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过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解析以及构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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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个人的角度,谈谈你对过失犯罪专项学习的认识及看法

从我个人的角度,谈谈你对过失犯罪专项学习的认识及看法

从我个人的角度,谈谈你对过失犯罪专项学习的认识及看法犯罪过失的种类,是指根据犯罪过失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二分成的犯罪过失的不同门类与称谓。

我国刑法中把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情况来看,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没有认识和预见,意志因素表述为行为人懈怠这么一种心理状态。

所谓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这一客观事实。

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第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及行为本身都没有认识、预见。

如,司机甲通宵玩麻将,第二天早上未休息就匆忙出车。

在行驶途中,因困倦,边开车边打瞌睡,导致汽车偏离轨道,将正在等候公共汽车的一家三口撞死。

在这种情况下,过失行为可以说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发生的,行为人对其行为及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所以,认定我来并不困难。

第二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但没有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由此可见,在过失行为是有意识实施的情况下,尤其要注意正确地认定对危害结果有无预见,以避免定性发生错误。

为了区分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不能仅仅从没有预见这一个特征去理解,还应当从行为人应当预见这个角度去考虑。

简单的说,行为人必须有预见的义务,这是构成疏忽大意过失的前提之一。

行为人须有预见能力,就是根据行为人的个人情况,行为人具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能力。

行为当时当地的情况下行为人还必须具备能够预见的客观条件。

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里状态。

在此,我们注已经预见,这是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区别所在,也是构成过于自信过失的前提和基础。

确定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有无预见和认识,刑法上有两个标准:一是看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行为构成犯罪的事实情况,主要是指犯罪的结果事实。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刑法中确定某个⼈是否需要对⾃⼰的⾏为承担责任,除了客观上造成的伤害外,还需要对其主观上的⼼态加以考虑。

众所周知,犯罪的主观⼼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那么犯罪故意和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今天,⼩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犯罪故意的种类分别是什么1、直接故意: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

认识因素: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已⾏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明知会发⽣某种危害结果、某些犯罪还要求⾏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意志因素:希望这种结果发⽣。

2、间接故意:放任。

3、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两者的认识因素相同。

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明知的可以是⾏为必然发⽣的危害结果也可以是可能发⽣的危害结果,⽽间接的只能是可能发⽣的危害结果。

4、间接故意的发⽣:⼀是⾏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的意图⽽放任危害结果的发⽣;⼆是⾏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放任另⼀危害结果的发⽣。

故意的认定:1、要将犯罪故意与⼀般⽣活意义上的故意区别;2、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者单纯的⽬的相区别;3、要将总-同与分则的明知相区别;4、要将俣理推定与主观臆断相区别。

⼆、犯罪过失的种类有哪些1、疏忽⼤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

前提是⾏为⼈能够(应当)预见。

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2、过于⾃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的的⼼理状态。

过于⾃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疏忽⼤意是⽆认识的过失。

3、过于⾃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相同:两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

区别:(意志上)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结果的发⽣符合⾏为⼈的意志,过于⾃信的过失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结果的发⽣违背了⾏为⼈的意志;(认识上)间的主观上考虑避免结果的发⽣,客观上也没采取的措施;过于⾃信过失则考虑到可避免危害结果的发⽣。

责任故意与过失

责任故意与过失

责任故意与过失责任故意一、故意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包括:行为的性质;行为的客体;行为的结果;因果关系;其他法定事实。

二、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第一,构成要件要素说(违法类型说);第二,既是责任构成要件要素又是责任要素;第三,责任要素说三、关于故意的学说认识说:预见说或者观念说,认为故意是行为人对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具有认识。

希望说:又称意志说或者意欲说,认为成立犯罪故意,行为人仅有对其行为性质及其结果的认识还不够,还必须对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的态度。

(直接故意)动机说:根据对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认识,给予“反对动机的形成”的影响,将未必的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相区别。

详言之,即在行为人没有否定认识的情况下,以其是否给自己的行为的动机以影响为基准,被肯定时成为未必的故意,在否定时成立有认识的过失。

容认说:犯罪故意的成立,仅有对犯罪事实的认识是不够的,但也不需要必须希望结果发生。

行为人认识并希望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固然是故意;行为人认识并容认自己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认为是故意。

