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

一、航空人员分类航空人员主要包括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等;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等。
二、资格管理制度内容1. 资格认定(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需通过民用航空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相应等级的维修人员执照。
(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机械员:取得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机械员执照,需通过民用航空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相应等级的驾驶员、飞行机械员执照。
(3)飞行签派员: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需通过民用航空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
(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取得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需通过民用航空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相应等级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
2. 体检制度(1)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需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2)地面人员:根据岗位要求,部分地面人员需进行体检,取得体检合格证明。
3. 工作时限管理制度(1)空勤人员:根据《民用航空法》规定,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等空勤人员的工作时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2)地面人员:根据岗位要求,部分地面人员的工作时限也有相应的规定。
三、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 实施机构:民用航空局及其下属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机场管理局等。
2. 监督机构:民航局对航空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总之,航空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是我国民用航空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航空安全、提高航空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资格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航空人员素质,确保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CCAR147部民航法规纲要

CCAR2008年08月28日星期四09:33适航规章CCARAA=CCAR-2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CCARAA=CCAR-2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AA=CCAR-25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AA=CCAR-27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AA=CCAR-29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AA=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AA=CCAR-3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AA=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AA=CCAR-36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AA=CCAR-37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AA=CCAR-39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AA=CCAR-4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AA=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管理规定CCARAA=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CCARAA=CCAR-6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A=CCAR-91 一般飞行和运行规则CCARAA=CCAR-12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A=CCAR-145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AA=CCAR-183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CTSO=CTSO-C26c 航空机轮和机轮刹车装置CTSO=CTSO-C51a 航空器飞行数据记录器CTSO=CTSO-C62d 航空轮胎CTSO=CTSO-C10b 气压高度表(敏感型);民用航空规章hkgz=第一编行政程序规则(1-20部)hkgz=第二编航空器(21-59部)hkgz=第三编航空人员(60-70部)hkgz=第四编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hkgz=第五编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hkgz=第六编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140-149部)hkgz=第七编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150-179部)hkgz=第八编委任代表规则(180-189部)hkgz=第九编航空保险(190-199部)hkgz=第十编综合调控规则(201-250部)hkgz=第十一编航空基金(251-270部)hkgz=第十二编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hkgz=第十三编航空保安(326-355部)hkgz=第十四编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hkgz=第十五编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391-400部);民用航空规章CCARALL=第一编行政程序规则(1-20部)CCARALL= (失效)CCAR-11L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ALL= CCAR-11LR-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2LR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ALL= CCAR-12L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ALL= CCAR-13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4-R1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ALL= CCAR-15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7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CCARALL= (失效)CCAR-18-R1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ALL= CCAR-18R2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ALL= CCAR-19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ALL= CCAR-19-I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ALL= CCAR-19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CCARALL= CCAR-19-II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ALL= CCAR-20LR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ALL=第二编航空器(21-59部)CCARALL= CCAR-21-R2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 CCAR-21-R3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 CCAR-23-R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ALL= CCAR-25-R2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ALL= CCAR-25-R3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ALL= CCAR-27-R1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ALL= CCAR-29-R1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ALL= 