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常见法律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在农村,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对于保障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农村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村法律问题及其解答。
一、土地相关法律问题问:我家承包的土地可以私自流转给别人吗?答:不可以私自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并且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问:邻居在我家承包地边上建房,占了一点地,我该怎么办?答:这种情况您有权要求邻居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
您可以先与邻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反映,请求他们出面调解。
如果调解无果,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政府要征收我家的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答: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具体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问题问:我想离婚,但是对方不同意,我该怎么办?答: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对方存在家庭暴力、重婚、赌博等恶习的证据。
问:结婚时给的彩礼,离婚时能要回来吗?答: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但是,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一般不予返还。
问:我老公在外面有了小三,我能要求他赔偿吗?答:如果您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您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问:别人借了我的钱,没有写借条,能要回来吗?答:没有借条也有可能要回来,但需要您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原则
l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国家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有 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2020/11/6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讲课提纲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三、相邻权和地役权纠纷
二、宅基地相关法律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相邻权纠纷 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宅基地使用权 的法律特征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l (1)没有宅基地。凡无宅基地的、居住拥挤确需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因 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 地的公民,均可向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批划宅基地。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案例解读
l 2003年1月2日,叶某因为建房需要,和俞某签订了一份土 地承包权转让协议,由俞某将承包的0.8亩土地转让给叶某 ,同时叶某支付转让金15000余元。随后,叶某就在土地 上准备盖房,却因为没有办好建房审批手续无法建房。下 半年,该土地被国家征用,叶某领取了789元青苗补偿费 ,其他土地补偿费由村组织按规定进行了发放。面对巨大 的损失,叶某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土地承包转让协议无效, 要求俞某返还土地转让金。而俞某认为该转让协议征得村 组织的同意,应该是有效的。因为没有办妥建房审批手续 ,致使建房不成而被国家征用,那是叶某自己的事,责任 要其自己承担。
农民法律知识点

农民法律知识点在现代法制社会中,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对每一个公民都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由于农民长期以来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相对较低,他们对法律的了解往往比较欠缺。
因此,本文将介绍一些农民常见的法律知识点,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土地承包法土地是农民生产的基本要素,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进行了规范。
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可以通过使用权、经营权、受益权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权,确保农民有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并享有相应的承包权益。
2.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
农民作为劳动者,也享有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权益保护。
农民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条款,并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
3. 婚姻法和家庭法婚姻法和家庭法是保障家庭关系稳定和家庭成员权益的法律。
在婚姻和家庭问题上,农民也应了解相关法律。
例如,农民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合法维护自己的婚姻权益;在家庭财产共有、抚养子女、离婚等问题上,农民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4. 劳动保护法和社会保险法农民作为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的权益。
劳动保护法规定了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资支付等内容,农民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应主动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5.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在与他人产生纠纷时,农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农民应了解诉讼程序和途径,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仲裁法是一种快捷、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纠纷仲裁领域,农民可以选择仲裁解决方式,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6. 环境保护法和农村土地执法环境保护法是保护环境的法律。
农民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爱护环境、节约资源。
农村土地执法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
《农村常见纠纷与处理法律实务》读书笔记模板

1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有哪些情形? 2如果只办婚礼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婚姻有效力吗? 3重婚的含义以及重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强制干涉他人婚姻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5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6如果男女订婚以后一方退婚,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7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有哪些? 8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有什么法律依据? 9在什么情况下,军人的配偶可提出离婚请求?
农村常见纠纷与处理法律实务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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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干部
案例
实务
行为
纠纷
土地
纠纷
农村
社会 纠纷
关系
处理
农村
含义
法律责任
法律
争议
事故
内容摘要
本套丛书定位于基层农村干部,针对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治安管理、廉政建设、农民纠纷及农村社会 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对干部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提供了解决办法。全书分为《农村干 部党风廉政建设实务》《农村干部素质修养与领导实务》《农村干部以法治村管理实务》《农村纠纷与处理法律 实务》和《农村常用法律与维权实务》五个分册,囊括了农村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对于农村领导干部加强和创 新农村社会治理,依靠法治来统筹农村社会力量、平衡农村社会利益、调节农村社会关系、规范农村社会行为, 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与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劳动关系的建立是怎样界定的? 2劳动合同的含义、形式及其订立意义是什么? 3怎样确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 4用人单位能否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其程序是怎样的? 5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应如何解决? 6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应当如何处理? 7我国法律对于加班加点有什么规定? 8如果企业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怎样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9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或有其他违反有关工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浅析我国农村常见土地法律问题