盖然性说:为了故意的成立,仅认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不够的,认识它的盖然性是必要的。

盖然性说,根据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程度”高低,理论上区别未必的故意与有认识的过失是成功的。

然而,盖然性与可能性不过是程度的差别,所以划定其界限困难。

且未关注意思。

四、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与故意违法性意识不要说违法性认识必要说限制故意说虽然不需要违法性的认识,但是,存在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是责任故意的要素。

分为两种第一,在缺乏违法性的意识上行为人存在过失时,与故意同等对待;第二,站在人格责任论的立场上认为,即使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只要按照至此的人格形成承认其存在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就可以从中看出行为人直接的反规范的人格态度,可以承认责任故意。

责任说故意的观念是以犯罪事实的表象为内容的事实的故意,违法性的意识乃至其可能性是与故意不同的独立的责任要素。

第十二章过失犯罪心理

第十二章过失犯罪心理

(一)过失犯罪的心理原因
1.过失犯罪行为发生的偶然性与必然性。 过失犯罪发生存在着偶然性,但行为人 的的消极性格品质、特殊的行为模式,与该 事件的发生可能存在着必然联系。
(一)过失犯罪的心理原因
2.过失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罪过问题。 过失犯罪的罪过有三: 一是行为人理应预见到(或已经预见到)危害结 果的发生,但他缺乏主观意志的努力,因而没有预见 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到这种可能 性却心存侥幸,放弃了避免危害发生的努力。 二是行为人在其自由意志支配下,对自己的行为 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结果,做出不注意、不重视的选 择。 三是行为人违反注意(危险)和避免(危险)的 义务。
第一节 过失犯罪及其心理结构
在现代社会中,过失犯罪的相对与绝对 数量都明显增多,必须对其心理进行研究, 以减少该类犯罪。
一、过失犯罪概念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危 害后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两种过失犯罪的相同点是,犯罪者都不希 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在主观上都存在过失;不 同之处是,疏忽大意过失的行为人没有预见到 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 人是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轻 信可以避免。
比较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心理异同:
(一)过失与故意犯罪心理的相同点
1.具有社会危害性。 2.受行为人的心理、意识支配。 3.具有罪过。罪过是具有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
(二)过失与故意犯罪心理的不同点
1.从法学角度看,差异有四: (1)社会危害性的比较。客观后果一样,但 主观方面对危害社会存在着差别,故危害性还 是存在差别。 (2)主体和主观方面的比较。在法律规定上, 两类犯罪主体应负责任的年龄有差别。在主观 方面,两者在所包含的意识和意志因素上有所 区别,过失犯罪的意识表现是应当“预见”, 而故意犯罪的意识表现是“明知”,在认识程 度上不同。

犯罪构成要件:过失(讲义笔记)

犯罪构成要件:过失(讲义笔记)

构成要件:过失2023-02-0122:16第15条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

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就不处罚过失犯罪。

一、过失的分类犯罪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一) 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种过失有两个特征:1.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这种预见是一种可能性而非不可避免性。

另外,这种可能性的预见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畏惧感和不安感。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违背了结果避免义务。

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且相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他的意愿;另一方面,行为人并没有确实可靠的根据和能力避免结果的发生。

(二) 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如下:1.没有预见。

行为人没有预见到结果的发生,因此疏忽大意的过失又称无认识过失。

2.应当预见。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预见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习俗。

例如,护士进行青霉素注射必须先做皮试,这是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

换句话说,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

3.出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疏忽大意是行为人马马虎虎、粗心大意,缺乏社会责任感,违背了社会共同生活的要求。

二、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结果回避义务与结果预见义务统称为注意义务,注意能力则是指是否拥有回避结果与预见结果的能力。

根据注意义务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过失区分为一般过失和业务过失。

一般过失的注意义务来源于日常生活准则,业务过失的注意义务来源于业务规则。

解读刑法中的过失犯罪

解读刑法中的过失犯罪

解读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犯罪行为主体由于过失或疏忽,而不是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通常包括两个要件:主观过失和客观过失。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一、过失犯罪的主观过失主观过失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时主观上存在的过失心理状态。

