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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73_78防污公约

MARPOL73_78防污公约

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控 制区外航行:第II级标准;控制 区内航行:第III级标准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3.硫氧化物(SOx)
MARPOL Annex VI (Res.MEPC.176(58))
实施日期 现行 2010.1.1 2010.7.1 2012.1.1 2015.1.1 2020.1.1* Further 0.1% 0.5%* * 建议日期-2018年评估 1.0% 3.5% 0.1% 0.5%* (同IMO) SECA 1.5% SECA以外 水域 4.5%
欧盟水域 (2005/33/EC)
港口(停泊超 过2小时) - 0.1% 1.0% 3.5% SECA 1.5% SECA以外 水域 4.5%
美国加州 CARB
加州岸线24海 里内水域 MGO: 1.5% MDO: 0.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1)SECA:波罗的海区域、包括英吉利海峡在内的北海 海域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5.燃油的质量
(1)船舶须以燃油交付单的方式对交付并作为船上燃烧用 的燃油的细节加以记录。
(2)燃油交付单中需包括的资料:接受燃油的船舶名称和 IMO编号;港口;交付开始日期;船用燃油供应商名称、地 址和电话号码;产品名称;数量(公吨);15℃时的密度;硫 含量(%m/m);一份由燃油供应商代表签署和证明的声明,证 明所供燃油符合本附则适用款项的要求。
MARPOL73/78公约简介
1983年l0月2日生效 正文20条、两个议定书和六个附则
公约的六个附则
• • • • • • 附则Ⅰ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附则Ⅱ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Ⅲ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Ⅳ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Ⅴ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防污公约附则II新程序布置手册-白杨中文new

防污公约附则II新程序布置手册-白杨中文new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程序和布置手册MARPOL 73/78 ANNEX II PROCEDURES & ARRANGEMENTS MANUAL船名Ship's Name白杨BAI YANG船旗国Flag中国P.R.C.船舶呼号Distinctiveletters BPLT IMO 编号IMO number 9389588船籍港Port of registry上海SHANG HAI船级Classification 中国船级社CCS船舶类型Type of Ship二类化学品船兼油船TYPE 2 CHEMICAL TANKER/OIL TANKER船舶所有人Owner上海中化思多尔特船务有限公司SHANGHAISINOCHEM-STOLT SHIPPING LTD引言1.为防止船舶排放有害物质或含这些有害物质的流出物入海而污染海洋环境,制定了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后称73/78 防污公约)。

为达到其目的,73/78 防污公约包括了六个附则,给出了有关主要的6 类有害物质在船上处理和排放入海或排入大气的详细规则,即附则I(矿物油),附则II(散装运输的有毒物质)、附则III(散装包装形式运输的有害物质)、附则IV(生活污水)、附则V(垃圾)、附则VI(空气污染)。

2.73/78 防污公约附则II(以后称附则II)第13 条禁止将X、Y 或Z 类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这些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排放入海,但符合规定的条件除外,包括以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标准为基础的程序和布置,以确保满足针对每类物质而规定的衡准。

3.附则II 要求的程序和布置标准,要求核准散装运载有毒液体物质的每艘船舶都应配备一份程序和布置手册(以后称《手册》)。

该《手册》已按附则II 之附录4 写成,涉及清洗液货舱和从这些作业中排放残余物和混合物时海洋环境方面的问题。

公约法规篇-MARPOL公约 附则I检查指南

公约法规篇-MARPOL公约 附则I检查指南

Concentrated Inspection CampaignMARPOL 73/78, Annex IMARPOL73/78公约附则I检查指南The purpose of the inspection campaign is to verify that the Oil Filtering Equipment (OFE) systems are installed on board ships in accordance with MARPOL 73/78, Annex I, regulations 16 and 17. The purpose is also to investigate the operability of OFE systems,and to find out whether sludge has been discharged into port reception facilities, burnt in anincinerator or in an auxiliary boiler suitable for burning oil residues, mixed with fuel or other alternative arrangements.该项大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核实装在船上的滤油设备符合MARPOL 73/78公约附则I 第16条和17条的规定。