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ALL= CCAR-33-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ALL= 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ALL= CCAR-36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ALL= CCAR-36-R1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ALL= CCAR-37AA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ALL= CCAR-39AA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ALL= CCAR-43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ALL= CCAR-45-R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ALL= CCAR-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ALL= 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CCARALL=第三编航空人员(60-70部)CCARALL= 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CCARALL= CCAR-60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ALL= (失效)CCAR-60FS-R1 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CCARALL= CCAR-61-R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61-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CCARALL= CCAR-63FS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65TM-TV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ALL= CCAR-65FS-R1 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失效)CCAR-65TM-III-R2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5TM-II-R2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5TM-I-R2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5TM-Ⅲ-R3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6-R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失效)CCAR-66TM-I-R2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6TM-Ι-R3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7FS-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CCARALL= CCAR-68SB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ALL= CCAR-69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70TM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CCARALL=第四编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CCARALL= CCAR-71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ALL= CCAR-73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ALL= CCAR-85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CCARALL= CCAR-87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CCARALL= CCAR-91FS-Ⅱ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ALL= (失效)CCAR-91FS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ALL= CCAR-91-R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ALL=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ALL= CCAR-93TM-R2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ALL= CCAR-93TM-R3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ALL= CCAR-93TM-R4 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CCARALL= (失效)CCAR-94FS-Ⅲ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CCARALL= CCAR-97FS-R1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ALL= CCAR-97FS-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CCARALL= CCAR-98TM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CCARALL= CCAR-115TM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16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CCARALL= (失效)CCAR-117TM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17-R1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18TM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19TR 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CCARALL= CCAR-119TR-R1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CCARALL= CCAR-147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第五编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CCARALL= CCAR-121-R2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129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135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失效)CCAR-135TR-R2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ALL= CCAR-135TR-R3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37CA-R1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CCARALL= CCAR-137CA-R2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39CA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ALL= CCAR-139SB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CCARALL= CCAR-139-II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CCARALL= CCAR-139CA-R1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ALL=第六编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140-149部)CCARALL= CCAR-140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ALL= CCAR-14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142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失效)CCAR-145-R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 CCAR-145-R3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47SE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第七编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150-179部)CCARALL= (失效)CCAR-152CA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CCARALL= CCAR-158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2SB-R1 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3PL 