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追诉时效
刑法中的违法与犯罪的区分与刑责

刑法中的违法与犯罪的区分与刑责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在刑法中有着明确的区分,而这种区分也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刑事责任。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刑法中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特点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简单理解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特点:1. 违反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违背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准则。
2. 没有构成犯罪:违法行为是在法律上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犯罪行为的概念和特点犯罪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实施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体来说,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违反法律规定:犯罪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但相较于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所违反的法律具有更高的社会禁止性和法律严肃性。
2. 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以及公民的利益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和损害,威胁社会的安全稳定。
3. 构成犯罪: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已经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要求,需要承担刑法上的相应责任。
三、违法与犯罪之间的区别1. 形式上的区别:违法是对法律规定的欠缺行为,而犯罪是对法律规定的违背行为。
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在法律上的严重程度有所不同。
2. 领域上的区别:违法行为不仅存在于刑法领域,也可能存在于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其他法律领域,而犯罪行为则是刑法领域的专有概念。
3. 刑事责任上的区别:违法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包括刑罚、刑事处罚或其他安全措施。
四、刑事责任的形式与程度刑事责任是法律对犯罪行为人给予的处罚或约束。
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刑事责任的形式与程度也会不同。
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刑罚:刑罚是常见的刑事责任形式,可以分为剥夺自由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不同的犯罪行为会对应不同的刑罚程度。
2. 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形式,旨在对犯罪行为人进行经济上的处罚。
【法宝综述丨刑辩一年级】刑法基础5-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实务判断

【法宝综述丨刑辩一年级】刑法基础5-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实务判断法宝头条 1周前前言2020年9月30日,北大法宝学堂“刑辩一年级”公益云讲座第五期顺利举行。
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马寅翔,由盈科佛山经济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吴嘉欣担任主持。
本场讲座由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共同主办。
主持人:吴嘉欣各位法律界的同仁、法学院的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收看由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共同推出的刑辩一年级课堂。
我是今晚的主持人,盈科佛山律所的吴嘉欣律师。
刑辩一年级系列课程邀请了国内知名的中青年学者,面向初级刑辩律师和法科学生讲授刑辩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包括了刑法基础和刑诉法基础两大单元,理论探讨和实务干货齐飞,值得大家持续关注和收看。
今天我们课程主题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实务判断,这属于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判断,不同的主观心态通常会表现为不同的客观行为,但是由于这两种主观心态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往往非常相似,导致我们在实务上要把这两种情况区分开来会有一定的难度。
今晚我们的主讲人是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马寅翔。
马老师是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
他曾经受我国留学基金委资助到德国访问学习,并且在《中外法学》、《法学》、《政治与法律》等出版物上发表论文、译文二十余篇,曾经获得“华政青年教学英才奖”以及“我心中的的最佳教师”等荣誉称号。
马老师今天将通过近五年来公布的678份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解释法院在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时所采纳的标准,同时马老师将结合刑法理论展开分析,为我们挖掘出一套具有针对性的辩护思路,下面有请马老师为我们授课。
主讲人:马寅翔好的,谢谢吴主任。
尊敬的吴嘉欣主任,尊敬的各界实务界和学界的同仁,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很高兴今晚能有这样一个机会和大家一起学习刑法的相关知识。
试谈有认识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试谈有认识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摘要]我国刑法对于故意的构成采容任说,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所以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对危害结果有认识,当行为人调整、控制自己的行为去指向既定的目标时,利用有认识这一阻却条件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随即产生有认识的过失行为。
根据以上的论述,文章会阐述两种观点的区别与联系,这将有利于对罪过的认定,更加便于定罪量刑。
[关键词]有认识的过失;间接故意;认定故意与过失不仅是心理学讨论的范畴,而且其又是一对法学概念,具有刑法意义:它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法意侵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①现代刑法强调犯罪的主客观统一,即关注客观犯罪构成要件的同时,必须考虑行为人犯罪的主观心态。
刑法一般处罚故意犯罪,以过失犯罪为例外,区分两种罪过形式却是理论与实践中的瓶颈问题。
其区别与联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有认识过失的理论分析有认识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讨论一直在延续,至今未果,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流行的观点是,有认识过失就是信赖自己的控制能力和经验而确信结果不会发生。
简而言之即认识到危险的可能性,但确信不会发生。
在这个意识的状态中存在多个意思。
根据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解释,犯罪心态包括四种心理模式:蓄意,明知,轻率以及疏忽。
所以有些学者认为,轻率相当于有些国家刑法中的有认识过失。
②英国学界认为构成轻率,必须满足两个条件:⑴行为人是否已经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⑵冒该危险是否是不正当或者不合理。
同时关注了人的认识以及社会的一般价值评判。
我国有学者认为,轻率是一种对由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危险不管不顾。
