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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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总论课件-教案(7)

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总论课件-教案(7)

课堂讨论:司法考试题 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他人偷花,在花房周围 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 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 度是什么? A. 直接故意 C. 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 B
B. 间接故意 D. 疏忽大意的过失
三、故意的认定及推定
故意的认定—— 一般而言,并不困难 例如,张三与李四有仇,早有杀死李四的想法。一日, 张三从镇上买来杀猪刀一把,并在部分村民面前扬言 要宰了李四。又一日,两人争执,张三火起,回家拿 来杀猪刀。。。 很容易认定张三有直接故意——世代有仇、买刀、 村民证词
D.对于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要区分两种对象是否体 现相同的社会关系而进行分类处理
答案:A
D
B、C 选项错误
解析:B C两个选项没有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对象错误总结 如果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预想的情况与实际发生 的情况不一致,也即行为人在对事实发生了错误认 识的情况下,对行为人的罪过是否有影响? 对该问题的解释,有两种学说,其一是“具体符 合说”,其二是“法定符合说”
问题:崔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崔某犯故意杀人罪,鉴于其 有自首情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 利2年。县检察院以法院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 二审改判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二审判决反映了法院量刑的一般标准
【提示与讨论】 本案定罪的要点是对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的 认定。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判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 增经是一个长期困扰司法部门的难题。 ● 现在的做法: 对于携带刀具,动辄行凶捅 刀子,不计后果,难以确认是杀人还是伤害的, 以结果论————实务部门的学员不认同!
2、假想有罪为无罪 ( 消极错误 ) 大义灭亲 —— 法律错误原则上不免责,但实 践中一般认定为情节较轻

刑法中的犯罪类型

刑法中的犯罪类型

刑法中的犯罪类型犯罪是社会秩序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

在刑法中,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各种犯罪类型。

本文将从普通刑法的角度,对刑法中的犯罪类型进行分析和介绍。

一、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以自己的主观意识为基础,有目的地实施的犯罪行为。

故意犯罪是刑法中常见的犯罪类型,可以分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盗窃、故意抢劫等。

在故意犯罪中,犯罪主体对犯罪后果具有明确的思想和行为准备,有明显的预谋和计划。

二、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鲁莽等行为而造成的犯罪事实。

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来说,犯罪主体在行为过程中缺乏故意,但是由于疏忽或过失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包括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过失醉驾、过失失火等。

三、主体犯罪主体犯罪是指以个人或非个人主体为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

主体犯罪包括个人主体犯罪和非个人主体犯罪。

个人主体犯罪指的是由个人作为犯罪主体进行的犯罪活动,包括个人杀人、个人盗窃等。

非个人主体犯罪指的是以组织、公司、团体等为犯罪主体进行的犯罪活动,包括组织贩毒、团伙抢劫等。

四、犯罪的结果犯罪行为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后果或损害,犯罪的结果是刑法中对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的分类。

犯罪的结果包括实体犯罪和非实体犯罪。

实体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了一定的实体损害,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非实体犯罪是指犯罪行为本身不直接导致实体损害,而是在行为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如犯罪分子非法拘禁、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等。

五、危害程度刑法还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对犯罪类型进行了分类。

危害程度主要分为轻罪、中罪和重罪。

轻罪是指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较轻,如轻微抢劫、触碰侮辱等。

中罪是指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适中,如抢劫、强奸等。

重罪是指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较重,如谋杀、贩毒等。

六、犯罪的法律责任刑法规定了对不同犯罪类型的刑罚种类、刑罚幅度和量刑标准。

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来说,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刑罚的确定。

【法宝综述丨刑辩一年级】刑法基础5-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实务判断

【法宝综述丨刑辩一年级】刑法基础5-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实务判断

【法宝综述丨刑辩一年级】刑法基础5-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实务判断法宝头条 1周前前言2020年9月30日,北大法宝学堂“刑辩一年级”公益云讲座第五期顺利举行。

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马寅翔,由盈科佛山经济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吴嘉欣担任主持。

