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案例--学生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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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教学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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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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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的是,实践中我国高等学校退学权力的法律也存在着一些不可 忽视的问题和缺陷。首先,设定退学规范的主体层级多且规范的位阶低。 前者有中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高校。这 种情况导致退学全设定的权威性不足,容易造成诉讼纠纷的发生。其次, 由于设定的主体多,又没有相应的规范,导致设定主体的权限划分不明 确,规范之间有冲突。下层位主体超越了上层位主体的权限,下层位规 范与上层位规范不一致甚至相抵触。如“田永案”中,北科大的“068号
庭,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在当时引起反响,并且有着重大意义
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问题]高等学校能否制定规则规定学生违反学籍管
理规定而被勒令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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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结论]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北京科技大学可以根据本 校的规定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于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 2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 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 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29条规 定应予退学的10种情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 予退学的规定。北京科技大学的“068号通知”,不仅扩大了认定 “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也与第29条相抵
权力是否应当遵循和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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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对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 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 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 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宪法告诉政府不要做 什么,而不是它必须做什么。宪法制定者认为,政府的目的 是充当警察和卫士,而不是提供衣食住行。” 所以从起源上 来说,法律保留原则起源于19世纪的“干涉行政”,是19世 纪作为宪政工具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原则,又被称为积极 行政原则。20世纪70年代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确立了“重要性 理论”,即学校行政中的法律保留是指在宪法中法治国原则 与民主国原则要求,属于学校重要事项立法者,有亲自以法 律规定之义务而不得听任行政机关为之。虽然,何者为学校 行政中的重要事项的轮廓尚不够清晰,但是“重要性理论” 至少提供了判断在学校行政领域中应有法律保留适用的思考 方向,而且在学校行政领域中作成若干个法律保留适用的判 决已表明:由于退学之处置影响学生求知权和工作权,故学 校对学生的强制退学须有法律依据,应适用法律保留,即由

中国人民大学宪法讲义

中国人民大学宪法讲义

陈至立呼吁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 陈至立,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 第一书记黄晴宜等一行今天(2日)到北京调 研妇女工作。在当天下午的座谈会上,陈至立 呼吁北京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行女干部、女知 识分子与男性同龄退休。
《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自2008年12月公布以来, 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办法修订 草案‛第二十三条关于‚各级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保护妇女人才 ,依照有关部门的规定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 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实 现男女平等‛ 。
处理
经过一天的审讯后,县公安机关以涉嫌诽 谤罪将秦中飞刑事拘留,关进看守所。9月11 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秦中飞,如果罪名成立 ,秦中飞将获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 极大反响。10月24日,县公安局承认诽谤案属 于错案,向秦中飞道歉,并让其领取2125.7元 的国家赔偿金。
宪法专题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胡锦光
第一讲 宪法在中国有用吗?
“宪法‛一词由中国隋唐到日本,再由日 本到中国清末 宪法、宪政对于中国而言为‚舶来品‛, 并不是中国本土内在的诉求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
1.从农村改革→实行市场经济体制 特点:经济上放权;国家进行宏观管理 经济上的多元化 经济利益上的多元化 政治利益上的多元化 思想上的多元化
2.从国家保护所有权→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宪法第十三条 原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 法财产的所有权。现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 财产不受侵犯。 特点:财产权 拆迁、征地、征税、北京机动车限行的难 度
3.从全能政府→有限政府
特点: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扩大 宪法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 有限政府的标志:授权原则→越权无效 案例

宪法学讲义—第九章

宪法学讲义—第九章

201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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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
从宪法权利的固有性和宪法规定性中,可推导出一个
逻辑结论,即宪法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
197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宣称:所有权神圣不可侵
犯——注:具有浓厚的自然法色彩
我国现行宪法第37、38、39条明确宣称“人身自由不
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
201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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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具体而言,在终极意 义上,权利可视为一种通过法规范所确认的、法律关 系主体的一方要求他方作出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性。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种可能性就是一种法律上的资 格。 注:这种资格是否也可理解为一种法律上的利益。 这是一个聚讼纷纷的问题,往往诱发有益的、又或无 谓的学理争议。众所周知,R· 耶林曾在其名著《为权 利而斗争》中即将权利的实体理解为利益。这种观点