同时为了查明滤油设备的可操性,确认船上产生的油渣是否排放到岸上接收设施、或经过焚烧炉焚烧、或在可以燃烧油渣和燃油混合物的副锅炉燃烧、或经过其它替代设备处理。

Each ship should be subject to this CIC only once during the campaign period.每一船舶在检查期间(2006年2月1日至4月30日)仅需接受一次有关此CIC的检查。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are needed to perform the inspection:检查需下列文件-The IOPP certificate of the vessel船舶的IOPP证书-The Oil Record Book, Part I - Machinery Space Operations油类记录簿The questions are dealing with three categories:该项大检查的题目分为3类:1. IOPP certificate: questions 1, 2, 3, 7 and 8;IOPP证书:问题1,2,3,7和8;2. inspection on board: questions 4, 5, 6, 9 and 10; and船上检查:问题4,5,6,9和10;和3. Oil Record Book questions 11, 12 and 13.油类记录簿:问题11,12和13。

MARPOL公约中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空气污染的法规要求及相关设备操作要领

MARPOL公约中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空气污染的法规要求及相关设备操作要领

MARPOL公约中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空气污染的法规要求及相关设备操作要领·含油污水处理要求附则1对船舶营运产生的污油水处理规定:(1)150总吨及以上油船货油舱处所的含油污水(货油舱污压载水、洗舱水、泵舱舱底水)排放规定是:A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B船舶距最近陆地50n mile以上C船舶正在途中航行D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走超过30L/n mileE排放海中的总油量不得超过本航次载油量的1/30 000F油船装设的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排放时正在运转(2)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船和油船机舱舱底水排放规定见下表·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附则4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但下列情况除外:(1)在距最近陆地4 n mile以外,排放生活污水需经由主管机关批批准的设备粉碎和消毒;或在12 n mile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排放时不能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且船应不小于 4 kn的航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排放速率进行排放。

排放率应经主管机关按IMO制定的标准予以批准;(2)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

该装置已经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IMO制定的各项操作和性能要求,同时该设备的试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ISPP证书,并且排出的废液,在其周围的水中不会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会使水变色。

·垃圾处理规定在特殊区域外:(1)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均不能排放入海;(2)能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在距最近陆地25 n mile以外可排放入海;(3)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3 n mile 以外12 n mile 以内,应经粉碎机或磨碎机加工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排放入海在特殊区域内:(1)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禁止排放入海。

5MARPOL公约附则II

5MARPOL公约附则II
(Regulation 1)
Application
(1)The Annex is basically applicable to all vessels that carry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in bulk.
(2) When a cargo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nnex I is carried in a cargo space of a chemical tanker, the appropriate requirements of Annex I shall also apply.
carry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in bulk—but includes oil tankers when carry all over or part of a cargo of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2) Clean ballast (3) Segregated ballast (4) Nearest land (5) Liquid substances
(8) Baltic Sea area (9) Black Sea area (10) International Bulk Chemical Code
(Regulation 1)
Definitions
(11) Bulk Chemical Code (12) Ship constructed (13) Similar stage of construction (14) Anniversary date
(d) Category D: those that would present a
recognizable hazard to either marine resources

最新MARPOL公约和规则介绍

最新MARPOL公约和规则介绍

附则 第II章 船长和甲板部
附则 第III章 轮机部
附则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

规则 A 第I章 关于总则的标准
规则 A 第II章 关于船长和甲板部的标

规则 A 第III章 关于轮机部的标准
规则 A 第IV章 关于无线电通信和无线
电人员的标准
规则 B第I章 关于总则的指导
2020/10/21
月26 日制定,2 005 年5 月19 日生效。
2020/10/21
STCW公约和规则介绍
4
二、预防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1 .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2 .依法行政,加强监督 3 .宣传教育,提高意识 4 .规范行为,精心操作 5 .严格操作规程,完善船外环境
2020/10/21
STCW公约和规则介绍
1987 年4 月6 日生效; 附则Ⅲ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1992
年7 月1 日生效; 附则Ⅳ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2 003 年9
月27 日生效; 附则Ⅴ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1988 年12 月
31 日生效;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1997 年9
敦召开国际海洋污染会议,签订了《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 年2 月,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污染会议又签订了上
述公约的议定书,公约和议定书要一起执行, 称为《 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 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 我国于1983 年7 月1 日加人MARPOL73 /
• (1)强化了PSC监督机制(enhancement of Port State Control);

