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刑法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
刑法笔记: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般要件和分类 1、概念:法律规定的、决定⾏为是犯罪的、若⼲要件的总和。
2、⼀般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
3、犯罪构成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属于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既遂犯;②实⾏犯或共犯中的实⾏犯。
属于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未完成罪(预备犯、中⽌犯、未遂犯);②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和共谋者。
(2)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属于法条知识,能够辨认即可。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的,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罪的基本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罪的减轻犯。
再如:第234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犯前款罪,致⼈重伤……”,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犯。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为犯罪⾏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
犯罪客体的基本内容: 1、⼀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在有些犯罪中,⼜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 ⼀般客体:⼀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同类客体:某⼀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类社会关系,如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类⼗⼤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为所直接作⽤的具体⼈或具体物。
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反映了犯罪客体,是判断客体的基本素材。
考研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民族自治区有关刑法的变通和补充规定。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5、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9、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刑事管辖权的关系问题。
10、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及是否具有溯及既的效力问题。
11、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使用的效力。
12、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按照新法处理。
13、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4、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整体。
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6、犯罪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17、犯罪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012刑法总论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的内容,即“明知”的内容:1)行为本身;2)行为结果;3)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第一, 法定的犯罪对象;第二,法定的犯罪手段;第三,法定的犯罪时间、地 点。
4.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损害结果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行 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仍然以犯罪既遂处理。
4/24/2019
1. 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但实际上 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2. 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 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构成犯罪未遂。
3. 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 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结 合其主观心态和实际损害结果来定罪。
4/24/2019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定义: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心理态度。 2.特征 (1)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 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 案例1:甲在某火车站候车时公文包被盗,于是在候车室 到处寻找。甲在乙的身边发现了与自己的包极为相似的 包(乙正在打瞌睡),明知该包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 不是自己的,但仍然取走。甲回到自己的座位打开一看, 并不是自己的公文包,但并没有退还。 甲的行为在主观上是什么状态?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
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
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
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
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
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是什么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是什么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当有做出违反刑法的⾏为构成犯罪的,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认定犯罪⾏为时,需要看犯罪⾏为是否符合所犯罪名的构成要件,那么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是什么犯罪故意: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因⽽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以此规定为依据,犯罪故意是指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事实。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是指⾏为⼈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结果的⼼理事实要素。
认识,即是主体对客观世界的反应,是主体对客观认识现象的了解和理解。
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就是⾏为⼈对其⾏为及结果的了解和理解。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即⾏为⼈对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希望或者放任的⼼理态度。
,犯罪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
“希望”,即积极追求,是⾏为⼈对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积极追求的⼼理态度。
“放任”,是听之任之,实⾏为⼈并不积极追求危害社会结果的发⽣,但也不反对和不阻⽌这种结果的发⽣,⽽结果发⽣与否都符合其主观意志的⼼理态度。
(三)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作为⼼理事实的组成部分,认识因素表明⾏为⼈对其⾏为及结果的了解和理解,意志因素表明⾏为⼈对结果发⽣的⼼理态度,⽽两者共同存在于犯罪故意当中,相互紧密联系。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意志因素是犯罪中发挥决定性作⽤的因素。
总之,⼆者是犯罪故意中有机联系的组成部分,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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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1)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2)正确把握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应注意的两点:①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行为人主观方面在相对自由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②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a.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b.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
(3)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①从罪过形式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要包括两种类型:a.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等。
b.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②不同罪过形式的意义故意还是过失,反映了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并进而直接影响到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显然不同的刑罚。
