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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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何种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因此,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是"谁主张,谁举证"。

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抗辩。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所在。

其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是伪造的或者捏造的。

充分性是指证据必须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或者抗辩,不能是不完整的或者不足以证明的。

再次,对于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也有所不同。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侵权行为的证据、损失的证据等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提供相应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最后,对于证据的认定和采信,法院会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进行认定和采信。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院就会认定并采信这些证据;如果不符合,法院就会不予认定和采信。

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来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需要深入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严格按照要求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也需要充分了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希望通过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和理解,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需要提供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标准。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民事争议的解决主要依靠审判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证明标准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通常分为原告证明责任和被告证明责任。

原告通常负有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的责任,被告则负有反驳原告主张的责任。

在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有充分举证责任和部分举证责任两种情况。

充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部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然后对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来推翻。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充分举证责任的标准当事人对事实或法律关系主张提出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的要求。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比如,书面证据应该通过正当的渠道取得,证人证言应当由法庭召唤出庭作证。

(2)证据的确凿性: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且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4)证据的结果性:证据必须能够在法庭上产生相应的效力,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力。

2.部分举证责任的标准当事人对部分事实或法律关系主张提出的证据,应该符合合理推定的要求。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能否提供初步证据:当事人应当首先提供一些初步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或抗辩不是毫无根据的。

初步证据可以是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2)被推定方提供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了初步证据后,对方当事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相反的证据,以推翻对方主张或抗辩。

总的来说,无论是充分举证责任还是部分举证责任,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都应当遵循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确凿性、关联性和结果性的要求。

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常常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者证明要求,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和灵魂。

是诉讼中担任提供证据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

只有达到证明标准,该诉讼主体才能卸去其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法院也必须根据证明标准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因此无论是对法官还是诉讼当事人,证明标准都是一个重要而又现实的问题。

简而言之,证明标准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所应达到的最低证据要求。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含义证明标准的抽象性以及具体案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证明标准在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标准被认为是负有承担证明和提供证据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或量。

在其诉讼法上,证明标准是以多元论为基本特征的。

不同的诉讼法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甚至在同一个诉讼法内部也可能因为案件所涉及的内容不同而适用相异的证明标准。

所以英美法上的证明标准显得比较复杂。

第二种观点:德国科隆大学著名证据学家汉斯·普维庭认为“证明尺度也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证明尺度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心证”第三种观点:墨非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是证据必须在事实裁判者头脑中造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程度,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

从证明责任的履行来看,证明标准是证据质量和证明力的测试仪。

”第四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证据份量的对比。

如卞建林等认为:“证明标准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的份量相对于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份量来说,应当超过多少。

”证明标准不可能仅仅只是用言语做出精彩明晰的描述,从不同角度可以对证明标准做出不同的理解,总体来看,证明标准包含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讲,证明标准负有证明责任人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达到的要求,如果证明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从法官角度来讲,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说是证明标准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界限;三是从证明标准自身的性质来讲,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尺度。

民事诉讼三个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三个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三个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原则,以求出良好的审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据,并由法院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及其重要性,以确定案件事实。


了便于法院判定案件事实,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定下了三种证明标准,即直接证据、间接证
据和引证证据标准。

一、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当事人提起诉讼时,第一手自然因素(确凿无疑)或事件状况记录首先被
提到法庭。

这些证据包括直接事实证明文件、真实照片、发票、合同、音频录音、身份证、收据、书信等。

这些证据由于其简单性、明确性和相关性,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法庭评估证据的分支,它不是由当事人直接提出的,而是通过据此归纳出
来的。

例如,一只很小的狗吃了大量肉,那么它可能会变胖。

所以,当前例子中的狗变胖
就是一种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法庭从各种事实及对案件有效大局后判定的,因而其可靠
性不高。

三、引证证据
引证证据是来自有关规范解释的证据,它可以包括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司法认定、
学术文章等。

引证证据除了有助于了解案件要素,还有助于当前事件的复杂性发挥明确的
解释和作用。

引证证据可以加强对诉讼者权利要求和辩护方辩解的证明。

总而言之,直接、间接和引证证据是民事诉讼中共同用到的规范。

尽管每种证据各有
特点,但它们共享着从实践中发现、证明和认可的目的。

当事人应当仔细准备这三种证据,以达到更好的审判结果。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具备的一定标准和要求。

