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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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根据1998年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加强了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对提高收费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人民法院实施诉讼收费,应按《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核发依据。

核发收费许可证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按规定权限、程序批准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对符合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

三、收费许可证变更与注销。

对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应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对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

对已经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及时注销。

四、收费许可证审验。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收费许可证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内容进行全面审验。

对违规收费行为要进行及时检查处理。

鲁价费发[2001]215号文[1]物价局

鲁价费发[2001]215号文[1]物价局

鲁价费发[2001]215号⽂[1]物价局⼭东省物价局、⼭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2001年07⽉05⽇鲁价费发[2001]215号省卫⽣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系统⾏政事业性收费项⽬及标准的通知》规定,我们制定了《⼭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我省卫⽣⾏政主管部门卫⽣防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有关监测、检验的收费项⽬和收费标准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过去的有关规定⼀律废⽌。

今后如需制定和调整收费项⽬和收费标准,按《⼭东省⾏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各级价格⾏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通知的贯彻,对本辖区卫⽣⾏政主管部门和卫⽣防疫机构的收费情况进⾏⼀次彻底清理整顿,确保本通知的贯彻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符合“票款分离”条件的收费项⽬实⾏“票款分离”。

本通知⾃2001年8⽉1⽇起执⾏。

省物价局、卫⽣厅、财政厅(88)鲁卫计字第67号⽂同时废⽌。

附件⼀:⼭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卫⽣监督机关和卫⽣防疫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卫⽣监督机关和防疫机构收费⾏为,促进卫⽣防疫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东省⾏政区域内各级卫⽣监督机关和卫⽣防疫机构。

第三条卫⽣监督、防疫服务的收费项⽬包括:(⼀)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新资源⾷品申请审评费;(三)卫⽣防疫监督管理证件费;(四)卫⽣防疫监测和卫⽣质量检验费;(五)预防性体检费;(六)预防接种劳务费;(七)委托性卫⽣防疫服务费;(⼋)疫情处理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0 )266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0 )266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0 )2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年审行为,我们制定了《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附: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附: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动态管理,强化收费事后监管,规范收费年审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持收费许可证实施的收费进行年度审验(以下简称"收费年审")。

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收费年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与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年审的组织实施工作,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收费年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收费年审分级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年审工作。

具体按照"谁发证,谁年审"原则开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全国性、分行业、分地区的收费审验工作。

第六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收费年审工作的过程、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收费年审范围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单位。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交叉审验或集中审验。

第八条收费年审工作按年度组织实施 o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 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收费年审工作。

第九条收费年审内容主要包括:(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五)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六)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七)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八)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1.10
•【字号】渝发改规范〔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

渝发改规范〔202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5号)等规定,我委对现行《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7〕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版)》的公告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版)》的公告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版)》的公告根据国家和我市“放管服”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优化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依据《重庆市定价目录》以及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版)》。

目录清单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文件、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方式)等,现予公布。

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适时更新目录清单相关内容,并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省管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鄂价费[2003]47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省管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鄂价费[2003]47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省管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省管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鄂价费[2003]47号2003年2月17日)省直各收费单位: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的规定,我省99式收费许可证有效期已满。

经研究,现将省管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管收费单位自2003年3月1起换发2003式收费许可证,全部换证工作于2003年6月底前结束,99式和以前的收费许可证同时废止。

请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省物价局办理换证手续。

二、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1、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的文件;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4、其它相关资料。

三、《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

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直接实施收费、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或独立建帐。

对直接实施收费,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或独立建帐的单位,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四、实施一次性收费及临时性收费的单位,应按第三条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手续,并在《收费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收费起止时间。

收费结束后,到省物价局办理核销手续。

五、本次换证结合2002年度收费审验工作一并进行。

收费审验时,需提供99式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审年度收费票据、财务帐簿和报表等资料。

