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之关系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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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刑法领域,犯罪行为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大类。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以故意为目标实施犯罪行为,而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主体因疏忽、不慎等过失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展开探讨,探究两者之间的区别和特点。

一、故意犯罪的特点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行为结果,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故意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心理状况:故意犯罪的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心理状况,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已经预见或者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违法结果。

因此,故意犯罪是一种精神状态相对较高的犯罪行为。

2. 主观意图:故意犯罪的主体是有目的地实施犯罪行为。

他们以达到一定目标为目的,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3. 具体行为:故意犯罪中的行为是有目标的、有计划的,犯罪主体通过一系列行为来实现犯罪目的。

这种行为具有针对性和计划性,故意犯罪的行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高度的控制能力。

二、过失犯罪的特点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因疏忽、不慎等过失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在心理上具有一定的差异。

1. 犯罪动机: 过失犯罪的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没有犯罪的故意,他们的动机通常是非违法的。

然而,由于他们的过失行为,造成了违法结果。

2. 行为方式: 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而言,行为方式更为疏忽和不慎,缺乏对其后果的预见和控制。

过失犯罪主体通常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存在行为上的失误或者疏忽大意。

3. 后果判断: 过失犯罪在后果判断上更多依赖于犯罪主体的过失行为,而不是他们对于后果的直接预见。

过失犯罪主体根据一般人的标准来看待自己的行为,而不是根据其具体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判断。

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刑法领域中有着明显的界限和差异。

主要区别如下:1. 心理状况:故意犯罪的犯罪主体有明确的故意,而过失犯罪的犯罪主体则没有直接的故意动机。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是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定义、要件、区别和判罚等方面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进行详细探讨。

一、故意犯罪的特征及要件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有预谋或者明知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实施犯罪的行为。

故意犯罪具有以下要件:1. 动机和目的:故意犯罪需要犯罪主体有犯罪动机和实现一定目的的意图。

2. 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必须有明确的认识和意识,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3. 目标对象:故意犯罪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或者特定的结果进行,而非偶然的结果。

4. 直接的犯罪行为:故意犯罪必须有明确的犯罪行为,不能只是威胁或者企图实施犯罪。

二、过失犯罪的特征及要件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预见到或者没有应当预见到犯罪结果,但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具有以下要件:1. 过失行为:犯罪主体的行为是由于疏忽、不小心等原因而产生的,不具备故意行为。

2. 预见不到犯罪后果:犯罪主体在犯罪时没有预见到或者没有应当预见到犯罪后果。

3. 损害结果是可避免的:如果犯罪主体在行为上更加谨慎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犯罪后果可以避免发生。

4. 原因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必须与犯罪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法律上存在明显的区别:1. 主观方面:故意犯罪需要犯罪主体有明确的故意,而过失犯罪主体则是由于疏忽或者不小心导致犯罪结果。

2. 预见性:故意犯罪主体在犯罪时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后果,而过失犯罪主体在犯罪时没有预见到或者没有应当预见到犯罪后果。

3. 犯罪责任:故意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时具备一定的犯罪责任,而过失犯罪主体的犯罪责任相对较轻。

四、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判罚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判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1.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在判罚上往往要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刑法领域中,犯罪行为可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类型。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危害后果,但仍然有意实施犯罪行为;而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人没有直接意图产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不谨慎等原因造成了相应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进行逐一探讨。

一、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犯罪意图,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危害后果,但仍然故意实施相应的违法行为。

故意犯罪按照刑法的界定可以分为故意侵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不同的罪名和犯罪行为。

这些罪名和犯罪行为都要求犯罪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明确的故意,即他们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并且有意实施相应违法行为。

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犯罪人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导致他人死亡,但仍然有意实施杀人行为。

这种犯罪意图明确,违法行为预谋而成。

在故意伤害罪中,犯罪人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导致他人受伤,但仍然刻意实施了伤害行为。

二、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时没有明确的犯罪意图,但由于疏忽、不谨慎等原因造成了相应的违法行为,进而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

与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通常被认为是犯罪人的无心之过,他们并不具备明确的犯罪意图,危害后果往往是因为他们的疏忽、不谨慎等行为造成的。

过失犯罪的界定较为复杂,通常需要根据犯罪人在违法行为中的过失程度来进行判断。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可以分为过失侵权、过失伤害、过失杀人等不同的罪名和犯罪行为。

