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规定(2019修改)

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规定(2019修改)

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规定(2015年11月24日以沪规土资政规〔2015〕843号文发布,根据2019年3月15日《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19〕2号)修改后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交通工程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市政交通工程,指城市道路(包括高架道路)、公路、立体交通设施、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和地道以及各类轨道交通等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各类市政交通工程,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及各类专业系统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市政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与城市市政公用管线、铁路、航道、水利、绿化及沿线各类建筑等方面协调配合。

第五条(管理制度)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规划管理分工)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进行规划管理审批。

第七条(平面位置控制)市政交通工程的平面位置,应当根据已批准的道路规划红线和其它控制线来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八条(标高的控制)市政交通工程的标高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中确定的标高来控制,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九条(净空控制)桥梁(除廊道以外)净空高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跨越城市道路的不得小于4.5米,但通行无轨电车的不得小于5.0米,通行超高车辆的不得小于5.5米。

(二)通行内燃机车的不得小于6.0米;通行电气化机车的不得小于6.5米;通行高速铁路的不得小于7.7米。

(三)在跨越河流时,应当满足通航要求,并征得航务和防汛水利管理部门的同意,非通航河道应当征得防汛水利管理部门的同意。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1
2 术语
2.0.1 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具有交通生成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拟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2.0.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分析和评价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边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
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施行日期:XXXX年X月X日
2010年9月 上海
iii
iv
前言
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沪建交【2008】470号文,编制组经深入调查 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结合2006年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下发的《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 暂行规定》,认真总结上海的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通过适当的交通改善措施,把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所产生的影响消减到可接受 范围内。 2.0.3 建设项目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根据建设项目的用地类型、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特征对建 设项目进行的分类。建设项目分类是出行率标准化的基础。 2.0.4 出行率 Trip Generation Rate
i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4 4 Class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Trip Rate………………………………….5 5 Thresholds of Traffic Impact Analysis……………………………………………………..12 6 Study Area, Horizon year, Peak Hour and Day of Traffic Impact Analysis………….13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事指南(社会投资项目)一、适用范围和免审项目范围(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者投资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但以下社会投资项目除外:1、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等实行核准制的项目;2、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3、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二)免于该阶段设计方案审批项目范围1、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设项目除外);2、按照“产业基地—产业社区—零星工业地块"三级体系深化产业空间布局的以下二类工业项目,设计方案免于审核:(1)经产业准入审核认定后,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要求实行“带方案出让”制度的项目;(2)标准厂房、普通仓库工程以及生产配套的附属建筑(宿舍、办公、研发等除外).二、事项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含内部意见征询事项)。

规土部门内部意见征询事项:(1)交通部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计方案审核(含公交枢纽或者公交首末站等建设内容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核、出入口审核(2)绿化部门: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批(对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意见征询(3)交警部门:出入口审核(4)根据项目类型或建设单位选择,增选的征询部门和事项。

三、申请应具备条件(一)项目信息已自行按“相关下载”的《项目信息报送填写说明》填写完成;(二)勘察设计单位已依法确定,并完成直接发包手续网上登记或非进场招标发包交易登记或合同信息报送;办理网址:。

cn/ApproveManageNew/Home/ApproveCenter/1(三)设计方案已编制完成;(四)材料清单中应当提交的电子材料已经准备完成。

四、提交材料(电子文件上传)(一)必须材料(二)根据项目特点可选传材料五、办理流程(一)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联审平台",在“设计方案"专栏,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和上传相应资料,通知设计单位登陆“联审平台”,按要求上传电子图纸。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若干建议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若干建议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若干建议胡汪洋
【期刊名称】《交通与港航》
【年(卷),期】2022(9)3
【摘要】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经历二十余年的发展,作为项目报批报建阶段的重要环节,已经成为职能部门决策审批的有力依据。

在回顾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目前上海市交通影响评价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梳理及分析。

针对其工作中存在的编制阶段滞后、基础数据无法共享、新生业态评价体系尚未完善等主要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建立交通数据共享平台、完善新生业态评价体系、试点区域交通影响评价、开展交通深化设计等建议。

【总页数】6页(P39-44)
【作者】胡汪洋
【作者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浅析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现状、问题及建议
2.浅析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现状、问题及建议
3.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交通量预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及建议
4.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评价要点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进方法初探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浅析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现状、问题及建议

浅析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现状、问题及建议

城市客运 URBAN PASSENGER TRANSPORTATION浅析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现状、问题及建议文 / 王若琳 上海城市交通设计院有限公司摘 要 该文对目前上海市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对其工作中存在的基础数据库建设滞后、工作开展时间有待优化、编制单位管理薄弱等问题进行了思考,并对本市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交通影响评价;公共数据平台;交评工作开展时间;编制单位管理机制;上海市1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现状上海市是我国最早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城市。

1991年,上海市沿用美国的交通影响评价研究方法对静安区未来开发所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随后交通影响评价理论和实践不断增多,并制定了地方的管理规定和技术导则。

1.1 技术层面目前,上海市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在技术方面较为规范,已经逐渐形成了一套适合本市交通特点的技术标准以及一系列数量可观的研究成果,包括《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和《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

发展历程如下:最早在1996年颁布了由上海市交警总队、同济大学、上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DBJ—7—1996《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对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局、基地出入口、(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交通设计等进行了规定。

并于2006年由上海市交警总队、同济大学、城市交通管理局对1996版的规范进行了修编,形成了DGJ08—7—2006《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2014年,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警总队、同济大学对2006版的规范进行了修编,形成DG/TJ08—7—2014《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2015年9月1日,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制定的《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开始实施,对建设项目分类及出行率、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交通需求分析、交通影响程度评价进行了规定。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1总则1.0.1为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规范城市和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规划城镇人口规模在10万人以上镇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1.0.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

