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因素对犯罪构成的影响——以盗窃罪为主要讨论对象
对盗窃罪的思考和认识

对盗窃罪的思考和认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或者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
对于盗窃罪的思考和认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盗窃罪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
盗窃罪的行为主体是盗窃者,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或者占有单位的财物。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破坏了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
因此,对于盗窃罪的打击和惩罚是必要的,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其次,盗窃罪是一种主观恶性较强的犯罪行为。
盗窃罪的行为主体需要有明确的目的和意图,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能构成盗窃罪。
这种主观恶性较强的犯罪行为,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打击和惩罚,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同时也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再次,盗窃罪的打击和惩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除了主观恶性之外,还需要考虑盗窃的具体情节、盗窃的财物价值、盗窃者的前科记录等多种因素。
在打击和惩罚盗窃罪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打击和惩罚的公正和合理。
最后,对于盗窃罪的预防和治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除了法律手段之外,还需要加强社会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从而减少盗窃罪的发生。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盗窃罪的预防和治理,建立健全的社会治安管理体系,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管控,以有效地预防和治理盗窃罪。
总之,对于盗窃罪的思考和认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既要注重打击和惩罚,也要注重预防和治理,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目的。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作为一种普遍的非暴力犯罪行为,盗窃罪是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存在。
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但是在实际执法中,如何判断一个盗窃行为是否应该被认定为犯罪,又该如何定罪,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的角度,对于如何正确认定盗窃罪进行探讨。
一、犯罪构成理论对盗窃罪认定的影响1.1 行为、结果与因果关系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的构成要素并不是单纯的犯罪行为,而是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三个方面。
其中,行为是犯罪的直接起因,结果则是行为带来的后果,因果则是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盗窃罪的情况下,行为即是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结果则是他人的财物被侵占,因果则是盗窃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权的侵犯。
因此,在认定盗窃罪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结果和因果三个构成要素,以确保定罪的合理与公正。
1.2 直接故意犯与间接故意犯犯罪构成理论还将犯罪者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犯和间接故意犯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犯是指犯罪者实现犯罪目的的意图明确,且直接对犯罪结果负有责任。
而间接故意犯则是指犯罪者虽然没有直接实现犯罪目的的意图,但是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且事实上也从事了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行为。
在盗窃罪的情况下,盗窃者如果故意占有他人财物,就应该被认定为直接故意犯。
如果盗窃者没有实现占有的意图,但是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财产损失,就应该被认定为间接故意犯。
1.3 主体、对象与客体犯罪构成理论还将犯罪分为主体、对象和客体三个要素。
主体即是犯罪的实施者,对象是犯罪的承受者,客体则是犯罪的直接对象。
在盗窃罪的情况下,主体即是盗窃者,对象是被盗取的财产的所有者,客体则是被盗取的财产本身。
因此,在正确认定盗窃罪时,需要对于这三个要素进行分析和确认,以确保定罪的合理性。
二、控制说对于盗窃罪认定的影响2.1 前因后果理论控制说的核心是前因后果理论,即犯罪是一种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学会理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学会理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引言在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是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正确理解和应用犯罪构成要件是进行犯罪案件定性与分析的基础,对于法律从业人员、学法者以及广大公民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刑法中常见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刑法中的法律规定。
