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模板
垃圾焚烧工程方案模板(3篇)

第1篇一、工程概述1.1 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有效处理生活垃圾,实现资源化利用,降低环境污染,本项目拟建设一座垃圾焚烧发电厂,以解决当地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1.2 项目目标本项目旨在建设一座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技术先进、运行稳定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城市形象。
1.3 项目规模本项目设计处理生活垃圾量为XXX吨/日,年处理量为XXX万吨。
二、工程可行性分析2.1 技术可行性垃圾焚烧技术是目前国际上主流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之一,具有处理效率高、占地面积小、运行稳定等优点。
本项目拟采用成熟可靠的焚烧技术,确保工程的技术可行性。
2.2 经济可行性本项目投资估算为XXX亿元,预计年运行成本为XXX亿元,通过垃圾焚烧发电和余热利用,可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2.3 环保可行性本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采用先进的烟气净化技术,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三、工程方案设计3.1 垃圾接收与贮存3.1.1 接收系统本项目采用封闭式垃圾接收系统,确保垃圾接收过程中的密封性和安全性。
接收系统包括垃圾称重系统、垃圾输送系统等。
3.1.2 贮存系统垃圾贮存系统采用密封式垃圾池,有效防止垃圾臭气外泄,同时具备垃圾调节功能,确保垃圾焚烧过程的稳定运行。
3.2 垃圾焚烧系统3.2.1 焚烧炉本项目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具有燃烧效率高、负荷调节能力强、运行稳定等优点。
焚烧炉尺寸为XXXm×XXXm,处理能力为XXX吨/日。
3.2.2 燃烧辅助设备包括空气预热器、烟气净化系统、余热锅炉等,确保焚烧过程的稳定性和环保性。
3.3 烟气净化系统本项目采用高效烟气净化技术,包括烟气脱硝、脱硫、除尘等,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3.4 余热利用系统本项目采用余热锅炉回收焚烧过程中的余热,用于发电或供热,提高能源利用率。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要求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1 总则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工程。
1.0.3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垃圾收集与处置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0.4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垃圾焚烧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
1.0.5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的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生活垃圾municipal solid waste(MSW)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2.0.2 垃圾焚烧锅炉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垃圾焚烧炉和利用垃圾焚烧释放的热能进行有效换热,并产生蒸汽或热水的热力设备的统称。
2.0.3 低位热值 low heat value (LHV)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量后,放出的热量。
2.0.4 焚烧速率rate of burning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的垃圾焚烧量。
又称炉排机械负荷。
2.0.5 炉排热负荷heat intensity per grate area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焚烧垃圾的发热量。
城市垃圾焚烧厂建设方案

城市垃圾焚烧厂建设方案一、引言城市垃圾处理是现代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近年来,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城市垃圾的产量不断增大,传统的垃圾处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需求。
因此,建设一座现代化、环保、高效的城市垃圾焚烧厂成为当务之急。
二、建设目标1. 解决垃圾处理难题:借助焚烧技术,有效处理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资源回收利用:通过焚烧过程中的余热回收和废渣利用,最大限度地回收再利用资源,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3. 确保运行安全:建设高标准的垃圾焚烧厂,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员工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三、建设方案1. 选址和规模确定根据城市垃圾产生量和周边环境条件,选择适宜的场地进行建设。
建设规模要根据城市垃圾产生量进行合理规划,确保焚烧厂的处理能力能够满足需求。
2. 设备选型和技术路线选择国内外先进的焚烧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高效节能。
同时,采用先进的焚烧技术路线,如排气净化技术、余热回收技术等,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 运行管理和安全措施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焚烧厂的正常运行。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操作技能,确保运行安全。
设置先进的监测系统,对焚烧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4. 废渣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要经过严格的处理,确保无害化。
同时,利用余热回收装置回收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热能,并将其应用于城市供热等方面,最大化地实现资源的回收利用。
四、环境影响评估和规划在建设垃圾焚烧厂之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全面了解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规划和措施,确保焚烧厂的建设和运营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五、财务投资和收益分析建设城市垃圾焚烧厂需要大量的财务投资,但随着焚烧厂的投入运营,其运营收益也会逐渐增加。
通过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财务投资和收益分析,能够评估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并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
垃圾焚烧填埋建设标准

垃圾焚烧填埋建设标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建设规模分类与生产线数量类型额定日处理能力(t/d)生产线数量(条)Ⅰ类1200以上3-4Ⅱ类600-1200 2-4Ⅲ类150-600 2-3Ⅳ类50-150 1-2注:①Ⅳ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50t/d;②Ⅲ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75t/d;③额定日处理能力分类中,Ⅱ、Ⅲ类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第二十一条应分析垃圾的物理化学特性,确定进炉垃圾低位热值应高于5000KJ/kg第二十二条焚烧厂年工作日365d,每条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应在8000h以上第二十四条炉渣热灼减率不应大于5%第四十四条附属建筑面积指标(m2)类型生产管理用房生活服务设施用房Ⅰ类500-700 900-1100 Ⅱ类300-500 600-900 Ⅲ类150-300 350-600 Ⅳ类≦150 ≦350 注:①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传达室等;②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浴室、绿化用房、值班宿舍等;③Ⅰ、Ⅱ、Ⅲ类附属建筑面积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第四十五条建设用地指标(m2)类型用地指标Ⅰ类40000-60000Ⅱ类30000-40000Ⅲ类20000-30000Ⅳ类10000-20000注:建设用地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第四十八条焚烧厂劳动定员(人)类型劳动定员Ⅰ类120-150Ⅱ类80-120Ⅲ类50-80Ⅳ类≦50第五十条焚烧厂投资估算指标[万元/(t/d)] 类型投资估算指标Ⅰ类、Ⅱ类、Ⅲ类35-65Ⅳ类20-35注:①Ⅰ类、Ⅱ类、Ⅲ类焚烧厂中主要设备和系统如炉本体、烟气净化系统、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以进口为主宜取上限,全部国产化宜取下限;②Ⅳ类焚烧厂中无余热利用系统的宜取下限,有余热利用系统的宜取上限;③表中指标采用北京市2000年人工、材料、机械设备预算价格计算;④表中不包括征地、拆迁、青苗与破路赔偿等费用。
