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的相对性
美国的司法独立及其相对性

一
别 是 关 于 司 法 权 独 立 的 观 点 ,为 西 方 国 家 确 立 司 法 独立 原则 奠定 了理 论基 础 。 产 阶级革 命胜 利之 后 , 资
立 即将这 一原 则上 升 为法律 形式 。
、
美 国司 法独 - O , r的 理 论 基 础
来行 使 , 者 相互 制约 。 也 就 构成 了西方 国家司法 三 这 独 立 原 则 的 主 要 方 面 :一 是 根 据 国 家 权 力 分 配 的 原 则 , 法 权 由 国 家 司法 机 关 独 立 的 行 使 。 是 司 法 机 司 二 关 和 法 官 在 行 使 司 法 权 时 , 服 从 法 律 , 而 达 到 司 只 从
和 制 衡 理 论 , 没 有 接 受 立 法 权 优 越 的 观 点 , 独 立 却 而
家 哈 林 顿 在 其 名 著 《 洋 国 》中 , 提 出 独 立 司 法 的 大 曾
概 念 , 没 有 对 此 作 详 细 论 述 。 哈 林 顿 同 时 代 的 英 但 与 国 著 名 政 治 家 约 翰 ・ 克 在 其 名 著 《 府 论 》 , 中 洛 政 中 集
司 法 独 立 的 价 值 观 最 初 源 于古 希 腊 人 和 罗 马 人
在 美 洲 ,7 7年 的 《 利 坚 合 众 国 宪 法 》 3条 18 美 第
第 l款 规 定 : 合 众 国 的 司 法 权 , 属 于 最 高 法 院 和 国 “ 会 随 时 制 定 和 设 立 的 低 级 法 院 。 然 而 , 国 设 立 的 ”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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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摘要】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法治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从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内涵、实现途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司法独立的实现,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保障体系,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在现实中,司法独立常常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干扰和影响,面临着很多挑战。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实现司法独立的目标。
维护司法独立,不仅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更是为了建设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
司法独立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为构建一个法治社会而奋斗。
【关键词】司法独立、重要性、内涵、途径、现状、挑战、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它涉及到司法公正、政府权力制衡和人权保障等多个方面。
在一个拥有司法独立的社会,法院和法官应当独立于政府或其他行政机构的干涉,其判决应当只受法律的约束,而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扰。
司法独立的保障不仅是司法制度本身的要求,更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只有在一个具有真正司法独立的国家,民众才能获得公正的审判,政府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社会才能实现公平和正义。
实现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一环。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司法独立的内涵和实现途径,同时了解司法独立面临的挑战和现状,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法治的社会做出贡献。
2. 正文2.1 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司法独立的确立,保障了司法机关能够独立于其他政治力量的干预,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公正性,确保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司法独立保证了公民的司法平等权利,避免了司法权力的滥用和歧视。
司法独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保障,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司法独立有助于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法治和稳定。
司法独立与司法行政化的界限

2008.01(下)司法独立与司法行政化的界限田百龙摘要司法独立原则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原则,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而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司法存在征行政化的倾向,成为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的一个特点,也是近年来为许多学者所诟病的司法制度的一大弊端。
本文从司法独立理论的要求出发,确立司法行政化的合理界限。
有利于人们认清司法独立的内在含义,能够使人们对司法行政化有理性的认识,消除对司法行政化盲目的排斥心理。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行政化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1-130-02一、司法独立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司法独立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制度,是近代民主革命的产物。
它是建立在“主权在民”和分权理论的基础上的。
由于人民很难直接管理国家,而只能通过选举产生政府,由政府代表人民管理国家。
