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知识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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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也就是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三)由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当然各有区别。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死亡宣告及其撤销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但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比较

财团法人是指法律上对于为特定目的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财团法人

的设立所基于捐助行为或者遗赠行为。

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人的组织体”。

基础不同:社团法人是以人为基础而成立的,而财团法人是以财为基础成立的.

作用不同:社团法人一般是以赢利为目的而成立的(例如公司),而财团法人一般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例如基金会),社会公益性比较强.

成员不同:社团法人依出资者为其成员,而财团法人无成员,有雇员。

代理的适用范围

可代理的行为: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不能代理的行为:

1.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2.事实行为不得代理

3.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4.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

滥用代理权的类型及后果

1.对己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对己代理行为,除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以为,一般应为无效。

2.双方代理:

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实施同一民事行为。双方代理的行为原则上无效,但被代理人的双方当事人特别许可的,因该行为并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应为有效。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不发生代理后果,且代理人与第三人应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

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3、行为人无因管理和损害赔偿(行为人的责任)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

1.须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无权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须有表见事由(如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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