本场讲座由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共同主办。

主持人:吴嘉欣各位法律界的同仁、法学院的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收看由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共同推出的刑辩一年级课堂。

我是今晚的主持人,盈科佛山律所的吴嘉欣律师。

刑辩一年级系列课程邀请了国内知名的中青年学者,面向初级刑辩律师和法科学生讲授刑辩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包括了刑法基础和刑诉法基础两大单元,理论探讨和实务干货齐飞,值得大家持续关注和收看。

今天我们课程主题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实务判断,这属于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判断,不同的主观心态通常会表现为不同的客观行为,但是由于这两种主观心态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往往非常相似,导致我们在实务上要把这两种情况区分开来会有一定的难度。

今晚我们的主讲人是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马寅翔。

马老师是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

他曾经受我国留学基金委资助到德国访问学习,并且在《中外法学》、《法学》、《政治与法律》等出版物上发表论文、译文二十余篇,曾经获得“华政青年教学英才奖”以及“我心中的的最佳教师”等荣誉称号。

马老师今天将通过近五年来公布的678份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解释法院在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时所采纳的标准,同时马老师将结合刑法理论展开分析,为我们挖掘出一套具有针对性的辩护思路,下面有请马老师为我们授课。

主讲人:马寅翔好的,谢谢吴主任。

尊敬的吴嘉欣主任,尊敬的各界实务界和学界的同仁,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很高兴今晚能有这样一个机会和大家一起学习刑法的相关知识。

故意和过失作为犯罪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2100字

故意和过失作为犯罪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2100字

故意和过失作为犯罪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2100字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程海明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探析程海明防卫基本案情及相关争议焦点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正当防卫的认定程海明案件引发的思考故意和过失作为犯罪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结束语从理论的角度列举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是容易的,而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具体的案件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却是复杂难辨的。

如何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融合与对接,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本文以"程海明过失致人死亡案";为例,依据相关刑法理论,深入分析了此案的争议焦点,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由于本人学术水平有限,文章中的谬论和拙见难以避免,希望读者予以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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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摘要:本文围绕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展开,从过失犯罪的概念和要件入手,阐述了其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详细分析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和联系,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过失犯罪、认定标准、处罚原则、故意犯罪、法律责任正文:刑法中的过失犯罪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虽然未有故意,但因疏忽、失误或过失等原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构成了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要想认定一起过失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行为违法、过失成因、危害结果。

其中,行为违法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过失成因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失性质,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行为中存在疏忽、失误等情况,并存在一定的过失程度。

危害结果指的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某些不良后果。

在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上,我国刑法规定了“应当预见”的标准,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导致的危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或减轻危险。

此外,我们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职业、文化程度、行为动机等一系列因素,形成科学合理的判断和认定。

在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上,则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过失程度、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一些重要的过失犯罪行为,如交通肇事、非法占有等,其罪名和处罚也没有因嫌疑人未故意,而对其减轻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之间并非划分一道“分界线”。

在一些案件中,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之间是存在联系和重叠的。

比如,在极端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即使未有故意,其极端的过失行为不仅“应当预见”,而且也表现明显的不负责任态度,这种情况下,其行为后果往往是十分严重的,并不应该只处以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结语:对于过失犯罪的处理,应当兼顾减轻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但也不能轻视危害结果的严重性。

为了更好地解决过失犯罪认定及处罚问题,我们应当时刻关注社会变化、法律规范以及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实际情况,遵循“区分公正、规范执法、人性关怀”的原则,依法从严惩治过失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试谈有认识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试谈有认识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试谈有认识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摘要]我国刑法对于故意的构成采容任说,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所以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对危害结果有认识,当行为人调整、控制自己的行为去指向既定的目标时,利用有认识这一阻却条件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随即产生有认识的过失行为。

根据以上的论述,文章会阐述两种观点的区别与联系,这将有利于对罪过的认定,更加便于定罪量刑。

[关键词]有认识的过失;间接故意;认定故意与过失不仅是心理学讨论的范畴,而且其又是一对法学概念,具有刑法意义:它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法意侵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①现代刑法强调犯罪的主客观统一,即关注客观犯罪构成要件的同时,必须考虑行为人犯罪的主观心态。

