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制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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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书写规范和要求

法律文书的书写规范和要求

法律文书的书写规范和要求法律文书作为法律实施和司法审判的工具,其书写规范和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法律文书的书写规范和要求,以帮助读者提高书写水平和规范化意识。

一、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通常包括标题、正文、附件等几个部分。

1. 标题部分标题应简明扼要地概括文书的名称和性质。

一般包括文书类型、当事人名称以及文书发出时间等信息。

2. 正文部分正文部分是法律文书的核心,需要明确表达事实、理由和结论。

在书写正文时应注意以下要求:(1)语言简练明确,避免使用模糊词语和重复表达;(2)逻辑严密,切勿出现自相矛盾或无法理解的表述;(3)使用准确的法律术语,避免使用俗语和口语化的表达;(4)分段落、换行使用得体,在文理清晰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分行分段。

3. 附件部分附件通常包括相关证据材料、法律条文、法规等。

在附件的书写中,要注明附件名称、数量、起讫页码等信息,并按照正文的内容进行有序附列。

二、法律文书的书写要求法律文书的书写要求包括文字规范、页面要求、印章和签署要求等。

1. 文字规范(1)书写应规范、清晰、整洁。

使用统一的字体和字号,保证文字的清晰可读;(2)避免使用口语化的表达、连续用语和长句。

应使用简洁、明了的表达方式;(3)避免错别字、排版错误等拼写和语法错误;(4)使用正确的标点符号,使句子结构清晰,表意准确。

2. 页面要求(1)采用A4纸张标准,纸质应专业、整洁;(2)文书页面要求排版整齐、左右对称;(3)合理安排页边距和行距,以增加文书的可读性。

3. 印章和签署要求(1)法律文书通常需要加盖公章、个人签名或盖章。

盖章应清晰、完整,不得有涂抹、照片或印泥模糊的情况发生;(2)签名要求明确、规范,必须与个人身份一致,签署位置应明显。

三、法律文书的书写流程法律文书的书写流程对于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至关重要。

一般包括案件准备、草拟、审查、核对、定稿、签发和归档等环节。

1. 案件准备在文书编写前,要进行案件调查、审理、整理文书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和依据。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法律文书写作中的规范和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法律文书写作中的规范和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法律文书写作中的规范和要求在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中,法律文书的书写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文书作为传递法律意见和决策的工具,需要准确、规范、清晰地表达法律观点和要求。

本文将从格式、语言、用词等方面,介绍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法律文书写作中的规范和要求。

一、格式规范1. 纸张与页边距:根据具体要求,通常使用A4纸,页边距上下左右均保持2.5厘米。

2. 字体与字号:通常使用宋体或仿宋体,字号一般为小四(12号),标题可使用一号或二号黑体(通常为14或16号字体)。

3. 页眉与页脚:页眉中可以包括机关名称、文号、页码等信息,页脚可空白或填写日期。

4. 标题与序号:每个法律文书应有准确明确的标题,标题应居中且加粗,序号可根据具体需求进行编号。

二、语言要求1. 正式语言:法律文书是正式文件,应避免使用随意、口语化的措辞,要以正式、严肃的语言来表达观点。

2. 逻辑清晰:法律文书应该具备良好的逻辑结构,首先明确文书中包含的要素和观点,然后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组织。

3. 回避口语化表达:注意避免使用过于口语化的表达方式,如“挺好的”、“不错哦”等,应使用严谨、客观的表述方式。

4. 明确表达:在法律文书中,要使用准确、清晰的语言描述法律观点、说明要求,避免模棱两可或造成歧义。

三、用词规范1. 慎用高级词汇:法律文书中,应避免过多使用高级词汇或行话,以免影响读者理解。

2. 专业词汇准确运用:法律文书作为专业性较强的文件,应注意准确使用本领域的专业词汇,避免使用错误或不通顺的词汇。

3. 简练明了:用词要简练明了,避免过分冗长复杂的表达,使读者能够快速理解法律文书的主旨。

4. 避免主观判断:法律文书需要客观公正,避免主观判断或个人情感的影响,以确保表达的客观性。

总结: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法律文书写作中需遵循格式规范、语言要求和用词规范。

法律文书作为法律工作者传达法律意见和决策的工具,需要保持准确性、规范性和可读性。

只有通过规范的写作,才能更好地传递法律观点和要求,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法律文书的书写规范和要求

法律文书的书写规范和要求

法律文书的书写规范和要求在法律领域中,书写和撰写法律文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准确、规范和清晰的书写是确保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的关键。

