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和过失13个疑难问题
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犯罪辨析与案例分析

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犯罪辨析与案例分析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犯罪是刑事法庭中常见的两种犯罪形态,它们在犯罪意图和犯罪结果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进行辨析,并选取了一些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更加深入了解这两种犯罪的特点和应用。
一、故意犯罪的特点与案例分析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违法结果,但他/她故意为之,即有目的地采取行动。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一步理解故意犯罪。
案例一:盗窃案某人明知他人家中有贵重物品,故意在深夜潜入对方住宅进行盗窃。
他没有使用暴力或武器,但是他策划周密,成功盗窃了对方的贵重珠宝。
这种情况下,该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因为他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并通过实施盗窃行为达成了他的目的。
在故意犯罪中,犯罪人主动采取行动,明知犯罪的违法性,且心存犯罪意图。
他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清晰的认知,并对此负全部责任。
因此,在故意犯罪中,法律常常会给予较重的制裁。
二、过失犯罪的特点与案例分析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未具备犯罪意图的情况下,由于疏忽、粗心或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违法结果发生。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一步理解过失犯罪。
案例二:交通肇事案某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由于疏忽大意未能注意到前方已红灯亮起,结果与前方车辆发生严重碰撞,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种情况下,该人的犯罪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因为他并没有明确的犯罪意图,但他的疏忽大意导致了不可预见的交通事故。
在过失犯罪中,犯罪人未预见到犯罪后果的发生,并非故意为之,而是由于疏忽、粗心或不负责任的行为所致。
虽然他们对于犯罪结果负有一定的过失,但他们的行为并非故意,因此法律通常对过失犯罪给予相对较轻的处罚。
三、故意与过失的辨析与实际案例分析在实际案件中,故意与过失往往难以辨别,需要法庭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来做出判决。
下面我们选取一个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例,来具体分析故意与过失的辨析。
案例三:交通事故案某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明知自己醉酒,但仍然决定上路行驶。
刑法 犯罪主体 故意 过失相关题目

犯罪主体及其故意与过失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犯罪行为能力的主体,即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受到法律制裁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分为公民和单位两种类型。
1. 公民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犯罪活动中,公民作为犯罪主体,需按照《刑法》规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构成的社会组织。
《刑法》规定,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时,其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等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犯罪行为中,犯罪主体的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却有意地实施该行为,达到犯罪目的或是明知可能会造成犯罪后果而有意地放任其发生。
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疏漏或轻率大意而造成了违法行为,尽管没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疏忽等原因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三、犯罪主体的故意行为特征分析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和行为结果的性质和可能性明知并且愿意接受的心理状态。
在故意犯罪中,犯罪主体的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主观方面的明知性:犯罪主体主观上能够明知其行为构成犯罪,明知其行为结果可能带来的后果。
2. 主观方面的有意性: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和行为结果有明确的目的和意图,并且愿意接受其带来的后果。
3. 客观方面的实施性:故意犯罪行为通常是具有行动性的,即犯罪主体通过积极的、有目的的行为来实施犯罪。
四、犯罪主体的过失行为特征分析与故意犯罪相对应的是过失犯罪,其行为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方面的疏忽性:犯罪主体因疏忽、疏漏或疏忽造成的行为,而对其行为结果没有认识到和预见到。
2. 客观方面的被动性:过失犯罪行为通常是无意的、被动的,犯罪主体并无明确的目的和意图,只是由于疏忽等原因造成了犯罪行为结果的发生。
3. 行为结果的不可预见性:过失犯罪行为的行为结果通常是无法预见和评估的,犯罪主体在进行行为时并没有预见到可能带来的后果。
刑法疑难问题汇总

刑法总则不作为1、过失犯罪行为能否认为是先行行为?2、基于一个案例所做的简要思考:行为人对其作为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的认知状态应为如何?基本案例:甲男与乙女租宿于招待所,甲欲与乙发生性关系,却发现乙出现抽搐现象,心有不甘,遂偷窃了乙的手机并离开了招待所,后乙分娩由于无人救助而导致乙女和婴儿死亡。
课堂上讨论了甲偷手机、开大电视机声音的行为,排除了乙自救和他人救助的可能性,升高了最终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被认为是一种先行行为,此种先行行为使得甲应对乙的危险(分娩时)予以救助,此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然,之后经过思考,笔者认为此种认定亦有失妥当。
其中的核心关键在于笔者对不作为的阐述,“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规定理解。
我们认为“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虽然已然表明行为人对其作为的义务是明知的。