因此,在我国,轻率则担负了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
笔者认为,轻率包含了两种罪过形态,有认识过失以及间接故意。
所以我们讨论有认识过失将着重于上述两种犯罪心态的结合,明知+轻率(在此将其同轻信理解,缩小其外延)。
我国《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就是过失犯罪。
结合案例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49当代思潮结合案例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一章 案情介绍案例展示。
甲某系珲春某煤矿矿主,从2007年起经营小煤矿。
2017年5月,珲春市矿务局对市内的小煤矿进行安全大检查,多次要求甲某更换煤井的立柱和夹层板,消除安全隐患。
甲某多次下煤井检查后自认为是安全没有问题,向矿务局安全部门打报告说按照局安全部门的要求更换煤井的立柱和夹层板。
2017年6月,珲春地区连续下雨,珲春市矿务局要求煤矿为了安全各煤矿不能下井开采。
但甲某在利益的驱动下仍让工人下井采煤。
因连续下雨煤井顶层压力加大加上立柱以及加承办质量差导致煤井顶层坍塌,造成采煤工人四人死亡。
由案例引出的相关问题。
问题:(1)运用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说明甲某的罪过形态。
(2)甲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笔者认为,甲某的行为主要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1)矿务局多次要求甲某更换煤井的立柱和夹层板,消除安全隐患。
甲某多次下煤井检查后自认为是安全没有问题,向矿务局安全部门打报告说按照局安全部门的要求更换煤井的立柱和夹层板,甲某向矿务局报告说按照其要求更换,但甲某实际上并未更换安全设备,因此,甲某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2)矿务局要求煤矿为了安全各煤矿不能下井开采,但甲某在利益的驱动下仍让工人下井采煤。
在本案中,矿务局的要求使甲某已经能够预见到下井采矿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仍然让工人下井采矿,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3)因连续下雨煤井顶层压力加大加上立柱以及加承办质量差导致煤井顶层坍塌,造成采煤工人四人死亡。
本案中,死亡人数较多,情节特别严重,考虑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二章 本案涉及的刑法理论概说根据对案例的初步分析,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本案主要涉及到的刑法学理论主要在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二者之间的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与认定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PPT课件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 收财产。
刑罚的适用条件
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 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 面。
刑罚的裁量与执行
量刑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缓刑与假释
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刑法分则的体系结构
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01
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
犯罪构成与犯罪行为的分类
02
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行为特征进行分类。
罪名与罪状的对应关系
03
罪名是对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罪状是对犯罪行为
的详细描述。
刑法分则的罪名与罪状
罪名的概念与分类
罪名是对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可分为类罪名、具体 罪名和选择性罪名。
令。
赦免的效力
对于已经执行的刑罚,赦免不 具有溯及力;对于未执行的刑
罚,赦免具有溯及力。
04
犯罪形态论
犯罪既遂与未遂
犯罪既遂
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 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对 于其处罚原则,通常按照分则条
文所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 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 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学复试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引言刑法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更涉及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为进一步考察考生对刑法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综合素养的掌握程度,以下列出一份刑法学复试面试题目,旨在全面评估考生的学术水平与综合素质。
二、刑法学复试面试题目1. 刑法学的基本概念与范畴(1)请简述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任务。
(2)刑法学与刑法的关系是什么?(3)刑法学的体系结构包括哪些部分?2. 刑法的基本原则(1)请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其在刑法中的体现。
(2)如何理解罪刑相适应原则?(3)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哪些体现?3. 犯罪论(1)请简述犯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主观方面有哪些要素?(3)犯罪客观方面有哪些要素?4. 犯罪形态(1)请分别阐述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既遂犯罪与未遂犯罪等犯罪形态。
(2)如何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3)共同犯罪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有哪些?5. 刑罚论(1)请简述刑罚的种类。
(2)刑罚的适用原则有哪些?(3)罚金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6. 刑法分则(1)请列举刑法分则中的常见罪名,并简要说明其构成要件。
(2)如何理解刑法分则中的“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等规定?(3)刑法分则中关于自首、立功、累犯等规定有哪些?7. 刑法适用(1)请简述刑法适用的一般原则。
(2)如何理解刑法的时间效力?(3)刑法空间效力有哪些?8. 刑法解释(1)请简述刑法解释的种类。
(2)刑法解释的方法有哪些?(3)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解释?9. 刑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1)请简述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
(2)刑法与宪法的关系有哪些?(3)刑法与诉讼法的关系有哪些?10. 刑法学研究方法(1)请简述刑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原则。
(2)刑法学研究方法有哪些?(3)如何提高刑法学研究的创新性?11. 刑法学发展趋势(1)请简述刑法学的发展趋势。
