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中国刑法的一点思考 (对死刑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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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1. 人权理念,死刑违反了基本的人权理念,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死刑剥夺了这一权利。

2. 死刑无法挽回的错误,历史上有很多冤案,一旦执行了死刑就无法挽回,这是对无辜生命的极大伤害。

3. 社会进步,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我们也应该跟随这一趋势。

4. 名人名句,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暴力只能暂时地杀死暴力,它永远不能创造和平。

”这句话告诉我们,死刑只是一种暴力的延续,无法解决问题。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1. 社会安全,死刑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对于严重犯罪分子,死刑是对社会的保护。

2. 惩罚犯罪,对于犯下严重罪行的人,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废除死刑会让他们逃脱应有的惩罚。

3. 公平正义,死刑可以作为对犯罪行为的公正惩罚,也可以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公正的交代。

4. 经典案例,比如,美国连环杀手泰德·邦迪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他犯下了30多起谋杀案,被判处死刑,这是对他罪行的公正惩罚。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否合理,需要从人权、社会安全、公平正义等多个角度进行权衡。

每个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是考虑到人权的重要性以及死刑可能存在的
错误执行,应该更加倾向于废除死刑。

同时,我们也应该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加强对犯罪的打击,以保障社会的安全和公平正义。

死刑案件研讨发言稿范文

死刑案件研讨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此就死刑案件进行研讨发言。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死刑案件的处理也存在着诸多争议和难点。

在此,我将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和思考,对死刑案件的处理提出一些看法。

首先,关于死刑案件的标准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将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如何确定毒品数量是否达到死刑标准,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我认为,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毒品数量:这是判断是否构成死刑的最直接因素。

在确定毒品数量时,要确保准确无误,避免因统计错误而影响案件的处理。

2. 毒品种类:不同种类的毒品对人体危害程度不同,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毒品种类对案件的影响。

3.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恶性,如是否为首要分子、是否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都是判断是否适用死刑的重要因素。

4. 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是否导致重大伤亡、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也是判断是否适用死刑的依据。

其次,关于死刑案件的程序问题。

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应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严格审查证据:在死刑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

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和真实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在死刑案件中,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严格审查判决:在死刑案件的判决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判决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最后,关于死刑案件的执行问题。

在执行死刑时,要确保依法、文明、人道。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严格执行死刑判决:在执行死刑时,要确保判决的合法性、正当性,防止滥用死刑。

2. 保障被执行人权利:在执行死刑前,要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等。

浅谈死刑存废,1000字

浅谈死刑存废,1000字

浅谈死刑存废,1000字
死刑存废是一个非常敏感和复杂的问题,引发了全社会的激烈讨论。

一方面,有人认为应该废除死刑,理由有:一是死刑侵犯人权,人权应该被尊重,而死刑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

二是死刑只能对犯罪制裁,而不能起到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作用,人们应该坚持“施比受更重”的原则,找出更合理的方法来教育和惩戒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应该保留死刑。

他们认为,死刑是对罪行的严厉惩罚,有助于减少犯罪和实现公平,这是社会的必要。

此外,死刑作为最后的制裁,是对某些罪行(如反人类罪)的一种必要的惩罚,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死刑存废问题受到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尚在探讨中。

死刑应该根据罪行的严重性,实际情况,社会效益和道德要求等因素来考量,当然最重要的是应当拥有最高法律程序保障,而不是以暴力报复来执行。

只有这样,死刑存废问题才能得到解决,社会才能达到真正的公正、平等和安宁。

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1000字

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1000字

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1000字
死刑在中国的废除是指从一个社会完全废除死刑制度(彻底取消刑法规定的死刑),这可能就意味着中国取消了死刑。

这一争议性的问题一直存在于中国,自从政府执行死刑时期以来,人们便一直思考着,是否应该废除死刑。

从概念上讲,废除死刑是一种改变,它会改变两个不同的社会群体的价值体系,即死刑的追究者和死刑的受害者。

这将引发一场关于道德、正义和应有的惩罚的辩论,以及如何取代死刑作为罪犯的最高惩罚的讨论。

死刑在中国的废除有不同的原因,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对其制度的批评,比如大量的失误犯罪判决,死刑在非严重犯罪上的使用等。