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生产统计实施办法CCARALL= (失效)CCAR-163 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CCARALL= CCAR-165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6CA-I-R1 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7CA-R1 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8CA-R1 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CCARALL=第八编委任代表规则(180-189部)CCARALL= CCAR-183AA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CCARALL= CCAR-183SE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ALL= CCAR-183FS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87TR-R1 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CCARALL=第九编航空保险(190-199部)CCARALL=第十编综合调控规则(201-250部)CCARALL= CCAR-201LR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CCARALL= CCAR-201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CCARALL= CCAR-201LR-R1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CCARALL= CCAR-201LR-R2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CCARALL= CCAR-201LR-R3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CCARALL= (失效)CCAR-206-R1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CCARALL= CCAR-209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CCARALL= CCAR-212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CCARALL= (失效)CCAR-227AU-R1 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CCARALL= CCAR-229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CCARALL= CCAR-241-R1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CCARALL= CCAR-243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CCARALL=第十一编航空基金(251-270部)CCARALL= CCAR-252FS 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CCARALL=第十二编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CCARALL= CCAR-271TR-R1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ALL= CCAR-271T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CCARALL= CCAR-272TR-R1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CCARALL= CCAR-274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CCARALL= CCAR-275TR-R1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CCARALL= CCAR-276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ALL= CCAR-277TR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279LR 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CCARALL= (失效)CCAR-283LR 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CCARALL= CCAR-285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289TR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CCARALL= CCAR-289TR-R1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ALL= (失效)CCAR-291LR 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293TR-R1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CCARALL= (失效)CCAR-303LR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CCARALL= (失效)CCAR-311FI 单方经营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补偿费的规定CCARALL= CCAR-312-R1 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313LR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CCARALL=第十三编航空保安(326-355部)CCARALL= (失效)CCAR-331SB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CCARALL= CCAR-331SB-R1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ALL=第十四编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CCARALL= CCAR-359SE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CCARALL= CCAR-359SE-I-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CCARALL= CCAR-375SE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ALL= CCAR-379SE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CCARALL= CCAR-381SE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CCARALL=第十五编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391-400部)CCARALL= (失效)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ALL= CCAR-395-R1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ALL= CCAR-396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ALL= CCAR-396-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CCARALL= CCAR-399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通用航空法规体系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以及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国家法律中国通用航空活动政策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民航法》设定了通用航空的定义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明确提出保障飞行安全,保护用户、地面第三人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于1986年1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
该规定首次将“专业航空”更名为“通用航空”,明确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需履行的报批手续、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要求等等。
在民航法出台之前,该规定为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
到目前为止,该规定仍作为实施通用航空企业赴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2003年1月10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是管理大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基本依据,规范了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程序、时限要求;明确了在大陆范围内进行的一些特殊飞行活动,所需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文件要求;并对升放和系留气球做出了具体要求。
民航规章目前涉及到通用航空的民航规章共30多部,其中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的内容。