本文将介绍法律文书的书写规范和要求,以帮助法律从业人员提高书写水平和避免常见的错误。

一、字体和字号在书写法律文书时,应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如宋体或仿宋。

字号通常应为小四号(12号),但对于标题和重要信息,可以使用稍大的字号来突出重点。

二、页边距和行距法律文书的页边距一般应为2.54厘米,以保证文件的整齐和方便装订。

行距通常应为1.5倍或双倍行距,以便于审阅和批注。

三、文本对齐和段落格式法律文书的文本应使用两端对齐,以保持整齐的外观。

在段落间应留出适当的间距,以增加可读性。

每一段的开头应空两个字符的缩进。

四、标点符号和拼写在法律文书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应符合规范,包括逗号、句号、分号、问号等。

拼写应准确无误,避免出现拼写错误对案件理解产生歧义的情况。

五、数字和数学符号在法律文书中,数字应书写为阿拉伯数字,而非汉字。

数学符号如加号、减号、乘号和除号等也应使用标准符号,以避免歧义和误解。

六、引用和注释当引用其他法律文件、法条或案例时,应使用正确的引用格式,如法律文件的出处和日期,法条的条款和款项号等。

对于长篇引用,可以使用引号或缩进的形式,以与其他文本区分开来。

注释应放在文末,以补充和解释文件中的特定内容。

七、文件标题和页眉页脚文件的标题应简明扼要地说明内容,可以使用加粗、居中或者稍大的字号来突出。

页眉应包含文件的标题,页脚应包含页码和日期,以便于文件的整理和查阅。

八、附件和编号对于较长的法律文书,可以使用附件来附加相关的信息和材料。

附件应在文末列出,并标明清晰的编号和标题。

九、校对和修改在完成法律文书后,应进行仔细的校对和修改。

检查文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文本是否流畅,用词是否准确,逻辑是否清晰等。

如果可能,可以请他人帮助校对,以避免遗漏错误和疏忽。

总结:法律文书的书写规范和要求是确保文件有效性和权威性的关键。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文书规范和格式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文书规范和格式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文书规范和格式要求法律文书是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撰写的重要文件。

为了保证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司法部制定了明确的规范和格式要求。

本文将对这些要求进行介绍,以帮助司法工作人员正确撰写法律文书。

一、标题和文号每份法律文书都必须有明确的标题和文号。

标题应简明扼要地概括该文书的内容,文号用于唯一标识文书的身份。

标题和文号应放置在文书的首部,以方便查阅和归档。

二、文书的构成法律文书一般由前言、正文和结尾三部分构成。

1. 前言部分:前言用来说明文书的目的和撰写背景。

一般情况下,前言应包括文书的名称、制作日期、起草人以及该文书的相关背景信息。

2. 正文部分:正文是法律文书的主体内容,要求条理清晰、内容准确。

根据具体文书的需要,可以包括事实描述、法律依据、处理意见和结果等。

正文部分要求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汇,以免产生歧义。

3. 结尾部分:结尾是整个文书的总结,常用于总结全文观点,强调其他需要的事项或指示行动。

在结尾部分,文书的起草人通常应签署自己的姓名和职务,以确保文书的可信性和责任。

三、格式要求1. 字体和字号:法律文书的字体要求统一使用宋体,字号为小四。

2. 行距和字距:行距一般为1.5倍,字距为标准设置。

3. 段落格式:每段落之间应有明显的间距,并且每段首行左缩进2个字。

4. 页面设置:页面设置要求为A4纸,上下左右边距均为2.5厘米。

5. 对齐方式:正文部分的对齐方式一般为两端对齐,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署名处可以采用居中对齐。

6. 页眉和页脚:法律文书的页眉一般包括文书名称和页码,页脚可以填写密级信息或备注内容。

四、其他要求除了上述的规范和格式要求之外,司法部还对法律文书的语言和表达方式提出一些要求。

1. 遵守法律条文:法律文书的撰写应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和要求,不得随意扩大、缩小解释或改变法律规定。

2. 简洁明了:法律文书应尽量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避免冗长和累赘的措辞,以便于读者理解和阅读。

法律文书撰写规范

法律文书撰写规范

法律文书撰写规范导言: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工具和法律适用的载体,其准确、规范的撰写对于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法律文书撰写规范为主题,从文书的格式要求、语言风格、逻辑结构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提高法律文书的撰写质量和规范性。

一、文书的格式要求1. 标题:文书的标题应简洁明了,能够准确反映文书的性质和内容,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汇。