这些罪名和犯罪行为都要求犯罪人在实施行为时由于疏忽、不谨慎等原因造成违法行为,但并没有明确的故意。

例如,在过失杀人罪中,犯罪人并没有明确的意图要杀害他人,但由于粗心大意或不合理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这种犯罪行为属于无心之过,犯罪人并没有故意实施杀人行为。

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人在违法行为时的主观意图。

故意犯罪要求犯罪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带来危害后果,并且有意实施相应的违法行为;而过失犯罪则是由于疏忽、不谨慎等原因导致的违法行为,犯罪人在实施行为时往往没有明确的犯罪意图。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比较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比较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比较介绍:刑法是用来规范和惩治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包含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形式。

本文将对这两种犯罪形式进行比较,重点分析其定义、要件、刑罚和证明难度等方面的区别,以便更好地理解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一、故意犯罪的特点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仍然故意为之。

故意犯罪的特点包括主观故意、积极行为和直接危害等方面。

1. 主观故意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是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犯罪性质和危害性,有意实施该行为,并且不惜违反法律规定。

主观故意是故意犯罪的核心要素,没有主观故意就不能构成故意犯罪。

2. 积极行为故意犯罪要求犯罪人有积极的行为表现,即主动实施犯罪行为。

这种积极行为可以是动作上的,也可以是心理上的,但必须是有形或无形的行为表现。

3. 直接危害故意犯罪的行为直接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故意犯罪的行为表现会给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的损害。

二、过失犯罪的特点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疏忽、过失或不注意而造成危害后果。

过失犯罪的特点主要包括疏忽、事后危害和缺乏直接性等方面。

1. 疏忽过失犯罪的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疏忽、过失或不注意造成危害后果。

与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犯罪人的行为属于无意识或者疏忽的状态。

2. 事后危害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通常是在犯罪行为之后才发生的,而非犯罪人直接的意图导致。

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与犯罪人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3. 缺乏直接性过失犯罪往往与犯罪人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这种关系通常不如故意犯罪那样直接和明显。

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相对较弱。

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定义、要件、刑罚和证明难度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 定义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犯罪性质和危害性,有意实施该行为。

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过失或不注意而造成危害后果。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划分标准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划分标准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划分标准一、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结果,但仍然故意为之。

故意犯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主体是以实现违法结果为目的,并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非法结果。

1.犯罪主体的主观心态故意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故意心理,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并且故意为之。

这种故意心理可以表现为主观故意和客观故意。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主体直接主观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明确意识到自己在进行违法行为;客观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没有直接主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但是在相应的情况下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违法结果,但仍然决意为之。

2.犯罪行为的结果故意犯罪的行为结果是由于犯罪主体的故意所导致的,而犯罪主体故意为之的行为通常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例如,故意杀人、故意盗窃等行为,都是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非法结果,并故意为之的行为。

二、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非故意为之,而是由于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致使违反法律规定发生非法结果。

过失犯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主体是无意为之,并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非法结果。

1.犯罪主体的主观心态过失犯罪的犯罪主体表现出的是无意识或疏忽等心态,即犯罪主体没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非法结果,也没有决意为之。

过失犯罪通常将犯罪主体所处的境遇纳入考虑范围,判断其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否尽到。

2.犯罪行为的结果过失犯罪的行为结果是犯罪主体因为疏忽、马虎等原因而导致的非法结果。

例如,过失杀人、过失盗窃等行为,都是由于犯罪主体未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了非法结果的发生。

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1.主观心态不同:故意犯罪的犯罪主体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非法结果,故意为之;而过失犯罪的犯罪主体没有故意为之的意图,仅是由于疏忽、马虎等原因未尽到注意义务。

2.犯罪行为结果不同:故意犯罪的结果是由犯罪主体故意为之的行为导致的,而过失犯罪的结果则是由犯罪主体未尽到注意义务所致。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别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别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别在刑法中,犯罪行为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类型。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法律要件、主体心态和刑事责任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进行探讨。

一、法律要件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法律规定,却有意为之;而过失犯罪则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他人,未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因此,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上的故意,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结果抱有明知和一定程度的预期;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则是客观上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必要的注意和谨慎导致违法结果的发生。

二、主体心态故意犯罪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要求较高,行为人必须有明确的犯罪意识和强烈的主观目的。

行为人以故意为导向,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违法结果,但仍然坚持犯罪行为。

而过失犯罪则是指行为人由于缺乏足够的注意或者预见能力而导致违法结果的发生,其主观心态一般是疏忽、大意或轻信他人。

三、刑事责任由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主观上的不同,其刑事责任也存在差异。

故意犯罪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对于其造成的法益损害,应当承担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

