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之区分
解析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刑事责任年龄

解析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学科,关于犯罪的主要问题涉及犯罪事实、犯罪主体及其责任。
在刑法中,对犯罪的分类主要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展开,解析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问题。
一、故意犯罪的定义与特点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观具有故意行为的犯罪行为。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规定,却故意为之,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后果,却故意为之。
故意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 主观意图:故意犯罪要求犯罪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意图,即故意为之。
2. 预见性:故意的实现取决于犯罪人的自愿和能动性,即犯罪人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
3. 直接性: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是直接对人或财产进行侵害的。
二、过失犯罪的定义与特点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因过失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过失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预见,并且没有采取应有的注意和谨慎。
过失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 对自己行为后果的无预见性:过失行为发生时,犯罪人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犯罪结果的产生。
2. 精神态度的缺陷:犯罪人在行为中缺乏应有的注意和谨慎。
3. 间接性:过失犯罪的犯罪行为并非直接对人或财产进行侵害,而是因犯罪人的疏忽而导致意外发生。
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行为主观故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故意犯罪强调了犯罪人有意为之的主观故意,而过失犯罪则是因犯罪人的疏忽造成了意外后果。
其次,从行为结果上看,故意犯罪是直接对人或财产进行侵害的,而过失犯罪则是由于犯罪人的过失导致的意外结果。
此外,在法律责任上,故意犯罪的法律责任更为严重,因为故意犯罪体现了犯罪人有明确的犯罪意图,所以在量刑上会更重。
四、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问题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年龄界限,达到该年龄后才能承担刑法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是基于对未成年人心智发育的认识和保护。
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

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故意和过失是刑法中经常使用的概念,用来界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正确区分故意和过失对于判断犯罪成立与否以及量刑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故意和过失的概念、区别点以及在刑法中的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故意与过失的概念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其行为有可能产生违法后果,但决心予以实施的主观意图。
故意犯罪是有预谋的、有目的的,行为人具有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预见性,并且接纳甚至乐于接受这种后果。
过失则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行为时未能尽到必要的关注、谨慎和注意义务,由此造成了法律所禁止的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是无预谋的、无意识的,行为人并不主观愿意产生违法后果,但由于疏忽、不谨慎或者知识错误等原因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故意与过失的区别1.主观方面的区别:故意是犯罪主体明知并愿意产生违法后果,而过失则是犯罪主体对产生违法后果的可能性缺乏预见性或者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2.行为方式的区别:故意犯罪是主观上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主动性和自主选择性;而过失犯罪则是客观上的行为,行为人无需具备明确的主观意图,在注意义务上未能达到法定标准即可构成过失。
3.责任归属的区别: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故意为之,其责任完全归属于行为人本人;而过失犯罪则是基于行为人过失的基础上形成的,责任承担更多是源于其疏忽、过失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三、故意与过失在刑法中的适用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不仅会影响犯罪成立与否,也会对犯罪的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1.犯罪成立的要件:故意犯罪通常要求主观方面存在犯罪主体明知并愿意产生违法后果的意图;而过失犯罪则要求行为人在关键环节上存在疏忽、不谨慎等过错行为。
2.犯罪责任的区分:故意犯罪责任更为重大,其所产生的后果对行为人的重罪性与恶劣程度有着更高要求;而过失犯罪则在认定犯罪责任时,通常会考虑行为人在过失程度上的轻重,判定其是否具备一定的过错。
3.量刑标准的不同:故意犯罪的量刑标准往往较高,涉及到社会危害较大的主观故意;而过失犯罪的量刑标准则相对较轻,尤其是在意外过失等情况下,对行为人的刑罚可能会较为宽容。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判定标准比较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判定标准比较在刑法中,犯罪行为可以被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类型。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观上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仍然有目的地实施的情形。
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人缺乏故意,但由于疏忽、不小心等过失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情形。
在判定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时,法院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方面的标准故意犯罪的标准是犯罪人在实施行为时明知自己正在犯罪,并有意实施犯罪行为。