证明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被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

也就是说,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而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抗辩事实。

这是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

其次,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充分性、确实性和合法性。

充分性是指证据的充分程度,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所要求的事实;确实性是指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应当是真实、可信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合法获取和合法使用,证据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并且在法定程序下使用的。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争议焦点来确定证明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明显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只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即可;而对于争议较大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高,需要提供更为充分和确凿的证据。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证明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需要证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情况;在侵权责任纠纷中,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赔偿责任等。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质证、调查取证等方式来补充证据,以满足证明标准。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适当的推定和认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它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确实、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事实。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并且尽最大努力来收集、保全和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或者抗辩,所必须提供的证据的种类、数量和证明的要求。

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的确定、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的认定三个方面。

首先,证据的确定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具有真实性、合法
性和有效性的。

具体来说,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者可以证明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各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在确定证据时,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采纳并形成认定。

其次,证据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谁来提供证
据支持的问题。

一般来说,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主张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权利状况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最后,证据的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
定的过程。

法院在认定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举证负担的转移、证据的调查和审查,并形成认定的结论。

在证据认定过程中,法院应当贯彻证据规则,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终形成公正的裁判结果。

总之,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
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应当依法正确适用证明标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需提供的证据的标准和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和掌握民诉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民诉证明标准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能虚构或歪曲事实,否则将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严格按照事实提供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民诉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充分。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充分,不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

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够支撑当事人的主张,并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尽可能搜集和提供充分的证据,确保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充分的证明。

再次,民诉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合法有效。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存在违法或无效的证据。

只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才能够被法院采纳并对案件产生影响,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注意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方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民诉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具有说服力。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具有说服力,能够让法院相信并接受当事人的主张。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注重证据的逻辑性和连贯性,确保证据能够对案件产生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民诉证明标准对于民事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严格遵守民诉证明标准的要求,确保所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充分性、合法性和说服力,从而为自己的权益争取更好的保障。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严格依照民诉证明标准来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评判,确保案件的审理结果公正、合法。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而证明标准则是评价证据是否足以认定事实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明事实的标准,二是证明证据的标准。

证明事实的标准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主张,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证明其真实性。

而证明证据的标准则是指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要求,才能被法院采纳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其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逻辑关系合理的原则。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主张,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是合理的,不能存在明显的矛盾和漏洞。

再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还受到法院的认可和适用。

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真实性来判断证明标准是否达到要求。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常识、经验和逻辑推理来评价证据的价值和证明事实的可信度,从而作出裁决。

最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提出了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而被告则需要对自己的抗辩提供相应的证据。

双方当事人需要在诉讼过程中积极收集证据,合理运用各种证据手段,以便在法院中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评价证据是否足以认定事实的重要标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也受到法院的认可和适用,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提出了要求。

在实践中,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证明标准的要求,合理运用各种证据手段,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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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专业07秋法学本科学习中心新丰电大姓名陈学文学号071110746 指导教师李文敬2009 年8 月 4 日目录引言 (1)一、证明标准的确立在证据制度中的意义 (1)(一)实体法的意义 (1)(二)程序法上的意义 (2)二、证明标准模式 (2)(一)证明标准模式是诉讼体制设计上的要求 (2)(二)真实是实事求是原则的要求 (3)(三)客观真实模式与程序正当的不矛盾性。

(3)三、诉讼证明中的盖然性问题 (4)(一)证明的方式具有不确定性 (4)(二)证据材料具有不确定性 (4)(三)诉讼证明中的逻辑推理前提具有不确定性 (4)(四)证明结果因难以检验和验证而具有不确定性 (4)四、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4)(一)证据优势标准与诉讼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相适应 (5)(二)证据优势标准与民事诉讼两造对质的诉讼体制相适应 (5)(三)证据优势标准能充分地调动诉讼当事人的积极性,从而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 (5)五、参考文献 (5)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陈学文引言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方能证实事实的真伪。

证明标准在证据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如果没有一个证明标准,那么将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诉讼法一样,没有明确的证明的标准。

