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新居民申领《浙江省居住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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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浙江省居住证办理流程对不少来杭的务工人员来说,办理居住证成了他们的头等大事儿。
可还是有不少小伙伴对于如何办理居住证是一头雾水。
居住证到底要怎么办?怎么样可以少跑腿?办了有什么用?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浙江省居住证办理流程,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居住证办理受理条件1、在居住地半年以上;2、有固定住所;3、有稳定工作;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5、已经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6、持有《婚育证明》,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7、无犯罪记录;浙江省居住证办理所需材料1、《浙江省居住证》申领表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浙江省临时居住证》)3、3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免冠照4、能证明在乐清连续居住满3年的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用工合同、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证明、连续3年的暂住证等。
5、《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3年的居住地址或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的变动记录;6、能证明“有固定住所”的相关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或用人单位分配、提供的长期居住房屋或依法租用廉租房或长期租住、借用拥有使用权房屋等材料,比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以上;7、能证明“有稳定工作”的相关材料,包括签订的劳动合同、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承包的土地等其他具有稳定工作的情形;8、能证明文化程度的学历证明;9、能证明已经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并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相关材料;10、能证明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由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审核后的盖章意见。
浙江省居住证办理时限、费用办理时限:十五日内,15天后去办理地点领取。
费用:首次申领免费。
换领或者补领的,按照规定缴纳证件工本费。
《浙江省居住证》办理须知

《浙江省居住证》办理须知关于《浙江省居住证》办理须知每年地方办理居住证要求都有所不一样的,下面由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浙江省居住证》办理须知,欢迎大家观看!申领我市《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一)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前在我市连续居住登记半年以上,如有中断,不得超过1个月,中断时间不计入居住时间;(二)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符合合法稳定就业人员需提供的材料:(一)身份证原件;(二)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提供其中一项即可):1、近期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社保参保证明。
有欠费情况需先行补缴,不计算异地转入。
由义乌市社保处开具证明或者在人社局网站上查询打印。
2、持有我市营业执照六个月以上证明以及六个月以上银行资金流水(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在册情况证明,营业主体的银行资金流水);3、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的,应提交已办理就业登记满六个月的劳动合同(各镇街劳保所、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4、签订并履行农业承包合同期限六个月以上证明;(经镇街认定或公证的承包合同)符合合法稳定住所人员需提供的材料:(一)身份证原件;(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提供其中一项即可):1、居住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2、居住在用人单位内部宿舍居住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员工及居住证明;3、居住政府保障性住房的证明;(义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地址:江滨北路218号904室)4、租赁房屋的.,提供村(居)、社区等部门核验的租房协议,以及镇街居住出租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镇街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与出租人签订的《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居住出租房屋管理责任书》;符合连续就读人员需提供的材料:(一)身份证原件;(二)连续就读证明材料:在我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提供由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不受前款规定限制: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的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3、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或其他人才(以最新发布的紧缺人才导向目录或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为依据);4、在我市投资开办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且累计纳税40万元以上的人员;属于我市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人员,除提供身份证原件外,还应当分别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提供学信网的学历证明(2002年之后毕业的,可到学信网上注册账号并查询、打印学历证明,如查询不到相关学历信息,则需提供学历认证报告;2002年之前毕业的,需提供学历认证报告;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浙江省居住证的办理通知