二、主体部分1. 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涉及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
故意是指犯罪人对其行为和行为结果的预见并且愿意接受的心理状态,而过失则是指犯罪人未能采取必要的注意和预见,导致不应当产生的行为结果。
举例来说,以盗窃罪为例,其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盗窃。
这就要求犯罪人有意识地犯罪,即具备明知盗窃行为并愿意进行的主观心态。
如果犯罪人无意中取走了他人财物,无法满足故意盗窃的主观要件,就不能构成盗窃罪。
2. 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涉及犯罪行为的实施和行为结果的发生。
不同犯罪类型的构成要件各有不同,例如,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犯罪人的实际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其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有实际的行为,即犯罪人采取了某种主动的行动,例如使用凶器、毒药等;其次,该行为必须导致他人死亡,且犯罪人具有杀人的直接目的或者预见他人死亡的结果;最后,行为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不得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节。
3. 结果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涉及犯罪行为导致的实际结果。
某些犯罪类型的构成要件必须导致特定的结果发生,例如,盗窃罪必须导致被盗物品被转移、控制或处置。
以盗窃罪为例,其结果构成要件包括被盗物品的转移、控制或处置。
犯罪人必须通过实际行动将物品带离合法持有人的控制范围,并且具备转移、处分、控制等行为的能力,才能满足盗窃罪的结果构成要件。
三、结论犯罪构成要件是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准。
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关注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则着重于犯罪行为的实施和行为结果的发生。
刑法中的盗窃罪构成要件

刑法中的盗窃罪构成要件刑法是国家用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法律体系,其中盗窃罪是人们最为熟知和普遍存在的罪名之一。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或者亲身经历盗窃案件,但对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可能并不是每个人都很清楚。
本文将从行为要件、客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三个角度,对刑法中的盗窃罪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首先,盗窃罪的行为要件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具体行为表现。
在刑法中,盗窃罪的行为要件包括四个要素,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悄悄地侵入他人住所或者其他场所、盗窃他人财物和逃避追捕。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盗窃罪的核心特征之一,它是指主观上实施盗窃行为的主体,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地占有他人财物。
这意味着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使实施了物品的拿取行为,也不能构成盗窃罪。
其次,盗窃罪的客体要件是指盗窃罪所侵犯的财产对象。
在刑法中,盗窃罪的客体要件主要包括两个要素,即他人财物和非法占有。
在盗窃罪中,他人财物是指被盗窃的物品属于他人所有,而非属于犯罪嫌疑人本人。
这是因为盗窃罪是以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和基础的犯罪行为,只有他人财物才能满足这一要件。
非法占有是指盗窃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控制并占有了他人财物,而该占有又没有合法来源。
这意味着即使物品被盗窃犯罪嫌疑人拿走了,但如果其拥有该物品的合法权限,则不构成盗窃罪。
最后,盗窃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实施盗窃行为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在刑法中,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主要包括两个要素,即故意和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
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的主观上的确定意图,即明知是盗窃行为并且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去实施。
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时的主要心理动机,即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盗窃行为。
总结起来,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一个复杂且包含多个要素的概念。
对于这些要件的理解和应用,对于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都至关重要。
只有深入了解和熟悉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才能准确地判断和认定盗窃犯罪行为,并据此进行相应的定罪和判决。
有关盗窃罪犯罪客体及行为对象的探讨

( 在 日本刑法理论界 , 于对 盗窃罪犯 罪客体 的认识 曾存 在 1 ) 关
着 两 种不 同 的观 点 。本 权 说 ” 般认 为 , 窃 罪 侵 犯 的 法 益 是 他 人 ” 一 盗
