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GB 55012-202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前言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
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
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
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
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
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
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
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
强制性,丁.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7下-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了、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要求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1 总则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工程。
1.0.3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垃圾收集与处置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0.4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垃圾焚烧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
1.0.5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的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生活垃圾municipal solid waste(MSW)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2.0.2 垃圾焚烧锅炉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垃圾焚烧炉和利用垃圾焚烧释放的热能进行有效换热,并产生蒸汽或热水的热力设备的统称。
2.0.3 低位热值 low heat value (LHV)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量后,放出的热量。
2.0.4 焚烧速率rate of burning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的垃圾焚烧量。
又称炉排机械负荷。
2.0.5 炉排热负荷heat intensity per grate area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焚烧垃圾的发热量。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技术规范及投标格式

第四章技术规范及投标格式附件1 技术规范1.总则1.1本技术规范书仅适用于阳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3x550t/d 垃圾焚烧循环流化床锅炉的补给水处理系统设备(超滤+反渗透+EDI工艺)工程,在技术规范书中明确了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投标方应提供一套完整的、满足本技术规范书和相关标准要求的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的设备、仪表及控制系统,保证总体系统功能完整并提供工艺、电气、仪表的安装及现场调试等相应服务。
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3如未对本技术规范书提出偏差,招标方将认为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将符合技术规范书和标准的要求。
偏差(无论多少)都必须清楚地表示在合同文件中。
1.4投标方须执行本技术规范书所列标准。
有矛盾时,按最高标准执行。
1.5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按本规范要求,投标方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招标方,招标方确认。
1.6设备采用的专利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投标方应保证招标方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
1.7 投标方提供的系统和设备应是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产品。
在投标书中投标方的实力、资质、制造能力、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说明。
1.8在签订合同之后,招标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项目由招投标双方共同商定。
1.9超滤膜、反渗透膜元件及EDI装置执行生产厂家承诺的质保期,在此质保期内对招标方负责的质保责任人仍旧是投标方,投标方须在投标书中明确承诺,列出具体的执行条例。
膜产品的性能和使用寿命的担保直接受膜制造商书面签署以招标方为受益方的担保文件,其他无实质能力的担保均视为无效条款。
本工程不接受没有膜生产厂家书面授权和原厂家性能和寿命保证书的超滤膜和反渗透膜的选型。
1.10水文气象条件阳泉市地处太行山区,境内多山,桃河横贯市区,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新版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ProjectsofMunicipalWasteIncinerationCJJ90—2009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2002,J184-2002)进行了较大修订:1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2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了对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要求;3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修改了一些不确切条款,增加了一些适应节能减排新形势要求的条款;4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5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6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表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7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8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文龙孙振安郭祥信陈海英白良成梁立军杨宏毅云松陈恩富朱先年滕清张益王敬民龙吉生金福青吕德彬陈峰蒋旭东卜亚明闫磊张小慧龚柏勋蔡辉张国辉翟力新李万修徐海云孙彦曹学义岳优敏姜宗顺程义军骞瑞欢康振同安淼目录1总则2术语3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垃圾处理量垃圾特性分析4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垃圾焚烧厂规模厂址选择全厂总图设计总平面布置厂区道路绿化5垃圾接受、储存与输送一般规定垃圾接收垃圾储存与输送6焚烧系统一般规定垃圾焚烧炉余热锅炉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辅助燃烧系统炉渣输送处理装置7烟气净化系统一般规定酸性污染物的去除除尘二恶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氮氧化物的去除排烟系统设计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8垃圾热能利用系统一般规定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利用垃圾热能供热9电气系统一般规定电气主接线厂用电系统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照明系统电缆选择与敷设通信10仪表与自动化控制一般规定自动化水平分散控制系统检测与报警保护和开关量控制模拟量控制电源与气源控制室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11给水排水给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及废水处理12消防一般规定消防水炮建筑防火13采暖通风与空调一般规定采暖通风空调14建筑与结构建筑结构15其他辅助设施化验维修及库房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16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一般规定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17工程施工及验收一般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竣工验收1总则1.0.1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s of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CJJ90-2009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2002, J184-2002)进行了较大修订:1 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2 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了对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要求;3 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修改了一些不确切条款,增加了一些适应节能减排新形势要求的条款;4 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5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6 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表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7 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8 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文龙孙振安郭祥信陈海英白良成梁立军杨宏毅云松陈恩富朱先年滕清张益王敬民龙吉生金福青吕德彬陈峰蒋旭东卜亚明闫磊张小慧龚柏勋蔡辉张国辉翟力新李万修徐海云孙彦曹学义岳优敏姜宗顺程义军骞瑞欢康振同安淼1 总则2 术语3 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3。