1.0.4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遵循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妥善处理评价项目新生成交通与背景交通间的关系。

1.0.5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除应遵守本技术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建设项目具有交通生成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拟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2.0.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小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2.0.3建设项目分类根据建设项目用地类型、建筑物使用功能和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分类。

2.0.4出行率建设项目单位指标(如建筑面积、住宅户数、座位数等)在单位时间内所生成的交通需求,包括产生量和吸引量。

2.0.5新生成交通需求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所生成(包括产生和吸引)的新增交通需求。

新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包括建设项目产生和吸引的交通需求;改、扩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是指由改、扩建部分引起的新增交通需求。

2.0.6背景交通需求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内除去被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外的其它交通需求,包括起迄点均在评价范围外的通过性交通和评价范围内其它建设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

2.0.7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门槛条件。

2.0.8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指标衡量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程度的指标。

2.0.9长路段长度超过1.5km,交通几乎不受交叉口影响的道路区段。

2.0.10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在一定服务水平下,建设项目周围的公共交通设施可以为建设项目提供服务的富余运力。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沪规划[2007]1107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沪规划[2007]1107号)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结合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评价,是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段时间,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按京政发[2005]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且市级政府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市级政府投资补助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贴息项目,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实行后评价管理。

对上述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管理的,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

其中:区县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申报,市属项目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申报,代建制项目由代建人负责申报。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在上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的项目中选定后评价项目,直接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项目后评价应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实用”的原则。

第七条对项目进行后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及本市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二)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事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资金申请报告、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或稽察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自评报告;(五)其他相关资料。

交通影响评价收费(上海)

关于“交通影响评价”的有关介绍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2、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DGJ08-7-2006:A.0.1按照公安部、建设部有关要求精神,提出了对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在方案阶段委托专业部门对其基地和停车场的出入人流、车流的流量、内部交通组织及相关道路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和对策措施的要求。

3、2010年9月1日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CJJ/T141-2010):
二、收费依据
收费主要参考依据: 1998年建设部规划司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交通规划收费标准》(试行)其中关于“建筑物交通影响评价”的收费规定:
注:交评由本公司与同济大学共同完成,最终实际价格当面协商为准。

关于《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解读

关于《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解读《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沪交规〔2016〕918号,以下简称《交通影响评价规定》) 是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12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我委对《交通影响评价规定》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基本情况《交通影响评价规定》于2016年8月26日发布,我委于9月5日行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期间,《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审议通过,鉴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对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依法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中止审查通知书》的建议,我委牵头市公安局对《交通影响评价规定》进行修订。

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交通影响评价规定》经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与市公安局联合发文,于2017年5月20日出台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修订内容说明这次主要是围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予以修订。

1、为体现我委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增加了相关内容。

主要是:会同公安机关等组织开展;共同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评审意见送两个部门;交通影响评价为两个部门对建设项目行业审核所应用。

(见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2、关于编制单位,原《交通影响评价规定》明确“编制单位应当具有与交通专业相关的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乙级或者以上资质”,在修订过程中我们认为,为保证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质量,已要求编制单位具有相关资质,不再强调乙级或者以上,故修改为“编制单位应当具有与交通专业相关的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等相应的资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下发《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2006-7-12
沪规法〔2006〕624号
各区(县)规划局、派出机构、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逐步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根据国家建设部、公安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

一年内,按本规定的第二条范围有重点的确定一至两个建设项目,先行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试点工作。

由于该项工作在本市尚属起步,需不断总结、改进,请你们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上海城市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要评价的区域和项目)
本市下列区域内,并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或者在核提国有土地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

(一)区域范围
1、内环线以内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沿线地区;
2、黄浦江两岸规划确定的地区;
3、中心城、新城范围内其他快速路、主干路沿线地区。

以上沿线地区指各一个规划街坊地区。

(二)建设规模
1、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内外环间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

2、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内外环线间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

3、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内外环线间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体育场馆、赛车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剧院、大型文化艺术中心、会展项目。

5、其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第三条(管理分工)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审批分工,负责组织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或者在国有土地出让地块核提规划设计条件时)的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评价依据)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的综合交通规划等为依据进行。

第五条(评价的基本要求)
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以及项目所在地周边主要交叉口的交通量规模及服务水平。

(二)把项目本身产生的交通总量分配到现有路网上,模拟产生的效果,定量分析土地利用及开发强度与交通量生成、吸引的关系。

(三)分析项目投入使用后周边道路及主要交叉口交通量的增长情况,服务水平等的变化。

(四)对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出让用地的规划设计要求)及建设规模进行总体评价。

第六条(评价内容)
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价的目的与目标;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
(三)评价对象描述;
(四)交通现状分析;
(五)项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预测分析;
(六)应对措施及规划控制要求;
(七)评价结论。

第七条(时限要求)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进行评价的时间可以不计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法定审批时限。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有效性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期一致。

第八条(评价资质)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交通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交通影响评价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九条(交通影响评价费用支出)
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费用由申报建设项目选址的单位负责;但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编制费用中支出:
(一)本市重大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前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估;
(二)对国有土地出让地块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条(签订合同)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建设项目选址申报单位在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时,应当与该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需要达到的要求、内容的质量标准、完成时间、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组织评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城市规划、交通等相关方面的专家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提出对该报告的评审意见,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规划设计要求”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对不符合要求报告的处理)
对交通影响评价单位提供的评价报告,经过评审,认为不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评价单位重新修正、完善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对未进行交通评价的处理)
对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实施)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