此外,社会反对死刑的力量也在加大,在中国反死刑组成部门和许多民众组织也都在努力推动取消死刑。

有了上述动机之后,中国政府正在正式步入死刑废除的道路。

在司法变革和改革方面,政府已经大力推进了司法改革,把原有的死刑犯服刑前程序细化,提出了更多的司法流程和制度保障。

政府还推出了一些具有持久性的纠正和改进手段,以及更强的惩罚制度,优化了民事、刑事司法程序,建立了监督机制,实施了更加精确和公正的政策,以及构建了更加宽松与友好的司法环境,从而实现死刑的废除。

死刑在中国的废除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它将使得司法制度更进一步的完善,并使得司法的公正性更进一步的提升,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国的死刑制度

我国的死刑制度

我国的死刑制度我国的死刑制度是指根据中国刑法对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进行最高刑罚—死刑。

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手段,死刑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但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对死刑的适用做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和限制。

1. 死刑的法律基础我国的死刑制度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

我国刑法规定了数十种适用死刑的犯罪行为,其中包括犯罪分子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等严重犯罪行为。

这些罪行被认为是对人权、人身权利的极端侵犯,必须依法加以惩治,并以死刑作为最高刑罚。

2. 死刑的实施程序我国对死刑的实施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刑事诉讼法允许审判长、主审法官、陪审员以及被告人的亲属、辩护人提出死刑附带判决或死缓的申请。

其次,对于死刑判决,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裁定有一个复核制度,确保死刑的实施在法律和程序的框架内进行。

3. 死刑的适用限制尽管我国保留了死刑制度,但在适用上也加以了限制。

首先,我国实行了死刑缓期执行,即对判决死刑的罪犯,在判决全文送达后两年内执行,以便犯罪嫌疑人有机会进行上诉和申请减刑。

其次,我国对判决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实行了严格的证据规定,即只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可以作为宣判死刑的依据,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外,我国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死刑适用减轻或者免除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等。

4. 死刑执行方式的改革近年来,我国对死刑执行方式进行了改革。

2007年以来,我国对死刑实行了以注射为主的枪决方式,以人道主义原则为指导,避免了旧时所使用的残忍酷刑以及死刑执行过程中的不人道待遇。

这种改革措施进一步减轻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死刑执行过程中的痛苦,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5. 对死刑制度的争议和展望我国的死刑制度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死刑能够起到最好的威慑和惩罚作用,能够切实保护社会安宁和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死刑违背了人权的核心价值观,持有废除死刑的观点。

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毕业论文

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毕业论文

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摘要:死刑,作为现代刑罚体系中最古老的刑罚方法,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称为生命刑,又称极刑。

从两百年前贝卡利亚首倡废除死刑以来,在世界围,有关死刑废除的争议就从未停止过。

而在我国,死刑制度源远流长,沿袭了数千年,至今仍在发挥着惩戒、教育、预防犯罪等功能。

本文通过对死刑存在的价值分析,以及结合我国的国情,认为我国目前废除死刑缺乏现实的可能性。

关键词:死刑存废国情死刑(death penalty)又称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容的刑罚。

也正是因为它严厉得近乎残酷的惩处方式,使得几百年来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一、我国的死刑制度(一)我国历史上的死刑制度中国是世界围保留死刑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在1997年通过的现行刑法中还规定着68种可以适用的死刑。

但是在全球围,近年来,呼吁废除死刑的声音越来越大。

全世界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其中约有10个国家在近几十年来没有真正执行过死刑,在其余约30个国家中,约有一半的国家对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

仅在1976至1996年间,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便多达37个。

面对这些,中国关于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到底应该如何?本文就将这一问题作浅要的讨论。

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在西方历史中被广泛的使用着。

“《汉穆拉比法典》里规定可以直接处死的条文就有36种;古代雅典的法条中,不但对一些严重犯罪处于死刑,而且对盗窃蔬菜、水果等也与杀人等同罪。

”在中国古代,帝王既是最高权威的象征,又是法律的代名词。

他掌握着对全国人民的生杀大权。

违反了他的意志,就是违反了法律。

当时虽然有法律,但是他也只是维护帝王的一种工具,对普通的人民一种实际意义都没有。

帝王的死刑主要出发点在于预防犯罪,使用死刑的威吓作用,来起到稳定战局的作用。

死刑的恐惧性,对那些准备犯罪的分子是一种很好的防。

(二)我国现代关于死刑的制度1951年5月,毛泽东同志在《第三次全国个公安会议决议》修改意见中提到,“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