CJJ90-200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1 总则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工程。
1.0.3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垃圾收集与处置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0.4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垃圾焚烧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
1.0.5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的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生活垃圾municipal solid waste(MSW)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2.0.2 垃圾焚烧锅炉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垃圾焚烧炉和利用垃圾焚烧释放的热能进行有效换热,并产生蒸汽或热水的热力设备的统称。
2.0.3 低位热值 low heat value (LHV)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量后,放出的热量。
2.0.4 焚烧速率rate of burning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的垃圾焚烧量。
又称炉排机械负荷。
2.0.5 炉排热负荷heat intensity per grate area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焚烧垃圾的发热量。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要求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CJJ90-20021 总则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工程。
本规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工程。
1.0.3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垃圾收集与处置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0.4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垃圾焚烧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
1.0.5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的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生活垃圾municipal solid waste(MSW)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2.0.2 垃圾焚烧锅炉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垃圾焚烧炉和利用垃圾焚烧释放的热能进行有效换热,并产生蒸汽或热水的热力设备的统称。
2.0.3 低位热值 low heat value (LHV)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量后,放出的热量。
2.0.4 焚烧速率rate of burning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的垃圾焚烧量。
又称炉排机械负荷。
2.0.5 炉排热负荷heat intensity per grate area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焚烧垃圾的发热量。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cal code for Project sofMuncpal Sold Wasten cneratonCJJ90—2002J184—2002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133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9]309号)的要求,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主编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GJJ90-2002自2002年9 月1 日施行。
其中421, 6.1.5 7.1.1, 7.6.12 10.4.8 112 115.3.2 16.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五洲工程建设研究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6 月3 日、尸、-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9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 2.术语;3.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 4.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 5.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 6.焚烧系统;7.烟气净化系统;8.垃圾热能利用系统;9.电气系统;10.自动化控制;11.给水、排水和消防;12.采暖通风与空调;13.建筑与结构;14.其他辅助设施;15.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16.工程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由建设部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 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规范参加单位: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医药工业设计院、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宏发垃圾处理工程技术开发中心、江苏省滦阳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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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s of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
CJJ9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 ] 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 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 , J184- )进行了较大修订:
1 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2 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了对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要求;
3 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修改了一些不确切条款,增加了一些适应节能减排新形势要求的条款;
4 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5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
6 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表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
7 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
8 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
号;邮政编码:100029)、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徐文龙孙振安郭祥信陈海英白良成梁立军杨宏毅云松陈恩富朱先年滕清张益
王敬民龙吉生金福青吕德彬陈峰蒋旭东卜亚明闫磊张小慧龚柏勋蔡辉张国辉翟力新李万修徐海云孙彦曹学义岳优敏姜宗顺程义军骞瑞欢康振同安淼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3.1垃圾处理量
3.2垃圾特性分析
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4.1垃圾焚烧厂规模
4.2厂址选择
4.3全厂总图设计
4.4总平面布置
4.5厂区道路
4.6绿化
5 垃圾接受、储存与输送5.1一般规定
5.2垃圾接收
5.3垃圾储存与输送
6 焚烧系统
6.1一般规定
6.2垃圾焚烧炉
6.3余热锅炉
6.4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6.5辅助燃烧系统
6.6炉渣输送处理装置
7 烟气净化系统
7.1一般规定
7.2酸性污染物的去除
7.3除尘
7.4二噁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
7.5氮氧化物的去除
7.6排烟系统设计
7.7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
8 垃圾热能利用系统
8.1一般规定
8.2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
8.3利用垃圾热能供热
9 电气系统
9.1一般规定
9.2电气主接线
9.3厂用电系统
9.4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9.5照明系统
9.6电缆选择与敷设
9.7通信
10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
10.1一般规定
10.2自动化水平
10.3分散控制系统
10.4检测与报警
10.5保护和开关量控制
10.6模拟量控制
10.7电源与气源
10.8控制室
10.9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
11 给水排水
11.1 给水
11.2 循环冷却水系统
11.3 排水及废水处理
12 消防
12.1一般规定
12.2 消防水炮
12.3 建筑防火
13 采暖通风与空调
13.1 一般规定
13.2 采暖
13.3 通风
13.4 空调
14 建筑与结构
14.1 建筑
14.2 结构
15 其它辅助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