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奖励办法

合集下载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根据2005年第四次院所长联席会议决定修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生科院”)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产生、保护、经营和管理,鼓励研究所(中心)和科技人员从事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依据国家、上海市和中国科学院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之知识产权,其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签署的国际公约或协议之规定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著作权和商标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之相关样品,是指生科院所有人员(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进修和实习人员等)主要利用生科院的各种资源(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方和中国科学院等各种基金),主持或参加工作所完成、创作、产生或收集的各种样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质粒、菌株、细胞株、模式生物、化合物、仪器、软件、数据库、血液和组织标本等等。

第三条生科院所有人员执行生科院的任务或主要利用生科院的各种资源主持或参加工作所完成、创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和/或获得的相关样品均属生科院所有,生科院保障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完成人的相关权益。

生科院对所有的成果依法主张相关知识产权并加以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生科院所有人员对生科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负有保护和保密责任;对有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的成果,在公开其结果前,应首先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具体工作按照或参照《专利工作规定》执行。

第五条生科院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成功转化取得经济收益后,对该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的完成人给予相应的奖酬。

第六条生科院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实行统一管理。

生科院知识产权与产业化中心是负责生科院知识产权的产生、保护、经营和管理的服务与管理机构。

各研究所(中心)的科研管理部门协助生科院知识产权与产业化中心加强对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的保护和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规章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规章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规章
1. 目的
本规章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政策和程序,激励科技人员积极投入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2. 定义
- 科技成果:指通过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获得的新的实用的技术方法、技术产品、装置和材料等。

- 科技成果转化:指将科技成果应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或社会生活中的过程。

3. 奖励范围
根据科技成果的贡献和转化效果,对以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奖励:
- 技术转让:对成功实施技术转让的科技成果给予奖励。

- 专利申请:对成功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给予奖励。

- 商业化应用:对成功实现商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给予奖励。

4. 奖励标准
根据科技成果的创新程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确定奖励标准如下:
- 技术转让奖励:奖励金额为技术转让合同收入的10%。

- 专利申请奖励:根据专利类型和地域范围确定奖励金额。

- 商业化应用奖励:根据企业经营规模、产值和销售收入确定奖励金额。

5. 申请与评审
- 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在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后,可以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 申请材料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报告、转化合同、专利申请文件等。

- 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申请材料的评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进行奖励批准。

6. 奖励发放
- 奖励发放由科技成果转化单位负责申请。

- 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奖励金额将直接支付给申请单位。

以上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规章的草案,如需正式颁布,请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发布。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员工(包括:****职工和在读研究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国科学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员工在执行****的任务的过程中,以****的名义,利用****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享受****的待遇所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以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取得的或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1. 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标准、规范、建设方案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摄影、录像及其它图形、文字等创作作品,以及图书资料,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三)商标权,包括****拥有的注册商标、各种服务标志等;(四)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主要包括非专利技术,有关科研、设计、生产、管理、市场、财务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五)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保护的其它智力成果和活动的权利。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第四条****员工执行****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申请权和所有权归****所有。

第五条****员工在业余时间,在未利用****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的前提下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上不予以接受,特别的可以例外。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三篇篇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第一条目的为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激发科研潜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公司技术中心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2.1公司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提供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资源予以支持,鼓励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2.2本制度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公司承担国家、地方,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或利用公司的技术、人力以及其他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我公司对其拥有完全的或者部分的知识产权。

2.3本制度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技术、生产力,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2.4本制度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2.5公司鼓励科技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

对于参与产品开发的各个项目小组,根据承担科研任务的币种及对科技成果的贡献程度,合理分配科技成果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组织实施和管理3.1技术中心负责公司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的发布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和沟通,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财务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效益或者收益的管理相关工作。

3.2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3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根据科技成果情况,针对企业人员通过自主组织团队,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实施成果转化。

企业提供一定的场地、设备等资源进行支持,转化成果所获得的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折股或者技术入股与企业进行利益分配。

3.4科技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可自行进行成果转化,但应事先向公司进行宝贝,并且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转化工作和后续的相关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工程院•【公布日期】2021.03.31•【文号】国知发运字〔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运字〔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科协,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科研组织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中坚力量,承担着突破原创性基础研究、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破解创新发展难题的重任。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支撑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更好地服务科技工作者,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科技创新、保障成果权益、支撑治理体系的制度性作用,推动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着力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提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高创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效率,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加快推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打造未来发展新优势,支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率先建成世界一流科研组织,带动行业和地方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是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规范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提高其运用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我国制定了《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一、总则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以保护和运用科技成果为目标的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和管理,旨在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

二、转化管理机构1.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2.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开展科技成果评估、交易、转化及推广的能力和经验。