本文就这一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以期有益于审判实践。

一、证明标准的确立在证据制度中的意义查清案件事实是案件纠纷得到正确处理的第一步,而对事实是否清楚的判断则属于证明标准的问题,在职权主义模式下,证明标准一般在证明的任务的题目下进行论证。

究其原因,职权主义模式大都强调法院在诉讼中的核心地位和能动色彩。

自我国实行诉讼改革以来,职权主义之弊受到猛烈抨击,现今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色彩已有所淡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重视和强调,故现在人们在谈及证明标准的时候,是与举证责任联系起来进行论述的。

例如:在审判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无非是对自己的主张有利的,但达不到一定证明标准时,将承担败诉后果。

由此可见,举证责任的含义是某一纷争事实应由哪方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从而使该事实得到法庭认定为真实, 也就是说,我国民事法不仅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且规定了法院的调查取证义务。

但法院的调查取证义务是有条件的,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存在举证的客观障碍而且该障碍其本身无法克服。

法院所为之调查取证,并非由法院承担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是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种衡平措施,体现了对举证弱势方的支援,其目的不是要打破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力量均衡,而是要维持一种实质的均衡。

如果在调查取证中无法找到相应证据,则负有举证责任一方仍要承担其举证不能之后果。

故证明标准在法院动用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时,仍是当事人举证是否充分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的效用主要有二:(一)实体法的意义在证据量及证明力不变的情况下,证明标准的设置和实际掌握的宽严在一定情况下决定案件实体处理。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准绳的司法原则清楚明白地说明了事实认定对案件处理的重要性。

如何理解“以事实为依据”,学者对此的表述不尽相同。

如有的学者认为,“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尊重事实,把案件的客观事实,包括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对他们法律关系争议的真实情况,作为定案的处理的依据。

”[1]也有的学者认为“以事实为根据,是指要遵循客观真实原则,忠于事实真相。

”[2]还有的学者认为“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忠于事实真相,这种事实必须是客观的、全面的,......务求查明真实情况,还事实的本来面目。

”[3]不难看出,在不同的表述中,都把这个“事实”当作案件客观事实,是纠纷冲突事实的真相,即客观真实。

作为办案法官不能亲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而是居中裁判的角色亦排斥法官的证人地位,法官不能依据其亲历的案件事实进行裁判。

这样,法官据以作出实体处理时只能通过由当事人举证证明的方式呈现在法官面前。

当事人的举证是否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必须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尽管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法官不能凭直觉认定该事实,无证据证明的事实不能作为依据以作出实体裁判。

因而证明标准的设置和掌握的宽严将影响实体处理的结果。

(二)程序法上的意义证明标准在程序法上的意义是指证明标准是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其举证责任的客观标志。

当案件事实依据证明标准被判断为真实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的举证即告完成,其举证责任即告卸除。

于此情形,法院应依据已经证明确认的事实进行裁判,不得另行科以举证责任,换言之,在负有举证责任一方依据证明标准完成其举证时,法官应终结调查程序,从而使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

明确证明标准的程序意义,有助于防止重复开庭,反复调查和久拖不决。

公正和效率是民事诉讼中的二个重要价值。

迟到的公正不能说是真正的公正。

二、证明标准模式模式通常是指事物的标准形式标准样式。

证明标准与证明标准模式是个需要加以区分的概念,二者提区别在于,证明标准模式以证明标准具有更强的概括力,同一模式可以容纳多个不同证明标准。

因而证明标准模式具有更强的指导性,而证明标准则具有具体的应用价值。

此外,证明标准模式具有体制构建的意义,即应如何构建整个诉讼证明体系,而证明标准仅是判断负有举证责任一方举证是否充分的标准,那种把证明标准模式与证明标准混为一谈的说法是不妥当的。

关于证明标准模式,学说上主要有“形式真实”,“客观真实”二种。

“形式真实”有二种含义,一种是指存在于封建制度下法定证据原则,即要求法官只能依照法律预先对证据所作的各种规定来判断和运用证据,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另一种含义是指存在于西方自由心制度下的证明标准模式,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认的案件事实并非客观的真实或案件的真实,而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据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

把自由心证列入形式真实模式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色彩,事实上,自由心证在近代西方诉讼制度中的确立,是反对封建形式真实的结果,其目的是为法官发现客观真正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近年来,对我国司法诉讼制度中采用“形式[1] 参见张永泉,以事实为根据之辨析,法学,1999年第3期,8页[2] 前引 [1],第10页。