而过失犯罪由于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轻信他人导致的行为结果,其过错程度较低,因此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相对较轻。

四、举例说明为了更好地理解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我们以两个示例案件来说明。

示例一:小明持刀将小红杀死。

如果小明是出于对小红的仇恨而杀人,他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且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这属于故意杀人犯罪。

而如果小明是因为玩闹、不小心扎到小红而导致其死亡,这就是过失杀人犯罪,因为小明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示例二:小张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

如果小张酒后驾驶车辆,并且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但仍然选择冒险,造成交通事故,这属于故意危险驾驶罪。

而如果小张在驾驶车辆时疏忽大意,没有注意道路情况,因此发生了交通事故,这就是过失交通肇事罪,因为小张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界定案例分析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界定案例分析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界定案例分析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刑法中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以明知、故意的态度,实施了具有违法性、危害性的行为;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疏忽失误或轻率大意,由于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或未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导致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及其后果。

在刑法中,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故意犯罪意味着行为人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行为,其心理状态属于主观故意;而过失犯罪则强调行为人疏忽失误或轻率大意,心理状态为过失。

通过区分这两类犯罪,可以对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判断,从而对其违法与否及处罚程度进行界定。

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来进一步说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界定。

案例一:盗窃案小明在晚上闯入某商店,并盗取了珠宝首饰。

在该案例中,小明的行为表现出明显的故意犯罪。

他在晚上时分进入商店,足以表明他有预谋并联想到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

因此,小明的行为主观上属于故意犯罪,他有明确的目的和意图要进行盗窃行为。

案例二:交通事故小王驾驶汽车行驶时,因未保持足够的注意力,导致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

在该案例中,小王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

虽然小王没有故意要发生事故,但他的注意力不足,并没有尽到应有的驾驶责任和防范义务,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

故意犯罪需要犯罪主体有明确的预谋和计划,并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而过失犯罪则是由于行为人疏忽失误或轻率大意,未尽到防范措施或注意义务而导致的违法行为与其后果。

在刑法中,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界定和量刑标准也有所区别。

故意犯罪一般属于重罪,因为行为人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和目的,破坏力度较大。

而过失犯罪则倾向于轻罪,因为虽然行为人没有故意要犯罪,但由于疏忽或轻率而造成了违法行为及后果。

总结起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刑法中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比较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比较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比较在刑法中,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类型。

这两种犯罪形式在概念、构成要件、刑罚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进行比较,探讨二者之间的异同。

一、概念区别故意犯罪是指犯罪分子明知或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刑法禁止的结果,却以实现其违法目的为目标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故意犯罪是犯罪分子故意进行,具有强烈的主观意识和目的性。

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分子因疏忽、不小心或缺乏必要的注意而造成的犯罪行为。

过失犯罪是犯罪分子无意中进行,没有达到故意犯罪中的明知或应当明知的程度。

二、构成要件比较1. 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要求犯罪分子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即具备故意的主观上的意图。

客观方面要求犯罪分子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实施了犯罪的行为。

2. 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要求犯罪分子具备过失的主观心态,即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中存在疏忽、不小心等过失行为。

客观方面要求犯罪分子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并因犯罪分子的过失而导致了刑法禁止的结果。

三、刑罚比较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刑罚方面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故意犯罪的危害性较高,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害更大,因此故意犯罪的刑罚会相对较重。

而过失犯罪则相对较轻,因为过失犯罪发生时犯罪分子并没有直接或故意地造成刑法禁止的结果。

四、责任认定在刑事诉讼中,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责任认定也有所差异。

故意犯罪的责任认定相对较为容易,因为故意犯罪往往具有明确的主观意图和目的,可以通过证据来证明犯罪分子的故意。

而过失犯罪的责任认定则相对较为困难,需要证明犯罪分子的过失行为,并证明其过失行为导致了刑法禁止的结果。

结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概念、构成要件、刑罚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故意犯罪具有明确的主观意图和目的,而过失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疏忽或不小心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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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之关系新解从主观方面来说,共同犯罪的构成形态从古至今应该是: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混合共同犯罪。

至于单位与个人构成的混合型共同犯罪,除了犯罪主体是混合的以外,同时,必然涉及到更为复杂、深层的单位中“责任人员”的主观心态与单位外自然人主观心态的混合问题。

此外,笔者认为,这种新型共同犯罪中所展示出来的混合罪过,才是实实在在的混合罪过。

笔者认为抢劫罪属于复合的结果加重犯,其构造模式=想象竞合犯+结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基本犯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而结合犯则指的是基本犯与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

