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夹层资本(基金)研究:主要法律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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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夹层融资

房地产夹层融资

房地产夹层融资法律问题研究作者:曾旭辉时间:2008年3月内容摘要近几年,我国房地产业高速发展,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需求迫切,但在宏观调控政策的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却进一步变窄。

经济利益的驱使和政策环境的变化,促使房地产企业寻求新的融资方式。

夹层融资作为一种介于股权和债权之间的融资方式,进入了房地产企业的视野。

由于房地产夹层融资兼具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双重特性的独特优势,在我国房地产融资市场上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鉴于这一融资模式比较新颖,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此问题并没有专门的规定,但相关的法律又似乎能够支撑其运行。

基于此,本文力图从中国现行法律框架出发,来探讨我国房地产夹层融资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本文首先探讨了房地产夹层融资的概念,分析了两种典型的房地产夹层融资模式的法律结构,并通过考察房地产夹层融资在美国的起源和发展状况,探究房地产夹层融资产生和发展的推动因素;其次梳理了我国近年来的房地产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和与房地产夹层融资相关的法律规范,勾勒出当前我国房地产夹层融资的法制环境;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分析了一个典型案例之后,讨论了房地产夹层融资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运行将会面临的法律问题,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并借鉴美国房地产夹层融资的运作经验,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

本章的最后提出了完善与房地产夹层融资相关的法律的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夹层融资夹层贷款优先股AbstractRecent years have seen a great increase in the real estate market, accordingly,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are eager for capital, but the way to real estate financing became narrow because of macroeconomic control policy. The demand on money made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tries hard to find a new resolution to suffice their capital requirement. As a source between the equity ownership and the overriding primary debt,mezzanine financing is a possible solution.In real estate, since mezzanine financing which is junior to mortgage loan but senior to the equity investor has some advantages of both debt financing and equity financing, this financing tool will be popular in the real estate capital market in China. It is such a new type of real estate financing technique for China capital marker that the law of china has not special rules for this financing technique, but relative laws of china seemly permit the process of this financing deal.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legal issues of mezzanine financing based on the law system of China. Section I of this article discussed the concept of mezzanine financing and analyzed the legal structure of the two types of mezzanine financing model, this part also stated the origin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ezzanine financing in US, and discovered the reason why real estate mezzanine financing growing so rapid in recent years. In section II, I reviewed the real estate financing regulation policy in five years and discussed the relative rules of law in China, then introduced the legal background of real estate mezzanine financing in China. The third part is the key section of this paper, after analyzed a typical mezzanine financing case, Idiscussed the legal problem of mezzanine financing which may appear if mezzanine financing be practiced in China, based on the rules and laws of china, I put up some resolution to these problems with the reference of the experience of US mezzanine financing practice. At the last part of this section, I brought some suggestion on how to perfect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which are relative to real estate mezzanine financing in China.Key words:Real estate Mezzanine Financing Mezzanine Loans Preferred Equity引言夹层融资作为一种介于股权和债权之间的融资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在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状况下,房地产企业对夹层融资有较大的需求,房地产夹层融资在我国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夹层融资的信用风险分析与控制

夹层融资的信用风险分析与控制

夹层融资的信用风险分析与控制夹层融资是指企业在融资渠道中介层的位置,既不是最优先的融资渠道,也不是最次要的融资渠道,而是夹在中间的融资渠道。

夹层融资是一种介于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之间的融资方式,其主要特点是具有一定的杠杆效应和风险分担特征。

夹层融资的信用风险是指在夹层融资中,中介层融资的机构或人士面临的信用违约风险。

本文将从夹层融资的背景和特点出发,对夹层融资的信用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如何有效控制夹层融资的信用风险。

一、夹层融资的背景和特点夹层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融资。

夹层融资的主要特点是灵活性大,融资成本低,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信用风险。

夹层融资通常由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

在夹层融资中,融资机构与借款企业之间形成了分层融资的关系,中介层融资的机构或人士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夹层融资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融资机构可能存在信用违约风险;二是借款企业可能存在信用违约风险。

由于夹层融资的双方都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来降低信用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二、夹层融资的信用风险分析1. 夹层融资中融资机构的信用风险夹层融资中的融资机构通常是银行、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夹层融资的融资机构通常需要承担较高的财务杠杆,一旦市场环境恶化,其偿债能力和经营风险会大幅提升,从而增加其违约风险。