如果行为人尚不知道自己存在某种救人义务,我们则不能期待或希冀行为人履行作为的义务,行为人也并不具有罪过,或者并不具有值得非难的主观恶性。
由此,笔者认为,行为人虽然由于其先行行为导致了其作为义务,但我们并不能全然就认定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因为甲在事实上并不知道乙分娩并且需要自己的救助,也即是甲的行为不属于“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为。
否则,对甲的处罚不可避免地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中。
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有没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刑法分则一、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交通肇事罪1、在共同犯罪中,要构成共同犯罪,主观方面须有共同故意。
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类犯罪,我国法律规定单位领导教唆司机逃逸时以共犯论处。
这种规定是否与共同犯罪的理论相矛盾?2、甲交通肇事致乙受伤,拦了丙的出租车送乙去医院。
在车行十分钟后甲谎称有熟人一起去医院,让丙停车,后甲逃逸。
丙觉得乙在车上自己很不方便,便于十分钟后将乙放在马路边,驾车离去,乙因失血过多死亡。
本案中甲、丙的刑事责任?3、“交通运输肇事逃逸”中,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否需要构成交通肇事罪?4、交通肇事中,肇事人立即报案但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却没有履行的,如何定性?5、对于普通大众认为“撞伤不如撞死”是由于刑罚过轻导致的这种观点,以及我们所追求的观点—严刑峻法不是刑罚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之间,如何寻求一个平衡点?6、甲超速行驶,将乙撞死,后证实乙是故意撞上甲的车意图自杀,在王作富教授的《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指出:此时,甲对乙的死亡根本无法预见,没有预见义务,在主观上没有过失,所以甲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故意和过失试题答案

刑法故意和过失试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
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故意犯罪?A.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死亡。
B. 行为人为了谋取财产,明知对方无能力偿还,仍然故意诱导对方签订借款合同。
C. 行为人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因疏忽大意未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D. 行为人故意隐瞒事实,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
答案:C2.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________。
A. 行为方式B. 对结果的态度C. 犯罪动机D. 犯罪目的答案:B3. 下列哪种情形可能构成过失犯罪?A. 行为人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B. 行为人在商场内吸烟,引起火灾。
C. 行为人因工作疲劳,在家中不慎引发火灾。
D. 行为人故意在公共场合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故意犯罪?A.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但为了个人利益仍然实施该行为。
B.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不甚了解,但仍然实施了该行为。
C.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受伤,但认为受伤的可能性很小,结果导致他人重伤。
D. 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严重后果,但按照一般人的标准,应当能够预见到。
答案:A、C2. 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哪些方面?A. 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 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C. 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结果。
D.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A、B、C、D三、判断题1.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正确)2.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一无所知。
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犯罪

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犯罪在刑法领域中,犯罪可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却依然有意进行的行为;而过失犯罪是指在犯罪主体没有直接的故意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故意犯罪的特征故意犯罪是近年来普遍发生的一种犯罪类型,其特征主要包括如下几点:1.明知故犯:故意犯罪的犯罪主体在进行违法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但仍然故意进行。
2.主动行为: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主动采取行动,实施违法行为。
这与过失犯罪不同,过失犯罪主体通常是由于疏忽或疏漏导致犯罪的发生。
3.主观上的故意:故意犯罪主体在进行犯罪行为时,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
这种主观故意体现在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预知和预料。
二、过失犯罪的特征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对应,其特征如下:1.无意识的行为:过失犯罪的犯罪主体在进行违法行为时,并没有明显的故意。
他们的行为往往是无意识的,可能是由于疏忽、马虎或不小心引发的。
2.被动行为:过失犯罪的犯罪主体并不是主动实施犯罪行为,而是被动地由于他们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3.主观上的疏忽:过失犯罪的犯罪主体虽然没有明显的故意,但他们的行为是由于疏忽、忽视或不负责任引起的。
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刑法领域中有着很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观意图不同:故意犯罪的犯罪主体在行为中有明显的故意,而过失犯罪的犯罪主体往往是无意识的,没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2.违法后果不同:故意犯罪的结果是主观故意的产物,犯罪主体预料到违法行为会导致一定的后果。