为了防止被选举产生的政府权力腐败与异化,启蒙思想家们建议未来的政府应当实行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这就是司法独立产生的社会条件和历史背景。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人们通常认为,司法独立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分立”理论,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还不够全面。
权力分离的根本目的是权力的制衡,“权力不受制约必然腐败”的原理,具有超时空的性质,因此古代就有了朦胧的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思想。
这一点,对深刻理解“司法独立”的价值是十分必要的。
通常认为,西方古代的分权思想起源于古希腊思想家亚里斯多德。
近代西方的分权理论是由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等思想家奠定的,而完整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提出的。
孟德斯鸠说:“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或裁判私人犯罪或争治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4、审判机构总体上上是对应行政区划设置的,法院人财物的管理权均被地方行政权“代行”,法官的管理也以行政方式进行。
论司法独立

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论文论司法独立专业供用电技术班级供电1433姓名王云学号143123335指导老师高晓玲论司法独立专业:供用电技术班级:1433 学号:35 姓名:王云【摘要】司法独立原则源自于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来说,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前提。
但随着民主进程的发展,监督体制逐渐完善,监督主体也日趋丰富,可是,与那些框架内的监督主体相比,舆论监督有其特殊性,与那些在框架内的专业监督机关相比,舆论监督更具有随意性,而且大多数的媒体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这使得其对一些事件的看法与法律工作者相差甚远,这就产生了两者之间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在我们当代社会,很容易使得司法妥协于舆论,司法独立原则遭到破坏。
【关键词】司法独立、社会监督、妥协(一)司法独立制度的起源。
司法独立原则最早产生于欧洲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中,王权的滥用,使得新兴资产阶级甚至是贵族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此,新兴资产阶级为了自身的发展,对于没有限制和约束的贵族权利提出了质疑,并进行了一些列的斗争,1688年,为了限制王权,英国国会通过了《权利法案》,该法案规定“非经法官同意,任何人不受监禁,行政不得干预司法。
”权利法案以法律的形式初步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
1701年,英国颁布了《王位继承法》,该法确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定薪金制,从制度上保障了司法独立原则的行使。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为西方司法独立原则的最终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各个国家除了在法律上确认了司法独立制度,还纷纷出台了相应辅助法律在制度等多方面来确保司法独立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如加强法官的终身制,专职制、退休制、高薪制等,进一步保障了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制度对于我国来说,可谓是个“舶来品”。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的宪法,便明确提出:“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1982年宪法再一次明确司法独立制度。
(完整word版)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与出路一、司法独立的概念、意义(一)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其确立要归功于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他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学说奠定了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论基础。
对于什么是司法独立,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都没有统一的定义。
广义的司法独立是指审判独立和检察官独立,而狭义的司法独立仅指审判独立或者法官独立。
笔者同意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只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所谓司法独立,也就涉及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独立。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被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缺乏独立性的司法很难说是公正的司法。
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关系着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
我国的司法独立并不是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建立的,而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的司法独立,强调审判权、检察权独立于行政权,以及其他势力或者个人的干涉;同时还包括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相互独立。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尽管现行宪法并未完全肯定、认可司法独立的原则,但现行宪法还是遵循了司法独立的精神。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司法独立作为近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逐渐成为交谈中的优势话语,作为法制现代化的一个基本标志,其意义不容置疑。