夹层融资的融资机构还面临着流动性风险,一旦市场上出现流动性风险,将导致融资机构的偿债能力受到极大挑战,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

2. 夹层融资中借款企业的信用风险夹层融资中的借款企业通常是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企业,其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盈利能力不足、现金流状况差、企业管理水平不足、经营扩张不当等。

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借款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可能会受到较大影响,从而导致其信用风险不断积累。

夹层融资在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应用分析

夹层融资在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应用分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 律 环 境 不 完 善 。 对 于 夹 层 融 资 2法 这样 结构灵活 、 非标 准 化 的金 融 产 品, 要 需

自上 世 纪 7 0年 代 末 以 来 ,夹 层 融 资 方 式越 发 受到 西方 发达 国家资 本 市场 的 青 睐 。在 美 国 , 层 融 资 是 伴 随 着 房 地 产 夹 商 业抵 押 贷 款 、 产 证 券 化 等 金 融 工 具 的 资 演 化 而 萌 生 发 展 的 。西 方 国家 一般 会 设 立
继 20 0 7年 l 0月首 次发债 遇 阻之 后 , 碧桂 园再次 尝试 融资。美林证券( 新加坡) 司) 公
担 任 此 次 可 转 债 发 行 的 主承 销 商 。此 次 融 资 是 碧 桂 园上 市 后 第 二 次试 图发 债 。 0 7 20
年 1 0月 2 日, 桂 园 曾 宣 布 向 海 外 发 行 9 碧
问题。
场 。美 国 比 较 常 见 的 夹 层 融 资 形 式 有 含 转 股 权 的次 级 债 、可 转 债 和 可 赎 回 优 先 股 。 夹层 融 资产 品在 欧美 发达 市场 上 具有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和 较 低 的 波 动 性 , 险 、 益 风 收 特征 对机构投 资者具 有很 强的吸 引力 , 保

资金 实力( 自有 资金或 募 集资 金 能力) , 外
还 具 备 较 为 完 善 的 风 险 控 制 体 制 。在 我 国 经济环 境下 , 为暂 时没有产 业基 金法 出 因 台 ,基 金 市 场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都 不 完 善 , 所 以 采 取 直 接 设 立 夹 层 投 资 基 金 进 行 房 地
的融资过 程不 同, 夹层基 金一般 先进行 资 金募 集 , 后拿着 资金寻 找收 益与风 险与 然

夹层基金未来10年将“大有作为”

夹层基金未来10年将“大有作为”

夹层基金未来10年将“大有作为”随着我国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使得企业融资需求呈现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由此市场融资渠道开始多层次发展,可以运用的投资工具也越来越多元化。

这其中,夹层投资(Mezzanine Investment)作为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尤其是私募股权资本市场上常用的一种投资形式,日益受到关注。

与之相应的,相关夹层基金(Mezzanine Fund)的发展,也就迎来了难得的机遇。

我国夹层基金发展历经三个阶段自从2005年中国市场出现了首支规范的夹层融资基金。

经过短时间的发展,中国夹层基金从无到有,已经逐步形成了多种投资领域、运作手法多元化的投资特点。

中国的夹层基金目前主要包括外资投资机构运作的专业夹层基金、全球性投资银行参与的夹层资本、国内银行参与的夹层资本以及国内专业机构运作的夹层投资或类夹层基金。

而从整体来看,目前在中国市场上活跃的夹层基金趋于“低风险、高收益”的水平。

纵观中国夹层基金市场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国内夹层基金操作模式探索阶段。

2005年之前,国内的夹层基金,除了针对亚洲与中国市场的境外夹层基金之外,其他的都是以类夹层基金模式为主的信托,该类信托曾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大量应用。

而2005年,则被誉为“中国夹层资本元年”。

因为,就在这一年,中国首支完全意义上的夹层融资基金——汇发基金一期正式成立;而在同年年底,联华信托公司发行准房地产信托基金“联信·宝利”7号,则为国内房地产的首例夹层融资在信托领域运用。

2006 年,境外私募基金PAG以1.23亿美元收购“好孩子”67.5%的控股股权,这被称为“中国杠杆并购第一案”,在此之后,当年陆续出现了华平投资杠杆收购国内最大的黄原胶生产企业山东中轩等案例。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国内杠杆融资案例的出现为夹层资本在杠杆收购领域大施拳脚提供了基础。

