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知识学习资料

合集下载

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

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

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是一份关于民法领域的学习资料,旨在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法知识。

本讲义内容详实、通俗易懂,涵盖了民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基本概念、法律条文解读、案例分析等内容,是学习民法的必备参考资料。

一、民法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民法主要包括民事权利与义务、法人及其他组织、合同、侵权责任等内容,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基础。

在民法学习中,学生首先要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明确民法的法律适用范围和目的,从而对民法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二、民法的法律条文解读民法是一部涉及广泛、内容繁杂的法律,包含了大量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在学习民法时,学生需要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和理解,掌握法律的适用和运用方法。

只有深入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民事纠纷。

三、案例分析在学习民法过程中,案例分析是一个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知识,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分析是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是学习民法的有效途径。

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是一份关于民法学习的重要资料,对于学生深入学习民法、提高法律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希望广大学生能够认真研读本讲义,加强对民法知识的学习和理解,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为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写到这里已达到2000字】。

第二篇示例: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是一份涵盖了民法领域相关知识的教学资料,旨在帮助学习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本文将针对该讲义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学习指导和帮助。

一、讲义内容概述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主要囊括了民法领域的基本知识和重要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民事主体、法人、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内容。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导言法律基本知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它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应社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民法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作用,以帮助读者对民法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一门适用于个人和私人事务的法律分支。

它主要关注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人们在合同、财产、婚姻、继承等方面的行为和关系。

民法的最大特点是其适用于私人关系,而不同于刑法和行政法等适用于公共利益和国家权力的法律。

二、民法的内容1.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规定了个人之间订立、履行和解除合同的规则和原则。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约定,它保障了合同各方的权益,促进了经济交流和社会发展。

2. 财产法财产法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涉及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以及财产之间的关系。

比如,财产继承、房地产买卖、借贷合同等都属于财产法的范畴。

3. 婚姻和家庭法婚姻和家庭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它包括结婚登记、离婚、子女抚养、婚前财产约定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个人的婚姻和家庭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4. 继承法继承法是规定个人财产继承和遗嘱处理的法律规则。

它规定了个人的财产在死后如何分配以及继承人的权益和义务。

继承法旨在保障个人财产的合理继承,并解决继承中可能产生的纠纷和争议。

三、民法的作用1. 维护个人权益民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通过明确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民法确保了个人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

它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和其他私人权益纠纷。

2. 促进社会发展民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商业和社会交往提供了可靠的法律基础。

合同法的存在使经济活动变得更加稳定和可预测,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合作的进行。

同时,民法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种安全感,鼓励人们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生活。

结论民法是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框架,它涉及合同、财产、婚姻、继承等多个领域,具有保障个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法律基础必学知识点

法律基础必学知识点

法律基础必学知识点
以下是法律基础中需要掌握的必学知识点:
1. 法律的定义和分类:了解法律的基本定义以及法律的分类,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2. 法律的来源和形式:了解法律的来源和形式,如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司法解释等。

3. 法律的效力和适用:了解法律的效力和适用的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适用性原则等。

4. 法律主体和客体:了解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和客体,如公民、法人、国家等。

5. 法律权利和义务:了解法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如人身
权利、财产权利、合同义务等。

6. 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了解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如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审判程序等。

7. 法律责任和制裁:了解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如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8. 法律保护和救济:了解法律保护和救济的途径和方式,如诉讼、仲裁、行政救济等。

9. 法律伦理和道德观念:了解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和界限,如法律
道德化、道德约束力等。

10. 法律文书和法律解释:了解法律文书的写作规范和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如判决书、决定书、司法解释等。

以上是法律基础必学的知识点,通过系统学习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和应用法律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仅仅是一个基础的框架,实际应用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学习。

民法学习九讲

民法学习九讲

民法学习九讲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其基本原则对于掌握法律知识、开展案例分析和舆论评论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民法学习进行九讲,旨在探索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以便更高效地学习和分析民法。

第一讲:民法的定义民法的定义一般是指“民法是一种法律体系,规定了全民的相互关系,用以解决民事诉讼,行使权利,实现义务和在民事活动中的公平交易的法律”。

第二讲:民法的特点民法具有IIP特性:1)普遍性,指民法以一定程度普遍适用;2)统一性,指在任何时候和所有地域内都具有统一的法律原则;3)关联权利和义务,指民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联系;4)程序性,指民法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有特定的程序性。

