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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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暂⾏办法对于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暂⾏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毕节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贵州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育保险市(州、地)级统筹⼯作的意见(黔⼈社厅发〔2010〕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市⾏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法⼈单位(以下称⽤⼈单位)。

⽤⼈单位的职⼯、“三资”企业中的中⽅职⼯及退休⼈员,均应当参加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因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15年的⼈员,可以个⼈⾝份参加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红军、离休⼈员、⼀⾄六级⾰命伤残军⼈不纳⼊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按原渠道解决。

第四条毕节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实⾏市统筹,市、县(区)分级经办。

第五条建⽴覆盖全市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从系统建设规划、⽹络结构、业务流程、应⽤软件、数据库标准等各个⽅⾯建⽴⼀体化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统⼀领导、统⼀规划、统⼀标准、分级管理、⽹络互联、信息共享”的指导⽅针,以医疗保险业务为基础,按照社会保险⼀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和系统⼯程的理论、⽅法进⾏系统建设。

建设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络系统所需资⾦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第⼆章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六条⽤⼈单位或职⼯应按照《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缴费、转移、注销等⼿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

参保⼈员缴费基数变更时间为每年12⽉1⽇⾄12⽉20⽇;参保⼈员增减情况变更时间为每⽉1⽇⾄20⽇;其他参保信息可即时变更。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13•【字号】黔人社厅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六厅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黔发改社会〔2013〕201号)、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3〕8号)文件要求,结合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实际,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一、工作目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放大医保基金绩效、解决参保群众,特别是解决困难参保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制度性安排,也是推进政府主导与市场资源相结合、创新医疗保险管理机制的积极探索。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基本政策,规范委托管理,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的基础上,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力争在2014年底前,全省完成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

二、推进步骤除先期试点的贵阳市、黔西南州和毕节市外,其余市、州要加快工作进度,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制定工作,7月底前完成承办机构招标前期准备工作,10月底前完成商业保险承办机构招标,11月底前完成与商业保险承办机构的合同签署及业务开展所需的衔接工作,12月底前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并正式开展理赔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逐步增加,这部分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抓紧制定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配套办法的要求,现就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统一认识,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解决他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本质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二)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在区分灵活就业人员的人群类别、充分调查分析其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人群,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既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二、明确政策,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四)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

贵州2023年7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贵州2023年7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贵州2023年7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用版】目录1.贵州 2023 年 7 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概述2.贵州 2023 年 7 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内容3.贵州 2023 年 7 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具体标准4.贵州 2023 年 7 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5.贵州 2023 年 7 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相关政策和规定正文一、贵州 2023 年 7 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概述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于 2023 年 7 月联合发布了关于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了贵州省 2023 年 7 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标准,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了解这些标准至关重要。

二、贵州 2023 年 7 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内容1.缴费基数比例:根据通知,贵州省 2023 年 7 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继续执行 2022 年的标准,即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 2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 6%,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 0.2%,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 0.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 0.1%。

2.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根据贵州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贵州省 2022 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6391 元。

因此,贵州省 2023 年 7 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为 6391 元×300%=19173 元,下限为6391 元×60%=3835 元。

三、贵州 2023 年 7 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具体标准根据上述规定,贵州省 2023 年 7 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具体标准如下: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 19173 元,下限为 3835 元。

2.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 19173 元,下限为 3835 元。

3.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 19173 元,下限为 3835 元。

4.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 19173 元,下限为 3835 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公布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制度运行平稳,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同时,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

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

2024年贵州保险缴费基数

2024年贵州保险缴费基数

2024年贵州保险缴费基数
2024年贵州的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则根据具体工资情况而定。

首先,贵州省社保的单位缴费基数有一个规定的最低值和最高值,这个范围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的。

例如,2023-2024年贵州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中提到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2291元,同比增长0.9%;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5047元,同比增长0.4%。

这些数据可以为估算2024年的缴费基数提供参考。

其次,具体的社保缴费比例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以养老保险为例,公司缴纳的比例为19%,个人缴纳8%。

其他险种的缴费比例也有所规定,如失业保险公司缴0.7%,个人缴0.3%;医疗保险公司缴7.5%,个人缴2%等。

最后,关于缴费基数申报的时间,一般是在每年的特定时段内进行,比如2024年的缴费基数申报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

这意味着单位和个人需要在这段时间内完成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以确保社会保险的正常缴纳。

总的来说,了解这些信息后,建议密切关注当地社保局发布的最新通知和指南,以便获取最准确的2024年贵州保险缴费基数信息。

同时,也可以咨询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直接联系社保经办机构,确保自己的社保缴费符合规定,避免因缴费不足或超标而影响未来的社保待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0.15•【字号】黔人社厅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巩固扩大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各地要采取措施,将学生、儿童、非从业城镇居民等不属于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人群,重点是将流动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居住在城镇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

二、完善筹资机制(一)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68元。

各市(州)应在收到中央和省级当年财政补助资金后,及时拨入社保财政专户。

(二)为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

按照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规定,2016年居民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提高30元,现有标准超过120元的由各地自行确定。

各市(州)人社部门要做好个人缴费征缴工作,宣传个人缴费义务,落实个人缴费责任。

对于缴费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要加强与民政、残联、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协调,及时将由政府承担的个人缴费部分补助到位,不得出现欠缴。

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作如下调整: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控制线结算标准:(一)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贵州省人民医院、贵州省肿瘤医院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调整为非持证人员4800元,持证人员6500元。

(二)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贵阳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十四医院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调整为4500元。

(三)贵阳市妇幼保健院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调整为4300元。

(四)新增的三级医院: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贵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贵医白云医院、贵州省骨科医院、贵阳市口腔医院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调整为4300元。

(五)二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调整为4000元。

(六)二级乙等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调整为2800元。

(七)一级(50张及50张床位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调整为1800元。

(八)一级(50张床位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调整为1100元。

二、调整住院次均费用年终补助第一上限标准(一)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贵州省人民医院住院次均费用年终补助第一上限标准调整为13700元。

(二)贵州省肿瘤医院住院次均费用年终补助第一上限标准调整为2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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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黔人社厅发[2015]3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12.25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5〕3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参保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有关规定,就统一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意义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是职工医保制度的重要政策参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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