第二阶段:国内夹层基金操作模式发展阶段。

从2007年开始,我国夹层基金投资案例数量显著增长,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市场内夹层基金发生了9起投资案例,涉及总额达8.43亿美元,占全年投资总额的6.6%。

我国房地产企业夹层融资及案例

我国房地产企业夹层融资及案例

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创新—— 夹层融资一、关于夹层融资(一)夹层融资的概念夹层融资(Mezzanine Financing)是一种介于优先债务和股本之间的融资方式,指企业或项目通过夹层资本的形式融通资金的过程。

之所以称为夹层,从资金费用角度看,夹层融资的融资费用低于股权融资,如可以采取债权的固定利率方式,对股权人体现出债权的优点;从权益角度看,夹层融资的权益低于优先债权,所以对于优先债权人来讲,可以体现出股权的优点。

这样,在传统股权、债券的二元结构中增加了一层。

夹层融资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融资方式,作为股本与债务之间的缓冲,使得资金效率得以提高。

夹层融资模式大致分成四种。

第一种是股权回购式,就是募集资金投到房地产公司股权中,然后再回购,这是比较低级的。

第二种是房地产公司一方面贷款,另一方面将部分股权和股权受益权给信托公司,就是“贷款+信托公司+股权质押”模式。

第三种是贷款加认股期权,到期贷款作为优先债券偿还。

第四种模式是多层创新。

(二)夹层融资的风险和回报夹层融资的回报通常从以下一个或几个来源中获取:1.现金票息,通常是一种高于相关银行间利率的浮动利率;2.还款溢价;3.股权激励,这像一种认股权证,持有人可以通过股权出售或发行时行使这种权证进行兑现。

夹层融资的利率水平一般在10%~15%,投资者的目标回报率是20%~30%。

它的回报率低于私有股权,高于优先债务;它的风险低于股权融资,高于优先债务。

一般来说,夹层利率越低,权益认购权就越多。

(三)夹层融资的形式夹层融资通常采取夹层债、优先股或两者结合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次级贷款、或采用可转换票据的形式。

在夹层债中,投资人将资金借给借款者的母公司或是某个拥有借款者股份的其他高级别实体(以下简称“夹层借款者”)夹层借款者将其对实际借款者的股份权益抵押给夹层投资人,与此同时,夹层借款者的母公司将其所有的无限责任合伙人股份权益也抵押给夹层投资人。

这样,抵押权益将包括借款者的收入分配权,从而保证在清偿违约时,夹层投资人可以优先于股权人得到清偿,用结构性的方式使夹层投资人权益位于普通股权之上、债券之下。

夹层融资及中国应用问题探析

夹层融资及中国应用问题探析
发 , 为夹 层 资本 ; 夹层 资 本 的需 求 方 , 称 从 即融资 者
f o vrbeD b) 可 赎 回优 先 股 (e em beP e Cne i et t l 和 R d e a l r— fr dE ut) e e q i 。因此 , y 夹层资 本 的收益也 介 于优先 债
夹 层 融 资 ( za ieFn n ig 是 一 种 介 于优 Meznn ia cn ) 先债务 和股 本之 间 的融 资方 式 ,指企业 或项 目通 过
夹层 资本 的形式 融通 资金 的过 程 。它包 括两 个层 面 的含 义 :从 夹层 资本 的提 供方 ,即投 资者 的角度 出


夹层 融 资的含 义, 而有 机 会通 过 资本 升值 i p t nR g s等 c i h 从 获利 。最常 见 的夹层融 资形 式包 括 含转股 权 的次级 债 (u odn t e twt r ns 、 呵 转 换 债 S b ria d D b i War t) e h a
维普资讯
【 金融改革 】
夹层 融 资及 中 国应 用 问题探 析
王 性 玉 , 存 保 车
( 南大学, 南 开 封 4 5 0 ) 河 河 7 0 4
摘要 : 传统 融资 方式 包括 股权 融 资和债权 融资 , 着金 融理 论 和 实践 的发展 , 随 现代 融 资方 式 已不 仅仅 局限 于此 。最近兴起 的 资产证券 化 、 融租 赁 、 管 等等都 是对 融资 方式的创 新 。本 文在介 金 托 绍 夹层 融 资( eznn ia cn ) 基础 上分 析 了该 融 资 方式 在 中国 实施 的可 行性 , M za ieFn n ig 的 并提 出我
国这 方 面 实 践 急 需 解 决 的 问题 。