而过失犯罪的结果是由于疏忽或不负责任引起的,犯罪主体未能预料到或者是没有预见到后果的发生。
3.刑罚形式不同:故意犯罪通常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重罪,刑罚相对严重。
而过失犯罪则相对轻罪,刑罚相对较轻。
四、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举例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可以通过一些具体案例进行解释和说明:1.故意犯罪案例:某人明知自己的朋友是一个商人,故意伪造他的签名,以购买高价值商品;某人计划并蓄意杀害他人,事前多次观察目标的行踪并准备好凶器。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一、案情案例1:被告人胡某,农民。
胡某与本村魏某通奸,达到不可分离的热恋程度。
两人预谋毒害胡某的妻子李某,然后结为夫妻。
某日中午,胡某从地里回家,见李某在院子里摘豆角,厨房里煮着米饭,认为毒死李某的机会已到,急忙从里屋拿出‚1605‛农药瓶,往饭锅里倒了十来滴,然后往院外走,告诉李某他出去办事,饭做好后先吃别等他。
李煮好饭后,正在炒菜,这时胡某的儿子(8岁)从外边玩耍回来,嚷着肚子饿,李某便先给儿子盛了一碗饭,儿子吃了几口,便喊肚子疼,一会儿便死了。
案例2:被告人谢某,男,30岁,个体出租汽车司机。
被告人尚某,女,31岁,个体出租汽车乘务员。
被告人郑某,男,29岁,个体出租汽车车主。
1997年11月18日晚11时许,被告人谢某驾驶个体出租的小客车,由沈阳返回抚顺。
乘务员尚某按车主郑某的吩咐,私自将1.1元的票价提为2元。
当尚某向乘客范某(被害人,男,32岁,工人)售票时,范见票价不对,便提出质问,尚某不满地说:‚爱坐就坐,不坐滚下去!‛范某很生气,回骂尚一句,二人遂发生口角。
尚某先动手打了范某一巴掌,范某忍无可忍,与尚某还手厮打起来,扭打中,不慎将车窗玻璃撞碎一块。
司机谢某即将车停下,手持螺丝刀直奔范某;同时,车主郑某手持空酒瓶,与郑某相识的搭车乘客陈某手持照相机三角架也先后向范某围过来。
郑某先动手殴打范某并掐范某的颈部,后经其他乘客劝解放手。
车启动后,郑某多次威胁范某说:‚等到站(抚顺火车站)再好好收拾你‛,并让陈某持三角架站在车门处,以防范某下车走掉。
当车行至沈阳市东陵区检查站时,范某从车窗向检查站工作人员招手呼喊救命,但未引起检查人员注意。
当车行经抚顺李石寨交通检查站时,汽车按规定减速行驶,车上好心的乘客劝范某说:‚趁车速慢,快跳车吧,不然,没你的好!‛范某听此话后即在撞坏玻璃的车窗处,先用双方抓住车窗框,然后将身体悬出窗外,准备跳车,此时,一乘客喊‚跳车了‛,尚某和郑某见状,分别对司机谢某喊:‚快点开,摔死他‛,‚快点开,甭管他‛。
法律知识: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法律知识: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刑法中的两种关键性质分别是故意和过失。
它们的差别很明显,故意是指犯罪人有意地实现或然的结果的行为;而过失是指犯罪人的行为行为不够谨慎,导致或然情况发生。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讨论这两种犯罪类型的含义、特点以及相应的处罚和证据要求等问题。
故意犯罪刑法中的故意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故意或现行犯罪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故意行为是经过深思熟虑和考虑过一定程度的犯罪行为。
由于犯罪人有意地实现或者是知道要发生的情况,所以故意犯罪背后通常有更加恶劣的意图和危害性。
有意犯罪的恶意到底表现为什么,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变化。
有时候,犯罪人根本就不关心后果,所以他们可能会考虑或实现的任何事情。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动机不是破坏和伤害社会,而是追求个人的利益。
另外一种情况下,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反社会心理,比如对社会的仇恨或者是嫉妒心理,这些都会让犯罪人通常无视或忽略社会所处的法律和道德观念,从而做出非常恶意的行为。
故意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三个。
首先,犯罪人故意实现或者是知道要发生什么危害。
其次,犯罪人所做的行为意味着他们在意其他人受到危害或受到伤害。
最后,这种行为导致严重的后果,影响到社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故意犯罪,刑法也会制定不同的处罚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人士在进行故意犯罪的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必须考虑和证明犯罪人的故意本质。
如果无法证明犯罪人的故意,那么就无法指控他们故意犯罪的罪名。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缺乏谨慎或者由于粗心大意、不小心而导致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
过失犯罪的背后通常没有恶意,但是这种行为的后果也是不容忽视的,并且往往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和不良影响。
过失犯罪的典型特征是犯罪人缺乏足够的合理预见和谨慎。
这种行为的后果不是犯罪人有意为之,而是因为一些不能预见或者控制的事情导致的。
例如,在驾驶过程中,犯罪人可能因为注意力不集中或者突然的情况而导致事故发生,这种情况就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区别

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区别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两大犯罪类型,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惩治犯罪。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主要区分在于其主观方面不同,即主观恶性不同,掌握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主要是把握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概念。
难点在于理解掌握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以及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不同。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由于过失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具体如下:
A、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
过失犯罪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根本反对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因而主观恶性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B、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