B.权利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 根据德国学界的通说,权利必然反应了主体自身对 某种特定利益的要求,但是单纯以人的主观意愿的形 式而存在的权利,在学理上称之为“主观的权利”。 主观的权利往往不是有效的、自我完结的权利,它必 须通过法规范的确认,才获得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这种法规范所确认的权利,即所谓“客观的权利”。 注:权利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其 自身也是法规范所赋予的,法规范仅仅赋予权利的客 观性,而不赋予本体论意义上的权利本身。“法无禁 止
权利是上帝或某种造物主赋予人的权利,或是一种基 于其之为人所力应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中形
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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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作为构成社会整体的自律的

宪法教育案例及分析(2篇)

宪法教育案例及分析(2篇)

第1篇案例一:宪法知识竞赛【案例背景】为了提高学生的宪法意识,某中学组织了一次宪法知识竞赛,参赛学生来自全校各个年级。

竞赛内容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等方面的知识。

【案例分析】1. 教育目标达成:通过宪法知识竞赛,学生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

2. 宪法教育方法:宪法知识竞赛是一种互动性强、趣味性高的教育方法,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宪法教育的效果。

3. 宪法教育效果:参赛学生在竞赛过程中,不仅学到了宪法知识,还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公民意识。

案例二:模拟法庭【案例背景】某中学在宪法教育周期间,组织了一次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扮演法官、律师、被告等角色,模拟审理一起涉及宪法权利的案例。

【案例分析】1. 宪法教育意义: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在亲身体验中感受宪法权利的重要性,增强宪法意识。

2. 宪法教育方法:模拟法庭是一种实践性强的教育方法,能够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思辨能力。

3. 宪法教育效果:通过模拟法庭活动,学生不仅了解了宪法知识,还学会了如何运用宪法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宪法演讲比赛【案例背景】某中学举办了一次宪法演讲比赛,要求参赛学生围绕宪法主题进行演讲,旨在提高学生的宪法意识和表达能力。

【案例分析】1. 教育目标达成:宪法演讲比赛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宪法意识,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怀。

2. 宪法教育方法:宪法演讲比赛是一种锻炼学生表达能力和思辨能力的教育方法,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3. 宪法教育效果:参赛学生在演讲比赛中,不仅提升了宪法知识水平,还锻炼了自己的口才和演讲技巧。

案例四:宪法知识讲座【案例背景】某中学邀请法律专家为全校师生举办了一场宪法知识讲座,旨在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学生的宪法意识。

【案例分析】1. 教育目标达成:宪法知识讲座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宪法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2. 宪法教育方法:宪法知识讲座是一种权威性强的教育方法,能够使学生系统地了解宪法知识。

宪法学课件讲义(2024版)pdf

宪法学课件讲义(2024版)pdf
行政机关的职权
包括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 业、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保 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等。
司法机关组成及职权
司法机关的定义
司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 权、检察权的机关。
司法机关的组成
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院。
司法机关的职权
包括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 行政案件,监督法律实施,维护
宪法实施与监督 介绍宪法实施的主要途径,包括宪法解释、宪法 修改和宪法监督等,并分析其实施效果及存在的 问题。
基本权利保障 阐述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内容及其保障措施, 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和问题
宪法权威不足
01
分析宪法权威缺失的表现及原因,如违宪行为频发、宪法实施
国家机构概述及分类
01
02
03
国家机构的定义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 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 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
国家机构的分类
根据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 性质不同,可分为立法机 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等。
国家机构的特点
阶级性、历史性、强制性、 组织性。
立法机关组成及职权
பைடு நூலகம்
立法机关的定义
立法机关是指有权制定、 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机关。
效果不佳等。
基本权利保障不力
02
探讨基本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如权利救济途径不畅、权利受
到侵犯时难以获得有效救济等。
宪政文化建设滞后
03
分析宪政文化建设的现状及其滞后的原因,如宪法意识淡薄、
法治观念不强等。
未来发展趋势和前景展望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具体措施,如完善宪法解释程序、建 立违宪审查制度等。

宪法讲义第二章——十二章(1)

宪法讲义第二章——十二章(1)

第二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下)第一节宪法的创制与修改一、宪法的创制宪法制定的含义:即制宪,指拥有制宪权的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一)制宪主体:1、君主或军政府2、特设机构3、全体国民(二)制宪权1、主权性权力2、正当性3、不可分割性4、唯一性宪法制定的程序:1、提出制宪动议(民主形式的发展)2、成立制宪机构3、草案的提出和审议4、宪法草案的通过美国联邦宪法的批准是根据宪法草案的规定,宪法将由各独立州召开由人民选举的州代表会议批准,而不是由州议会批准;宪法经9个州而不是13个州批准即生效。