MARPOL公约关于油船方面的要求

MARPOL公约关于油船方面的要求

MARPOL73/78公约关于油船的要求一、IMO防污染公约MARPOL73/78防污公约《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MARPOL73/78)《MARPOL73/78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年责任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92年责任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71年基金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92年基金公约)1972年国际防止废弃物倾倒污染海洋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公约)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OPRC-HNS)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和管理公约二、MARPOL73/78各附则及其生效情况MARPOL73/78在1983年10月2日正式生效实施,其各附则生效情况如下: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1983.10.2 生效附则II-控制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4.6 生效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规则1992.7.1 生效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3.9.27将生效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8.12.31 生效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未生效三、MARPOL73/78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由于油类污染物主要来自油船货油舱洗舱水、压载水,以及船舶机舱舱底水,所以对于防油污措施,主要是从控制油船货油舱的洗舱水、压载水及所有船舶机舱舱底水的不当排放,以及防止和减少船舶意外事故造成的油类泄漏这两个方面入手。

MARPOL7378防污公约

MARPOL7378防污公约
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控 制区外航行:第II级标准;控制 区内航行:第III级标准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3.硫氧化物(SOx)
MARPOL Annex VI (Res.MEPC.176(58))
实施日期 现行 2010.1.1 2010.7.1 2012.1.1 2015.1.1 2020.1.1* Further 0.1% 0.5%* * 建议日期-2018年评估 1.0% 3.5% 0.1% 0.5%* (同IMO) SECA 1.5% SECA以外 水域 4.5%
欧盟水域 (2005/33/EC)
港口(停泊超 过2小时) - 0.1% 1.0% 3.5% SECA 1.5% SECA以外 水域 4.5%
美国加州 CARB
加州岸线24海 里内水域 MGO: 1.5% MDO: 0.5%
0.1%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1)SECA:波罗的海区域、包括英吉利海峡在内的北海 海域
1.臭 氧消 耗物 质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氮氧化物(NOx) (1)适用范围:输出功率超过130 kW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不适用于安装在救生艇上仅在应急情况下使用或其他仅在 应急情况下使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三个等级) 发动机额定 转速n (rpm) n<130 130≤n< 2,000 n≥2,000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g/kWh)
附则Ⅰ和Ⅱ必选,Ⅲ、Ⅳ、Ⅴ、Ⅵ任选附则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 (1)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 • (2)2020年1月1日或以后,禁止使用含氢化氯氟烃的物质 (如R22) • (3)消耗臭氧物质及含有此类物质的设备,从船上卸下时, 须送至合适的接收设施。 • (4)持有IAPP证书的船舶须保存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 • (6)持有IAPP证书并具有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再充注系统的船 舶须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 (7)《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的登记,须按物质的质量 (kg),就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全部或部分重新充注、设备 的修理或维护、消耗臭氧物质向大气中故意或非故意排放、 消耗臭氧物质向陆基接收设施的排放以及向船舶供给的消耗 臭氧物质情况及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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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控制
MARPOL附则II/第13条 1 排放规定 1.1 定义或暂定为X、Y、Z类的物质,或含有此类 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它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 物应禁止排放入海,除非这种排放完全按照本附则 中适用的操作性要求进行。 1.2 在按本条规定进行任何预洗或排放程序之前, 相关舱室应按照手册中规定的程序排空至最大程度。 1.3 未经分类、或未经暂时分类、或未按本附则第 6条予以评定的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压载水、洗 舱水、或其他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应禁止载运及 排放入海。
一.附则 II概述
-第5章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操作性排放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控制,程序和布置手册, 货物记录簿(13-15条) -第6章 港口国控制措施 控制措施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控制(16条) -第7章 防止有毒液体物质事故造成的污染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17条) -第8章 接收设施(18条)