的 财 物所 有 权 及 其 它 ” 权 ” 本 。所 谓 ” 权 ”通 常 是 指 占有 被 法 律 正 本 , 当化 的实 质 性 权 利 , 如所 有 权 、 上 权 、 赁 权 等 , 有 人 将 之 称 为 地 租 也 应 当 占有 的权 利 或 者 除 所 有 权 以 外 的 其 它 占 有 权 。至 于 占有 权 , 是指 在 外 表 上 拥 有 事 实 上 的 支 配 状 态 。 [ ¨ 2 占有 说 ” 种 学 说 把 盗 l 这 窃 罪所 侵 犯 的法 益 看 成 是 单 纯 地 对 财 物 上 的 占有 。持 这 种 看 法 的 学者 认 为 , 法 规 定 盗 窃罪 的宗 旨与 保 护 财 产 所 有 权 相 比 , 点 应 刑 重 该放 在保 护 被 占有 财 物 的 财 产 秩 序 上 。基 于 这 个 理 由 , 日本 刑 《 法 》 22 规 定 : 然 是 自 己 的 财 物 , 由 他 人 占有 或 者 基 于 公 第 4条 ” 虽 但
为 的 精 彩 论述 . 罪行 为 的实 质 并 不 在 于 侵 害 了作 为 某 种 物 质 的 1 1 犯
不 能忽 视 在 现 实生 活 当 中 , 财 物 进 行 事 实 上 的管 领 和 支 配 的 人 , 对 并 不一 定 就 是所 有 权 人本 人 , 物 非所 有 人 也 会 基 于 各 种合 法 的或 财
盗 窃 罪 在 任何 国 家 都 是 发 案 率 相 当 高 的 侵 犯 财 产 权 益 的 犯
罪 。笔 者 在此 仅 就 盗 窃 罪 犯 罪 客 体 及 行 为 对 象 进 行 探 讨 。 一 Nhomakorabea、
刑法中的盗窃罪解析

刑法中的盗窃罪解析盗窃罪一直是刑法中重要的犯罪类型之一,不仅涉及社会和个人财产安全,而且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产生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法中盗窃罪的解析,探讨其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处罚等相关问题。
一、盗窃罪的定义刑法中对于盗窃罪的定义是对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行为。
也就是说,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对象要素: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产。
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可以计量的财物。
只有占有他人的财物才能构成盗窃罪。
2. 行为要素:盗窃罪的主要行为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非法占有是指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种非法占有的行为包括:窃取、侵占、挪用等方式。
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则需要具备意识、实际控制和主观欲望等要件。
3. 主观要素:盗窃罪的主观要素是故意。
犯罪嫌疑人需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即明知他人财物不属于自己,但仍然行使非法占有行为。
三、盗窃罪的处罚盗窃罪根据具体情节和数额大小分为数罪并罚和单罪两种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数额一般分为三个档次:数额较大、数额较为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1. 数额较大:指盗窃财物的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行为,属于轻罪。
主要处罚以拘役和罚金为主。
2. 数额较为巨大:指盗窃财物的数额在5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0元的行为,属于中罪。
主要处罚以有期徒刑为主,同时可以加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指盗窃财物的数额达到1000000元以上的行为,属于重罪。
此类情况一般会被判处较长的有期徒刑,并加重处罚金。
四、盗窃罪的案例分析案例:小明以窃取他人钱包的形式实施盗窃罪。
小明趁着人群拥挤,把别人的钱包偷走并迅速离开现场。
针对该案例,我们可以分析以下几个要点:1. 对象要素:案例中的对象是他人的钱包,属于动产财物。
2. 行为要素:案例中,小明通过窃取他人的钱包,占有了属于他人的财物,这符合盗窃罪的行为要素。
论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论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摘要]盗窃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常见多发的犯罪,其认定也是我国刑事理论和司法界的难题之一。
相对于犯罪构成的其他方面,主观要件的认定更是重中之重,同时对犯罪行为人主观心理的把握也是一大难题。
文章旨在以“张艳胜案”为例,分析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故意,希望对我国盗窃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盗窃罪;犯罪故意;张艳胜张艳胜是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庞家寨村80后农民,文化水平不高的他连“26个英文字母都认不全”,但是他竟然在无意中惹了一场官司:在捡到一张中国移动的SIM卡后,将其插在电脑的无线网卡盒内上网,然而7个月的上网数据流量费高达25万余元。
公众和学界围绕张艳胜是否构成盗窃罪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也主要集中在其是否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即其是否具有盗窃罪要求的犯罪故意。
盗窃罪作为侵犯财产型犯罪中最常见、最多发的犯罪,可谓司法实践中“最大户之一”,再加上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盗窃罪的形式也千变万化,给刑法学界和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
而犯罪形式的变化又源于主观心理的指导,所以研究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盗窃罪犯罪故意的概念及基本内涵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给出盗窃罪的定义,结合我国的刑法理论,笔者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1]。