具体来说,法院会考虑犯罪人的心理状态、行为动机、是否具备犯罪经验等因素。
而对于过失犯罪,法院会考虑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存在疏忽、不小心等过失,并评估这种过失的程度。
2. 客观方面的标准在判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时,法院还会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情况。
例如,在谋杀案件中,法院会调查凶器的持有方式、使用方法等,以判断犯罪人是否有故意实施凶杀的主观意图。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法院会核实肇事者是否违反交通规则,是否在适当的速度范围内行驶,以评估其犯罪的过失程度。
3. 结果方面的标准判定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还会考虑犯罪行为的后果。
在故意犯罪中,法院会评估犯罪人是否预见并愿意承担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
而对于过失犯罪,法院会研究犯罪人是否应该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后果,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犯罪的发生。
需要强调的是,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态度。
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和过失之间的界限并不是非常明确,往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进行判定。
总结起来,判定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时,需要综合考虑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和结果因素,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判决。
这种判定标准的比较有助于确保对犯罪行为进行准确评价,使刑法司法能够更加公正、公平地实施。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刑法中确定某个⼈是否需要对⾃⼰的⾏为承担责任,除了客观上造成的伤害外,还需要对其主观上的⼼态加以考虑。
众所周知,犯罪的主观⼼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那么犯罪故意和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今天,⼩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犯罪故意的种类分别是什么1、直接故意: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
认识因素: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已⾏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明知会发⽣某种危害结果、某些犯罪还要求⾏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意志因素:希望这种结果发⽣。
2、间接故意:放任。
3、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两者的认识因素相同。
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明知的可以是⾏为必然发⽣的危害结果也可以是可能发⽣的危害结果,⽽间接的只能是可能发⽣的危害结果。
4、间接故意的发⽣:⼀是⾏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的意图⽽放任危害结果的发⽣;⼆是⾏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放任另⼀危害结果的发⽣。
故意的认定:1、要将犯罪故意与⼀般⽣活意义上的故意区别;2、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者单纯的⽬的相区别;3、要将总-同与分则的明知相区别;4、要将俣理推定与主观臆断相区别。
⼆、犯罪过失的种类有哪些1、疏忽⼤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
前提是⾏为⼈能够(应当)预见。
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2、过于⾃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的的⼼理状态。
过于⾃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疏忽⼤意是⽆认识的过失。
3、过于⾃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相同:两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
区别:(意志上)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结果的发⽣符合⾏为⼈的意志,过于⾃信的过失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结果的发⽣违背了⾏为⼈的意志;(认识上)间的主观上考虑避免结果的发⽣,客观上也没采取的措施;过于⾃信过失则考虑到可避免危害结果的发⽣。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怎么区分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怎么区分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因⽽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今天,店铺⼩编为⼤家介绍两罪的区别,给⼤家参考。
故意罪和过失犯罪怎么区分⼀、犯罪主观⽅⾯是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要前提。
故意犯罪主观具有明知、希望的情绪;⽽过失是⼀种疏忽或者轻信能避免,并不刻意追求某种结果。
⼆、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我国《刑法》中⼤多数的罪名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只是《刑法》中的⼀⼩部分。
三、《刑法》对累犯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处罚结束之后,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故意犯罪的,为累犯”。
对累犯要加重处罚,并且不使⽤《刑法》的减刑,假释等减轻处罚的规定。
只有两次以上的故意犯罪才构成累犯。
从另⼀⽅⾯说,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
四、过失犯罪强调的是⼀种针对责任的犯罪。
既⾏为⼈本⾝具有⼀种避免危害结果发⽣的先⾏的责任。
在危害结果发⽣时,⾏为⼈由于过于⾃信或疏忽⼤意,使不该发⽣的事件发⽣,由此造成对国家集体或是个⼈的财产,⽣命的损害。
不处罚不⾜以警世后⼈,所以要加以惩戒。
所以说过失犯罪是责任,主观过失和危害结果相统⼀的犯罪。
⽽故意犯罪主观故意和犯罪⾏为相⼀致的犯罪。
《《刑法》》第⼗四条【故意犯罪】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因⽽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可以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刑法领域,犯罪行为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类型。