20011201--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注:①Ⅳ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50 t/d;
②Ⅲ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75 t/d;
③额定日处理能力分类中,Ⅱ、Ⅲ类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①
注:①本表规定的各项标准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含11%O2的干烟气为参考值换算;
②烟气最高黑度时间,在任何1h内累计不得超过5min。
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
2
注:①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传达室等;
②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浴室、绿化用房、值班宿舍等;
③Ⅰ、Ⅱ、Ⅲ类附属建筑面积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2
注:建设用地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表5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注:①Ⅰ类、Ⅱ类、Ⅲ类焚烧厂中主要设备和系统如炉本体、烟气净化系统、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以进口为主宜取上限,全部国产化宜取下限;
②Ⅳ类焚烧厂中无余热利用系统的宜取下限,有余热利用系统的宜取上限;
③表中指标采用北京市2000年人工、材料、机械设备预算价格计算;
④表中不包括征地、拆迁、青苗与破路赔偿等费用。
注:建设工期以破土动工开始计,以工程竣工止,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附件:
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国内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
附表。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有效地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许多城市开始建设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
本文将从项目建设标准的角度探讨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规范建设。
一、项目位置选址标准1. 距离城市区域远离人口密集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区域;2. 选址应考虑周边基础设施配套完善、道路交通便利等因素;3. 需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环保、土地利用等要求。
二、工程设计标准1. 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满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工艺流程、处理能力等要求;2. 设计应考虑安全、环保、节能等因素,提高工程的可持续性;3. 设计应充分考虑未来城市发展规划,预留足够的扩建空间。
三、环保标准1.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法规要求,采取严格的尾气处理措施,确保排放达标;2. 垃圾渗滤液、烟气等废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3. 设施运行中应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定期公开排放数据。
四、安全标准1. 设施应符合建筑规范,具备抗震、防火等安全性能;2. 对设施的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3. 设施周边应设立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周边居民和建筑物的安全。
五、运行管理标准1.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2. 对设施的运行及排放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维护和更新;3. 设施的运行情况应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资源利用标准1. 设施应具备垃圾焚烧能力,并能有效利用焚烧热能,发电或供热等;2. 对焚烧后的灰渣、废气等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3. 制定并执行节能、减排等相关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至关重要,合理、严格的标准不仅能保障项目的安全、环保、高效运行,同时也能更好地促进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为城市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范文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新建工程项目。
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节约能源、消防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成分特点,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项目的综合效益、推动技术进步为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考虑焚烧处理的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土地、供电、给排水、交通、通信等建设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
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4篇 (模板)

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按照《XX省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XX发〔20XX〕XX号)、《XX省XXX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X办发〔20XX〕XX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共投资26.76亿元。
各分项目标任务如下:(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全市投资XX万元,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13万吨/日,建设改造污水处理配套管网474.3公里,新建污泥处理处置规模30吨(干泥)/日。
其中,市本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万吨/日、配套管网建设长度106.06公里,区县(市)及所属建制镇、重点镇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合计8万吨/日、配套管网建设长度368.24公里。
到2015年,全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
(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全市投资74865万元,续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综合处理厂项目共计5个,处理能力1118吨/日,续建投资额18870万元。
新建垃圾处理项目1个,即市本级焚烧综合处理厂,处理能力700吨/日以上,计划投资额35000万元。
收转运设施项目共计6个,包括市本级1个及区县(市)5个,其中市本级项目转运能力570吨/日,运输能力720吨/日,投资额4050万元;区县(市)5个项目转运能力达602吨/日,运输能力1020吨/日,投资额4830万元。
餐厨垃圾项目1个,即市本级餐厨垃圾示范项目,设计能力200吨/日,投资额4800万元。
分类收集示范项目1个,即市本级垃圾分类收集示范项目,设计能力1000吨/日,投资额7315万元。
