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条文说明关于发布杭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导则共25页

杭州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导则(试行)条文说明第 29 页目次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基本规定 (29)4 水质、水量、水压 (32)5 系统设计 (33)6 设备设施 (40)6.1 水池(箱) (40)6.2 压力水容器 (41)6.3 水泵 (41)6.4 管道与附件 (42)6.5 消毒设备 (44)7 泵房 (46)8 控制、保护及安防系统 (48)8.1 控制 (48)8.2 保护 (48)8.3 安防系统 (49)9 调试与验收 (49)9.1 调试 (49)9.2 验收 (50)第 27 页1 总则1.0.1二次供水是整个城市供水的组成部分,是最终保障供水水质和供水安全的重要环节。
随着我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高层住宅数量越来越多,二次供水的安全稳定,特别是水质安全已经成为当前高层住宅供水安全中的薄弱环节。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落实“五水共治”,保障人民生活用水安全可靠。
规范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确保供水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标准,保障二次供水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了本导则。
1.0.3规定了本导则的适用范围,明确提出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和扩建高层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及验收。
1.0.4已建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按照当时的规范、标准及当时的建设条件建设的。
改建时如完全按照本导则执行难度较大,所以本导则只作为改造工程的参照标准。
1.0.6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范围是根据《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推进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管理,实现供水抄表到户”的要求给出的。
第 28 页3 基本规定3.0.1当高层住宅用户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市政公共供水服务压力标准和水量时,就必须采用二次加压的供水方式供水,以保证用户对水压、水量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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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导则(试行)条文说明第 29 页目次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基本规定 (31)4 水质、水量、水压 (35)5 系统设计 (37)6 设备设施 (48)6.1 水池(箱) (48)6.2 压力水容器 (50)6.3 水泵 (50)6.4 管道与附件 (52)6.5 消毒设备 (54)7 泵房 (57)8 控制、保护及安防系统 (59)8.1 控制 (59)第 27 页8.2 保护 (60)8.3 安防系统 (60)9 调试与验收 (61)9.1 调试 (61)9.2 验收 (62)第 28 页1 总则1.0.1二次供水是整个城市供水的组成部分,是最终保障供水水质和供水安全的重要环节。
随着我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高层住宅数量越来越多,二次供水的安全稳定,特别是水质安全已经成为当前高层住宅供水安全中的薄弱环节。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落实“五水共治”,保障人民生活用水安全可靠。
规范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确保供水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标准,保障二次供水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了本导则。
1.0.3规定了本导则的适用范围,明确提出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和扩建高层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及验收。
1.0.4已建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按照当时的第 29 页规范、标准及当时的建设条件建设的。
改建时如完全按照本导则执行难度较大,所以本导则只作为改造工程的参照标准。
1.0.6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范围是根据《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推进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管理,实现供水抄表到户”的要求给出的。
第 30 页3 基本规定3.0.1当高层住宅用户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市政公共供水服务压力标准和水量时,就必须采用二次加压的供水方式供水,以保证用户对水压、水量的需求。
3.0.2城市供水安全涉及全社会的公众利益、社会稳定与城市安全,作为城市供水局部组成部分的二次供水不能影响城市整体供水管网的运行安全。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甬水资〔2019〕9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水资〔2019〕9号各区县(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关于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望参照《指导意见》进一步做好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宁波市水利局2019年12月26日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关于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一)本意见所称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储存、加压后再供给中高层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意见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本意见所称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是指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更新等工作的单位。
(二)市水利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属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01•【字号】邵市政办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4〕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日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施管理第三章卫生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供水水质标准,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二次供水所设置的水箱(塔)、蓄水池、无负压供水设备、水泵机组、管道、电气控制装置以及配套的建筑物和构造物等。
第三条凡在市城区范围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施工、监理、清洗消毒、使用和维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市城市用水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各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二次供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卫生监测检验工作。
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9修)-芜政办〔2019〕6号