收费审验(审验办法仍按鄂价费字[1992]254号文件规定办理)合格的,核发2003式收费许可证。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77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77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771号)市环保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等有关规定,考虑到我市物价上涨水平,环境监测服务的合理耗费,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重庆市环境监测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请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重庆市环境监测收费管理办法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持有《重庆市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合格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的环境监测机构,在完成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以下服务范围内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按本办法收取费用: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它方面的项目;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三、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与委托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收费项目及标准(一)采样工业收费标准序号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元)1大气每小时采样一个样/点白天10夜间1624小时连续采样一个样/点2水质地面水一个样/点6污水一个样/点白天10夜间163颗粒物每小时采样一个样/点白天10夜间1624小时连续采样一个样/点4噪声一个样/点昼间10 夜间165土壤一个样/点表层10 分层206固体废弃物一个样/点107植物一个样/点8水生生物一个样/点109放射、剧毒、到癌、恶习臭样品一个样/点3010底泥(河流、湖泊)一个样/点16(二)环境监测分析收费标准类别序号监测分析项目计价单位分析方法收费标准(元)水质分析1温渡一个数据温度计法12嗅一个数据/23色度一个数据比色法54浊度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55透明度一个数据56流量一个数据流量计法127PH值一个数据电极法108电导率一个数据59硬度一个数据容量法1010酸度一个数据容量法511碱度一个数据512氯化物(余氯)一个数据容量法3013溶解氧一个数据容量法1014生化需氧量一个数据稀释与接种法9015高锰酸盐指数一个数据高锰酸钾法2016化学需氧量一个数据重铬酸钾法6017悬浮物一个数据重量法2018总氧化物一个数据容量法6019挥发酚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5020甲醛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5021总磷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22总氮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23凯氏氮一个数据凯氏氮3024硝酸盐氮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水质分析25亚硝酸盐氮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26氨氮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27非离子氨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28硫化物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29硫酸盐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30硒一个数据原子荧光法40ICP法16031总砷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50ICP法16032金属化合物一个数据原子吸收法60原子吸收法(石墨炉)70ICP法16033一个数据原子荧光法50ICP16034六价铬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35总铬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36石油类一个数红外光度法7037动植物油一个数红外光度法7037氟化物一个数电极法38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一个数分光光度法5039总有机碳一个数非分散红外法6040苯胺类一个数分光光度法41硝基苯类一个数气相色谱法6042苯系物一个数色谱法70水质分析苯并(a)芘一个数仪器法20044多环芳烃一个数液相色谱法10045挥发性卤代烃一个数气相色谱法80多氯联苯一个数液相色谱法7047氯苯类一个数气相色谱法4048苯酚类一个数气相色谱法40对硝基氯苯类一个数气相色谱法8550有机磷农药一个数气相色谱法7051有机氯农药一个数气相色谱法70半挥发性有机物一个数色质联机法10053挥发性有机物一个数色质联机法10054有机硫化合物一个数气相色谱法80丙烯腈一个数气相色谱法8056氯乙烯一个数气相色谱法8057酚类化合物一个数气相色谱法80醇类化合物一个数气相色谱法8059醛类化合物一个数气相色谱法8060酸类和脂类化合物一个数据气相色谱法80钾,钠,钙,镁,铬一个数据原子吸收法60空气和废气分析62二氧化硫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仪器法3063氰化氢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64氯气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65硫化氢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66氮氧化物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30仪器法3067氯化氢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68铬酸雾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69硫酸雾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5070氨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71一氧化碳一个数据仪器法3072沥青烟一个数据仪器法80重量法6073总悬浮颗粒物重量法5074可吸入颗粒物一个数据重量法5075五氧化二磷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5076硫酸盐化速率重量法2077降尘一个数据重量法2078臭氧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3079恶臭三点比较式臭袋法52080苯并(a)芘一个数据仪器法20081光气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82总烃气相色谱法5083非甲烷烃一个数据气相色谱法7084甲烷(烷烃类)一个数据气相色谱法40空气和废分析85气体参数测定(温度,压力,流速,流量,含湿量,排放速率,烟尘等)一组数据仪器法29586烟气成分浓度一组数据分光光度法50仪器法5087林格曼黑度一组数据光学法2088苯胺一组数据分光光度法4089氟化物一组数据电极法30二氧化氮一组数据分光光度法6091饮食业油烟一组数据红外光度法100煤质分析92水分一组数据仪器法4593全硫一组数据仪器法8594灰份一组数据仪器法70挥发份一组数据仪器法8096发热量一组数据仪器法8597元素分析一组数据仪器法95尾气汽车98一氧化碳一个数仪器法2099碳氢一个数仪器法2柴油车烟度一个数仪器法40土壤分析101含水率一个数重量法10102有机质一个数化学法40103腐殖质一个数化学法40104阳离子交换量一个数化学法80生物分析105浮游植物一个数镜检40106浮游动物一个数镜检40107叶绿素(a)一个数化学法40108总大肠菌群一个数多管发酵50109粪大肠菌群一个数多管发酵60110细菌总数一个数平板法20物理量分析111环境噪声一个数仪器法70112交通噪声一个数仪器法90113厂界噪声一个数仪器法90施工噪声一个数仪器法90115声源噪声一个数仪器法90116振动一个数仪器法80117工频场强一个数仪器法80118综合场强一个数仪器法80119频谱分析一个数仪器法90Γ辐射剂量率一个数仪器法50121α表面污染一个数仪器法120122β表面污染一个数仪器法120123总α放射性一个数仪器法120124总β放射性一个数仪器法120125氡-222一个数仪器法120氡子体α潜能一个数仪器法100127氡析出率一个数仪器法110生物量分析128天然钍一个数仪器法90129镭­-226 一个数仪器法90130锶-90一个数仪器法90铯-137一个数据仪器法90(三)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样品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元)废水样品一个样20气体样品一个样20土壤、生物等固体样品一个样25(四)提供监测数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环境测瞬时值一个数据1日均值一个数据8月均值一个数据24季均值一个数据50年均值一个数据100污染源监测数据一个数据30(五)其它规定1、接受单位聘请,出借技术人员,每人每天收费80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事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将我市人事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事争议仲裁费(一)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案件受理费标准:3人以下的20元/件;4至9人的30元/件;1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50元/件。

2、案件处理费标准: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

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二)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三)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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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价[2001]38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06.01
【实施日期】200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
(渝价[2001]38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级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样章(略)
二00一年六月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合法收费,维护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决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以及重庆市物价局、经济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市政府纠风办《重庆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渝价[1999]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收费,并在价格主管部门领取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样式、重庆市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以及办理了《重庆市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以下合并称《收费许可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决定》和《重庆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应该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年度审验。

过期未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年度审验的,其《收费许可证》作为自动失效处理。

第四条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费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一年后,或者距上次年审一年后,应主动(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将《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涉及收费的相关资料送到审验机关,接受审验。

(二)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时,被年审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1)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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