其中经济管理的规章包括:《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
该规章规范了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行为,规定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条件、经营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审批程序、时限等。
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0号)。
该规定规范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内容、文件要求、登记程序、时限等。
民航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委任规则及常见病鉴定简介

及以上临床型研究生学位 6.具有三个月以上该专业“民航体检医师培训基地”实习经历并取
得实习考核合格证书 7.遵纪守法,能履行该专业职责 8.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等 9.民航局飞标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a
Hale Waihona Puke 25CCAR-183-FS
民航体检合格证管理 规则与委任规则简介
南航航卫部医学鉴定中心 刘云
a
1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 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 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a
2
历史沿革
a
3
历 史 沿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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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历 史 沿 革
a
5
历史沿革
a
6
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及其 管理程序介绍
a
7
CCAR-67FS-R2
适用范围: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 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空勤人员——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乘务员、航空安全员(含空中警察)。
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制定医学标准、程序要求和体检合 格证管理规定。
a
8
CCAR-67FS-R2
体检机构分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体检机构可进行I.II.III.IV级体检合格
a
15
CCAR-67FS-R2
外籍人员体检合格证和认可证
120日(含)以下的,可申请认可证书 120日以上的,需按照CCAR-67FS-R2申 请体检合格证
a
16
CCAR-67FS-R2
民航法律法规(项目四)

于中间没有经停的飞行,飞行时间可
延长至12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
2
少14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
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 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当飞行机组配备3 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资深
副驾驶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
3
1
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 期最多可以延长至18小时,但 该值勤期后14小时的休息期不 得缩短。
(1)
(2)
任一日历月飞行时间 不超过100小时,任何连 续三个日历月内的总飞行 时间不得超过270小时。
任何7个连续日 历日内飞行时间不得 超过40小时。
(3)
任一日历年内飞行时 间不得超过1 000小时。
(一)工作时限的相关规定 3.客舱乘务员工作时间的规定
(1)当按照本规则第121.391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 客舱乘务员的值勤期不得超过14小时, 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9个连续小时 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 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 刻之间。
(一)工作时限的相关规定
2.航空驾驶人员工作时限的规定
(3)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 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资深副 驾驶并为飞行机组提供经批准 的睡眠区时,驾驶员的值勤期 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 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值勤期最多18小时, 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 发生运行延误时, 超过14小时,但每个驾驶 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 员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经 时间未超过18小时的限 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 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 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8个 息期可以缩短至16小时。 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 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 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 刻之间。
规范性文件-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航空器驾驶员指南-尾流和平行跑道运行
2015/7/6
AC-91-FS-2015-28
44
航空器驾驶员训练指南-复杂状态预防和改出训练
2015/12/29
AC-91-FS-2015-30
45
航空通信程序指南
2016/6/12
AC-91-FS-2016-32
46
空中游览
2016/8/17
AC-91-FS-2016-33
2017.11.2
62
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2016/12/27
AP-183-FS-2016-01R4
63
《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
2013/7/8
AP-83-TM-2013-01
64
CCAR-91部运行合格审定程序
2015/4/27
AP-91-FS-2015-01
65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核和颁发程序(修订)
通用航空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日期
编号
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2016/3/28
CCAR-61-R4
2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1996/8/1
CCAR-63FS
3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2007/11/22
CCAR-91-R2
2013/11/15
AC-67-FS-2013-02
59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2017/9/19
AC-67FS-001
60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颁发管理程序
CCAR-67[1]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1]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600e910af12d2af90242e6f1.png)
检合格证。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暂时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
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应在7个工作
日内将通知书、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送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没有
所在单位的直接送交申请人。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
(3)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证;
(4)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
(b)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
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
合格证:
(1)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