刑法一般处罚故意犯罪,以过失犯罪为例外,区分两种罪过形式却是理论与实践中的瓶颈问题。

其区别与联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有认识过失的理论分析有认识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讨论一直在延续,至今未果,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流行的观点是,有认识过失就是信赖自己的控制能力和经验而确信结果不会发生。

简而言之即认识到危险的可能性,但确信不会发生。

在这个意识的状态中存在多个意思。

根据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解释,犯罪心态包括四种心理模式:蓄意,明知,轻率以及疏忽。

所以有些学者认为,轻率相当于有些国家刑法中的有认识过失。

②英国学界认为构成轻率,必须满足两个条件:⑴行为人是否已经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⑵冒该危险是否是不正当或者不合理。

同时关注了人的认识以及社会的一般价值评判。

我国有学者认为,轻率是一种对由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危险不管不顾。

因此,在我国,轻率则担负了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

笔者认为,轻率包含了两种罪过形态,有认识过失以及间接故意。

所以我们讨论有认识过失将着重于上述两种犯罪心态的结合,明知+轻率(在此将其同轻信理解,缩小其外延)。

我国《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就是过失犯罪。

刑法中犯罪故意的名词解释

刑法中犯罪故意的名词解释

刑法中犯罪故意的名词解释犯罪故意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对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

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结果的预见和推断,并且能够主观地接受、愿意、故意实施该结果的心理状态。

犯罪故意在法律上有着特定的要件和标准,不同的犯罪行为也有着不同的故意要求。

首先,犯罪故意包括意图和过失两种形式。

意图是犯罪人主观上明确地希望和预期某种结果发生,明知该结果是违法的却仍然故意实施。

过失则是犯罪人预见到某种可能的结果却没有采取必要的注意和防范措施,由于对事态发展的漠视或疏忽导致该结果的发生。

这两种形式互相区别,但并不是非此即彼,很多犯罪行为既可以以意图为基础,也可以以过失为依据。

其次,犯罪故意在不同的犯罪行为中具体表现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刑法将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大类。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或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却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侵犯财产权等;而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或粗心导致某个结果的发生,对于该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预见,包括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过失损坏等。

还有一些特殊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故意有更为严格的要求。

比如说恶意杀人,犯罪人实施行为时明知会导致他人死亡,却以蓄意、残忍等方式实施,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和震慑力。

又如强奸犯罪,除了要求犯罪人实施行为时具有对于犯罪结果的预见和推断外,还要求犯罪人的故意程度更高,即必须存在着对于被害人性自主权的明显侵害。

犯罪故意的认定是刑法中的难点问题之一,因为它涉及到对犯罪人心理状态的主观猜测和推断。

尽管无法直接观察和获取犯罪人的心理活动,但法官可以通过事实和证据推断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意图和心理状态。

这就要求法官在认定犯罪故意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言行举止、行为方式、实施过程等各种因素,从而尽可能真实地还原犯罪人的内心世界。

犯罪故意的认定在刑事审判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不仅对于犯罪人的罪责认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也对于刑罚的确定和量刑的公正性有着重要的影响。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一、案情案例1:被告人胡某,农民。

胡某与本村魏某通奸,达到不可分离的热恋程度。

两人预谋毒害胡某的妻子李某,然后结为夫妻。

某日中午,胡某从地里回家,见李某在院子里摘豆角,厨房里煮着米饭,认为毒死李某的机会已到,急忙从里屋拿出‚1605‛农药瓶,往饭锅里倒了十来滴,然后往院外走,告诉李某他出去办事,饭做好后先吃别等他。