传统刑法立法秉承的基本理念是“以故意犯罪为原则,以过失犯罪为例外”,但现代刑事立法中,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关系密切、互为依存,既有交叉关系,也有并存关系,还有竞合关系。

本文以单位犯罪、渎职型犯罪以及结果加重犯等为例,分别阐述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特殊关系,以期在一个新的视野下科学地把握过失犯罪内部构造及其地位、作用,对进一步完善刑法立法、丰富刑法理论有所裨益。

一、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交叉关系—以单位犯罪为视角(一)单位犯罪是整体犯罪与个体犯罪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首要特征当属有机整体的单位犯罪与参与人员个体犯罪所形成的双层犯罪构造的有机统一体。

正因为如此,当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时才有理由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笔者前些年曾撰文论述单位犯罪的整体性问题,后来,逐步认识到单位犯罪具有双重性特征。

也就是说,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单位犯罪首先是整体性的“单位犯罪”,因此,以前对单位犯罪整体性所作的论证仍然成立。

同时,在单位犯罪中,有关责任人员(以故意犯罪为例,下同)各自又是一个独立的犯罪主体,其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大目标与前提之下有意(少数为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本身就具有可责难性,只不过这种可责难性与单位整体犯罪之间是一种竞合关系而已。

事实上,单位犯罪中的整体犯罪与个别犯罪的辩证统一关系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且是现实而具体的。

质言之,单位犯罪具体表征为单一犯罪与共同犯罪的辩证统一。

一方面,就单位犯罪本身来看,是一个整体犯罪,一个由各个要素所构成的单一的犯罪实在,或曰一个单纯之罪;另一方面,就叠加为犯罪单位幕后的自然人而言,其各自仍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其实施单位犯罪整体行为时的心态,不外乎现行法律规定的且早已成为通说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有识过失、无识过失的四种罪过心态及无罪过心态。

据此,加工于单位犯罪中的相关自然人就可以分成三类:其一是故意犯罪者,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在内;其二是“过失犯罪”者;其三是不为犯罪者。

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责任人员的主观心态无论是故意抑或是过失,均无不可。

但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原则上把持过失心态的“责任人员”排除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射程之外。

这样,对于绝大多数故意的单位犯罪来说,至少从司法实践的结果来看,其责任人员自身的犯罪也属于故意犯罪,且与单位犯罪的罪名是相同的,因此,从相对独立性层面来审视单位故意犯罪中的责任人员之间的关系,不难看出,这是一种新型共犯关系。

其实,从共同犯罪发展的路径与逻辑来看,单位犯罪中出现的故意与过失同时存在的现象,是合乎事物发展规律的。

只不过,理论的归纳与提升往往滞后于现实。

翻开立法史观之,就会发现犯罪化走过了这样一组路径:A.故意犯罪结果犯→故意犯罪危险犯→故意犯罪行为犯→故意犯罪举动犯;B.过失犯罪结果犯→过失犯罪危险犯;C.故意犯罪共同犯→?→??。

从以上路径可以看出,这个“?”就是共同过失犯罪,换言之,犯罪化的下一个目标将是共同过失犯罪。

而“??”就是“混合的共同犯罪”,即“故意+过失”的新型共同犯罪。

(二)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之间的新型共犯关系根据单位犯罪的特征与内部构造模式,单位故意犯罪中的自然人责任人员之间实质上属于共同犯罪关系,而且,还是一种特殊的或曰一种崭新的共犯关系。

言其特殊,从犯罪学意义上来说,责任人员的主观心态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甚至无罪过者之行为也是该共同犯罪得以实现所不可或缺的。

当然,一般情况之下,在司法实践中则把其中持过失心态的“责任人员”给谦抑掉了,无罪过者的行为就更不用说了。

因此,司法实践中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就成了清一色的持故意心态的责任人员而构成共犯之情形。

其特殊之处还在于,这种共同犯罪是在单位合法存在的前提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正因为单位犯罪是以合法存在的单位为前提的,所以,一般来看,单位犯罪中除了那些实施了“犯罪行为”却没有主观罪过的人员不构成犯罪以外,往往还有其余人员根本就没有任何行为之加工,他们是犯罪单位中地地道道的不知情“另类”,因此,单位犯罪下的自然人犯罪与单纯的自然人共同犯罪有着明显的差别,即后者只有分工不同,但没有“另类”之存在。

言其崭新,意谓这种原本包含过失心态在内的混合型共同犯罪,在以往或者在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刑法视野中是难以想象的。