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1000字

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1000字

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1000字死刑是对罪犯最严厉的处罚,被认为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反应。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死刑的存在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700年,它的使用已经持续了几千年。

在当今社会,死刑仍然是一个热议话题,关于其存在和废除有不同的意见。

在讨论死刑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中,我认为以下几点是重要的。

首先,死刑可以有效地减少犯罪率,尤其是重大犯罪。

它可以作为最后的惩罚,以阻止可能的犯罪活动,帮助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此外,死刑可以保护社会公民免受危险的罪犯的影响,以及避免他们再次犯罪。

因此,死刑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阻止暴力犯罪的发生,并有效地保护社会公民的人身安全。

其次,人们认为死刑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并有助于恢复社会平衡。

人们认为,死刑可以促进公民之间相互尊重和公正,同时也可以惩罚有罪之人,使他们归还社会。

死刑是正义的传统,其存在可以有效处理犯罪行为。

第三,人们认为,死刑可以为家庭成员提供正义,并保护他们的权利。

对于遭受罪犯暴力的家庭成员来说,死刑的存在可以给予他们公正,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让他们重新获得社会关注。

另一方面,有些人认为死刑应该被废除,他们认为死刑的存在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他们认为,死刑可能不恰当地惩罚某些罪犯,并且可能不恰当地被用来满足受害者家属的要求。

此外,有些人认为死刑是不道德的,是不人道的,不应该有权对一个人施加最严厉的处罚。

总之,死刑的存在和废除都有不同的观点。

作为一种有效的惩罚,死刑的存在可以有效减少犯罪和保护公民安全。

但死刑也有负面影响,如不恰当地处罚,道德和不人道等等。

因此,在讨论死刑存在与废除时,必须相当谨慎,以保护社会公正和保护政府公民的权利。

关于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

论文摘要死刑,死刑即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亦称生命刑或极刑,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

在世界各国,尤其是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极力的倡导人权,大部分国家已取消或准备取消死刑的情况下,我国也在西方国家的不断指责中对人权有了更多、更充分的重视。

本文通过对死刑存废的分析,结合当今刑罚目的,从我国当今现实出发,认为死刑是应该被废除,但也不能操之过急。

目前我国死刑的存在是必要的,严格限制死刑是我国目前对待死刑的理性态度。

现在,我们的任务就是严格限制死刑,压缩死刑的生存空间,从而逐渐达到完全废除死刑【关键词】死刑存废思考关于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前言死刑即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亦称生命刑或极刑,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

起源于原始社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血亲复仇制度。

从奴隶社会开始,死刑便成为几千年人类刑罚史上领衔的主刑,它对于遏止犯罪的价值从来没有人怀疑过,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

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等一次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揭开了死刑存废之争的帏幕。

随着社会的发展,死刑适用范围愈来愈小了,它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地位逐渐下降,限制死刑、废除死刑已成为刑罚发展的趋势。

目前,死刑正成为我国一个引人注目的现实问题,我们有必要认真思考。

一、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局限性(一)我国死刑制度现状我国现行《刑法》即1997年《刑法》,是在对1979年《刑法》修改的基础完成的。

我国1979 《刑法》共用15个条文设置了28 种死刑罪名,相对于当时的社会情况应该说是比较适当的。

1997 年刑法修订中对于死刑的削减,也是对国际日益高涨的人权运动所作的回应,在刑法学界也已经成为共识。

但是我国1997 年刑法仍然保持了47个死刑条文,设置了68 种死刑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死刑万能、重刑主义仍然是主导思想。

研究我国刑法的现状,不难发现,面对着当今世界逐渐废除死刑的趋势,我国虽然保留死刑,但是对死刑有着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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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中国刑法发展的一点思考
摘要:刑法是法制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经历了种种变迁,在社会大潮的带动下,不断完善,促进着经济的发展,维护着社会稳定。