1、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从程序上说,早期的自然正义理念就对审判程序提出了两项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和“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当代,“法官负有对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作出最后判决的责任”,更必须保证法官站在中立、独立的立场上处理案件。
从实体上说,法官独立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必要保证.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2、司法独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在法治社会,法律具有至上性和权威性,需要法官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加以体现和维护。
司法实务-学习指南

司法实务-学习指南一、论述题1.试述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
2.试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3.试述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在律师制度中的体现。
4.试述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
5.试述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在律师制度中的体现。
6.试述中国侦查制度的特征。
二、材料分析材料题一:司法独立起源于西方资产阶级,第一次系统阐述司法独立的是法国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鸿,他把司法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力来强调,主张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由不同的机关或个人行使,并且相互制衡。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一个必不可少的主要原则,已得到国际上的普遍赞同和认可。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人,司法独立必将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就我国的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做了具体部署,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这一部分再次重申了“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说明了司法独立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
“我国的司法独立是一种相对性的独立,即是在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下的对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独立,而不是不受任何领导和监督的对于任何权力的绝对性的独立,也不是单指法院审判独立,而是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两个部分。
当前在司法活动中司法不独立并由此而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较为突出。
表现在:(1)地方保护主义。
由于法院受地方辖制,实践中可能成为实现地方利益的工具。
(2)以权代法,以言代法。
尤其是遇到一些利益损益突出、影响大或者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案件,某些掌权人物出于这样那样的考虑,于法不顾,直接干预司法或施加压力要贯彻其意志。
(3)办“金钱案”、“人情案”,司法活动中的腐败现象突出。
请你就上述材料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谈谈什么是司法独立,我国司法独立相比于西方国家,有何不同,并就我国实现司法独立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如何解决提出自己的建议。
材料题二:美国教授莫里斯·波罗斯考尔称:“凡能控制检察官者,就能控制刑事司法的运做,使刑事司法符合自身的利益。
论司法独立的相对性
[ 中图分类号 ] D 2 96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7 8 8 ( 0 )7 0 8 — 4 10 — 4 7 2 1 0 — 0 0 0 1
Hale Waihona Puke 伴 随 着我 国司法 改革 的 不断 深人 , 司法 独 立成 为理论 界 和 实务 界共 同关注 的 热点 话题 。针对 “ 司 法 权 力地 方 化 、 审判 活 动行 政化 、 官 职业 大众 化 ” 法 对 司法独 立 的侵 害 , 理论 界 对 司法 独立 的 理念 和 制 度 设计 倾 注 了极 大 的热 忱 , 有关 司法独 立 的研 究成 果 可 谓 汗 牛 充栋 , 有 学 者 上 书 高层 , 司法 独 立 更 就 乃至 司法 改 革提 出全盘 构想 。 而 , 当我们 以司 “ 法独 立 为核 心追 求 提 出司法 制 度改 革 观点 时 , 理 在 论 预设 上是 以西 方发 达 国家 为参照 对象 ”14 缺 乏 lr) 1' , ( 9 对 时下 中 国司法 面 临 的制度 环 境 、 社会 条 件 和政 治
政治权力视野中司法独立的相对性——从美日两国与中国历史语境中透视
政治权力视野中司法独立的相对性——从美日两国与中国历
史语境中透视
叶超
【期刊名称】《福建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美国、日本两国司法独立的相对性体现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相互制衡的关系,具体体现为法官任命权、国政调查权、违宪审查权等方面.而中国语境下政治权力视野中司法独立的相对性更多地表现为"党司"关系的不对等性,具体体现为"司法党义化"、"个案监督"、"政治、思想、组织领导"等方面.司法独立的相对性不仅是一个中国近代历史语境的话题,更是当今中国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要求.
【总页数】6页(P84-89)
【作者】叶超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6
【相关文献】
1.司法独立语境中的法制新闻 [J], 慕明春
2.越文化视野中对于鲁迅的全面纵深透视——评王晓初新著《鲁迅:从越文化视野透视》 [J], 王吉鹏;吴金梅
3.越文化视野中对于鲁迅的全面纵深透视——评王晓初新著《鲁迅:从越文化视野透视》 [J], 王吉鹏;吴金梅
4.司法独立语境中的法制新闻 [J], 慕明春;
5.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语境中的司法独立 [J], 郭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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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1]法学理论论文(1)
论司法独立[1]法学理论论文(1)内容提要: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围绕这一中心进行必要的制度重构。
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两者的出发点都是要实现司法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善对司法的监督是处理好两者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
论文关键词:司法独立制度构建司法监督随着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司法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在这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司法工程当中,司法独立无疑是能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
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有人称之为“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但日渐加快的社会民主化、国家法治化进程使这司法独立的种种不足暴露无遗。
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真正独立已经迫在眉睫。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概述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关系着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而要全面正确地理解司法独立,必须知道什么是司法。
在其他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
例如,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
” 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设置的下级法院。
” 正因为如此,司法独立也称为审判独立。
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机关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但对广义的司法机关的范围认识却不统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认为除法院外,还包括检察机关;第二种认为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机关都是司法机关;第三种认为除了第二种观点以外,还包括公安机关。
综观我国高等院校中的所有法学教材,一致认为中国法中的司法权既包括审判权,也包括检察权,我国的司法体制也体现了这一点,称法院、检察院为司法机关,这在中国是约定俗成的。
论我国司法的独立性
论我国司法的独立性张威指导教师:边毓杰副教授(法学专业2010级1班 201021001065)摘要:要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司法独立是前提条件。
而我国现存司法体制,在许多方面都没能为司法独立提供良好条件。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的涵义,司法独立的现状以及司法独立的必要性等方面试作分析,并对如何实现司法独立提出建议。
关键词:司法独立性; 司法公正; 人权保障; 财政; 党政;人大根据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把国家的职权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现代西方国家建政大都以其三权分立学说为依据,相比较西方国家其他政体也或多或少地受到三权分立学说地影响。
在一个国家的职权中司法权是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组建与行使是人们对国家信任的最后一道保障,这种情况下司法权能否独立的行使就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健康发展。
一、司法独立概述(一)司法的内涵司法就是法律的行使与运用,换句话说就是具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依照司法程序在法律框架内,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国家通过在国家暴力维持下的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活动。
司法是法律运用的重要环节,立法者所要表达的思想目的,以及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都是通过司法来实现的。
(二)我国司法机关从字面意思入手司法机关就是被赋予司法权的国家机关。
包括狭义和广义之分,法院是我国狭义上的司法机关,广义上司法机关还应包括检察院在内。
在三权分立思想指导下组建的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与别的国家机关是相互分立,互不隶属干涉的。
但在依照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组建的中国司法机关则在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下活动,并且与其他的国家机关的关系是相对独立,并非完全不干涉。