刑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的过失心理状态,分别是故意过失、认识过失和轻微过失。

故意过失是指犯罪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犯罪结果,但在犯罪时故意忽视或轻视这种可能性。

比如,某人明知驾驶机动车时不能饮酒,但仍然酒后驾车,造成了交通事故。

此时,驾驶人的故意忽视了自己的醉酒状况,属于故意过失。

认识过失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时没有预见到犯罪结果,但根据常人的认识能力和经验应该认识到的错误。

比如,某人在野外进行射击练习时,没有注意到周围有无他人,结果误伤他人。

此时,射击者并非有预谋要伤害他人,但他应该预见到射击可能会伤及他人。

轻微过失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时没有预见到犯罪结果,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的过失并不十分严重。

比如,某人在家中不慎打翻了一瓶化学品,导致火灾。

此时,由于该化学品并非常见的危险品,因此可以认为打翻化学品属于轻微过失。

二、过失犯罪的客观过失客观过失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时客观上存在的过失行为。

刑法将客观过失分为主客观过失和客观的结果过失。

主客观过失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存在违法规定的行为方式或者违法规定的操作程序。

比如,某人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爆破操作,导致了爆炸事故。

此时,爆炸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犯罪人的操作不当所致,属于主客观过失。

客观的结果过失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并未达到预期的目的,但是却导致了其他没有预见到的严重后果。

比如,某人在进行盗窃时,意外触动了报警器,导致了警察进行抓捕并发生了搏斗,最终致使被抓捕的人死亡。

此时,虽然犯罪人的目的是进行盗窃,但其过失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结果过失。

三、过失犯罪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过失犯罪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犯罪心理学-过失犯罪

犯罪心理学-过失犯罪

态度
理智
社会意 外情景
意志
情绪
二、舆论因素
舆论因素是指多数人对大家所关心而又有争议的问题 二、舆论因素 的共同意见或态度。某种舆论一经形成,便会在客观上成为 种社会压力或社会支持,对有关的人或事产生影响。如果这 舆论不正确,就会产生错误的性为导向,便有可能促使个人 生过失或故意犯罪行为。 舆论因素的导向作用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具体环境层 二是社会风俗层次。具体环境层次的舆论是指在某一特定场 下,舆论压力导致行为人产生过失犯罪。社会风俗层次的舆 是指虽然不存在现实的舆论压力,但大多数社会成员多年来 直沿袭的某些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李某过失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李某过失犯罪心理的形成有一定的偶然性。 1、情景因素。由于案发时间是在凌晨,地点在珠江 堤岸上,过往行人极少,为犯罪的发生提供了较好的情境 机遇。 2、被害人因素。受害者小叶是李某心仪对向,出于 爱慕李某才强行索吻,以致犯罪发生。 3、生理因素。男性较女性粗心和大胆,喜欢冒险, 注意力分散,因而过失犯罪的可能性大。 4、心理因素。李某工作较粗心马虎,为人懒散品质 较差,容易出现不恰当的行为决定。
第二节
引起过失犯罪的客观诱
过失犯罪同故意犯罪一样,也是由客观 诱因所引起的。由于过失犯罪所产生的危害 后果,是犯罪人不情愿看到的,是犯罪人不 希望发生的,因此,引起过失犯罪的客观因 素就可能比情愿(故意)犯罪的客观因素更 为复杂一些。引起过失犯罪的因素虽然复杂, 但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情境因素
三、工具因素
任何生产都需要工具。工具的好与坏,先进与 落后,对工作效率产生重大影响。工具因素也是 造成过失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在以下三种情况 下易于发生事故。
使用熟练工 具
使用高科技 工具

犯罪过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解析以及构成类型

犯罪过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解析以及构成类型

犯罪过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解析以及两种构成类型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另一种罪过形式。

相对于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与明知故犯得犯罪故意相比,犯罪过失这已主观心理态度表现出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相分离,即行为人又能力、又条件认识到自己得行为在当时得条件下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但行为人事实上没有认识到,或者虽然认识到,错误地认为可以避免这种危害结果发生;二是主观愿望与实际结果相分离,即行文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由于其主观错误认识而导致了偏离其主观愿望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过失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