2. 页眉页脚:文书应当在每一页的页眉中标注案件名称、文种名称和页码,页脚可以标注法院名称和时间等内容。

3. 字体和字号:文书的字体应为宋体,字号一般使用小四号,标题可以适当放大。

4. 段落缩进:段落的开头应有适当的缩进,以便于阅读和鉴别文书结构。

5. 行文顺序:文书中的各项内容应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例如,事实部分应该排在前面,法律条款应排在后面。

6. 页码连续:文书的页码应连续,不得重复或遗漏。

二、语言风格的规范1. 语言简明:法律文书应尽量使用简练、凝练的表达方式,避免使用冗长、复杂的句子和词汇。

2. 规范用语:在法律文书中应使用规范的法律术语和表达方式,严禁使用俚语、粗俗语言及不恰当的修辞手法。

3. 内容准确:文书的表述应准确、明确,避免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措辞,以免引发法律争议。

4. 语法规范:文书的语法应符合汉语的基本语法规则,避免使用长句、重叠、堆砌修饰成分等错误。

三、逻辑结构的合理性1. 分节论述:文书的各个部分应该分节进行论述,每一节的内容要围绕一个中心思想展开,避免重复、杂乱无章的表达。

2. 条理清晰:文书应当按照逻辑顺序组织,把握好“因果关系”,使得文书的结构清晰、连贯。

3. 文字排列:文书中的内容应该按照相应的条款、要点等进行排列,例如,先描写案件事实,再引用相应的法条,最后进行逻辑推理和判断。

4. 段落过渡:各个段落之间要有合理的过渡,使得文书的篇章结构合理,层次分明。

结语:总之,法律文书的撰写规范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规范的法律文书体例与格式

规范的法律文书体例与格式

规范的法律文书体例与格式
在撰写法律文书时,遵循规范的体例与格式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通
过规范的排版和文字表达,才能确保文书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面将从法律文书的标题、开头、正文、结尾等方面介绍规范的法律文
书体例与格式。

首先,法律文书的标题应当简洁明了,准确概括文书内容,一般为“XXX书”或“XXX通知”,不宜出现冗长的词语或繁杂的专业术语。

如《XXX合同书》、《XXX通知书》等。

其次,法律文书的开头应包括发文单位名称、文号、日期等信息。

发文单位名称需准确无误,文号需按照规定格式编写,日期一般采用“年月日”格式,例如:“XXX法院XXX号文,日期:年月日”。

接着,正文部分是法律文书的核心内容所在,应当围绕事件的经过、相关法律依据、解释说明等展开,层次清晰,逻辑严谨。

段落之间应
空行分隔,句与句之间使用标点符号分隔,语句通顺,表达准确。

此外,法律文书的结尾部分一般包括文书起草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签名、盖章等信息。

其中,签名需为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盖章
需与单位法定章相符合,确保文书的合法有效性。

总的来说,规范的法律文书体例与格式对于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权
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遵循规范的体例与格式要求,在文书的编写
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才能使文书内容更加准确且具有说服力。

希望
大家在日常工作中能够重视文书的规范化要求,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和效率。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法律文书是一种特殊的文书,其格式规范的书写对于保证法律文书的准确、明确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关于法律文书格式规范的介绍。

一、页眉页脚格式规范1. 页眉:页眉应包括文书的名称、编制或备案单位名称、页码和印刷日期。

其中,文书的名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2. 页脚:页脚内容一般包括打印日期、打印者名称、文书保存期限等。

其中,文书保存期限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二、文书标题格式规范1. 文书标题要求在文书开头居中书写,使用小三号黑体字。