(2)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
(e)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 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
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
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9 〔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颁发〕
(a)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执照前,应当向体检机构提出体检鉴
定申请,填写体检表,出示身份证明,提供真实、完整的体检文
所在单位;”
四、 第67.27条修改为: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
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需行使执照权利的,应
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0天前向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局方申请
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对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
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令第125号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2004年6月28日第一次修订)
CCAR纲要-民航规章-清单

重点:中国民航 CCAR-91 部、CCAR-135 部、CCAR-141 部、CCAR-145 部的审定, 并获得相关运营、培训和维修资质。
民航总局第 45 号令民航总局第 185 号令 民航总局第 40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87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63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16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61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57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14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44 号令民航总局第 117 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份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 件的决定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行政程序规则(1-20 部) 航空器(21-59 部) 航空人员(60-70 部)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普通运行规则(71-120 部) 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 部)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140-149 部) 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150-179 部) 委任代表规则(180-189 部) 航空保险(190-199 部) 综合调控规则(201-250 部) 航空基金(251-270 部) 航空运输规则(271-325 部) 航空保安(326-355 部) 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 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391-400 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份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11LR-R1CCAR-11LR-R2CCAR-12LRCCAR-12LR-R1CCAR-13CCAR-14-R1CCAR-15CCAR-17CCAR-18-R1CCAR-18R2回到页首失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民航总局第 147 号令民航总局第 162 号令 有效有效CCAR-19-I CCAR-19CCAR-19回到页首CCAR-55 民航总局第145 号令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有效CCAR-60 民航总局第141 号令飞行摹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有效CCAR-60FS-R1 民航总局第33 号令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失效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 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 则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民航总局第 52 号令民航总局第 106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36 号令 民航局第 212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18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71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75 号令 民航局第 197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69 号令 民航局第 200 号令 民航局第 202 号令 民航局第 199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53 号令 民航总局第 82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68 号令 民航局第 201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01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25 号令民航总局第 72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84 号令 民航总局第 79 号令 民航局第 211 号令CCAR-65TM-TVCCAR-65FS-R1CCAR-65TM-IV-R1CCAR-65TM-III-R2CCAR-65TM-II-R2CCAR-65TM-I-R2CCAR-65FS-R2 CCAR-65TM-Ⅲ-R3 CCAR-65TM-I-R3 CCAR-65TM-II-R3CCAR-65TM-III-R4CCAR-66-R1CCAR-66TM-I-R2CCAR-66TM- Ι-R3CCAR-66TM-I-R4CCAR-67FS有效失效有效有效 失效失效失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失效有效失效失效失效 有效失效有效CCAR-68SBCCAR-69CCAR-70TMCCAR-70TM-R1民航总局第 115 号令民航总局第 137 号令 有效有效CCAR-67FS-R1 CCAR-61-R1CCAR-61-R2CCAR-63FS民航总局第 111 号令民航总局第 57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20 号令民航总局第 177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88 号令 民航总局第 86 号令 民航总局第 99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90 号令 民航总局第 67 号令 民航总局第 98 号令民航总局第 119 号令民航总局第 123 号令民航总局第 5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58 号令 民航局第 203 号令 民航总局第 6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46 号令 民航总局第 7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4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67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54 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普通运行和飞行规则普通运行和飞行规则普通运行和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 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 (附英文译稿)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有效失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失效失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CCAR-98TMCCAR-115TMCCAR-116CCAR-116-R1CCAR-117TMCCAR-117-R1CCAR-118TMCCAR-119TRCCAR-119TR-R1CCAR-147CCAR-87CCAR-91FS- Ⅱ CCAR-91FS CCAR-91-R1CCAR-91-R2CCAR-93TM-R2CCAR-93TM-R3CCAR-93TM-R4 CCAR-94FS-Ⅲ CCAR-97FS-R1 CCAR-97FS-R2CCAR-139CA 民航总局第 81 号令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失效 CCAR-139-II 民航总局第 90 号令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失效 CCAR-139CA-R1 民航总局第 156 号令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有效 CCAR-139-II-R1 民航局第 208 号令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有效 CCAR-339SB民航总局第 85 号令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有效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CCAR-152CA 民航总局第 34 号令CCAR-158 民航总局第 129 号令CCAR-162SB-R1 民航总局第 11 号令CCAR-163PL 民航总局第 16 号令CCAR-163 民航总局第 97 号令CCAR-165 民航总局第 178 号令CCAR-166CA-I-R1 民航总局第 42 号令CCAR-167CA-R1 民航总局第 43 号令CCAR-168CA-R1 民航总局第 44 号令CCAR-175TM-R1 民航局第 198 号令CCAR-183AA 民航总局第 28 号令CCAR-183SE 民航总局第 64 号令CCAR-183FS 民航总局第 94 号令CCAR-187TR-R1 民航总局第 12 号令回到页首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生产统计实施办法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回到页首 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失效回到页首失效有效失效失效失效有效失效失效失效有效回到页首 有效有效有效失效回到页首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民航总局第 191 号令民航总局第 135 号令民航总局第 128 号令民航总局第 104 号令民航总局第 152 号令民航总局第 63 号令CCAR-140CCAR-141CCAR-142CCAR-145-R2CCAR-145-R3CCAR-147SE民航总局第 110 号令民航总局第 138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39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74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89 号令 民航局第 205 号令 民航局第 206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03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48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65 号令 民航总局第 54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49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34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42 号令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 内运输规则〉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危(wei )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经营空中遨游项目审批办法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附英文译稿)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CCAR-201LRCCAR-201CCAR-201LR-R1CCAR-201LR-R2CCAR-201LR-R3CCAR-201LR-R4CCAR-201LR-R5CCAR-206-R1CCAR-209CCAR-212CCAR-227AU-R1CCAR-229CCAR-241-R1CCAR-243CCAR-252FSCCAR-271TR-R1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回到页首有效 回到页首有效 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 有效失效失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民航总局第 49 号令民航总局第 124 号令民航总局第 70 号令 民航总局第 91 号令 民航总局第 50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21 号令 民航总局第 36 号令 民航总局第 32 号令 民航总局第 58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30 号令 民航局第 192 号令 民航总局第 59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60 号令CCAR-272TR-R1CCAR-274CCAR-275TR-R1CCAR-276CCAR-277TRCCAR-279LRCCAR-283LRCCAR-285CCAR-287CCAR-289TRCCAR-289TR-R1民航总局第 71 号令 CCAR-271TR-R1CCAR-291LR 民航总局第 73 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失效 CCAR-293TR-R1 民航总局第 30 号令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 失效 CCAR-303LR 民航总局第 47 号令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失效 CCAR-311FI 民航总局第 10 号令 单方经营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补偿费的规定 失效 CCAR-312-R1 民航总局第 126 号令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有效 CCAR-313LR民航总局第 62 号令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失效CCAR-331SBCCAR-331SB-R1CCAR-332民航总局第 75 号令 民航总局第 170 号令 民航局第 193 号令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回到页首失效有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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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8.01•【文号】民航总局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民航总局令第5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方)颁发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教员、学员合格证与等级的要求和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其权利和限制。
第三条〔机构与职责〕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民航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全局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本地区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审定机构,负责本地区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必需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一)执照1.担任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
当该航空器在外国运行时,外籍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可以使用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的有效执照,但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认可证书。
2.担任在中国境内运行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也必须持有局方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执照或认可证书。
(二)体格检查合格证担任航空器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或体格检查认可证书。
(三)教员合格证担任飞行教学任务的领航教员、飞行机械教员、飞行通信教员,均需持有局方颁发的教员合格证,并在该合格证上注有合适的等级,才能取得下列教学资格:1.提供使受训者获得颁发执照、教员合格证或等级的资格所必需的飞行教学;2.签署受训者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已向其提供过的任何飞行教学;(四)学员合格证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接受教学的领航学员、飞行机械学员、飞行通信学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学员合格证。
(五)执照和合格证的检验按本规则要求颁发的执照、合格证的持有人,在局方持证检查人员要求时,均应出示所持的证件。