过失犯罪只有当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存在过失犯罪
C、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
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无论某一过失行为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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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关于犯罪故意和过失的13个疑难问题刑法第14条、15条、16条规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即故意和过失,没有故意和过失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此,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但希望发生。
如,提供农药由丈夫自行服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身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746号案例)其中,明知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是认识因素,希望发生是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的判断在实践中问题不是太大,主要是认识因素,表现在:1.对行为手段的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如,甲雇佣乙伤害丙,明确告知乙,只要使丙受伤住院即可。
后,乙驾车在人员众多的公共场所,横冲直撞,致丙重伤。
此时,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甲构成何罪?甲追求丙受伤住院,对乙的行为手段并无限制。
因此,乙采取的手段在甲的容许之内。
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对行为程度的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如,甲雇佣乙殴打丙,只是说“去把丙打一顿”。
结果,乙用力过猛,把丙打死了。
此时,乙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那甲构成何罪?甲雇佣乙殴打丙,构成故意伤害罪没问题。
问题是,甲是否要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
由于甲并未明确“别把人给打死了”,丙的死亡在甲的容许之内。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换言之,雇凶伤害案件中,对于“搞定”、“教训一顿”、“摆平”、“整他一顿”等模糊授意语言,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语言环境下,这种概括性的授意,实际的危害后果完全取决于实行行为的具体实施状况,致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都可能发生,都是因为雇凶者的授意所引起的,均可涵盖在雇凶者的授意范围之内。
因此,除非受雇者的实行行为明显超出雇凶者的授意范围或希望达到的结果的,才能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如雇凶者在授意时明确要求“不能使用器械,不能打被害人要害部位,不能打死人”,而受雇者持械不计后果,打击被害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否则,一般不宜认定实行行为过限。
(《刑事审判参考》第555号案例)3.对行为性质的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例如,甲乙二人知道被害人丙非常有钱,所以就想从丙那里“搞点儿钱”。
某日,甲和乙非法拘禁了丙,并驾车将丙从A地转移B地。
在转移过程中,甲乙从被害人身上搜出现金2万余元,据为己有。
途中,遇到公安盘查,被害人呼救,甲乙二人看事已败露,遂弃车逃跑,后被抓获。
经审讯二人承认,他们只是想从丙那里搞点儿钱,至于是向被害人本人要钱还是向其家属要钱,并没有商量和确定。
对于本案,应认定行为人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甲乙二人尽管既有抢劫的故意也有绑架的故意 ,但其客观行为尚不能明确反映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具体故意内容(抢劫还是绑架),这就意味着,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判断,他们可能是出于抢劫的故意,也可能是出于绑架的故意,但究竟是何种故意内容,并不能准确认定(仅有行为人的供述不足以确认其故意内容),因此按照“疑罪从轻”的原则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抢劫的故意而非绑架的故意,定抢劫罪。
(该案例具体见张永红《概括故意研究》)4.对行为对象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结合客观事实,如果行为人完全不可能认识到行为对象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对象时,原则上应认定为无罪。
比如,运输毒品案件中,行为人认为自己帮别人运输的是药品,根据运费、交易时间、交易地点等也无法认定行为人可以认识到可能是毒品时,就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只能认定为无罪。
需要注意的是,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10日实施)第22条规定,“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该规定虽是对“藏匿”所作的规定,但其精神实际上是对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的规定作了限制。
换言之,“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必须是针对“没有走私具体对象,走私什么都无所谓”时才能适用。
如果根据客观情况判断,行为人确实只认为走私的是普通物品的,就只能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不是其他。
5.对行为对象价值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我国刑法中的许多犯罪罪名,如盗窃、抢劫等,都要求行为的对象达到一定的价值才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根本不可能认识到行为对象的价值,则应以其认识到的行为对象价值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比如,曾经轰动一时的天价葡萄案,之所以行为人不成立盗窃罪,就是因为行为人根本不可能认识到其是实验用普通,价值不同一般。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可能价值非同一般,则仍然成立犯罪。
