法律实证主义与非
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实证主义
(1)基本主张
所有法律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
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
应然法之间,不存有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
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性制定与社会
实效。
以这两个要素的联接不同,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能够分为:
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以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
非法律实证主义
(1)基本主张
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
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准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
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性制定要素。
以这个三个要素的不同联接
为标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能够分为两类:
以内容的准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
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如阿列克西。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经济关系只能由经济法调整B 环境法是直接调整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的法律C 行政法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 作为部门法的刑法不等于刑法典2、某甲已经合法取得律师资格,决定申请律师执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将会批准他的申请,并会向他颁发律师执照。
这体现了法的哪种作用?A 指引作用B 教育作用C 评价作用D 预测作用3、下列有关行为能力的描述哪一项不正确?A 某人在监狱服刑期间不具备行为能力B 精神病人享有权利能力C 公民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有行为能力D 公民有行为能力必然有权利能力4、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立法活动?A 法的制定B 法的修改C 法的废止D 法的汇编5、我国《合同法》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属于哪一种规则?A 委任性规则与禁止性规则B 命令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C 确定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D确定性规则与命令性规则6、法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
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这表明法具有下列哪一种属性?A 规范性B 概括性C 连续性D 稳定性7、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有关特殊性的知识属于哪一种推理方法?A 实质推理B 类比推理C 归纳推理D 演绎推理8、下列哪一项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行为结果?A 黄某在医院接受输血B 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服装加工合同C 某律师接受他人的委托出庭辩护D 刘某与张某签订的青菜运输合同9、下列有关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观点是哪一项?A 一个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可以在一个条文中得到表述B 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表述不同法律规则的不同要素C 一个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可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表述D 一个法律规则只能在同一规范性文件中表述10、下列有关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正式的法的渊源都包括判例法B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正式的法的渊源都包括制定法C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国家在诉讼程序上都采用控诉制D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类型对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的分类【参考答案】DDADC ADADB三、多项选择题1、在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包括哪些?A 经济特区法规B 判例C 国际法2、下列哪些分类是现代世界所有国家都适用的?A 国内法与国际法B 一般法与特别法C 公法与私法3、以下有关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有哪些?A 自由权是权利的基础B 请求权是权利的实体内容C 诉讼权是权利的保障手段4、“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的含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解释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并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的区别在于有无普遍的约束力。
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1.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次序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2.位阶次序可以被打破但是必须要有更强理由。
(四)我国法律解释体制1.立法解释:(1)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情形: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3)两央、两高、两委(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的要求。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2.司法解释:(1)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公布后的30日内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两央、一高、一委可以书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其他主体提出的被称为审查的建议。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4.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基础知识:法的局限性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基础知识:法的局限
性
法的局限性,我们能够从四个方面实行理解:
(1)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法律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思想、单纯的观点,而行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时候你会发现法律好像有些治标不治本的感觉,这样就表现出局限性。
(2)法的局限性表现在法的本身的特点所带来的一些局限性。
法律自身的特点,我们归纳起来有六点:
①法律是保守的、滞后的。
社会生活总是新鲜的,法律总是滞后的,法律总是灰色的,所有总有法律的真空地带。
②法律是稳定的、连续的,但是社会生活的持续发展变化的。
法律要保持一种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即时修改。
法律的性是两难的:不保持稳定性、连续性,法律的就会受到挑战;要素过度强调它的稳定性、连续性,就会僵化、教条,不适合社会生活,从而也失去其性。
③法律具有普遍性、概况性。
④法律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的,但是语言文字总是有其局限性、拙劣性的。
⑤法律讲程序。
程序是很重要的,但是有时候也会束缚法律,限制法律作用的发挥。
⑥法律依靠证据。
(3)人的因素的影响。
人的因素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中国飞古话,人的水平、人的素养、人的理念,这些都会对法律作用的发挥具有影响。
立法者的水平、执法者的水平会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这是显而易见的。
(4)法律的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社会其他因素的影响。
社会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传统因素等,对法的作用都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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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并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的区别在于有无普遍的约束力。
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1.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次序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2.位阶次序能够被打破但是必须要有更强理由。
(四)我国法律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
(1)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情形: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3)两央、两高、两委(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能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的要求。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2.司法解释:
(1)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公布后的30日内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两央、一高、一委能够书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实行审查的
要求;其他主体提出的被称为审查的建议。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人
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能够提出要求人民
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
委员会审议
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实行解释。
4.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实行解释
或作出规定。
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实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