夹层基金

夹层基金

夹层基金概述及投资模式股权投资部2016年1月目录1 夹层基金概述2 夹层基金LP分析3 夹层基金在中国的发展4 中国夹层基金投资市场法律政策环境5 夹层基金的投资领域6 夹层基金投资模式7 研究结论及趋势判断中国企业上市融资方式1随着我国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使得企业融资需求呈现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由此市场融资渠道开始多层次发展,可以运用的投资工具也越来越多元化。

这其中,夹层投资作为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尤其是私募股权资本市场上常用的一种投资形式,以及与之相应的夹层基金日益受到关注。

⏹1.1“夹层”的相关概念⏹1.2夹层基金的基本结构1.1“夹层”的相关概念“夹层”这两个字概念最初是产生于华尔街。

那时“夹层”的概念是在垃圾债券与投资级债券之间的一个债券等级,之后,逐渐的演变到了公司财务中,作为了一种融资方式。

⏹夹层融资:一种介于优先债务和股本之间的融资方式,指企业或项目通过夹层资本的形式融通资金的过程。

⏹夹层资本:收益和风险介于企业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之间的资本形态,本质是长期无担保的债权类风险资本。

当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债务提供者首先得到清偿,其次是夹层资本提供者,最后是公司的股东。

夹层债务与优先债务一样,要求融资方按期还本付息。

⏹夹层投资:夹层投资是一种兼有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双重性质的投资方式,是传统风险投资的演进和扩展。

夹层基金是杠杆收购特别是管理层收购(MBO)中的一种融资来源,它提供的是介于股权与债权之间的资金,它的作用是填补一项收购在考虑了股权资金、普通债权资金之后仍然不足的收购资金缺口。

1.2夹层基金的基本结构夹层基金的组织结构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有一个一般合伙人(GP)作为基金管理者,提供1%的资金,但需承担无限责任。

其余资金提供者为有限合伙人(LP),提供99%的资金,但只需承担所提供资金份额内的有限责任。

基金收益的20%分配给基金管理者,其余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

对于融资企业来说,典型的夹层基金融资结构可分为三层:银行等低成本资金所构成的优先层,融资企业股东资金所构成的劣后层,以及夹层资金所构成的中间层。

夹层融资的信用风险分析与控制

夹层融资的信用风险分析与控制

夹层融资的信用风险分析与控制夹层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发行夹层债券或夹层股票来融资的一种方式。

夹层融资通常处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之间,优先于普通股但次于债券的一种金融工具。

夹层融资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本文将对夹层融资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与控制。

1.资本结构影响信用风险夹层融资一般处于债务和股权之间,属于混合性融资方式。

企业在进行夹层融资时,通常会考虑到当前的资本结构情况。

资本结构的不均衡将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进而加大信用风险。

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夹层融资的比例较高,债务资本占比偏高,那么企业的财务杠杆也会相对较高,财务风险也会相对较高。

2.经营状况影响信用风险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影响其信用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

如果企业经营稳定,盈利能力强,资产负债表健康,那么其夹层融资的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反之,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财务状况不佳,对经济周期敏感性较强,那么其信用风险会相对较高。

3.市场环境影响信用风险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也是影响夹层融资信用风险的重要因素。

市场的波动、政策的变化、行业的竞争等因素都可能对企业的信用风险产生影响。

尤其是在金融市场大幅波动或政策调控力度加大时,企业的信用风险可能会大幅上升。

二、夹层融资的信用风险控制1.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在进行夹层融资时,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包括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降低财务风险,进而降低夹层融资的信用风险。

2.优化资本结构企业可以通过优化资本结构来降低夹层融资的信用风险。

通过合理的债务与股权比例,控制杠杆比例,实现资本结构的优化,降低财务风险,进而降低信用风险。

3.加强信息披露企业在进行夹层融资时,应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公布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信息。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可以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度,降低信用风险。

4.合理定价在进行夹层融资时,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市场的情况,合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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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夹层资本(基金)研究(一):主要法律问题(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财富与金融律师团卢宇律师说明:为将问题简单化,本文仅探讨纯人民币(夹层)投资基金或资本(以下统称“夹层资本”)与内资企业之间的交易;与外资有关的夹层资本的主要法律问题,除本文所涉及的部分外,主要为外商投资领域限制、审批和结汇等问题,对于该等问题及其结合,笔者将另行讨论。