在日新月异的新时代,刑法不断迎接着新的挑战。

本文简要介绍了中国刑法的发展历程,就当今刑法的死刑问题、人权问题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并进行了一些小小的思考,希望能够对刑法有更深入的理解。

关键词:中国刑法死刑人权
一、前言
作为一个理工科的学生,我很庆幸选了才斋讲堂这门其实不算是课程的课程。

当初怀着一半好奇一半无所谓的心情选了这门课,真正上课后,才发现这门课远比我想象的要丰富、要精彩。

已经结束的八场讲座,不仅涉及到人文、社科、历史、经济,甚至还有法律、科学、天文,每一场都是被精心准备并认真讲授的,每一场都座无虚席。

在这些讲座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莫过于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前沿问题》一讲。

在我原来的印象中,刑法与我们这些守法小公民几乎没有什么交集,一提到刑法最先想到的就是监狱、死刑。

但是在陈教授用通俗幽默的语言,为我们剖析了近几年来热议的一些刑事案例后,让我们透过案例的故事性,看到了更深层次的法律与社会伦理,看到了生活中其实无处不在的刑法。

正如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沈泽玮在评论中国九月的审判活动时说了以下这么一段话:“无论如何,将这七八起案件拼凑起来,基本形成照出中国现状热点议题的一面镜子。

上至原中共政治局委员及其关系圈的权钱交易往来、下至底层摊贩杀死城管的悲情暴力行为,中国社会的公与不公、罪与罚、法治与人情之间的各种灰色地带,通过一个个案件具体走进公众视线并引发舆论深刻地思考,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到底怎么了?”
带着这些启发与疑惑,我查阅了一些相关的论文,第一次想要了解刑法,第一次对刑法有了一些小小的思考。

二、中国近代刑法的发展
刑法的历史和国家的历史一样长,最典型的比如死刑,是国家统治人民的一种有力手段,也是最强硬的手段。

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随着国家制度的发展
与完善,刑法也随之一起发展完善。

尤其是在二十世纪以后,随着中国社会的急剧变化,我国刑法也有了其新的特点。

二十世纪初,中国社会历史的一个重要现象乃是近代西方文化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与渗透。

中国传统文化的变迁不可避免地引发了法律文化的变迁与转型。

清朝末年的变法修律果敢地中断了封建刑法源远流长的历史行程,使恢宏浩瀚的古代刑法史写完了最后一页,从而拉开了近代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序幕,中国刑法由此走上了艰难的转型更新之路
经济基础的变化总是会体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刑法也不例外。

二十世纪经济现代化的起步促进了刑法的现代化。

随着外国资本主义企业、中国政府官办的军工企业以及民间资本主义企业的相继开办与发展,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都发生了明显变化。

另一方面,社会思潮的变向也营造了刑法现代化的思想氛围。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刑法典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刑法,和改革开放后实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解难分的。

其特点有如下三点:(1)开宗明义规定了刑法的指导思想,即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2)是司法实践经验的结晶;(3)总结了“文革”教训,增添了新内容。

1997年刑法将1979年刑法的192个条文增加到452个,其范围之广,修改幅度之大,将刑法主要服务对象从政治改变为市场经济,从而能够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进步。

1997年新《刑法》生效后,短短十六年时间,我国已对其进行了八次修正。

分别是: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二)(三)、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以及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

每一次修改都紧扣时代特点,根据我国社会的新变化来相应修正刑法,使法律跟上社会的发展,
进而反过来再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

三、中国死刑与民意
在《刑法前沿问题》一讲中,对于死刑的讨论,引起了许多同学的兴趣,这也是宏观上中国刑法与许多西方刑法的最主要的矛盾冲突点之一。

所谓“情理法”,“情”是世界存在的本源动力,“理”是宇宙自然终极的律则,“法”是人类为了尽“情”适“理”,而安排出来的人间/社会秩序。

情理法在中西方的人际关系互动和社会秩序整合中,其作用显然是有所不同的。

在中国是情为基础,理为本,法为末。

在西方则是理为本、法为用、情为末。

理性主义与法治主义是西方文化的特征,而情理主义与德治或人治主义是中国文化的特点。

因为“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

在人际互动和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形成了某种人情法则的文化规则,使我国成为人情超级大国。

