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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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要求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要求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1 总则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工程。

1.0.3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垃圾收集与处置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0.4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垃圾焚烧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

1.0.5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的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生活垃圾municipal solid waste(MSW)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2.0.2 垃圾焚烧锅炉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垃圾焚烧炉和利用垃圾焚烧释放的热能进行有效换热,并产生蒸汽或热水的热力设备的统称。

2.0.3 低位热值 low heat value (LHV)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量后,放出的热量。

2.0.4 焚烧速率rate of burning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的垃圾焚烧量。

又称炉排机械负荷。

2.0.5 炉排热负荷heat intensity per grate area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焚烧垃圾的发热量。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长,生活垃圾处理成为了一个日益严峻的问题。

传统的填埋处理方式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资源,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制定变得尤为重要。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指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所制定的规范和要求。

这些标准不仅包括了设施的建设要求,还包括了对废气排放、废渣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应该明确设施的建设要求。

包括选址条件、建设规模、设施布局、建设工艺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不仅要满足生活垃圾处理的需要,还要兼顾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要求。

其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还应该明确废气排放标准。

焚烧生活垃圾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其中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

因此,对废气排放的标准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另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还应该明确废渣处理要求。

焚烧生活垃圾会产生大量的废渣,包括废灰、废渣等。

这些废渣中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必须经过严格的处理和处置,以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最后,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还应该明确设施的运行管理要求。

包括设施的日常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是保证设施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总的来说,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资源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建设和运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才能有效地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要求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要求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1 总则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工程。

1.0.3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垃圾收集与处置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0.4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垃圾焚烧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

1.0.5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的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生活垃圾municipal solid waste(MSW)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2.0.2 垃圾焚烧锅炉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垃圾焚烧炉和利用垃圾焚烧释放的热能进行有效换热,并产生蒸汽或热水的热力设备的统称。

2.0.3 低位热值low heat value (LHV)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量后,放出的热量。

2.0.4 焚烧速率rate of burning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的垃圾焚烧量。

又称炉排机械负荷。

2.0.5 炉排热负荷heat intensity per grate area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焚烧垃圾的发热量。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s of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CJJ90-2009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2002, J184-2002)进行了较大修订:1 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2 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了对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要求;3 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修改了一些不确切条款,增加了一些适应节能减排新形势要求的条款;4 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5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6 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表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7 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8 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文龙孙振安郭祥信陈海英白良成梁立军杨宏毅云松陈恩富朱先年滕清张益王敬民龙吉生金福青吕德彬陈峰蒋旭东卜亚明闫磊张小慧龚柏勋蔡辉张国辉翟力新李万修徐海云孙彦曹学义岳优敏姜宗顺程义军骞瑞欢康振同安淼1 总则2 术语3 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3。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和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和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2005 年10月1日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日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5 ] 157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供水、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372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00五年九月九日编制说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 ] 372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会同城市建设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与本建设用地指标相关的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情况及有关资料,特别是20 世纪90 年代以后的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总结了多年来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利用节约土地的经验;遵循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汲取了近年来国内外工艺技术发展的成果,经过多次论证和反复测算,并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定稿。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有效地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许多城市开始建设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

本文将从项目建设标准的角度探讨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规范建设。

一、项目位置选址标准1. 距离城市区域远离人口密集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区域;2. 选址应考虑周边基础设施配套完善、道路交通便利等因素;3. 需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环保、土地利用等要求。

二、工程设计标准1. 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满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工艺流程、处理能力等要求;2. 设计应考虑安全、环保、节能等因素,提高工程的可持续性;3. 设计应充分考虑未来城市发展规划,预留足够的扩建空间。

三、环保标准1.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法规要求,采取严格的尾气处理措施,确保排放达标;2. 垃圾渗滤液、烟气等废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3. 设施运行中应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定期公开排放数据。

四、安全标准1. 设施应符合建筑规范,具备抗震、防火等安全性能;2. 对设施的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3. 设施周边应设立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周边居民和建筑物的安全。

五、运行管理标准1.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2. 对设施的运行及排放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维护和更新;3. 设施的运行情况应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资源利用标准1. 设施应具备垃圾焚烧能力,并能有效利用焚烧热能,发电或供热等;2. 对焚烧后的灰渣、废气等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3. 制定并执行节能、减排等相关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至关重要,合理、严格的标准不仅能保障项目的安全、环保、高效运行,同时也能更好地促进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为城市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CJJ90-200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1 总则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工程。

1.0.3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垃圾收集与处置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0.4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垃圾焚烧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

1.0.5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的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生活垃圾municipal solid waste(MSW)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2.0.2 垃圾焚烧锅炉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垃圾焚烧炉和利用垃圾焚烧释放的热能进行有效换热,并产生蒸汽或热水的热力设备的统称。

2.0.3 低位热值 low heat value (LHV)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量后,放出的热量。

2.0.4 焚烧速率rate of burning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的垃圾焚烧量。

又称炉排机械负荷。

2.0.5 炉排热负荷heat intensity per grate area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焚烧垃圾的发热量。

(完整word)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完整word)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标准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新建工程项目。

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节约能源、消防等有关方面的规定.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成分特点,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项目的综合效益、推动技术进步为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考虑焚烧处理的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土地、供电、给排水、交通、通信等建设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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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注:①Ⅳ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50 t/d;
②Ⅲ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75 t/d;
③额定日处理能力分类中,Ⅱ、Ⅲ类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注:①本表规定的各项标准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含11%O2的干烟气为参考值换算;
②烟气最高黑度时间,在任何1h内累计不得超过5min。

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
2
注:①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传达室等;
②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浴室、绿化用房、值班宿舍等;
③Ⅰ、Ⅱ、Ⅲ类附属建筑面积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2
注:建设用地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注:①Ⅰ类、Ⅱ类、Ⅲ类焚烧厂中主要设备和系统如炉本体、烟气净化系统、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以进口为主宜取上限,全部国产化宜取下限;
②Ⅳ类焚烧厂中无余热利用系统的宜取下限,有余热利用系统的宜取上限;
③表中指标采用北京市2000年人工、材料、机械设备预算价格计算;
④表中不包括征地、拆迁、青苗与破路赔偿等费用。

注:建设工期以破土动工开始计,以工程竣工止,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附件:
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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