三、科技成果评估1.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进行科技成果评估,以确定其商业化和社会化潜力。

2. 科技成果评估应包括技术性评估和市场性评估。

技术性评估主要评估科技成果的技术优势、创新水平和可行性等方面;市场性评估则评估科技成果在市场上的需求、竞争优势和商业化前景等。

3. 科技成果评估结果将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决策的重要依据,科技成果评估机构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评估工作。

四、科技成果转化1. 科技成果转化可采取技术许可、技术转让、专利转化、科技成果孵化等形式进行。

2. 技术许可是指科技成果权利人依据合同约定将其技术成果许可给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行为;技术转让则是指科技成果权利人将其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并获得报酬的行为。

3.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当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转化双方应制定明确的权益分配方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成果推广1. 科技成果转化后,需进行推广,让更多的人了解和使用科技成果。

2. 推广可以包括宣传推介、技术培训、项目示范等方式,提高科技成果的知名度和可信度,增加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效果。

3. 成果推广活动应具备科学性、实用性和针对性,结合市场需求和技术特点,采用多种渠道和手段进行宣传,提高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

附件1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第一条评奖宗旨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质量的提升和结构调整,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第二条评奖周期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两年举办一次中国专利奖评选活动。

第三条申报条件凡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中国专利奖:一、在评奖当年5月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四、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的有效专利。

优先申报和推荐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通过专利运用、保护维护和扩大市场份额的项目;鼓励报送曾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的项目,积极提出PCT国际申请、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项目。

第四条评奖标准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一)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二)该外观设计专利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五条评审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专业评审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申报程序一、专利权人按照要求填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的“中国专利奖申报书”,并按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示范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或机构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申报。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大项目是以解决我国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性科技问题为主要目标,能充分发挥我院综合优势、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多所多学科系统集成的大型项目。

第二条重大项目采取顶层设计、统一规划、自上而下的组织方式,成熟一项,启动一项。

为规范和加强重大项目的立项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条根据科技创新战略行动计划和总体框架,由分管副院长牵头、相关专业局组织具体项目的设计和可行性研究,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包括项目的战略意义、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计划进度、风险分析、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队伍组织、总体预算和资源集成方案等。

第四条综合计划局负责组织院内外科技专家、投资方代表、财务管理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等,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

可行性论证采取回避制度,以保证论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主管专业局根据论证意见组织修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修改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意见报送分管副院长审核,并由其决定是否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六条院长办公会议对重大项目进行逐项审议,决定是否批准立项,确定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确定项目经费总量、院支持经费数额和匹配资金(包括院外争取资源,研究所匹配资金等)与院投入的比例数。

第七条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的项目,由项目主管、依托单位法人代表、主管专业局和综合计划局共同签署《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重大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项目领导体制第八条重大项目设立项目领导小组,实行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项目主管责任制。

第九条项目领导小组是项目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院长办公会议负责,由分管副院长任组长,其成员包括相关专业局领导、综合计划局领导、投资方代表及战略科学家等,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聘任。

其主要职责是:1. 对项目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其中涉及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需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2. 聘任项目主管,报院长办公会议备案,批准项目主管根据需要聘任首席科技专家,批准项目主要成员的调整建议;3. 定期听取项目主管关于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对项目主管进行考核与监督,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科学院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软件著作权。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形式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和投资入股等。

第三条鼓励院属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按单位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当年度到账经费合计金额的给予奖励,原则上每个单位此项奖励总额不超过万元。

院属单位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当年度到账经费,包括已签订的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在奖励年度的到账金额,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后在奖励年度获得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入等。

第四条继续鼓励院属单位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根据实际情况,保留对国外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奖励。

按下列标准执行,暂定年:
(一)对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每件奖励元;
(二)对软件著作权登记,每件奖励元;
(三)对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告授权的植物新品种,每件奖励元。

第五条院属单位申请奖励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投资入股合同以及在奖励年度获得收益的银行进账单;
(二)国外专利授权证书;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植物新品种授权证书。

经院科技促进发展局审核、公示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发放奖金,由院属单位统筹用于奖励本单位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或个人。

第六条院属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务发明创造人以及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奖励或报酬。

第七条院属单位应定期向院科技促进发展局报告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奖励报酬落实情况。

院科技促进发展局负责对院属单位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奖励、报酬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把落实情况作为院对院属单位进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院属单位对拟放弃维持的专利,应在权利失效至少个月前,向院科技促进发展局登记备案,并授权科技促进发展局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转化运用。

院属单位应与被委托机构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

在知识产权处置过程中,院属单位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享受处置后的收益。

对未办理登记备案及授权手续的院属单位,院科技促进发展局将提出警告;一年内被警告三次的,暂停该单位下一年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资格。

第九条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的转化运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院科技促进发展局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院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