《浙江省居住证》的办理通知一、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居住证》1.在市区连续居住并持有《临时居住证》满3年(持有金华市区暂住证时间可计入在内);2.具有合法的固定住所;3.有合法稳定的生活来源;4.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等违法犯罪记录;5.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6.已在金华市区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7.居住地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流动人口属于市本级或居住地区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和引进的人才或政府有关部门引进的投资创业人员,可不受第1、2、3、6、7款规定限制,自愿申领《居住证》。
二、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以下待遇1.《临时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的所有待遇;2.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的,给予一次性的创业培训补助,并免费提供创业项目等服务;3.已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4.在市区连续居住并持有《居住证》满9年,所在家庭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临时生活援(救)助。
因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一定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5.其子女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可申请报考市区范围内的高中段学校;6.在市区连续居住并持有《居住证》满9年的,可申请转办常住居民户口;7.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可享受的待遇。
《浙江省居住证》申报材料(一)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张;(二)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8—49周岁育龄妇女);(四)居住地固定住所证明(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2、租凭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3、借住亲友房的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4、租凭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的一年以上租房协议或房屋租凭合同);(五)与居住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个私企业)及复印件或承包土地证明及复印件等;(六)居住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七)初中以上(含)文化程度学历证书(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八)金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发放申领条件及优惠待遇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发放和申领条件、有效期及所享受待遇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申领条件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本市县区居住三十日以上的非本市县区户籍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一)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2.有固定住所;3.有稳定工作;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5.已在本市区(县)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6.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7.无犯罪记录。
(二)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荣获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居住地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
三、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以下待遇:1.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知识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
在技术职称的评定、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根据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或随同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其随行的7周岁以下子女可与当地儿童一样享受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
4.其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享有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的免费政策。
5.已婚育龄夫妇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6.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7.可报考汽车驾照。
8.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海宁市居住证申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海宁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居住证制度改革海新居民和居住证领导小组[2008]1号海宁市居住证申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连杭经济区(农发区)、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盐官景区、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确保我市新居民居住证申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嘉兴市居住证申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海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居住证的功能、种类和使用期限㈠居住证的主要功能1、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身份证明;2、凭证可以享受居住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及办理个人相关事务;3、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㈡居住证的种类及使用期限居住证分《临时居住证》(暗红色)和《居住证》(绿色)两类,《居住证》按条件又分为普通人员类和专业人员类两种。
居住证主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从事职业、工作单位、携带子女情况、计划生育情况、签发日期、签发有效期限、签发机关、证件编号等内容。
居住证可使用五年,签发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并实行年检签证制度。
二、居住证申领对象及条件非本市户籍的居住人员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申领相应类别的居住证。
㈠临时居住证居住人员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申报居住登记,16周岁以下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
已满16周岁人员,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内申领《临时居住证》。
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等人员,可以不申领《临时居住证》。
㈡普通人员类居住证居住人员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自愿申领《普通人员类居住证》。
1、取得临时居住证(首次申领为暂住证)1年以上;2、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3、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4、已参加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并从申领之日或在本地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限,至少应可缴满15年;5、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等违法犯罪记录(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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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浙江居住证办理条件流动人口申领《浙江居住证》应满足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登记满六个月,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以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相片,并对照居住证申领条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浙江居住证办理条件,欢迎阅读参考。
浙江居住证办理条件办理条件浙江省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已经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相关介绍:杭州居住登记办理办理材料流动人口申领《浙江居住证》应满足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登记满六个月,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以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相片,并对照居住证申领条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的,须提供:在市区连续缴纳满1年以上(不含1月以上中断缴费或补缴)的社保凭证;根据不同就业类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满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2)满1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系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及相应年度报告和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证明;(2)满1年以上的《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3)满1年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明或证件;(4)满1年以上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或《杭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及《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二、符合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自购房权证;未取得上述权证的,须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无自购房而租赁他人合法房屋的,须提供:(1)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2)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3)《居住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4)属国有土地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杭州市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5)属集体土地的,提供街道、乡(镇)出具的《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排查表》;三、符合连续就读条件的,须提供:《普通中小学基本信息表》或《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连续就读证明》或《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学生连续就读证明》;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针对下列情形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属学龄前儿童的:父母双方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父母双方在市区连续缴纳满1年以上(不含1月以上中断缴费或补缴)的社保凭证;居住在出租房的,还须提供家庭在市区无自购房的承诺或证明;(2)201X年及之前已在杭州市区小学、初中就读的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父母亲双方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父母亲至少一方市区连续缴纳满1年以上(不含1月以上中断缴费或补缴)的社保凭证。
新居民所居住证办理

居住证介绍一、居住证的种类、有效期限及签注1、居住证分《浙江临时居住证》(暗红色)和《浙江居住证》(绿色)两类。
居住证主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租住房屋、劳动就业、预防保健、社会保障、随同的未满十六周岁人员、签发日期、签发有效期限、签发机关、证件编号等内容。
2、《浙江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三年,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所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为九年,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三年的最后一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所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逾期不办理签注的,居住证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领居住证。
证件有效期满,居住证持有人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换证。
3、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
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在瓯海区范围内有效。
二、居住证件功能1、作为持有人在瓯居住的凭证;2、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流动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3、凭证可以享受瓯海区委、区政府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
三、居住证的持证人享受的待遇(一)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免费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的培训。
在技术职称的评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享有与本地职工相同的参加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口,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根据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保留或随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3、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享受与本地居民相同的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区就业的,根据本人要求和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嘉政办发[2009]134号•【施行日期】2009.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09〕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新居民来禾务工、经商、创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的工作特点。
为适应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条例》的颁布确立了新居民事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适应了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需要,适应了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的需要,适应了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的需要,为我市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对推进我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切实把握《条例》实施工作的基本原则(一)突出以人为本。
树立人性化、便民化服务管理理念,对新居民要做到服务管理有机结合,以服务促进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充分体现对新居民的人文关怀,努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相处、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让新居民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
(二)坚持依法办事。
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在《条例》的基础上具体化,做到“规范、有序”,依法推进居住证制度改革和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全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走上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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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新居民申领《浙江省居住证》须知
1.申领的基本条件
在海宁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
(2)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毕业以上学历;
(3)有固定住所(包括购买或自建的拥有所有权的房屋、用人单位分配给流动人口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房屋,也包括租住、借用拥有使用权的房屋等情形);
(4)有稳定工作(是指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的情形);
(5)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6)已参加本地基本养老保险;
(7)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等违法犯罪记录(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海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待遇,其落户海宁的条件另行规定。
属于在海宁投资创业或当地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办法及可以享受的待遇另行规定。
2.审批程序
新居民事务部门接到申领人提交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相关证明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回执。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浙江省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浙江省居住证》由镇(街道、开发区)新居民事务所受理审核,市新居民事务局审批、签发。
3.相关管理
(1)取消居住证年检制度,自10月1日起停止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变更登记的要求来获悉。
(2)流动人口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注销并收缴其《浙江省居住证》,并按《条例》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浙江省居住证》被注销后,流动人口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3)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的颁发或者申领、换领以及变更
登记,不收取费用,也不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请携带以上条件的有关证明性材料(需加盖有关部门的公章),就近到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新居民事务所,或者到新居民事务局办证服务大厅(长埭路268号)前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