2.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1)对刑法理论的意义深入地研究和阐明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助于正确而深刻地把握我国刑法学中与犯罪主观方面有关联的各种问题,从而能够深化与丰富我国刑法学相关基础课题的研究。
(2)对司法实践的意义①定罪方面,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②量刑方面,有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正确量刑。
3.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
(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
二、犯罪故意1.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1)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犯罪主观要件

4.2 预见能力的判断标准
(1)主观说 应以其行为当时的具体主观条件为准判断行为人 在行为当时是否有能力履行其预见义务。 (2)客观说 应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能力作为标准判断是否具 有能力履行相关预见义务。 (3)折中说 判断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是否具有能力履行自己的 预见义务时,如果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高于社会一般人, 那么就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能力为标准;如果行为人 的认知能力低于社会一般人,那么就以行为人的认知 能力来作为标准。(我国通说)
1.3.3 开始故意、伴随故意、事后故意
(1)开始故意 存在于行为开始阶段,但与行为发展无 关的故意。 (2)伴随故意 存在于整个行为实施阶段的故意。 (3)事后故意 主体在实施了足以引起危害后果的行为 之后才产生的故意。
1.3.4 预谋故意、突发故意
(1)预谋故意 犯罪意图产生后,行为人经过一段时间 的思想斗争或进行了一定的准备后才实施犯 罪的情况。 (2)突发故意
行为人产生犯罪意图后立即实施危害行 为的情况。
1.3.5 事前故意、事后故意
(1)事前故意 事先对犯罪事实整体有了认识之后,采 取行动的场合。 (2)事后的故意
犯罪故意的产生是在已经实施了某种危 害行为之后,并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的 情形。
1.3.6 侵害故意、危险故意
(1)侵害故意 对侵害法益的结果有认识,并追求实现 该结果的意思。 (2)危险故意 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危险性, 但却故意使法益处于危险的状态的意思。
2.2 犯罪动机对定罪与量刑的影响
(1)犯罪动机对定罪的影响 犯罪动机对定罪有一定的影响,如我国刑法规定 了“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的构成 要件,我们通常称这种犯罪为“情节犯”,根据立法 和司法实践,犯罪动机 属 于 作为定罪情节的内容之一 。 (2)犯罪动机对量刑的影响 犯罪动机的 不 同 直 接 说 明 行 为 人 的 罪 过 程 度 不 同 , 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故意杀人案 件中,出于义愤杀人与报复杀人所反映的行为人的主 观恶性存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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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一、概念题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武大2006年研)答: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的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
其中,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西南政法2012年研;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1)犯罪的间接故意(中山大学2014年研)(2)间接故意犯罪(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3)间接故意(人大2012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两者区别包括:①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3.犯罪过失(东财2010年研;人大2003年研)答: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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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刑法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
摘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
而在行为人认识的过程中,犯罪故意由两大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密切相关、互相依存,不可割裂。
关键词:犯罪故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正文:在行为人认识的过程中,犯罪故意由两大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密切相关、互相依存,不可割裂。
一、认识因素的含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是对犯罪故意认识因素含义的说明。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特有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故意是以认识因素为基础的,在认识因素基础上形成的意志因素是决定行为实施、行为方向的内在心理动力。
即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明知”和“会”两个方面。
明知的内容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构成某种故意犯罪所不可缺少的危害事实,也就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
所谓“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要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二、意识因素的含义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主动选择犯罪行为,并在此基础之上支配行为向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方向发展的由刑法规范所制约的心理过程。
刑法中的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其目的就是对行为人的意志支配力量和自由选择产生影响。
而罪过理论的本质是意志自由,意志因素的内容是意志自由在刑法中的表现形式。
三、犯罪故意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1.任何罪过心理都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成立犯罪故意的两大心理因素,是心理结构的两个层次,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必备特征,都反映着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恶性,缺少认识中任何一个因素的罪过心理都是不全面的。
一方面,意志因素以认识因素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没有认识因素也就无所谓意志因素。
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的结果必须是同一的,行为人对结果发生釆取希望和放任的心理态度,是建立在对行为及其结果的危害性质明确认识的基础上的,只有有了这种明确的认识,才谈得上对危害结果发生时持希望还是放任的态度,才会有在这种意志支配下的进一步的危害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那么它实施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一般性的、盲动的意志,而不是罪过心理的犯罪意志。
另一方面,意志因素是心理结构中更为深层次的因素,更能反映人的素质,又促进认识因素的发展。
“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和犯罪故意形成的推动力,对行为人将犯罪故意变成犯罪行为起着决定性、主导的作用,它是联系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的桥梁,也是使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故意责任的主要依据,并决定着行为方式的选择与修正。
”如果行为人是在身体遭到强制的情况下而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即使行为人认识到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不是罪过心理的犯罪认识。
2.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排列组合构成了故意模式的不同形式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的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对于犯罪故意的成立缺一不可。
不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种类的结合,构成了不同故意模式。
认识因素包括行为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两个方面,而意志因素则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追求态度。
而正是这些具体要素的不同组合形成罪过心理的各种形式。
例如,在直接故意中,行为人的认识主要指其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认识程度指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肯定性判断,行为人的意志态度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努力表现为积极地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的认识因素虽然与直接故意相同,但在意志态度上,行为人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意志努力表现为自觉选择有发生危害结果危险性的行为。
所以,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具体表现不同,构成了故意模式的不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