另外,根据学界通说,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据以上盗窃罪的定义和《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可知,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具体来说,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
盗窃罪犯罪对象若干问题法律研究

盗窃罪犯罪对象若干问题法律研究盗窃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类型,其犯罪对象的认定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正确理解和把握盗窃罪犯罪对象的相关问题,对于准确定罪量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首先,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通常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
财物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金钱、物品、有价证券等。
然而,对于财物的经济价值如何认定,却并非总是一目了然。
例如,一些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情感价值的物品,其经济价值可能难以用传统的市场价格来衡量。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物品的来源、所有者对其的珍视程度以及相关的社会共识等因素。
再者,财物的“占有”状态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占有不仅包括实际控制财物,还包括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占有权的情况。
例如,他人暂时遗忘在公共场所的财物,虽然原所有者失去了实际控制,但在法律上仍处于其占有之下。
如果有人将其据为己有,就可能构成盗窃罪。
另外,关于共同占有财物的情况,如果其中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财物,也可能涉及盗窃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虚拟财产逐渐成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一个新领域。
例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
由于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能够通过交易等方式实现价值的转移,因此将其纳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范畴具有合理性。
然而,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往往存在困难,因为其价值的确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这就需要在法律实践中,结合相关市场交易情况、玩家投入成本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盗窃罪犯罪对象还包括一些特殊类型的财物,如不动产、违禁品等。
对于不动产,由于其不可移动的特性,盗窃行为往往表现为通过欺诈等手段非法变更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而对于违禁品,如毒品、枪支等,虽然其本身的持有是违法的,但他人对违禁品的非法占有仍然可能构成盗窃罪。
这是因为在法律上,违禁品仍然具有一定的控制和管理秩序,非法占有破坏了这种秩序。
在认定盗窃罪犯罪对象时,还需要考虑犯罪对象的合法性。
如果财物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如盗窃他人盗窃所得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存在一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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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因素对犯罪构成的影响——以盗窃罪为主要讨论对象
需要构成犯罪不仅要求在客观上满足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还需满足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
违法性要素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特定身份以及不具备违法性排除事由。
(有关违法性的相关理论不是本文讨论范围,笔者不再赘述);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要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一个行为构成犯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满足全部违法构成要件,更要求其认识到全部的违法要素的内容。
故意犯罪要认定成立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有的客观事实,即认识到所有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缺一不可,否则不成立犯罪故意。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一个是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
例如刑法234条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形下,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如果要求行为人对该结果有认识,那么行为人直接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结婚加重犯。
二是一些特殊犯罪中规定的超过要素(客观上),不要求行为人认识。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刑法129条规定的丢失枪支不报罪。
该罪客观上要求依法配枪的人员有丢失枪支不报告的行为,身份上要求行为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在满足以上这些条件就已经可以构成犯罪