对此,陈兴良教授也持肯定意见,他指出“法人共同犯罪是指在法人犯罪的情况下,由法人组织中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法人是单独犯罪,而法人组织中的自然人则是共同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不止一人,有的甚至是一个决策机构,涉及数十人。

在这种情况下,构成法人犯罪的法人组织中的自然人犯罪就是共同犯罪”。

当然,如前所述,单位故意犯罪中也会出现直接负责的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上属于过失的情形,在该种情形下,就属于混合的共同犯罪,正是单位共同犯罪的特殊之处。

对此,也有论者持肯定意见,比如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能作机械的、片面的理解。

首先,所谓直接负责,是指对本单位或所属部门负有直接责任;其次,作为本单位的领导或主管人员,约束本单位遵守国家法纪是其应尽的职责,放弃这种职责就会使法人犯罪畅行无阻,当然应负失职的责任,这种责任在刑事法律中自然就是刑事责任。

因此,由于单位主管人员的放任自流而导致属下公然进行单位犯罪的,应当视为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而追究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从上海法院系统审理单位犯罪调查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单位犯罪案件中,法院认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是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但也有个别情况法院以监督过失为由追究单位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而监督过失也是过失心态的一种,出于这种过失心态而被作为单位主管人员追究与故意的责任人员相同罪名的刑事责任,这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就是所谓的新型共同犯罪形态。

以上可知,在故意单位犯罪中,尽管多数情况下责任人员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但也不排除个别责任人员的主观方面出于过失,概言之,在单位犯罪的背景下,责任人员故意与过失交叉融合在一起,形成新型共犯关系。

二、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并存关系—以渎职型犯罪为视角这里所称的渎职型犯罪是从犯罪学意义上来讲的,其范围除了《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犯罪以外,还包括分则第3章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甚至包括违法发放贷款罪以及交通肇事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等。

从立法规定上来看,过失与故意并存的关系,主要表征为既成的并存关系与潜在的并存关系两种情形。

(一)既成的并存关系首先以违法发放贷款罪为例。

就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方面而言,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对于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有的认为,本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从其主观方面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认识因素来看,行为人既可能是明知违法而为之,也可能是工作极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为之。

从行为人主观方面对贷款受到重大损失的结果的认识与意志因素来看,多数情况下出于过失,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出于故意。

也有的明确指出本罪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和过失构成的复合罪过。

对此,笔者认为,从广义上来看,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主体是一种特殊主体,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这一点似乎可以从本罪规定的最高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的较重的刑罚得到一定的佐证。

当然,对于本罪的故意难免存在着疑问:一是如果行为人属于国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那么,其故意造成重大损失,就应该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而不构成本罪;二是,如果行为人属于内外勾结,为诈骗分子提供方便,数额巨大的,则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本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之间属于交叉竞合关系,因为本罪的主体并不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非国有金融机构的人员也可构成。

在犯罪主体属于国有金融机构的前提下,本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就属于法条竞合关系,而且本罪属于特别法,这对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犯罪而言的,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径直以本罪定罪处罚符合立法本意和刑法原则。

同时,对于内外勾结的共犯形态,是否以共同犯罪处理呢?笔者认为,也没有必要。

就像走私罪与放纵走私罪、脱逃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等犯罪的立法特别规定一样,这些场合中,应当分别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易共同犯罪论处。

其次以玩忽职守罪为例。

对于玩忽职守罪的罪过,理论界也有几种观点:有的认为,第一种是过失说,认为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不可能是故意。

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主张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为过失的主要理由是:根据我国通行的刑法理论同一法条规定的同一罪名只能有一种罪过形式,或者是故意,不能兼有。

同时,玩忽职守罪是指行为人不严肃认真地对待自己的职责,不负责任,对于由此而造成的严重后果并非出于其本意,因而是过失。

笔者认为,无论是玩忽职守罪的罪过,还是滥用职权罪的罪过,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由一种罪过构成,而且,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被规定在同一法条之中,两者的法定刑也完全一样,因此,仅凭“一罪一罪过”的传统观念,难以理解这种新的立法模式。

其实,刑法第398条关于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的立法模式已经树立了一个新的标杆,即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不仅可以规定在一个法条中,并共用同一法定刑,还通过明确的方式表明了罪过形式。

尽管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没有被立法者在法条中直接表明,但是,结果犯的立法模式就预示着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针对结果而言的,而不是针对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本身,至于对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显然不能排除故意的存在。

有的则认为,“过失或者故意说”有违我国的刑法理论。

我国《刑法》总则按照罪过形式把犯罪区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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