一、夹层资本基本介绍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是收益和风险介于企业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之间的资本形态,本质是长期无担保的债权类风险资本,当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债务提供者首先得到清偿,其次是夹层资本提供者,最后是公司的股东。

因此,对投资者来说,夹层资本的风险介于优先债务和股本之间。

夹层债务与优先债务一样,要求融资方按期还本付息。

(引自:中国人民大学孙景安《夹层融资——企业融资方式创新》一文)。

中国人民大学孙景安博士在《夹层融资——企业融资方式创新》一文中,从金融学角度,将夹层资本的特征归纳为如下几点:1、夹层融资将固定收益资本的特点和股权资本的特点结合,可以获得利息和(或)资本升值双重收益。

2、夹层融资的本质仍然是一种债务融资工具。

3、夹层融资成本一般高于优先债务但低于股本融资,而且可以按照客户的独特需求设计融资条款,可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企业控制权的稀释。

以上归纳系从金融角度出发作出,然而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资金进入某具体项目或企业的方式,要么为债权性质,要么为股权性质,或者为类似于合伙的协议安排(实际上仍为一种合同之“债”)。

因此,虽然从金融学角度将收益和风险介于债权和股权之间的投资方式归纳为夹层融资,但从法律上,则应当深入剖析其具体法律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梳理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防范交易各方的法律风险,从而更好地将该新型融资模式落地于中国的经济实践中。

前述孙景安博士在其所著《夹层融资——企业融资方式创新》一文中认为,典型夹层融资形式包括含转股权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和可赎回优先股。

同样,孙博士对夹层融资所作的该概括,仍系从金融学角度出发。

但是,该概括正是法律工作者站在法律的角度对夹层融资进行条分缕析的前提和基础。

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笔者从法律角度将夹层融资的模式归纳为两种(从资本进入方式角度):即债权进入方式和股权进入方式。

至于转股权、可转换以及可赎回优等问题,实际上都是夹层资本运作中的投资收益和风险防控安排措施,无论如何,夹层资本的进入方式不外乎债权方式和股权方式。

二、夹层资本进运作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夹层资本针对某特定项目或企业的投资,无论如何都会经历投、管和退三个环节,如果夹层资本是通过集合形成的,则还需经历募集这个环节。

就募集方式而言,目前主要为集合信托投资计划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因不是本文的重点,在此不作详细讨论。

因此,笔者在本文中,仅就夹层资本的投、管、退环节所涉法律问题做简要分析。

1、关于次级债之债的优先性法律效力问题:我国现行有效的法规中,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次级债的定义、发行主体和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然而,真正能够解决次级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仍旧为合同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证券法等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具体为,合同法解决债权债务的优先性问题,公司法解决债转股的问题,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解决资金的募集问题。

其中,债转股问题将在后文探讨,而资金募集问题不是本文探讨范围,故笔者在此仅就次级债的债权的优先性问题做探讨。

次级债的提法,只在有其他优先于该债权的债权的存在的情形下才有意义。

其他债权的优先性,则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为,其他债权均设置有抵押、质押或留置等担保;第二为,各债权均无担保的情形。

对于前者,设定担保的债权的优先性自不待言;而对于后者,则有探讨的必要。

从民法和合同法角度,除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情形外,债是平等的和无优先和劣后之分的。

但是民法和合同法同均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只要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情形的规定的,则相关当事人(债权人)之间完全可以就各自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优先和劣后进行约定,而该种约定应当为有效。

只是在实践中,各债权的形成时间并不相同,债权人间也很难知晓各自的债权情况,同时债权人间的利益诉求相矛盾等,导致通过各债权人间协议的方式将债权区分优先和劣后比较困难。

因此,除非债务人在举债的时候与债权人将相互间债设定为劣后之债,同时将该等约定通知送达到先前和此后的债权人,否则次级债只是一个伪命题。

2、关于夹层资本债权方式进入的管道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构建的金融体系,金融债权只能由银行独家经营,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经营。

由此可见,以企业形式存在的夹层资本,无法直接通过与融资企业之间通过借贷方式实现夹层资本的债权方式进入。

但是,并非绝对没有空间。

比如,企业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使资金进入融资企业,企业可以购买对目标公司的债权的方式进入,可以通过真实的买卖和服务关系并形成应收账款的方式进入,以及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可在债发行之时将该等债赋予转股权和认股权等。