浅析我国农村常见土地法律问题摘要:目前我国农村比较常见的土地法律问题有土地征收与失地农民的补偿及出路问题、土地产权规范流转问题、“现代地主买地”问题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成效直接关系农民的基本法律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征收;流转;法律问题一、农村土地征收问题(1)征收的利益基点问题农村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的焦点之一就是“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
政府不一定每件事都是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征收行为只有合法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从而深得民心。
征收要过民意关,意味着征收主体不能用行政强权绑架民意,不能让农民“被代表”。
在如何看待“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问题上,不能把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一律说成是“眼前利益”,也不能把地方利益就想当然的说成是“长远利益”,毕竟被征地农民也有长远利益,难道他们的生计不是长远利益吗?那些人为割裂“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利益集团有廉价讹诈农民或者买断被征地农民前途的嫌疑,拆迁单位不能打着“长远利益”的旗号就对被征地农民不补偿或者少补偿。
(2)如何评价征地过程中农民“被上楼”问题农民被征地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被上楼”,他们完全可以另外获得一块农地或者荒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并继续维系传统的生活方式,并不一定非要被“赶上楼”。
纵观种种“被上楼”现象,其背后往往都暗藏着一块巨大的产业链:1.开发商容易和不法官员勾结,易导致权力寻租,加剧腐败问题。
2.“被上楼”作为“城市化”的畸形发展方式之一,有“政绩工程”的嫌疑,而且此类政绩收效很快。
3.“被上楼”的同时,农民宅基地产权被无形剥夺,大量灰色收入流入地方土地财政的小金库中。
这条灰色产业链如果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将会助长违背农民意愿的“被上楼”现象蔓延,从而使灰色财政愈演愈烈。
(3)失地农民的补偿以及出路问题巨额的征地补偿为一些村集体及村民个人带来一夜暴富的“契机”,补偿利益的分配失衡可能为农村的社会稳定带来变数。
此外,即使被征地农民真的“一夜暴富”,但他们往往由于得不到科学引导而盲目投资或消费,很可能由“一夜暴富”走向“一夜破产”,我们鼓励“造血式”补偿,从而改变一次性巨额补偿的弊端,增强被征地农民自力更生的能力,千万不要让金钱一次性买断农民出路。
农村常见纠纷解决100例

农村常见纠纷解决100例农村征地纠纷经典案例[案情」原告:徐xx。
原告:王xx(徐xx长子)。
被告: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沟东村委会)。
原告徐xx是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7组农民,于1985年2月与灌云东辛农场职工王比学结婚。
婚后生两子,长子王xx(1985年12月生),次子王二宝(1989年6月生)。
徐xx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
1990年灌南县统一调整土地时,被告沟东村委会分给两原告责任田1.52亩,王二宝因属计划外生育未分地。
1992年8月17日,江苏汤沟酒厂扩建,征用被告418.16亩土地,两原告的责任田也在征用范围内。
被告在将土地补偿费分发给各农户时,以原告徐xx的丈夫属农村户口,原告应在其丈夫处分地为理由,仅发给两原告青苗补偿费388.80元,不发给两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10181.60元,且没有安排徐xx就业,造成原告母子生活确实困难。
后徐xx多次找沟东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未果。
为此,原告徐xx、王xx于1992年10月29日向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江苏汤沟酒厂扩建,征用我母子两口土地1.52亩,土地补偿费等被被告非法截留,要求被告给付。
被告辩称:原告丈夫是农村户口,按县委有关文件规定,原告应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分责任田,因而土地补偿费不应发给原告。
「审判」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并在被告处分得责任田,现被告以原告徐xx丈夫也是农村户口为理由,确定两原告不应在本村分责任田,无法律依据。
被告将土地补偿费均分到农户,唯截留了两原告的土地补偿费,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两原告土地被征用后,没有被安排就业,生活确实困难,应得到作为其生活补助的土地补偿费,被告应如数发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灌南县人民法院于1993年10月26日作出判决:被告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徐xx、王xx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0181.60元。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pptx

02
农村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1 2
离婚程序
离婚应当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不能就 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调解或诉讼离婚。
财产分割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应当平均分割。婚 前个人财产和债务由各自承担。
3
子女抚养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协商或诉讼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
发包方与承包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变更、流转和收回等 方面产生的纠纷。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纠纷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因出资、收益分配、股权转让、民主 管理等方面产生的纠纷。
农产品质量纠纷
因农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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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纠纷
01
涉农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因贷款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
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抵押物处置纠纷
02
在涉农金融信贷中,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涉农金融机构处置
抵押物时产生的纠纷。
担保合同纠纷
03
担保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担保责任,涉农金融机构与担保人
之间产生的纠纷。
其他涉农法律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分家协议
分家协议应当明确析产的范围、方 式、时间等事项,并由全体家庭成 员签字确认。
03
农村邻里纠纷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总结词
这类纠纷主要发生在相邻用水和排水方面,如上游拦截下游 水源、排水不畅等。
详细描述
在农村,水资源相对较为紧缺,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比较常 见。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协商达成合理的用水和排水协 议,确保相邻方能够正常用水和排水。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 致,可以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农村法制宣传材料