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是犯罪过失成立的前提,其内容是行为人在当时条件下具备发生危害结果的能力;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在疏忽大意过失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没有预见,因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缺乏认识。

而在过于自信过失的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其又进一步过高估计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实际上仍然是认为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此,不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实质上都是缺乏认识的。

如果真正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是不会决意实施其行为的。

因此,从这一角度上说,行为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意识。

第二,犯罪过失的意志因素。

犯罪过失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注意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这是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在意志因素方面的根本区别。

不管行为人是轻信能够避免,还是由于追求其他目的而导致了超出其实际认识范围外的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是犯罪过失得义成立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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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解析以及两种构成类型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另一种罪过形式。

相对于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与明知故犯得犯罪故意相比,犯罪过失这已主观心理态度表现出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相分离,即行为人又能力、又条件认识到自己得行为在当时得条件下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但行为人事实上没有认识到,或者虽然认识到,错误地认为可以避免这种危害结果发生;二是主观愿望与实际结果相分离,即行文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由于其主观错误认识而导致了偏离其主观愿望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过失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

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是犯罪过失成立的前提,其内容是行为人在当时条件下具备发生危害结果的能力;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在疏忽大意过失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没有预见,因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缺乏认识。

而在过于自信过失的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其又进一步过高估计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实际上仍然是认为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此,不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实质上都是缺乏认识的。

如果真正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是不会决意实施其行为的。

因此,从这一角度上说,行为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意识。

第二,犯罪过失的意志因素。

犯罪过失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注意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这是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在意志因素方面的根本区别。

不管行为人是轻信能够避免,还是由于追求其他目的而导致了超出其实际认识范围外的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是犯罪过失得义成立的关键。

犯罪过失的本质不仅在于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更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

如果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不是因为行为人未履行注意义务而引起,或者行为人虽然履行了注意义务危害结果仍然发生的,不能认为其具有犯罪过失而追求刑事责任。

按不同标准,可以对犯罪过失作不同的划分。

根据法律规定,理论上一般把犯罪过失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 行为人没有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这种过失的表现就是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其行为可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没有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或者是行为人只意识到行为可能产生其他结果而未必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是行为人认识到行为本身但未预见行为可能导致的实际结果,或者是行为人对行为本身和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都没有认识。

对危害结果的未认识状态,是构成疏忽大意过失的前提。

2.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能力而且有义务预见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正是由于行为人对其义务的漠不关心以致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才使得其构成犯罪过失并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并不存在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或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管造成什么样的危害结果,都不能认为其具有过失而追求其刑事责任。

应当预见是预见义务与预见能力的统一。

预见义务是指法律、职务、业务或社会共同生活规则所赋予的人在实施一定的行为时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责任。

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并无义务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即使他当时能够预见,也不能认为它应当预见。

预见能力是指在行为当时的条件下,根据行为人情况,行为人有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

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能力,法律是不可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在理论上存在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的分歧。

客观标准以普通人的知识、能力水平为依据确定行为人是否有预见能力,主观标准则以行为人本身实际具有的知识、能力为依据确定其是否有预见能力,由于刑事责任是一种个人责任,犯罪过失应根据行为人自身的情况来确定,因此我国刑法理论一般主张采用主观标准,但客观标准可以作为进行判断时的参考。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有所预见,是构成这种过失的认识因素。

但是,与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不同的是,过于自信过失的这种认识在程度上是比较模糊、不确定的。

也就是说,行为人更倾向于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或者说危害结果虽有可能发生的危险,但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身。

所谓轻信,是指行为人过高估计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自身条件或客观有利因素。

因此,在主观意志上,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

这与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存在根本却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有所预见以及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方面都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仍有本质上的区别。

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其行为可以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一般都比较清楚、现实认识;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性则往往认识不足。

也正因如此,行为人才能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意志因素方面,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间接故意行为人的意愿;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责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反对态度,而且行为人产生的可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轻信态度确定具有一定的客观依据。

因此,过于自信过失的主观恶性要远小于简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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