3、关于债转股问题: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发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57号,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就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做出明确的规定。

从制度层面讲,合法的债权转为公司的股权具有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

但实际中,夹层融资的投资方应当注意,限于各地工商部门执法水平,可能很多地方的工商局因为没有具体操作过,而迟迟不予办理相关变更。

该担心并非没有必要,笔者曾了解到,新合伙企业法虽然已经实施多年,但是很多地方的工商部门却因为从未办理过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而拒绝办理相关有限合伙的注册和变更等工商手续,从而影响到相关企业的商业计划实施。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从公司法角度,债转股其实是公司的增资扩股行为,投资方应当在交易中注意取得全体股东以及公司的书面同意文件并对债转股后的股权稀释和划转等作出明确的约定。

4、关于优先股问题: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2012年9月27日访问并引自如下网页:/view/34938.htm#4)。

因本文主要针对夹层资本进行讨论,故在讨论优先股问题时应结合夹层资本本身的特点展开。

根据前述所述,夹层资本具有固定收益型特征,那么在股权进入方式下,夹层资本进入后所持股权需要设计为利润分配优先和剩余财产优先分配。

(1)利润优先分配权问题:利润分配权,是指特定股权(份)持有人或特定股东,在所持股公司有可分配利润情况下,优先对利润进行分配并达到事前约定的标准为止。

就该优先权的有效性问题,有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无优先股之说,且虽然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但目前国务院尚未“另行作出”任何规定,因此被赋予利润优先分配权的优先股根本不存在,故利润分配优先问题就无从谈起。

但笔者认为,调整公司股东间关系的准据法不仅仅是公司法,很多问题还需要回归到合同法角度来解决。

同时,利润分配问题并不与股权的性质必然挂钩,也就是说,实际中根本无需先对股权(份)是否冠名为“优先股”,仅采取协议(含公司章程)安排的方式来解决利润分配的优先性问题。

而实际上,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法第35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

因此,笔者认为,通过协议安排或公司章程设计,可以实现夹层资本投资方优先获取红利从而保证其固定收益的特点。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仅能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本身满足其固定收益,如公司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满足的,则不能要求公司补偿。

通常,夹层资本要求公司的原始股东给予利润补偿,以满足其固定收益,对于该补偿本身的有效性问题,笔者将在后文讲解。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该等设计最好纳入公司章程中,此刻,工商问题仍旧需要重视,部分工商部门对公司章程的实质性审查,可能认为该等设计不符合其对公司法的通常理解,从而不与变更。

(2)优先清算权问题:优先清算权是指,在目标企业清算或结束业务时,特定股东和股份持有人具有的优先于其他股东获得分配的权利。

就其有效性,石育斌博士曾在其《中国私募股权融资与创业板上市实物操作指南》一书中认为,因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司清算所得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故优先清算权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无法实现。

同样,笔者认为,调整公司股东间在公司清算情形下的关系的法律不仅仅有公司法,还有合同法,其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作为重要的内容予以考虑。

就该优先权问题,要么纳入公司章程,要么不纳入公司章程,而以协议方式安排。

公司章程除为公司的“宪法”外,还应当被作为股东间的一种契约看待,同样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将优先清算权纳入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的,其必然与公司法第187条规定相冲突,这就遇到一个问题,该冲突会不会导致其无效?如前所述,公司章程应当被看成是股东间契约(合同)之一种,其有效性与否,应当引入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除非该等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就公司法第187条规定而言,其并未规定对其违反构成无效,且优先清算全问题并不损害公共和第三人利益,因此,不应当将其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即,公司章程有关优先清算权的规定,应当有效。

如工商原因导致优先清算权问题无法纳入公司章程的,则通过协议安排来处理。

同样,根据前面的分析,该等约定应当有效。

只是,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公司章程规定和协议约定冲突,且公司章程的形成时间同协议的签订和约定的生效时间存有先后的情况下,会发生两个“合同”谁优先适用的问题。

在此,笔者建议,最好的办法是,将协议的签订时间安排在公司章程生效之后,通过后形成的合同改变先前合同的约定,以避免争议。

(未完待续,以后部分将探讨公司原股东利润补偿问题、关于股权进入方式的“明为联营,实为借贷”以及“保底条款”问题、股权回购问题以及项目公司的控制问题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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