标题应简明扼要地反映文书的内容,如“民事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等。

2. 标题下方要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文书的受案号。

受案号由编制或备案单位按照一定规则进行编码。

三、文书正文格式规范1. 行间距:文书正文应采用1.5倍行距,以便于阅读和修改。

2. 字体大小和样式:正文字体应采用宋体,字号一般为小四。

3. 行距:正文应采用2倍行距,以便于分段和标注。

4. 缩进:正文段落应首行缩进两个字符的位置。

5. 标点符号:应规范使用标点符号,如逗号、句号、分号、破折号等,以确保文句通顺、清晰。

6. 标题和正文的分隔:标题与正文之间应空两行。

7. 段落格式:正文中的不同段落应使用段落格式进行区分,以提高可读性和整体的规范感。

8. 行宽:使用A4纸进行打印时,行宽应控制在10-14个字之间,以便于读者阅读和批注。

四、文书附录格式规范1. 附录的书写位置:附录应排在正文之后,使用“附录”标题进行标注。

2. 附录的编号:附录的各项内容应进行编号,如“A、B、C…”或“1、2、3…”。

3. 附录的页码:附录应独立进行页码编制,一般使用罗马数字进行标注。

五、盖章格式规范1. 文书的最后应留有充足的空白区,确保文书内容与盖章区域之间有足够的距离。

2. 盖章的位置应符合规范,一般在文书的最后一页或者最后一个附录之后。

3. 盖章的章面应完整、清晰,不得模糊、重叠或覆盖文字。

法律文书的书写规范和要求

法律文书的书写规范和要求

法律文书的书写规范和要求法律文书作为司法实务中重要的文件形式,对于保证案件公正、明确权责、准确表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法律文书的效力和规范性,有必要对其书写格式和要求进行明确规定。

一、法律文书的基本格式要求1. 纸张规格和编页:一般应采用正式的法律文件纸张规格,如A4、B4等,字体大小宜在小四号以上。

每页原则上应编定页码,包括总页码和当前页码。

2. 标题和抬头:法律文书的每页右上角应标明文件种类名称,如判决书、调解书等,正文标题应居中书写,字体应醒目,例如使用加粗、居中或者下划线等方式以突出标题的重要性。

3. 文案结构:法律文书一般按照事实、理由、意见三部分进行组织。

在文案结构方面,应采用自上而下、从左向右的写作方式,确保内容的连贯性和逻辑性。

4. 段落分隔:文书应采用段落分隔的方式,即每一段起始处应留出一定的入行缩进,并在段落之间用一行空格进行分隔,以便于阅读和查看。

5. 标点符号和笔迹规范:文书中的标点符号应符合语法规范,使用正确的标点符号,并保持笔迹清晰、工整,避免出现涂抹或模糊的情况。

二、法律文书的具体要求1. 文案内容准确:法律文书必须准确无误地表达事实、法理和意见。

对于重要的事实和理由,应该详细、全面地叙述,并尽量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措辞。

2. 规范法律条文的引用:在法律文书中引用法律条文时,应注明引文的来源和准确的名称,并在正文中以引用方式出现,如用括号括起来,或者放在双引号内,并在文末注明相关参考文献。

3. 使用规范的语言:法律文书应使用规范、准确的语言,避免使用俗语、口语和不文明用语。

同时,应尽量使用简练的措辞,以确保文书的可读性和专业性。

4. 特殊格式的文书要求:有些特殊的法律文书,如诉状、答辩状、申诉书等,有其独特的格式要求。

在书写这些文书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要求进行。

三、法律文书的审查和修改在法律文书的书写过程中,应进行审查和修改,以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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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篇一:法律文书制作要求另行单独装订制卷训练手册二、案卷制作法律文书(一)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1、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其进行完善。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3)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要划去;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

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7)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8)文书中仅注明填写格式,使用文书时需要填写齐全的文书文号,如“X公()行移字[]第号”、“X公()检字[]第号”等,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具体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信”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处填写年度;“第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注明的“编号:”栏在印制文书时按先后顺序印制序号,办案人民警察不再填写。

(9)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

属外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

(10)文书中所称“年龄”和“出生日期”都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

“出生日期”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

(11)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12)文书中所称“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

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13)文书中所称“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14)填写法律依据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

上位法对有关事项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填写上位法。

(15)文书中的“案由”,是指行政案件的类别,如盗窃、赌博等。

(16)文书中注明签名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以盖公章;文书中注明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的地方要加盖有关公安机关的印章。

(17)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内容可供选择,在使用中要将不用的部分划去。

(18)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当在相应的空白处写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19)附卷的文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具体日期。

(20)有存根的文书在制作文书时要同时填写存根,存根在文书使用后应当集中保管。

文书存根中“办案单位”栏填写具体承办该案件的单位的名称。

“承办人”、“批准人”、“填发人”栏,分别填写该文书的承办人、批准人、填发人的姓名。

“填发日期”栏填写制作该文书的年月日。

(21)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内容的记录以问答的形式进行。

记录时,每段应当以“问”、“答”为句首开始,回答的内容以第一人称“我”记录。

(22)各种清单中“编号”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按物品(文件)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

“名称”栏填写物品(文件)的名称。

“规格”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和型号。

“特征”栏填写物品的颜色、新旧等特点。

各种清单填写物品内容的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角线划掉。

(23)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在使用时,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上述文书(不含当场处罚决定书)中的“承办人”栏由承办人签名。