的情况下,立法者出于限制处罚范围的考虑规定了这种行为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因此,“造成严重后果”就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丢失枪支后没有认识到会造成严重后果,事实上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成立丢失枪支不报罪。
下面我们就以盗窃罪为例来做完整的分析。
盗窃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的行为包括5种: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2、入户盗窃的
3、携带凶器盗窃的
4、扒窃的
5、多次盗窃的
第一种情况,法律说规定的数额较大当中的数额既是关于犯罪数额的要求也是对于法益侵犯性的要求。
当然,我们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事实本身(财物本身),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财物的具体价值。
例如,某犯罪嫌疑人盗窃下水道井盖10个,后经物价部门评估10个井盖价值人民币2万元。
嫌疑人辩称自己将这些井盖卖了300
元或者辩称自己当时认为这些井盖最多价值300元的,在认定犯罪数额的时候当然会认定为2万元。
(犯罪嫌疑人在正常情况下的盗窃时心里当然是所窃取的财物价值越大越好,所以我们只要求其认识到其盗取财物的行为事实即可)。
但是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盗取财物的时候没有认识到或者不可能认识到其所窃取的财物价值较大的那么就不能以第一种情况
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我们利用一个经典的教学案例来分析这一观点:2010年某日,某甲潜入某乙家中行窃,不料却发现某乙家徒四壁,一贫如洗,邻走时发现客厅茶几上有一玉佩,甲虽认为该玉佩必是假货,但还是顺手牵羊将玉佩盗走。
后经鉴定,该玉佩为清代文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某甲客观上有盗窃行为和盗窃数额,符合违法要素条件。
但综合全案证据,某甲虽认识到玉佩是某乙的财物,但并没认识到玉佩价值较大。
因此某甲没有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不成立盗窃罪既遂。
(某甲也不成立入户盗窃,因刑修8尚未实施)。
说到这里,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讨论下2002年发生的“天价葡萄案”。
基本案情为几个建筑工人在闲逛的过程中发现上脚下有一个院子,园内种植部分葡萄,几人遂进入院中摘取葡萄食用。
该葡萄为北京市林科所研制的新品种,研制课题项目经费共40万元,研制周期
为10年,在工人偷食葡萄时该项目已经进行9年。
事后林科所发现葡萄被盗,并且葡萄损失严重,导致课题研究失败,随即报案。
此事当年被媒体报道成为“天价葡萄案”并广泛进行扩散,并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人民群众受到有关报道的误导,更有不少法律人士也认为这几名工人构成盗窃罪,犯罪数额在40万左右。
新闻媒体利用“天价葡萄”这一标题炒作,达到耸人听闻,吸取眼球的效果虽有不妥,但最无法让人理解的是有关法律人士也被误导,认为葡萄价值巨大,盗窃葡萄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这种理解正是对法律缺乏正确理解的结果。
也有人认为,工人盗取葡萄的行为虽符合盗窃罪行为上的要求,但是由于其没有认识到林科所葡萄的重大价值,在主观上没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意思,因此工人没有犯罪故意,不能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工人不构成盗窃罪的观点,但是究其理由却不能解释为工人没有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而应解释为葡萄本身的价值并不能达到刑法上数额较大的要求。
理由为:(且不说认定葡萄价值40万元在今后的民事案件中如何处理的问题)一个十年的课题项目,课题经费虽有40万元,但是10年来课题研究所花费的场地费,差旅费,餐饮费等均开销巨大,对于葡萄种植的投资本身就很低(从实践出发),因此认定葡萄的价值应以当时社会普遍认为的葡萄的价值为前提来判断,即使放在十几年后今天,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葡萄的均价也不会超过20元每斤,及时几名工人盗食了5斤葡萄,那么他们
的实际盗窃数额也仅为100元,远达不到盗窃罪的数额要求。
因此,几名工人盗取葡萄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因此,媒体人也好,法律人也罢,在遇到涉及法律的问题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简单地为了报道而报道,更不能盲目跟风,将自己理解的法律作为依据来使用。
这样不仅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更损害法律的尊严。
第二种情况,入户盗窃的。
这就要求行为人在盗窃时能认识到其所进入的是“户”,如果有估计证明其确实是认识不到的就不能认定是入户盗窃。
试举一例:(凤科大帝经典案例)某甲外出打工回家,发现村口废弃院落中有一条黄狗便进入院中将狗抓住,炖了一锅狗肉改善生活,后来发现该院落已在两周前出租给一户人家,狗系他人所有。
这一案件中,虽然行为人盗窃了黄狗一只,却不能认定为是入户盗窃的情形。
如该狗价值200元,则也不能构成数额较大的情形,不认认定为盗窃罪,只涉及民事赔偿问题。
第三、四种情况也是如此,均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携带了凶器或者认识到自己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才能认定为盗窃罪。
第五种情况,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多次盗窃(两年内五次)的并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盗窃的具体次数,这种情况只能理解为是构成盗窃罪的一个客观的条件,否则将会导致十分可笑的结果。
综上,认定故意犯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满足所有违法构成要件要素,主观上还要求行为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否则就不能认定行为人犯罪时存在主观故意,进而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