李煮好饭后,正在炒菜,这时胡某的儿子(8岁)从外边玩耍回来,嚷着肚子饿,李某便先给儿子盛了一碗饭,儿子吃了几口,便喊肚子疼,一会儿便死了。

案例2:被告人谢某,男,30岁,个体出租汽车司机。

被告人尚某,女,31岁,个体出租汽车乘务员。

被告人郑某,男,29岁,个体出租汽车车主。

1997年11月18日晚11时许,被告人谢某驾驶个体出租的小客车,由沈阳返回抚顺。

乘务员尚某按车主郑某的吩咐,私自将1.1元的票价提为2元。

当尚某向乘客范某(被害人,男,32岁,工人)售票时,范见票价不对,便提出质问,尚某不满地说:‚爱坐就坐,不坐滚下去!‛范某很生气,回骂尚一句,二人遂发生口角。

尚某先动手打了范某一巴掌,范某忍无可忍,与尚某还手厮打起来,扭打中,不慎将车窗玻璃撞碎一块。

司机谢某即将车停下,手持螺丝刀直奔范某;同时,车主郑某手持空酒瓶,与郑某相识的搭车乘客陈某手持照相机三角架也先后向范某围过来。

郑某先动手殴打范某并掐范某的颈部,后经其他乘客劝解放手。

车启动后,郑某多次威胁范某说:‚等到站(抚顺火车站)再好好收拾你‛,并让陈某持三角架站在车门处,以防范某下车走掉。

当车行至沈阳市东陵区检查站时,范某从车窗向检查站工作人员招手呼喊救命,但未引起检查人员注意。

当车行经抚顺李石寨交通检查站时,汽车按规定减速行驶,车上好心的乘客劝范某说:‚趁车速慢,快跳车吧,不然,没你的好!‛范某听此话后即在撞坏玻璃的车窗处,先用双方抓住车窗框,然后将身体悬出窗外,准备跳车,此时,一乘客喊‚跳车了‛,尚某和郑某见状,分别对司机谢某喊:‚快点开,摔死他‛,‚快点开,甭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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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犯罪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可以分为故意与过失犯罪两种类型。

故意犯罪是
指犯罪主体有明确的目的和意图,并主动采取行动去实现其犯罪目的。

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主体在具备一定责任的情况下,因疏忽、粗心、
不谨慎而造成了不法行为和犯罪结果。

一、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刑法中较为严重的一种犯罪行为。

故意是指犯罪人对自
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并主动追求或接受这种行为及其后果。

故意犯罪具有以下几个要素:
1. 主观方面的故意
主观方面的故意是犯罪人主观上有目的、有意识地实施犯罪行为,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犯罪人直接追求其犯罪目的,
对犯罪行为的主要环节或结果有明确的认识。

间接故意是犯罪人虽然
没有直接追求犯罪目的,但对犯罪行为的主要环节或结果有明确的认识,且对这种认识表示明显的默认或默示。

2. 客观方面的故意
客观方面的故意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能够预见,并愿
意接受这种行为及其后果。

在刑法中,规定了故意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例如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即犯罪人对杀害他人有明确的预见,并愿意接受这种后果。

二、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疏忽、粗心、不谨慎等情况下,由于没有
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造成了不法行为和犯罪结果。

过失犯罪包括过
失故意和纯粹过失两种形式。

1. 过失故意
过失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没有直接追求犯罪目的,但对产生犯罪后果
有明确的预见,并对这种后果表示默认或默示。

在刑法中,对过失故
意犯罪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过失杀人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没有预见是
否能杀人,但是没有预见后果是否会发生,也没有预见可能发生后果”
的情形。

2. 纯粹过失
纯粹过失是指犯罪主体没有直接追求犯罪目的,对犯罪后果没有预见,并且犯罪人没有默认或默示。

纯粹过失犯罪通常发生在犯罪主体
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

例如,醉驾属于纯粹过失犯罪,
犯罪人并没有预见到可能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危害。

总结起来,故意与过失犯罪是刑法中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的标准。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有明确的目的和意图,并主动去实现其犯罪目的。

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粗心等情况下造成了不法行
为和犯罪结果。

在刑法中,对故意和过失犯罪都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以便对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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