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理解和掌握这些区别对于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明确责任和判定罪行的性质至关重要。
一、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性质构成犯罪,并决意实施这一违法行为。
故意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1. 必须有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但依然决意实施该行为。
这种主观故意是故意犯罪的核心要素。
2. 犯罪行为必须能够带来预期的犯罪结果: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必须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能够造成一定的犯罪结果,即主观上是有目的地实施犯罪行为。
3. 故意犯罪的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才能被判定为犯有故意犯罪。
对于那些缺乏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依法可以予以干预教育、强制医疗等措施。
二、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错误地忽略了应有的注意或者预见义务而导致犯罪后果。
与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1.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合法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并没有主观上意图犯罪,他们在实施行为时只是出于某种合法的目的,但在行为过程中犯下了过失。
2. 过失犯罪行为的结果是由于疏忽或者轻率:过失犯罪的行为人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犯罪后果。
这种疏忽可以是由于精神状态异常、行为过程中的不慎等原因。
3. 过失犯罪的主体可以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虽然过失犯罪是在行为人的疏忽或者轻率下犯下的,但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处理过失犯罪时,通常会考虑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应有的注意义务、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1. 主观故意的有无: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具备主观故意,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则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意图。
2. 结果预见的能力: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必须预见到自己行为能够导致一定的犯罪结果,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没有预见这一结果的能力。
解读刑法中的过失犯与故意犯的区别

解读刑法中的过失犯与故意犯的区别一、引言在刑法中,犯罪行为被分为过失犯和故意犯两种类型。
过失犯和故意犯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过失犯与故意犯的区别进行解读。
二、过失犯的定义与特点1. 过失犯的定义过失犯是指犯罪主体在进行某项行为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或者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造成了某种结果,尽管没有故意,但仍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 过失犯的特点(1)缺乏故意:过失犯的特点之一就是缺乏故意。
犯罪主体在行为中的过失是不经意的,没有主观故意。
(2)违反注意义务:过失犯的行为人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违反了一定的关注事项。
(3)预见性:在行为发生之前,过失犯并不能预见犯罪结果的发生。
三、故意犯的定义与特点1. 故意犯的定义故意犯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并且有明确故意去实施,造成了犯罪结果。
2. 故意犯的特点(1)主观故意:故意犯的特点之一是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是有意为之,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犯罪结果。
(2)违法性:故意犯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故意为之。
(3)预见性:故意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可以预见到犯罪结果的发生。
四、过失犯与故意犯的区别1. 主观要素的区别过失犯的主观要素是过失,即犯罪主体在行为中的不谨慎或违反法律规定;而故意犯的主观要素是故意,即主观意识明确为之。
2. 犯罪结果的区别过失犯的犯罪结果是由于犯罪主体在行为中的疏忽而产生的,没有预见到结果的发生;而故意犯的犯罪结果是行为人故意为之,并能够预见到结果的发生。
3. 违法程度的区别过失犯在行为过程中犯了错误,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但是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违法程度较低;而故意犯是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有意去实施,违法程度较高。
4. 法律责任的区别过失犯因犯罪主体的过失导致犯罪行为,法律责任可适当减轻或免除;而故意犯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有故意去实施,法律责任有一定的程度。
五、实践应用在法律实践中,区分过失犯和故意犯对于判定犯罪的性质和量刑有重要意义。
刑法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刑法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指的是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犯罪性质,并以故意犯罪的目的或结果为目标进行实施的行为。
而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犯罪行为的发生。
1. 定义和要件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犯罪结果,并且故意实施该行为。
故意犯罪要件包括:主观故意和客观故意。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主体主观上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犯罪结果,并有意实施该行为。
客观故意是指犯罪主体的行为具备犯罪结构,并且有可能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过失或疏忽大意而造成犯罪行为的发生。
过失犯罪要件包括:主观过失和客观过失。