农村法制宣传材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各种原因,法制观念相对薄弱,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有待提高。
为了增强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特编写此法制宣传材料。
一、农村常见法律问题1、土地承包与流转土地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
在土地承包和流转过程中,容易出现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等问题。
例如,有些农户在流转土地时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婚姻家庭农村的婚姻家庭问题也较为突出。
比如,家庭暴力、赡养老人、离婚财产分割等。
一些人对婚姻法律规定不了解,导致在处理婚姻问题时出现违法行为。
3、民间借贷在农村,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较为常见。
但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很多借贷没有书面凭证,利息约定不明确,容易引发债务纠纷。
4、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村居民在购买农资、生活用品等商品时,有时会遇到假冒伪劣产品,但由于不知道如何维权,往往只能自认倒霉。
二、相关法律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典涵盖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个方面,与农村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例如,在婚姻家庭方面,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规定了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原则;在物权方面,保障了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等作出了规定。
农民朋友了解这部法律,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避免在土地征收、流转等过程中受到侵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村居民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权利。
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依据这部法律要求赔偿。
三、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增强法律意识平时要多关注法律知识,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渠道了解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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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常见法律发布时间:2011年4月11日10:34 来源: 点击量: 1816 次【字体显示:大中小】【纠错】一、宅基地1、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由此看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况下只能为农村村民。
农村村民专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城镇居民,则一般是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
当然也可能存在特殊的情况,例如有些地方,如果经过村民大会同意以及经相关政府部门的严格批准后,某些特殊的、非本村村民的其他人也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
根据国家法律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下列人员通常可以在按照国家法定的批准条件后可以获得宅基地建房: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二是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三是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四是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2、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几处宅基地?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项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一处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户所拥有的宅基地是一块整地,而不是分布于村集体土地不同地方的两处土地。
如果分布于不同的两处土地,则成了两处地了,显然这是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
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主体是指农村村民的"一户"。
是否为一户,应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本来判断,即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该一户当然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了。
当然,如果子女已长大成人并已成家,如在分户后不够居住则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
3、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应当遵循什么程序?答: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通常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用地手续:..一、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先向所在地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二、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讨论,在表决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或者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三、政府办理批准手续:占用原有宅基地、村空闲地等非耕地的一般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按村镇规划定点划线,准许施工。
五、房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用地要求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4、农村村民在将房屋出租、出卖后,还可否再申请宅基地?答:村民在将房屋出租、出卖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租住房或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这是因为,如果村民将房屋出租了,一方面,表明出租的村民肯定有房屋居住,出租房屋后,出租的村民不用考虑自身住房的问题;另一方面,出租人将宅基地上房屋出租而获取利益,如果再允许他申请宅基地,这变相的侵害了村集体的公共利益。
故农民将自己的房屋出租后是不允许再申请宅基地的。
5、对非法买卖宅基地的人员如何处罚?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宅基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一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买卖宅基地的人员的所得;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买卖宅基地的人员并处罚款;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合法财产"。
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行,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
其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
而根据各省市的法规规定,村民以户拥有宅基地的面积是有限制的,如果超过本省市规定的标准,一般应当归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据此,农村宅基地不是遗产,故从法律上讲是不可以继承的。
7、转让、购买、继承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能否确定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答:转让、购买、继承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能否确定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4月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四十九条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时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同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4月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上述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答:村民之间相互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所以,村民之间在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
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一方面容易引发纠纷,另一方面,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非本村村民购买房屋的时候,由于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限制,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时很可能不能获得支持。
9、购买农村房屋应当注意哪些事项?答:购买农村房屋,必须要注意两点:(1)不要私自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书。
宅基地使用证书是当地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布的。
在购买农村房屋时,要向当地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新的宅基地使用证书。
(2)如果打算在购买农村房屋以后进行翻建,只能在原建筑宅基地占地面积围翻建,不能扩建到附近耕地面积围。
如果扩建需要占用耕地、田地面积,则需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如果未经审批就增加占地面积,则增加的部分是非法建筑。
二、征地、安置、补偿11、在征地报批前需要经过哪些前期程序?答:(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手续依法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2)征地调查并确认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补偿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12、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如何计算?答: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
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于一般建设的,其土地补偿费具体标准是:(1)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
至于具体为多少倍,由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法定的围根据当地情况予以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2)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对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予以确定。
13、土地征收后安置补助费如何计算?答: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是:(1)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至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1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如何计算?答: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物的拆迁费用和恢复费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费用或砍伐费用等费用的综合。
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相应地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所以,对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
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15、青苗补偿费如何计算?答: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收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也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因此,各地的补偿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补偿多少,应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