6.对法律所规定的危险或结果的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在危险犯或结果犯中,行为人应认识到其行为会产生法律所设定的危险或结果。
如行为人因琐事与他人斗嘴并互相推搡,他人因气愤导致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行为人显然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他人死亡的结果,缺乏法律对故意杀人罪所设定的致人死亡的结果的认识,不能成立杀人的故意。
(《刑事审判参考》第344号案例)[间接故意]间故意是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但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的成立以结果的发生为前提,因此不存在犯罪未遂、预备等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据此,过失犯罪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可能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
7.过于自信的过失与故意有何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故意在认识因素上有重合,但意志因素上明显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结果的发生是反对的,但是因为存在一定的主客观条件而轻信能够避免。
故意则是直接追求结果发生或者对结果发生持无所谓态度。
在实践中,主要看行为当时是否确实存在一些确信结果不会发生的主客观因素。
换言之,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的“轻信”绝不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想,而应是行为人依据一定的条件相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即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主观上自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其认识应有一定的现实依据,这样才能证明行为人有“自信”的合理性,才能对“轻信”产生的结果负过失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第24号案例)判断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伤害的故意(间接故意),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不希望发生危害后果,还是根本不在乎危害后果是否发生,危害后果发生与不发生均不违背其意志。
要从对案件的起因、行为的对象和条件、行为的方式、行为的结果以及行为人对结果的事后态度进行全面考察,判断主观上是具有伤害的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事审判参考》第635号案例)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关键然是查清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即希望避免还是持放任态度。
应着重从以下两方面审查:一是搞清双方关系,双方是否有明显矛盾,矛盾是否达到了行为人希望对方死亡的程度,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造成对方死亡结果的主观故意问题的关键;二是根据案发时的现场情况,结合行为人感知能力及当时状况,判断当时是否确实存在可能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这种客观条件的存在是否明显,是判断行为人对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是否过于自信的重要依据。
(《刑事审判参考》第450号案例)例如,被告人蒋勇、李刚受人雇佣驾驶苏B—A2629的农用车于2005年8月13日上午9时许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镇华新村戴巷桥村道上行驶时,与当地的徐维勤驾驶的农用车对向相遇,双方为了让道问题发生争执并扭打。
尔后,徐维勤持手机打电话,蒋勇、李刚以为徐维勤纠集人员,即上车调转车头欲驾车离开现场。
徐维勤见状,即冲上前拦在苏B—A2629的农用车前方并抓住右侧反光镜,意图阻止蒋勇、李刚离开。
蒋勇、李刚将徐维勤拉至车后,由李刚拉住徐维勤,蒋勇上车驾驶该车以约20公里的时速缓慢行驶。
后李刚放开徐跳上该车的后车厢。
徐维勤见状迅速追赶,双手抓住该车的右侧护栏欲爬上该车。
蒋勇在驾车过程中,从驾驶室的后视窗看到徐维勤的一只手抓在右侧护栏上,但未停车。
李刚为了阻止徐维勤爬进车厢,将徐维勤的双手沿护栏扳开。
徐维勤因双手被扳开而右倾跌地且面朝下,被该车的右后轮当场碾轧致死。
法院认为,被告人人蒋勇、李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450号案例)[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没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并反对结果的发生,即“失手(失误)所致”,通常表现为“忘了……,导致……”疏忽大意过失中的注意义务是为一般人所设定的,不需要考虑具体情况。
注意义务不仅来源于法律、法令、职务和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即“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
(《刑事审判参考》第346号案例)8.在作为行为的情况下,行为人就一定不构成疏忽大意过失了吗?疏忽大意的过失,通常发生在对对象无直接作为的行为中。
例如,动物饲养员,打扫完猛虎馆后,因为疏忽,忘记锁门,导致猛虎窜出将游客咬死。
那么,动物饲养员的行为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再如,某甲以前在平房里住,有随手从窗户往外扔东西的坏毛病。
后来,搬到高层居住,打扫卫生时发现一个废旧瓶子,就随手扔了出去。
结果,砸住了恰从其楼下经过的另外一个人某乙,致其死亡。
对此,某甲显然也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
但,司法实践中,有在对对象有直接作为行为情况下,判定行为人疏忽大意过失的。
例如,轰动全国的太原警察王文军扭农妇脖子案。
法院认为,“……周秀云将王文军的警裤撕破并用双手抓住裤兜附近。
……双方僵持近7分钟,王文进在此要求周秀云松手,遭到拒绝后,遂扭按周秀云头部,使其躺倒在地。
……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秀云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扭按头部,显然是有认识的作为行为。
但是,法院判决却指出,“王文军选择实施的扭按周秀云头部的徒手制止措施不当,违反了《规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超出了合理限度,造成了周秀云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王文军的该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对此,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张天虹认为,王文军“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