一.附则 II概述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 物质污染规则,至今已进行了多次修正。随着修 正次数的增加,无论是条目,还是文本内容都越 来越复杂和混乱,不利于执行。为此,国际海事 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决定整体修 正。吸取近年来相关船舶事故的经验和教训,引 入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对一些条款进行修正。
二.定义
清洁压载:系指将压载水装载在这样一个舱内,该 舱从上次被用来装载含有X、Y或Z类物质的货物后, 已予彻底清洗,所产生的残余物已按本附则的相应 要求全部排空。 专用压载:系指将压载水装载在这样一个舱内,该 舱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装载本公约各附则中所定 义的各种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以外的货物,并且与 货物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离。 残余物/水混合物:指以任何目的添加了水的残余物 (例如洗舱水、压载水、舱底污水)
一.附则 II概述
附则II的附录 附录1:有毒液体物质分类指南(原附录I) 附录2:货物记录簿格式(原附录IV) 附录3:NLS(有毒液体物质)证书格式(原附录V) 附录4:程序与布置手册标准格式(原附录D) 附录5:液货舱、泵剂附属管路内残余物量的评定 (原附录A) 附录6:预洗程序(原附录B和经修订的附录B) 附录7:通风程序(原附录C)
一.附则 II概述 MARPOL附则II/第2条适用范围: 1、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附则适用于所 有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 2、如有毒液体物质货船(NLS)的装货处所 准予装载有关本公约附则I所涉及的货物时, 则本公约附则I的相应要求也应适用。
二.定义
有毒液体物质:在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的第17或 18章的污染种类列表中标明的或根据第6.3条规定 暂时被评定为X、Y或Z类的任何物质。 化学品液货船:系指建造为或改建为主要用于载 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 液体物质的船舶。 有毒液体物质(NLS)液货船:系指建造为或改建 为主要用于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船舶, 包括本公约附则I中定义的载运或部分载运散装有 毒液体物质的油船。 液体物质:系指在温度为37.8℃时,绝对蒸气压 力不超过0.28 MPa的物质。
韩国化学品船碰撞后火灾泄漏事故
长江7000吨烧碱火灾事故
一.附则 II概述
附则 II编排结构调整 经过了多次修正。目前共有八章十八条和七个附录: -第1章 总则:定义,适用范围,例外,免除, 等效;(1-5条) -第2章 有毒液体物质分类(6条) -第3章 化学品船检验与发证,检 验,证书的签 发,证书有效期和有效性;(7-10条) -第4章 构造、设备和操作,泵、管路、卸货设施 和污液;(1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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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控制
2.2 对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Z类或暂定 为Z类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 水或其它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的水下排放是非强 制性的。 2.3 对于Z类物质,主管机关可以对仅在其主权或管 辖水域之内航行的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免除第2.1.3条 中关于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的要求。另外,如 果两个相邻的沿岸政府在不影响第三方的前提下签 定了书面的免除协议,对于悬挂它们国旗在主权或 管辖水域内航行的指定船舶,主管机关可以免除同 样的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的要求。这种协议的 信息应当在30天内通知本组织,以便通知所有缔约 国知晓和采取合适的行动
四、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控制
2 排放标准 2.1 根据本条规定,定义或暂定为X、Y、Z类的物 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 它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允许排放入海,但应遵守 以下的排放标准(全部满足) .1 船舶在航行途中,如系自航船航速至少为7节, 如系非自航船航速至少为4节; .2 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出口排放,排出速度不超 过排出口的最大设计速率;以及 .3 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和水深不少于25m处 排放。
MARPOL 公约 附则 II
连云海事局 祁伟
73/78MARPOL公约
为防止船舶将有害物质或含这些有害物质的流 出物排放入海而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制订了《 73/78 防污公约》。为达到其目的,《 73/78 防污 公约》包括了六个附则,给出了有关主要的6类有 害物质在船上处理和排放入海或排入大气的详细 规则,即附则 I( 矿物油 ) ,附则 II( 散装载运有毒 液体物质)、附则III(以包装形式运输的有害物质 ) 、附则 IV( 生活污水 ) 、附则 V( 船舶垃圾 ) 、附则 VI(大气污染)。
三、有毒物质分类
MARPOL附则II/第6条(有毒液体物质分类): X:排放洗舱水或压载水入海将会对海洋资源或 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禁止排放; Y:排放洗舱水或压载水入海将会对海洋资源或 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对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 法利用造成损害-限质限量排放; Z:排放洗舱水或压载水入海将会对海洋资源或 人类健康产生较小的危害-限质限量(较低限制) 排放; OS:排放洗舱水或压载水入海,对海洋资源、 人类健康、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的利用并无 危害-排放不受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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