5、宪法草案的公布二、宪法的修改(一)、宪法修改概述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正式生效后,在实施的过程中,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宪法文本的部分内容予以删减或增加宪法的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1、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2、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宪法修改的限制1、内容的限制: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国家的领土范围;政体2、时间的限制:消极限制和积极限制3、程序的限制宪法修改的方式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二)、宪法修改的程序1、修宪动议2、修宪草案的提出3、修宪草案的决议(1)立法机关;(2)联邦议会和地方议会;(3)全民公决4、宪法修正案的公布第二节宪法解释一、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就是宪法解释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宪政精神和社会宪政实际需要,对宪法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所作的补充或说明二、解释宪法的必要性三、宪法解释的原则恪守宪法精神原则适应社会需要原则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系统整体解释原则四、宪法解释的主体五、宪法解释的方法第三节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不被成文宪法或不成文宪法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内容是有关国家重要政治制度的,得到公众普遍承认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继续遵循的习惯或传统的总和。

宪法惯例产生和形成的途径:政治家的言行政治斗争长期政治实践著名法学家的总结第四节违宪审查一、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违宪审查的涵义2、违宪审查的构成要件(1)违宪审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2)违宪审查机关的结论有法律效力(3)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4)违宪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即进行宪法制裁。

宪法讲义——林鸿潮__

宪法讲义——林鸿潮__

系统精讲班宪法授课提纲林鸿潮一宪法上的人上:公民(公民基本权利)基本内容:政治权利(选举权与选举制度,其它政治权利与政治自由);人身权利(一般人身权利,人大代表的特殊人身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财产权与经济制度,社会文化权利)。

核心考点:选举权与选举制度;财产权与经济制度。

★★★★政治权利·选举权与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表-1)选举权普遍性权利能力:①年满18周岁②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行为能力:①精神病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停止行使选举权②(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刑事犯)受刑事追诉被羁押期间,经法检机关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实际投票:①人身自由受限但未剥夺政治权利者,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共同决定可在流动票箱投票或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等其他选民代投②受拘役、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者可回原选区投票选举权平等性1:1直接间接并用县乡两级直接选举(选民选举);市级以上间接选举(选举人选举)秘密投票原则①实行无记名投票②文盲或残疾人可以委托他代写③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等其他选民代投注意特殊群体的选举权:选举的组织和程序(表-2)选举组织①选举本级代表: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②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受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指导③选举上一级代表: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由本级主席团主持划分选区只有直接选举划分选区,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提出候选①推荐候选: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②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1/3-1倍,间接选举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1/5-1/2倍③公布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提名候选人名单在选举15日前公布,人数超过最高差额的由选民协商,协商不成的预选确定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5日前公布;间接选举的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人数超过最高差额的直接预选确定候选人⑤介绍候选人:由选举的组织机构或者推荐者介绍候选人,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投票选举①选举无效:票数多出选举人数的无效②选票作废:每票所选人数多出应选人数的作废③当选条件:直接选举的须选民过半数参加、票数过投票者半数;间接选举的须票数过全体代表半数补充规则②票过半数者过多:此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的就相等者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②得票过半数者过少:此时不足部分应另行选举,根据上次得票多少差额确定候选人(只补1人的候选应为2人);另选后直选得票多且不得少于选票1/3者当选,间选得票多且须过全体代表半数者当选罢免代表直选①提出条件:对县级代表选民50人以上,对乡级代表选民30以上,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②罢免条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间选①提出条件:县级以上人大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常委会主任会议或1/5以上成员可提出对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②罢免条件:须经选举他的人大过半数代表或过半数常委通过,罢免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代表辞职①直接选举的:县级代表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辞职;乡镇代表可向本级人大辞职②间接选举的:其代表可向选举他的那级人大常委会辞职出缺补选任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注意:①间接选举的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个别上一级人大代表②补选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

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案例(通用范文7篇)

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案例(通用范文7篇)

学校师生心理健康教育计划范文(10篇)学校师生心理健康教育计划范文篇1一、指导思想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目的旨在帮助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悦纳自我、完善自我;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有效地情绪管理;处理好各种人际关系,促使身心健康发展,顺利渡过这一关键的过渡时期。