第三讲:民法的类别民法可以分为三大类:基本民法、民事法和程序法。

基本民法是指规定民事行为的基础性法律,它包括许多基本的法律规则,如民事责任法。

民事法是指规定民事行为的具体法律,它包括合同法、劳动法和物权法等。

程序法是指规定民事程序的法律,它包括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第四讲:民法的处理原则民法的处理原则,包括基本原则和判断原则。

基本原则指法律问题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判断原则指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法院对案件判决的说明。

第五讲:民法的主体民法的主体有四种:行政主体、司法主体、权威主体和特殊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国家机关作为民法主体负责执行和推动民法制度的发展,具有最高行政权威。

司法主体是指司法机关负责裁判民事审判案件,确定民法制度的内容和范围。

权威主体是指通过不同形式发布民事宪法、民法典和法律,规定民法内容和范围,具有最高权威性的主体。

特殊主体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利义务的个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讲:民法的法律行为民法的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责任行为和义务行为。

合同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合同达成协议,相互就涉及的权利义务事项订立书面或口头协议。

责任行为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担负过错责任时,应当赔偿给他人遭受的损失。

民法知识点总结书推荐

民法知识点总结书推荐

民法知识点总结书推荐1. 《民法概论》该书是一本介绍民法基本概念和原则的入门读物,适合初学者阅读。

书中详细介绍了民法的历史渊源、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相关制度。

通过对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的解释,使读者能够对民法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2. 《民法典》这本书是对中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解读书籍。

该书通过对民法典各个条款的解释和分析,让读者能够深入了解民法典的内容和相关规定。

书中还对民法典条文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有助于读者对民法典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3.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企业家、法律从业人员和学生来说,了解合同法是非常重要的。

该书详细介绍了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效力和解释等内容,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使读者能够了解合同法的具体应用。

4. 《物权法》物权法也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房地产从业人员和法律从业人员来说,了解物权法是必不可少的。

该书详细介绍了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的种类、取得和行使等内容,通过对相关案例的解析,使读者能够了解物权法的具体适用。

5.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民法中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险从业人员和法律从业人员来说,了解侵权责任法是非常重要的。

该书详细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和辩护等内容,通过对相关案例的解析,使读者能够了解侵权责任法的具体适用。

以上几本书是我个人根据自己的学习和从业经验所推荐的民法知识点总结书籍,希望能够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不过,这些书籍只是民法领域中的入门读物,想要深入学习民法还需要结合学校教材和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深入研究。

希望读者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多多参考不同的书籍和资料,形成自己的全面理解。

民法笔记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民法笔记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一、物权法概述笔记1.物权法的概念*狭义:《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广义: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1)对象:人对物的支配关系(2)物的关系:①物的归属关系(确定特定的物究竟归谁所有,谁享有绝对的支配权)②物的利用关系:A.自主利用(所有人将物用于自身生产或消费,为物的归属关系所包含)B.他主利用(所有人将物交给他人进行有限利用并从中获取对价)3.一物一权原则(1)概念: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2)内容:①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②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③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特别情况:按照交易习惯认为集合物是一个独立物的时候,可以设立一个所有权,但应该具备三个条件:A.集合物全体与构成集合物的各个部分具有相同利益B.不悖于物权特定原则C.合于物权公示原则,例如一群羊,一个图书馆)(3)确认:在共有情况的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一物享有共有权,此为共有一个所有权,而不是他物权4.物权法定原则(1)概念: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2)内容:①物权类型强制②物权类型固定(3)原因:①物权的性质决定了物权法定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需要物权法定③商品交换期待物权法定④物权法定便于物权公示⑤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4)违反后果:①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特别规定②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③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④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5.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物权变动必须以特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的物权基本原则①物权存在的公示: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记载②物权变动的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2)公信原则:物权变动通过法定公示以后,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权利①不动产物权登记名义人享有其名下不动产的物权②动产占有人享有其占有动产的物权(3)法律推定与事实不一致情况的处理:①动产由非事实所有人(也叫真权利人)占有;不动产登记在非事实所有人名下→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与事后补救措施②动产占有人转让物权,善意第三人成为新的物权人;动产所有人转让物权,善意第三人成为新的物权人→原物权人无向善意第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有向无权处分人(动产占有人)的赔偿请求权(前提: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否则不受公信力的保护)6.区分原则*(1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2)历史溯源:①罗马法: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对人之诉主要指针对有关债的纠纷,即相对权之诉;对物之诉主要指针对有关物的归属的纠纷,即绝对权之诉)②法国民法典:“合同签订,标的物所有权就发生移转”的物权、债权同一主义的立法宗旨③德国民法典:物权行为的无因性2——物权发生转移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物权的变动不受债权行为的效力影响(3)基本精神:①债权行为的成立与有效,均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为条件(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条件,而不是债权行为成立或有效的条件),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②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惟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之结合才能成立物权行为③在交易关系中,以物权合意为内容,以交付或登记为形式的行为,既是物权行为,又是债的履行行为二、物权概述笔记1.物的概念1区分原则:相对于债权行为而言,物权行为是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的另一个法律行为,即在物权变动中,应把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引起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