(2)刑法学在现代社会面临哪些挑战?(3)如何应对刑法学发展中的挑战?12. 刑法学热点问题(1)请列举当前刑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目录一、间接故意 (2)(一)间接故意内涵的界定 (2)(二)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 (2)1、间接故意构成要素中的认识因素 (2)2、间接故意构成要素中的意志因素…………………………^3二、过于自信过失 (3)(一)过于自信过失内涵的界定 (4)(二)过于自信过失的构成要素 (4)1、过于自信过失构成要素中的认识因素 (4)2、过于自信过失构成要素中的意志因素 (4)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 (5)(一)理论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 (5)(二)“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 (5)1、认识因素上的差异 (6)2、意志因素上的差别 (7)(三)实践中的认知误区 (7)1、疑罪从无原则与主观心理状态推定 (8)2、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 (8)3、对于被告人的辩解与口供 (9)(四)区分二者的相关对策 (9)1、主客观两个方面予以具体分析 (9)2、以社会的通常观念或常理为基准 (9)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内容摘要】本文介绍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主观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之处在于: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希望,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都不存在希望。
【关键词】: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危害结果;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一、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即“可能发生+放任发生”,所谓“放任”,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且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任凭危害结果的发生。
(一)间接故意内涵的界定间接故意犯罪类型是否为刑法故意犯罪的规定所含括,刑法第14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探讨刑法中的主观故意与客观故意的区别

探讨刑法中的主观故意与客观故意的区别刑法中的主观故意与客观故意的区别在刑法中,主观故意与客观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所持有的心态和态度。
虽然它们都属于故意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它们具有明显的区别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一、主观故意的概念与特点主观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且决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
具体来说,主观故意要求犯罪人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 主观故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即犯罪人的意愿和动机。
犯罪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以自愿的态度实施犯罪。
2. 主观故意注重犯罪人的主观认识和主观意图。
犯罪人必须形成对违法行为后果的主观认识,并以达到某种目的或目标为动机,有意实施犯罪行为。
3. 主观故意可以体现在行为人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中。
直接故意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直接导致犯罪结果,而间接故意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犯罪结果,但不确定性较大。
二、客观故意的概念与特点客观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明显的预见,并且对这种预见结果持有一种默认的态度。
客观故意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 客观故意是根据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和情况来推断的,而不完全依赖于犯罪人的主观意图。
即使犯罪人声称没有主观故意,但其行为和情况本身却能证明其具备客观故意。
2. 客观故意注重犯罪行为人对于行为结果的预见。
犯罪人应该能够合理地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某种后果,并对这种后果持有默认的态度。
3. 客观故意是一种可推定或可认定的心理状态。
尽管犯罪人可能不会明确表达出其对于行为结果的意图,但根据其行为和情况可以推定其具备客观故意。
三、主观故意与客观故意的区别主观故意与客观故意在犯罪心理状态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1. 从心理状态上看,主观故意关注犯罪人的主观认识和意图,而客观故意则更加注重犯罪人对于犯罪行为可能带来后果的预见。
2. 从法律适用上看,主观故意通常适用于故意犯罪行为,而客观故意则通常适用于过失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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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
追诉时效
人们常常在讨论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时会遇到一些困惑。
本文将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以及它们在追诉时效方面的差异进行详细解析。
一、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定义及特点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是违法的,但依然故意实施的行为。
故意犯罪的特点是犯罪人必须具备明确的犯罪意图,即刻意违反法律,故意犯下犯罪行为。
例如,故意杀人、故意抢劫等行为属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不应当错误的情况下,因疏忽、轻率等过失形式犯下的犯罪行为。
过失犯罪的特点是犯罪人在行为过程中缺乏故意,但由于疏忽、轻率等原因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例如,因驾驶过程中疏忽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属于过失犯罪。
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1. 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的主要特点是有明确的犯罪意图,犯罪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是违法的。
而过失犯罪的主要特点是犯罪人缺乏明确的犯罪意图,不应当错误地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2. 行为方式:
故意犯罪是犯罪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具有积极的犯罪行为特征。
而
过失犯罪是在不应当错误的情况下犯下的,具有消极的犯罪行为特征。
3. 犯罪后果:
故意犯罪的后果往往是犯罪人所预期的,即犯罪结果与其主观意图
相符合。
过失犯罪的后果往往是犯罪人不应当预料到的,即犯罪结果
与其主观意图不相符合。
4. 社会责任:
故意犯罪由于犯罪人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其社会责任和罪责要大于
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由于是不应当错误导致的,其社会责任和罪责相
对较轻。
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追诉时效
在追诉时效方面,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也存在区别。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的追诉时效为公诉时效的比例是三分之一。
具体来说,故意犯罪的追诉时效,无论是一般案件还是特殊案件,都
是一般时效期满后的三分之一。
例如,一般案件的追诉时效为十年,
故意犯罪的追诉时效为三年。
过失犯罪的追诉时效则较为灵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
的追诉时效可以是公诉时效的三分之一或者全部时效。
也就是说,过
失犯罪的追诉时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调整,但最长不得超过公诉
时效的期限。
总的来说,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主观意图、行为方式、犯罪后果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区别。
而在追诉时效方面,故意犯罪的追诉时效为公诉时效的三分之一,而过失犯罪的追诉时效则相对较为灵活。
对于理解和应用刑法规定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至关重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