初中学生,正处与脱离儿童群体而又尚未进入成人行列的过渡时期,是半幼稚和半成熟、独立性和依赖性、自觉性和幼稚性错综复杂的时期。

处于过渡时期的初中学生无论是认知、观察力、记忆力还是情感、社会性方面都有显著的发展。

由于身心的变化,受社会性影响日增,但由于知识经验不足,因而也是各种心理冲突、思想矛盾较为激烈的时期。

从日常的教学、与学生交流中发生预备、高一新生适应比较困难,角色转变、环境变化都对其有重要的影响。

针对初中学生心理发展特点,在总结并延续我校以往常规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学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具体方案如下: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一)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特点,确立不同的心理辅导目标1、预备年级:针对从小学到初中的过渡,突出对新环境的适应在原来的教学课程中增加如何适应环境及方法内容2、初一年级:学习合理表达情绪、处理各种人际关系加重学生认识情绪、如何合理的表达自己的情绪与方法等内容,学会团队合作。

3、初二年级:掌握适合自己的学习策略、提高学习效率通过不定期的开展一些讲座使学生了解学习策略、方法;如何管理自己的时间。

4、初三年级:突出考试、考前心理辅导不定期的开展一些专题心理辅导活动,培养学生积极心态、缓解考试焦虑。

(二)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的建设与管理1、对不同学生建立不同的档案,尤其是那些特殊学生的案例更要做好详细记录。

2、对高一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测试,形成更直观、系统的档案。

3、综合以往的资料,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的建设和管理。

(三)心理辅导,帮助学生解决问题,使心理辅导真正融入学生的学习生活1、心理辅导中心,对学生进行个别心理咨询与辅导2、对于潜在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进行重点关注、定期进行个别辅导3、认真做好辅导记录,根据心理辅导情况,及时与老师、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引导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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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案例
案例一:某省一县城有一处著名的旅游胜地。

为了创收,该县人大作出了一项地方性法规规定:凡是通过该县著名旅游胜地的车辆,一律征收过路费。

有一天,北京市的一位商人杨某开自己的私家车去该省某一大城市,恰好路过该县城,在通行过程中遭到该县有关人员的拦截,声称: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想要从此过,留下买路钱。

同时声称有本县人大的规定为凭。

为此,杨某拒绝交付“过路费”,遭到该人员的扣押。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
1、该县侵犯了杨某的何种宪法权利?其宪法依据是什么?
2、县人大是否有权制定征收过路费的地方性法规?为什么?
3、杨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二:
李慧娟案
2003年5月27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女法官李慧娟在判决书上宣布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与《种子法》冲突而“自然无效”,从而直接适用《种子法》。

河南省省人大作出要求地方人大对李慧娟法官免职的严肃处理的决议,声称《种子条例》未与《种子法》相抵触,并指责法院超越职。

案例三:
王春立等诉北京市西城区选举委员会案
王春立等42人为北京民族饭店下岗人员,在下岗期间正逢北京市西城区人大代表选举。

民族饭店选区将王春立等42人列入了选民名单并张榜公布,但未发给选民证,也未通知参加选举,致使王春立等42人未能参加选举以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王春立等42人据此向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违法,同时并要求经济赔偿。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该裁定不服又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予以驳回。

(注:我国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对选举纠纷只规定了一类案件,即选民名单案件。

在选民名单公布以后,某人认为选民名单存在问题,或者认为应当列入选民名单而没有列入,或者认为不应当列入选民名单而列入时,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由选举委员会对申诉作出决定,如果对该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即选民名单案件,人民法院在选举结束前作出判决,一审终审。

我国所有的法律对除此以外的其他选举纠纷案件的诉讼问题没有作出规定。

)
问题: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在没有法律具体化的情况下,公民认为其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无法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救济,(注: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及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我国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宪法监督权的规定看,人民法院不具有宪法监督权,即人民法院不能根据宪法进行合宪性审查判断。

)其应当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救济呢?如果既不能通过普通的法律诉讼获得救济,又没有相应的宪法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也就成了空中楼阁、水中月。

此类案件或者事件还有一些,如男女同学读书期间同居怀孕,所在大学依据本校的规定予以开除处分,学校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宪法的原则或者精神?夫妻在家中观看黄碟,公安派出所依据现行相关的规定,进入住宅将夫妻两人带走,现行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宪法的原则或者精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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