第五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一)执照(包括技术审定批准书)1.领航员执照;2.飞行机械员执照;3.飞行通信员执照。
(二)合格证1.领航学员合格证;2.领航教员合格证;3.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4.飞行机械教员合格证;5.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6.飞行通信教员合格证。
(三)下列等级经批准后填于执照、合格证上:1.航空器类别等级:(1)飞机;(2)旋翼机;2.航空器型别等级:局方确定的航空器型别等级。
3.动力装置级别等级(仅填在飞行机械员执照上):(1)活塞发动机动力;(2)涡轮螺旋桨动力;(3)涡轮喷气动力。
第六条〔临时执照〕(一)对于已经考试合格,在执照上更改姓名、住址或单位和执照遗失或损坏者,在等待局方为其颁发、更改或补发执照时,可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临时执照。
(二)按本条(一)颁发的临时执照,在下列日期失效:1.临时执照上签注的期满日期结束时;2.申请人收到所申请的执照时;3.收到所申请执照被拒发的通知时。
第七条〔执照、合格证的有效期〕(一)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及等级均无特定的期满日期。
但是:1.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或等级的持有人,应按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批准,在其技术审定批准书上的法定期限内有效,逾期按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视为放弃。
2.依据外国执照所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持有人,仅当该执照或认可证书所依据的外国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有效时,方可行使该执照或认可证书的权利。
(二)按本规则颁发的合格证,在其颁发的月份之后第24个月结束时期满,在其期满前一直有效,如果局方认为教员的教学记录证明他是一个合格的教员,可以申请更换成新的教员合格证。
(三)任何持有过期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人员,不得行使该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权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申请与审批〕(一)按本规则申请执照、合格证和等级,或申请增加等级,申请人应以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式进行,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二)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其等级签注在执照上。
(三)执照、合格证被吊扣期限内不得行使如下权利:1.执照被吊扣者,在吊扣期内不得申请在执照上增加等级。
2.合格证被吊扣者,在吊扣期内不得申请在合格证上增加任何等级。
(四)执照、合格证被吊销后不得行使如下权利:1.执照被吊销者,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执照和等级。
2.合格证被吊销者,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合格证。
第九条〔考试程序〕(一)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的各项考试,均由局方指定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二)每项笔试的最低通过成绩是80分(百分制)。
飞行考试每个项目分别评分,并给予总体评分和评语,最低通过成绩为4分(5分制)。
(三)考试不合格后的补考1.当执照的申请人没有通过该执照所要求的笔试或飞行考试时,可以申请补考,但应:(1)在那次考试不合格之日起30日以后申请;(2)如在上述30日到期之前申请,申请人应提交由持合格证教员或局方批准的任何其他有资格人员签署的书面记录,证明他已对申请人进行了相应的飞行和地面补课,并认为申请人有能力通过考试。
2.为满足本条(三)1.(2)的要求,由持合格证教员签署的书面记录,对于笔试和飞行考试都是可以接受的;由其余有资格人员签署的书面记录,仅限于笔试时可以接受。
3.飞行考试不合格后的补课必须在航线飞行中实施。
第十条〔飞行经历记录本〕(一)用于符合本规则对执照、合格证或等级所要求的条件,必须有飞行经历记录本可靠的记录来证明。
飞行经历记录本的格式由局方规定,由个人填写、经教员或经批准的人员签字并由个人保存。
(二)飞行经历记录本的填写应根据每次飞行的科目或项目和本专业的需要选择填写下列内容:1.一般项目:(1)日期;(2)总飞行时间;(3)地点或起点和终点;(4)航空器型别和识别标志。
2.飞行经历或训练的种类:(1)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单飞;(2)学员;(3)接受授权教员的飞行教学;(4)地面训练教学;(5)其他飞行时间。
3.飞行条件:(1)昼间或夜间;(2)实际仪表;(3)模拟仪表。
(三)飞行时间的记录1.单飞时间:在运行的航空器上作为本专业唯一成员时的飞行时间和持有合格证的教员可将他担任教员期间的全部飞行时间记为单飞时间。
2.学员时间:在运行的航空器上接受教学的飞行时间记作学员时间。
3.仪表飞行时间:领航员在实际或模拟仪表飞行条件下,仅按仪表操作航空器及其设备的时间记作仪表飞行时间。
4.教学时间:接受飞行教学、仪表飞行教学、地面训练器教学或地面教学所有的时间,记作教学时间。
必须由给予上述教学的有适当等级和合格证的教员签字证明。
(四)飞行经历记录本检验1.在局方授权的持证检查人员要求检验时,被检验者必须出示其飞行经历记录本。
2.学员在所有飞行中必须随身携带其飞行经历记录本,用作必须教员许可和签字的证明。
第十一条〔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任何人当其有已知的身体缺陷或已知的身体缺陷加重而不符合现行体格检查合格证标准时,均不得担任必需的飞行机组成员。
第十二条〔执照、合格证的自愿放弃〕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的持有人,由于本人的原因,可以自愿放弃,但必须提交有本人签字的声明。
第十三条〔姓名、住址或单位的变更〕(一)在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上更改姓名,其申请书必须附有该申请人的现行执照、合格证和身分证或证实这种改变的其他文件。
这些文件经审查后复印存档,原件退还申请人。
(二)已变更其住址或单位的执照或合格证的持有人,在其变更那天起30天后,必须持有变更后的有效执照、合格证。
否则,不得行使其执照、合格证所赋予的权利。
(三)对在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上更改姓名、住址或单位的申请人,管理局为其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临时执照,作为等待更改执照、合格证的证明。
第十四条〔执照、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的补发〕(一)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补发证件均应由申请人向管理局申请,该申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写明曾授予执照、合格证的人员姓名,所在单位,永久通信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出生日期和地点,以及有关该执照、合格证颁发的级别、号码、日期和在该证所注明的等级等所有可获得的信息;2.申请人按有关规定交纳补发证件所需费用。
(二)对遗失或损坏按本规则颁发执照、合格证的申请人,管理局为其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临时执照。
作为等待补发执照、合格证的证明。
第十五条〔执照定期检查〕(一)定期检查由局方监察员或委托代表实施。
(二)检查期限:1.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持有人每12个月检查一次。
2.局方认为必要时,可对执照持有人进行不受期限和次数限制的飞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1.应以本规则颁发其执照时对航空知识和技能的要求内容为标准。
2.飞行程序、机上设备使用和机组配合。
(四)检查方式:1.航空知识笔试。
2.实践考试:(1)模拟机飞行;(2)实际飞行。
(五)检查情况记录:检查结果,记录在技术审定批准书上。
第十六条依据外国执照颁发相应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或认可证书。
(一)目的国际民航公约其他缔约国颁发的现行执照的持有人,可按本条申请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或认可证书,以便取得担任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权利。
(二)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颁发给本条申请人的执照或认可证书,上面应注有所依据的外国执照的颁发号码和国别,按原持有执照的等级颁发给相应的执照或认可证书。
(三)对于用作颁发中国执照或认可证书依据的执照的限制只准使用一本外籍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执照作为按本条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的依据。
(四)颁发的航空器等级对于申请人的外国执照上的航空器等级,以及按本规则条款在考试后颁发的任何等级,均填入申请人的执照、合格证或认可证书。
(五)体格检查标准和合格证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材料,证明其目前符合按本条申请执照或认可证书,所依据的该国执照所要求的体格检查标准或持有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的体格检查合格证。
(六)执照或认可证书上的限制如果申请人不能读、说和听懂汉语,局方将在其执照或认可证书上加注对安全运行所必需的限制。
(七)教员合格证或认可证书持有国际民航公约其他缔约国颁发的有效教员证件的持有人,经审查合格后为其颁发教员合格证或认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