真实”模式还是“客观真实”模式学界有过激烈的论争。

我认为“客观真实”模式应是我国证据制度应采用的模式,理由是:(一)证明标准模式是诉讼体制设计上的要求。

“体制”作为一种制度,具有一些典型或标准意义,也可以形成或确立一种模式即体制概念下的模式。

体制一般是指客观方面的具有一抽象性的态势,而模式是指比较微观或具体的内容。

尽管发现客观真实在诉讼中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但这种诉讼体制证明标准模式应有利于发现客观真实。

学者们经常引用这样一句话:“我们没有像照相机般的功能,不能够准备无误地观察,固定以及复忆在我们眼前所发生的一切。

我们所观察、叙述的事物受到了自身认识能力、周围环境状况、个人成见、预期倾向性以及律师对有关事物作出技术描述的极大影响。

”因此,程序正当对我国审判实践中的证据运用是一种现实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不能过高追求那种超越客观实际的“客观真相”的标准模式。

[4]“法律真实”的理由是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在裁判上必须治循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说是在实质上是从法律的角度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认定。

法律真实的观点忽视了证据标准模式在诉讼体制中的构建含义,放弃了诉讼中发现真实和实体公正这一重要价值,是不可取的。

在民事诉讼中再现的事实,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下的实际真实。

原始状态下的事实不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度和规则的审查、判断、认定,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而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是实际事实因素与法律相结合的产生。

根据程序公正的要求,诉讼中再现的事实,必须符合法律的形式规定,并受制与法律的评价。

在此基础上认定的法律上认为是真实的事实,才是法官据以定案的根据。

同时,“法律真实说”还认为,在法官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中,为了防止法官的主观随意性,应当设置相应的制度予以程序上的保障。

[5](二)真实是实事求是原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原则在我国法学中长期居于指导地位,但近年来该原则不断受到非难,大有将其逐出法学领域之势。

实事求是原则就是要求要忠实于事实真象,就是必须对证据采取科学的态度,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

实事求是原则要求在诉讼中要以科学的态度研究证据,努力发现案件客观真实,但从不认为被认定的案件事实一定是客观真实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个完备的逻辑体系。

唯物认识论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人的认识是外界事物的反映,人类有认识世界的能力,通过调查研究,客观的事物真象是完全可以认识的,但认识又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发现和把握客观真实。

从古至今没有一种证据制度承认自己的诉讼制度不要求真实(只不过人们对“真实”有不同的理解而已),否则,就失去了正当性,也不可能确立裁判的权威。

而法律真实是最大可能地追求“制度上的真实”,它只是强调程序和制度安排的确定性,追求自然真实(客观真实)与制度真实的结合,而并不是要排斥客观真实。

这是法律真[4] 参见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168页[5] 参见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三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84页实观的基础和前提,离开此一前提,法律真实就会变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6]实事求是原则只是认识世界的一种方法,属于方法论问题, 在法学上对实事求是原则的非难错误地把实事求是这一思想路线视为检验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标准并将二者混为一谈,也是不可取的。

审判实践中:原告持有效的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则认为借据是在不合法的条件下写的,究竟是否在不合法的条件下取得,被告提不出证据予以指明,法院也无法查清“客观事实”,只能以现有的证据认定作出借债还钱的裁判。

即采用了“法律事实”。

(三)客观真实模式与程序正当的不矛盾性。

客观真实标准模式的使命在于通过一定的措施将案件事实的查明提供最大的可能性,但能否实现这种可能性将依赖于案件审理过程的具体操作。

一般情况下,按合理的体制设计下的证明标准模式进行操作最能发现案件真实。

一种观点认为,诉讼中的推定和“拟制”使得发现客观真实成为不可能,因而客观真实模式没有现实可行性。

笔者认为,推定乃是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当某一事实存在时,推定另一事实的存在,通过推定确认的事实虽然具有一的盖然性,但推定允许以举证的方法推翻,因而推定并不防碍事实真相的查明,反而能及时有效地查明事实真相。

如果依据推定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那并不是推定制度的必就结果,而是推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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