使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秩序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上而非法治的基础上。

正是由于中国法制具有情理主义的特点,而中国自古形成的“杀人偿命”“因果报应”的思想,使得死刑在我国当下难以废除,并且不能废除。

对于一些罪大恶极的人,如果不施以死刑,人们会觉得正义没有得到伸张,天理无情,从而人民的情绪难以得到抚慰。

但法律并不应该完全由民意决定,它还需要尽可能的讲“理”,尽可能的实现公平,刑法亦然,死刑亦然。

比如俄罗斯为加入欧盟,不顾民众对死刑的高支持率,毅然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止执行死刑;同样,法国在1981年废除死刑时,当时的民意测验显示有63% 的民众支持保留死刑。

死刑的未来与现实命运究竟是主要取决于所谓的民意不可违,还是在于在政治层面的理性引导与果断决策?这是一个需要立法人员深思的问题。

同时,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层面,当下也存在着对民意影响死刑的高估倾向,仍然有不少人在以不同的方式认同着如下的观点:“民意问题不解决,废除死刑只能是一句空话。

”“舆论杀人”更是网络报刊中常见的热词。

这种把支持死刑的民意与死刑的命运非理性地捆绑在一起的观念与习惯思维,不仅已成为阻碍我国从积极限制死刑到最终废止死刑进程的绊脚石,而且也危及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死刑适用的公正性。

总之,死刑存废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决策,民意并不起直接或决定性的作用,
这应该是民意对死刑存废作用的宏观定位。

民意的真正作用应该在于其对死刑个案的影响,即个案应在多大程度上和采用何种方法来照顾和满足国人与生俱来的报应情感,而这又涉及死刑的立法与制度体系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平与正义,这仍然是一个政治行为的选择与实施问题。

四、刑法与人权
随着社会制度的健全,以及对西方文化的吸收借鉴,“人权”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因而这也是当前中国刑法中首先需要强调的理念。

传统刑法观念都是把打击犯罪放在首位的。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了刑法的任务,明确指出刑法“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

当然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本身具有惩治犯罪的基本功能。

但刑法的功能不仅仅局限在打击犯罪一方面上。

如何看待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涉及到对刑法性质的认识。

《刑法》第2条中的保护人民与保障人权不是同一概念。

保障人权中的“人权”,并不是指一般人的权利,也不是指人民的权利,而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种价值之间实际上存在着某种矛盾的:如果我们的刑法过度强调打击、惩罚犯罪,必须降低人权保护的水平;如果提高人权保护标准,必然削弱惩治犯罪的有效性。

因此,当惩治犯罪和人权保障发生矛盾冲突时,我们把哪个放在第一位是一个根本的选择。

只有在法治社会中,刑法把人权保障放在首要位置,公民才有可能利用刑法约束国家权力,以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因此,我们在认识刑法性质时,关键要看刑法到底仅是一种惩治犯罪的工具,还是一种保障人权的法律武器。

中国具有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传统,所以长期以来,我们都是把刑法看成一种镇压犯罪的工具,看成一种专政的工具。

这种传统的认识事实上是一种传统的偏见。

在当前法治建设中受到重大挑战。

我们需要在刑法功能的认识上要“拨乱反正”。

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正确的刑法观念,才能推动我国的刑法改革,实现刑法人权保障的基本职能。

五、结束语
刑法是一个法制社会一个重要的方面,它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它维护着社会稳定,也促进着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社会瞬息万变,刑法也要相应的做出调整,才能最大程度发挥其作用,因而刑法立法的合理性、有效性是一个社会经
久不衰的重要主题。

正如哈耶克所言:“立法,即以审慎刻意的方式制定法律,已被论者恰当地描述为人类所有发明中充满了最严重后果的发明之一,其影响甚至比火的发现和火药的发明还要深远……立法这种发明赋予了人类以一种威力无比的工具—它是人类为了实现某种善所需要的工具但是人类却还没有学会控制它,并确使它不产生大恶。


中国刑法的改革,任重道远,今后还应当随着社会的变迁与发展而不断迈进,不断发展。

只有大家都关注刑法,关注法律,中国才能在法制的道路上少走弯路,早日取得更辉煌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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