(24)扣押物品清单和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中“发还情况”一栏应当注明是否发还并由接收人签名、注明日期。

(二)具体要求(25)受案登记表(式样一)是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案件时所使用的文书。

“案件来源”,是指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送等。

“报案时间”栏填写报案的年、月、日、时、分。

“报案方式”栏填写口头报案、书面报案、电话报案等。

“报案人”包括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

报案人一人以上的,可加附页。

“简要案情”栏填写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发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后果和现状,有被侵害人的,要表明被侵害人、受害情况、损失物品及其数量、特征等要素。

违法嫌疑人是单位的,要填写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受案意见”是行政案件的承办人根据案情,在初步确定案件性质、管辖权限和可否追究行政责任等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

“受案审批”是办案部门负责人对行政案件承办人所提意见进行审核。

受案登记表由接报单位盖章。

(26)移送案件通知书(式样二)是公安机关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文书。

移送案件通知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移送单位名称,以下内容依次填写移送案件的受案时间、案由、法律依据、移送案卷材料的页数以及其他文书和证据。

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抬头横线处填写移送单位名称,以下内容依次填写接受移送时间、移送案件通知书文号、案由、移送案卷材料的页数及其他文书和证据。

(27)传唤证(式样三)是公安机关对需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时所使用的文书。

该文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传唤人的姓名,以下依次填写传唤理由、传唤的法律依据、指定时间和地点。

(28)询问笔录(式样四)是办案人民警察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记载询问经过时所使用的文书。

在记录违法事实时,要全面、准确地记录违法的经过和事实,着重记录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以及证据。

在违法过程中有共同违法嫌疑人的,还应当记明共同违法嫌疑人的情况,以及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

(29)检查证(式样五)是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所持的文书。

检查证应当与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同时使用。

检查证应当依次填写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人和检查对象。

“被检查人确认签名”,是指被检查人签名确认该检查证已向其出示。

存根中的“检查对象”栏应当填写被检查的场所的名称。

“检查原因”栏填写检查的理由和目的。

(30)勘验/检查笔录(式样六)适用于办案人民警察进行现场勘验或者检查制作的笔录。

“勘验地点”,是指现场勘验的具体地点;“检查对象”要填写被检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或者被检查的物品、场所的名称。

勘验“过程及结果”应当写明案情、现场概况及现场勘验情况;检查“过程及结果”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现场勘验中发现和提取物证的情况,要根据物证的不同特点,分别写明物品的名称、品质、重量、尺寸、体积、标识等。

照相、录像的内容和数量、绘图的种类和数量等情况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31)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式样九)在公安机关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使用。

“告知内容”第一栏部分属于必填内容,填写时应当将对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明确写明,但不要求写明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告知内容”第二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部分仅在公安机关拟作出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时填写。

违法嫌疑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告知人应当如实记录。

违法嫌疑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将该书面材料附上并在告知笔录上注明。

(32)举行听证通知书(式样十一)是公安机关通知听证申请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听证所使用的文书。

该通知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通知人的姓名,以下内容依次填写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案由。

(33)听证笔录(式样十二)是在举行听证会中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

“听证内容记录”栏前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本案办案人民警察”栏填写上述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违法嫌疑人是个人的,“违法嫌疑人”栏应当填写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和工作单位;违法嫌疑人是单位的,“违法嫌疑人”栏应当填写名称和地址,并在“法定代表人”栏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违法嫌疑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在“委托代理人”栏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栏填写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和工作单位,并注明是何种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人有代理人的,在“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栏填写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3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十三)是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时所使用的文书。

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制作式决定书或者填充式决定书。

制作式决定书和填充式决定书均可以适用于“一案多人”、“一人多案”的情况,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是否适用。

使用制作式决定书时,应当按照文书要求在正文中载明有关内容,其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包括没收、收缴、追缴以及相应的发还情况;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包括强制戒毒和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

被处罚人同时被决定强制戒毒或者收容教育的,制作式文书中应当写明强制戒毒和收容教育的依据、期限和执行单位的名称和地点,不需再另行制作强制戒毒或者收容教育决定书;被处罚人的救济途径应当写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以及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使用填充式决定书时,被处罚人是自然人的,“被处罚人”栏应当填写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现住址和工作单位;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部分,填写时应当准确、简明、扼要。

“以上事实有”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证据部分,填写时应当填写证据的具体名称,但是为保护证人,证人证言可以不写证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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