到2015年,建制镇以上城镇生活垃圾基本达到“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要求,建立垃圾清运处置城乡统筹系统,垃圾综合处理能力显著提升,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增强,市本级垃圾收运比例达到95%以上,全市城镇已收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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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 ]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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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 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 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 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 保护环境, 推动技术进步, 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 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新建工程项目。
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节约能源、消防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建设水平, 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成分特点, 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 合理确定,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统筹规划, 近、远期结合, 以近期为主。
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 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 应以提高项目的综合效益、推动技术进步为原则, 在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 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应考虑焚烧处理的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土地、供电、给排水、交通、通信等建设条件; 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 以下简称”焚烧厂”) , 焚烧厂的建设, 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 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数量。
中小城市集中的地区宜进行
区域性规划, 集中建设焚烧厂。
第十三条焚烧厂的建设规模, 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的垃圾产量、
成分特点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并应根据处理规模
合理确定生产线数量和单台处理能力。
焚烧厂建设规模分类与生产
线数量宜符合表1的规定。
建设规模分类与生产线数量表1
生产线的生产
能力不宜小于
50t/d。
②Ⅲ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75t/d。
③额定处理能力分类中, Ⅱ、Ⅲ类含上限值, 不含下限值。
第十四条焚烧厂建设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
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主要包括:
1.受料及供料系统: 包括垃圾计量、卸料、储存、给料等设施。
2.焚烧系统: 包括垃圾进料、焚烧、燃烧空气、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等设施。
3.烟气净化系统: 包括有害气体去除、烟尘去除及排放等设施。
4.余热利用系统: 包括余热锅炉、空气预热器、发电或供热等设施。
5.灰渣处理系统: 包括炉渣处理系统与飞灰处理系统。
炉渣处理系统主要包括出渣、冷却、碎渣、输送、储存和除铁等设施。
飞灰处理系统主要包括飞灰收集、输送、储存等设施。
6.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二、配套工程主要包括: 总图运输、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监测化验、计量、车辆冲洗等设施。
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绿化等设施。
第三章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十五条焚烧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焚烧厂的选址,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三、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
受条件限制, 必须建在受到威胁区时, 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四、不宜选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风景区及其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五、宜靠近服务区, 运距应经济合理。
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六、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与处理。
七、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
八、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及污水排放系统。
九、对于利用焚烧余热发电的焚烧厂, 应考虑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
对于利用余热供热的焚烧
第十六条焚烧厂应以焚烧厂房为中心进行布置, 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作适当安排, 以确保相关设备联系良好, 充分发挥功能。
第十七条焚烧厂厂内道路应根据工厂规模、运输要求、管线布置要求等合理确定。
焚烧厂房四周宜设环形道路。
道路的荷载等级应根据交通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满足总体规划要求, 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绿化覆盖率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工艺与装备
第十九条焚烧厂的工艺与装备, 应根据焚烧厂建设规模、所用工艺和装备的技术条件合理确定。
应满足适度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保证安全、改进环境卫生和劳动条件, 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
第二十条焚烧厂工艺和装备的选择, 应采用成熟的技术, 有利于垃圾的稳定焚烧、降低环境的二次污染, 符合高效、节能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应分析垃圾的物理化学特性, 确定进炉垃圾低位热值应高于5000kJ/kg。
第二十二条焚烧厂年工作日365d, 每条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应在8000h以上。
第二十三条焚烧厂垃圾受料和供料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设进厂垃圾计量设施。
二、卸料场地应满足垃圾车顺畅作业的要求。
应减小垃圾、污水以及臭气对环境的影响。
三、应根据垃圾接收量和生产线布置情况合理确定卸料门数量。
四、进入焚烧厂的垃圾应储存于垃圾仓内。
垃圾仓应具有良好的防渗和防腐性能。
垃圾仓内应处于负压状态, 以使臭气不外溢。
垃圾仓必须设置渗沥液收集设施。
五、垃圾抓斗起重机的能力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进行选择, 并应考虑垃圾的混合、倒堆、给料的时间分配; 垃圾抓斗起重机应具有防碰撞和称量功能。
六、垃圾破碎设备的选用应根据垃圾的性质和焚烧设备的特点决定
第二十四条焚烧厂焚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焚烧厂宜采用同一种容量、同一种型号的焚烧炉。
二、焚烧炉进料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垃圾进料斗应有足够的垃圾储存容量, 并避免产生搭桥现象; 2.垃圾推料器应能根据燃烧要求向炉内供应垃圾, 并可调节供应量.
三、应根据垃圾特性选择合适的焚烧炉炉型, Ⅲ类(含Ⅲ类)以上焚烧厂宜优先选用炉排型焚烧炉, 审慎采用其它形式的焚烧炉。
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
四、焚烧炉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垃圾特性适应性强, 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 保持额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