主观过失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对其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进行预见,并对此不予注意或警惕的过程。
客观过失是指犯罪主体的行为违反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且该过失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犯罪结果故意犯罪的主要特点是犯罪主体的故意,即他有目的地实施犯罪行为,预期并追求某种特定的犯罪结果。
故意犯罪所涉及的犯罪结果可以是具体的人身伤害、杀人等,也可以是财产犯罪如抢劫、盗窃等。
过失犯罪的主要特点是犯罪主体在行为实施过程中疏忽大意,未能正确评估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后果。
过失犯罪的犯罪结果常常是无意义的、意外的,而非犯罪主体本意追求的结果。
例如,因过失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因工程管理不善导致安全事故等。
3. 犯罪责任故意犯罪的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犯罪性质,并出于自身目的而实施该行为,因此对其故意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故意犯罪,法律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和处罚幅度。
过失犯罪的犯罪主体虽然由于疏忽或疏忽大意而造成犯罪行为的发生,但并非本意为之,因此对于过失犯罪,法律有相对较轻的刑罚,通常对犯罪主体给予较低的刑事责任。
4. 举例说明故意犯罪的例子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
在这些犯罪行为中,犯罪主体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严重后果,并以此为目标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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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之间的判断往往容易产生分歧,要从认识因素、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多方面出发,全面分析被告人犯罪时的心理状态。
【案情】
曾龙祥聘请了被告人梁贵芳、李朝会做保姆,梁贵芳负责照顾被害人曾令浩(曾龙祥之子,案发时2岁),李朝会主要负责家务。
2009年1月3日17时,梁贵芳到厨房做饭,让李朝会临时照看曾令浩。
李朝会在照看曾令浩时,曾令浩伸手欲拿一个桂圆(有核)吃,李朝会顺手将桂圆剥皮后喂给曾令浩,曾令浩吃下桂圆后,痛苦难耐,李朝会见状,立即告知梁贵芳,并问梁贵芳桂圆是否有核,梁贵芳告诉李朝会桂圆有核,李朝会惊慌失措。
二人见曾令浩脸色不对,立即将曾令浩送往小区附近的药房求助。
在去药房的途中,李朝会害怕承担责任,遂提议让梁贵芳一起隐瞒小孩被带核桂圆卡住咽喉的真相,梁贵芳听后默然不答。
曾令浩被带到药房后,药房工作人员帮助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等候过程中,药房工作人员和周围群众询问曾令浩病因,李朝会、梁贵芳隐瞒了曾令浩被带核桂圆卡住咽喉的事实。
梁贵芳随后返回曾令浩家中查找曾令浩父母电话,李朝会陪同120急救人员送曾令浩前往医院,120急救医护人员向李朝会询问曾令浩是否吃过什么东西时,李朝会继续隐瞒曾令浩被带核桂圆卡住咽喉的事实。
医护人员遂采取了心肺复苏术、面部给氧等急救措施,并将曾令浩立即送往医院。
医院对曾令浩实施了3小时急救,期间多次询问李朝会,儿童可曾吃过什么东西,李朝会均回答没有。
直到晚21时,医生发现曾令浩咽喉中有异物,将其取出,22点30分,曾令浩因异物吸入、窒息、脑疝、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朝会、梁贵芳身为看护幼儿曾令浩的保姆,在预见到曾令浩被带核的桂圆卡住咽喉可能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将其送往医院,但因错误判断医疗救护效果,轻信可以避免死亡后果的发生,并在此主观过错支配下,向相关救护人员隐瞒曾令浩被带核的桂圆卡住咽喉的真相,延误治疗时机,以致发生曾令浩死亡的后果。
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被告人李朝会、梁贵芳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朝会向梁贵芳提议隐瞒真相,且在群众和医护人员先后询问曾令浩是否进食异物时,多次予以否认;被告人梁贵芳在群众询问时,附和李朝会隐瞒真相,其主观恶性及行为危害性小于李朝会,在对梁贵芳量刑时可相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朝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梁贵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服判息诉。
【评析】
本案系因一颗桂圆引发的纠纷,对于李朝会和梁贵芳犯罪的主观状态,合议庭存在较大的争议。
有意见认为,李朝会为犯罪故意。
李朝会向曾令浩喂食带核的桂圆,导致曾令浩被桂圆核卡住咽喉,因此,李朝会负有尽全力对曾令浩进行救助的义务,如果李朝会尽全力施救后仍然造成曾令浩救助无效导致死亡的后果,则可以考虑曾令浩之死为意外事件。
而事实上,李朝会在药店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的多次询问之下,隐瞒曾令浩被桂圆核卡住咽喉的真实情况。
甚至于在医院救护过程中,曾令浩被卡三个小时以后,李
朝会仍然予以隐瞒。
正常人在正常情况下,均可预料到两岁小孩被卡三个小时可能会有生命危险,李朝会也应对此有所预料,而其一再予以隐瞒的行为,是对曾令浩生命的漠视,也是曾令浩最终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因此,应当认定李朝会对曾令浩之死持放任态度,无论曾令浩最终结果如何,李朝会都漠不关心,故应当以李朝会间接故意杀人罪判处刑罚。
有意见认为,梁贵芳属于主观故意。
梁贵芳工作的主要职责就是照顾曾令浩,在照顾曾令浩的过程中,擅离职守,将曾令浩交给其他人照顾已属过错。
在发现李朝会给曾令浩食用桂圆被卡咽喉后,基于其工作职责,梁贵芳应当积极对曾令浩施救方能避免出现重大过错。
而实际上,她在听到李朝会隐瞒真相的意见后默不作声,以默示的方法表示对李朝会的意见的肯定;在药店被药店工作人员询问时,梁贵芳和李朝会一起隐瞒曾令浩被桂圆核卡住咽喉的真相。
因此,梁贵芳和李朝会一样,对曾令浩之死持放任态度,亦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刑罚。
合议庭最终没有认定二被告人的故意犯罪,而是以过失犯罪进行判决,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被告人对曾令浩的死亡持排斥、反对态度。
从二人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来看,二人一直向医生隐瞒曾令浩被桂圆核卡住咽喉的目的是想减轻个人责任,避免受到曾令浩家人的责难,而绝非追求或者放任曾令浩死亡的后果。
第二,从行为上看,二被告人采取了比较积极的措施对曾令浩施救,比如将曾令浩带到药店向药店工作人员寻求帮助,李朝会陪同曾令浩到医院协助医生救助,虽然二被告人隐瞒曾令浩被桂圆核卡住咽喉是导致曾令浩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也不能完全忽视二被告人对曾令浩的施救行为。
第三,在结果上看,二人在主观上仅可能认识到曾令浩的死亡后果,而非确信。
与间接故意的明知可能发生危害后果不同,本案二被告人基于对医院和医生的信任,认为曾令浩发生死亡后果的可能性不大,也一直相信医生能够将桂圆核拿出,并将成功救治被害人。
因此,不能认定二被告人放任曾令浩死亡的后果,而仅仅是对客观情况的估计过于自信,未充分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