(三)司法独立的意义司法独立主张司法权必须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司法独立从不同的角度包含不同的内涵,但大体上可以分为观念层面内涵和制度方面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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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发 达 国 家 的 司 法 独 立状 况 进 行 了研 究 , 重 突 出各 国在 司 法 制 度 的 不 同 领 域 呈 现 出 不 同的 独 立 程 度 和 着 样 态 , 依 此 对 中 国 司法 独 立 制度 建 设 提 出 了一 些 新 的 看 法 和 主 张 。 并
表 述 和 法 律 论 述 , 忘 却 了 不 同 国 家 甚 至 不 同 法 律 体 却
系∞字 面 表 达 相 同 的 司 法 独 立 话 语 在 内 涵 上 的 迥 异 , 不 愿 意 探 求 支 持 各 种 司 法 独 立 模 式 下 的 知 识 背 景 和 制 度 支 持 的 独特 性 , 司 法 独 立 的理 解 局 限 于 表 面 。 更 有 甚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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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O卷
第 4期
毫应 大学 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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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 2 No 1 O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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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8 月
论 司 法 独 立 的 相 对 性
。 汪庆 红, 吴 敏
( 江财 经学院 法学院 , 江 杭州 3 01) 浙 浙 1 0 2
*
[ 摘 要 ]鉴 于 理 论 界 对 于 司 用 国 外 的 制 度 和 实 践 经 验 而 使
在 当 今 中 国 , 于 如 何 倡 导 司 法 独 立 、 求 司 法 公 关 寻 正 已经 成 为 了广 泛 的 社会 共 识 。 立 和 公 正 应 当 成 为 当 独 前 司法 改 革 的 目标 和 方 向 。但 理 论 界 在 论证 司 法 独 立 相
关 问 题 时 , 用 的是 一 种 缺 乏 分 析 的 模 糊 的 思路 。 学 者 采 们从 西 方 国 家 的 法 律 明文 规 定 或 制 度 实 践 中 寻 找 理 论
于 相 同 的 问题 ,在 不 同 时 期 不 同 地 方 , 们理 解 这 些 问 “ 人
实践 中的某 种程度 上的脱 节的现状 , 暇顾及各 国在实 无
现 这 一 原 则 的 成 功 经 验 和 应 当 汲 取 的 教 训 。用 这 种 思 路 考 察 和 改 革 现 有 制 度 时 , 是 注 重 脱 离 各 国 制 度 实 际 而 就 抽 取 出 来 的 所 谓 司 法 独 立 的 基 本 标 准 , 不 愿 尊 重 或 者 而 结 合 本 民 族 既 有 的 行 之 有 效 的 相 关 制 度 传 统 来 修 缮 现 有 的 司 法 制 度 。其 结 果 是 丢 掉 了我 们特 有 的 却为 他 人 盛 赞 的 司 法 实 践 经 验 , 学 习 可 能 失真 的 被 标 榜 为 成 功 经 去 验 的 他 人 的 做 法 。依 此 进 行 改 革 , 果 背 离 初 衷 是 必 然 结 的 。我 们 认 为 应 当 对 前 期 的 司 法 改 革 思 路 —— 至 少 是 司 法 独 立 的理 解 和 制 度 设 计 —— 进 行 反 思 和 清 理 .为 此 ,
轨 ” 维 的 合 理 性 支 持 下 , 目追 求 中 国 司 法 制 度 的 表 思 盲 面 合 理 化 , 照 西 方 假 想 的共 同 规 律 或 日 经 验 模 式 来 改 按 造 现 行 的 制 度 , 种 盲 目 的嫁 接 的 结 果 就 是 各 种 出 台的 这 改 革 措 施 貌似 合 理 却 在 实 际 中 难 以 运 行 , 者 是 运 行 的 或 结 果 与 设 计 的 初 衷 大 异 其 趣 。不 仅 拖 延 了 改 革 的步 伐 ,
革的框 架和相关制度 。 人 们通 常 认 为 法 律 不 过 是 人 们 用 来 解 决 问 题 的 一 套制度 设计罢 了, 当不 同 的 人 群 面 临 着 相 同 或 类 似 的 问 题 的 时 候 , 为 解 决 方 法 的 法 律 制 度 也 当 然 会 表 现 出 共 作 通 性 。】 但 法 律 文 化理 论 的 研 究 警 告 我 们 : 使 是 对 L( J 即
[ 键 词 ]司法 独 立 ; 主 思路 ; 关 民 司法 功 能 ; 层 法院 ; 高 法院 基 最 [ 中图 分 类 号 ]D9 6 [ 献 标 识 码 ]A 1 文 [ 章 编 号 ]1 O — 6 2 ( 0 2 4 0 2 一 O 文 O 6 4 X 2 0 )0 - 0 1 6
一
、
问题 的 提 出
题 的 立 场 、 待 这 些 问 题 的 态 度 和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的 方 式 对
并 不 相 同 。L( 对 于 司 法 独 立 的 中 国 研 究 者 就 是 在 这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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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面 忽 略 了一 个 重 要 的 事 实 : 问题 的 相 同并 不 一 定 意
味 着 解 决 问题 的方 法 也 必 然 是 相 同 的 。人 们不 加 分 析 地 引 用 不 同 历 史 时 期 、 同 政 治 文 化 或 法 律 传 统 中 的 法 律 不
支 持 , 示 司 法 独 立 的 合 理 性 , 依 此 设 计 中 国 司 法 改 揭 并
造 成 了资源 的浪 费 ; 为严 重 的是 , 更 这些 改造 中所 产生
的新问题本 身有成 为进行 矫正和进 一步改 革的阻力 , 从 而 加大了改革 的成本 。 另 一 方 面 , 略 了各 种 法 律 体 系 下 司 法 独 立 的 独 特 忽 之 处 , 使 我 们掠 过 了 各 国 在 表 面 上 的 制 度 规 定 与 司 法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