马工程民法学 知识点

马工程民法学 知识点

马工程民法学知识点
马工程民法学是一个涵盖了许多重要知识点的学科,以下是一些关键知识点:
1. 民事法律关系:这是民法学的核心概念。

它指的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是确定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3. 物权: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4. 合同:这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交易手段,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

5. 侵权责任:这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或者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导致他人财产或者人身受到损害时,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 民事权利的保护:这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民法提供了多种保护方式,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

以上知识点只是民法学中的一部分,要全面掌握民法学还需要深入学习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文件。

民法典基本知识

民法典基本知识

民法典基本知识
民法典是指规定民事关系的基本规范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涉及到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家庭关系和合同等方面。

民法典是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高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个人享有的人格尊严、健康、名誉、自由等方面的权利。

民法典对于人身权利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等方面。

个人的人身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犯这些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物权和债权。

民法典对物权、债权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利,维护了社会公正和秩序,防止了违法侵害。

三、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是指人们在家庭中所处的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家庭财产关系等方面。

民法典对于家庭关系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家庭稳定和和谐,保护了家庭的尊严和荣誉。

四、合同
合同是指两个或多个自然人或者组织之间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对于合同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合同的签订是人们之间经济往来的重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之,民法典作为法律体系的基本规范,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个人及组织应该认真解读和遵守法律条文,妥善处理各种民事关系,为促进社会和谐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

也就是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

(三)由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

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当然各有区别。

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死亡宣告及其撤销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但应给予补偿。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比较财团法人是指法律上对于为特定目的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

财团法人的设立所基于捐助行为或者遗赠行为。

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人的组织体”。

基础不同:社团法人是以人为基础而成立的,而财团法人是以财为基础成立的.作用不同:社团法人一般是以赢利为目的而成立的(例如公司),而财团法人一般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例如基金会),社会公益性比较强.成员不同:社团法人依出资者为其成员,而财团法人无成员,有雇员。

代理的适用范围可代理的行为: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不能代理的行为:1.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2.事实行为不得代理3.违法行为不得代理4.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滥用代理权的类型及后果1.对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

对己代理行为,除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以为,一般应为无效。

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实施同一民事行为。

双方代理的行为原则上无效,但被代理人的双方当事人特别许可的,因该行为并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应为有效。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不发生代理后果,且代理人与第三人应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

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

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

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

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3、行为人无因管理和损害赔偿(行为人的责任)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1.须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2.行为人无权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3.须有表见事由(如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4.须相对人为善意表见代理发生和有权代理同样的效力,即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的后果自己归属被代理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期间的起点,按小时计算的,期间从规定时开始计算;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在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日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现在我国已经实行五天工作制,因此星期六亦为法定休息日。

另外法律明确了期间起算时间的,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从规定或者约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民法的性质:1、民法私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权利法。

6、民法为国内法。

民法的任务1、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民法的基本原则或适用原则(上位优于下位,特别优于普通)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2、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在规范人们的民事行为方面自愿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6、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的渊源:1.宪法2.民事基本法3.民事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4.法规5.规章6.判例与法理7.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8.国家政策9.习惯10.国际条约民法的解释:民法,是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对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涉及面十分广泛。

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每个公民的衣、食、行、用、生、养、病、死、葬等一切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

民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

它主要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1)财产所有权。

这是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财产流转中的合同关系。

(3)知识产权。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各因给付而取得对待利益的行为,即约定各方当事人均需履行义务,并获得有对价利益的权利。

所谓对价或对待利益,是按市场法则判断当事人在交易中各得其所,而不是按观念判断的绝对均等。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与对价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双方不形成对应报偿关系。

赠与、使用借贷等都是无偿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