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9修)正文:----------------------------------------------------------------------------------------------------------------------------------------------------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城市住宅供水水质,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需采用增压供水的住宅供水管理。
第三条市住建局为本市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的供水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费用核定工作。
市卫生健康部门为本市市区二次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门会同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严格执行治安、反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新建小区二次供水的安全防范进行验收,并纳入新建居民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验收范围。
市人防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到人民防空工程的应支持配合。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的有关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城市给水管网在入户之前经再度贮存、消毒、加压或经容器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住宅供水应充分利用城市供水管网的水压,遵循能直供则直供的原则。
在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范围内的住宅,采用直供水方式;超出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范围内的住宅,采用增压供水方式。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平稳有序地完成在建及现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和接管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建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 月前建设尚未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现有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 月前已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第二章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第四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及拟选设备的清单应由供水企业查验并予以书面确认。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组织供水企业参加二次供水工程的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
整体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向供水企业移交。
第六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一)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二)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1 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三)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见附件2),并在签订协议后15 日内报辖区街道备案。
第三章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第七条对已投入使用、需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纯住宅(不含单身公寓);(二)生活、消防系统必须完全分离;(三)水费全部结清;(四)资料齐全。
第八条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一)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移交计划,报市城管局综合确定;(二)对列入年度移交计划的小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3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三)供水企业收到移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移交基本条件进行核实并回复;(四)供水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查验,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事宜,并在30 个工作日内编制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提交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五)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公开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取得二分之一以上与会业主同意后与供水企业协商具体移交和改造时间;(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与供水企业签订《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协议》(见附件4)、《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15 日内报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辖区街道备案;(七)移交和改造协议生效后,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内予以公告;(八)尚未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暂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移交相应职责。
杭州市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管理实施意见

杭州市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管理实施意见
摘要:
一、杭州市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背景和意义
二、实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具体措施
三、改造后的效果和影响
四、未来发展规划和展望
正文:
一、杭州市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杭州市余杭区的高层住宅越来越多,居民用水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然而,许多老旧高层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存在跑冒滴漏、水质不达标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用水质量。
为此,杭州市余杭区政府制定了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管理实施意见,旨在提升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的用水安全。
二、实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具体措施
1.对老旧高层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摸清设施现状,为改造提供依据。
2.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制定具体的改造方案,包括设备更新、管网改造等措施。
3.引入优质监理单位,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管,确保改造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4.对改造后的设施进行运行维护,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供水安全。
三、改造后的效果和影响
1.改造后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更加稳定,供水水质得到显著提升,居民用水安全得到保障。
2.减少了水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居民的用水成本,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3.对老旧高层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也为其他城市的供水设施改造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四、未来发展规划和展望
1.继续对余杭区其他老旧高层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逐步实现全区覆盖。
2.探索二次供水设施智能化管理模式,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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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579号1995年9月25日)十八个区(县)房地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各自管房单位: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望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随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处。
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对本市高层住宅楼房二次供水的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市高层住宅楼房的二次供水管理及设备运行均应执行本规定。
三、管理责任分界:以收费计价总水表为界,其表外设备(含水表)由供水部门管理,其表内全部供水设施由管房单位管理。
四、接管验收:凡接管(包括委托管理、单位自管,下同)的高层住宅楼房二次供水设备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接管时应对运行泵、备用泵、消防泵、水箱、蓄水池、压力罐、电器设备及其有关管道进行全面验收。
由产权单位或接管单位主管负责人、技术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参加并有详细的记录,有各参加验收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验收中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1.全部的施工设备图纸(包括竣工图);2.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测试记录;3.洽商记录和质监部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
(二)验收要按北京市房地局印发的《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备接管验收细则》(附件一)进行,并在高压水泵运行状态下查验。
(三)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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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常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卫生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或深度处理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使用的供水方式。
其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输水管线和泵房(含土地)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18米以上、100米以下(以室外地坪标高开始计算)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管和物价部门根据其行政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常建(2005)8号《常州市新建高层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简称《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应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七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设施竣工后,供水企业负责该设施永久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开发企业应按协议约定,将二次供水设施建
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供水企业,费用的计算标准不高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分类计算标准(见附件)。
开发企业可以将该项费用列入项目开发成本。
第十条对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项目,按2万平方米计算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
第十一条对在建的高层住宅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对已开工的,由开发企业按《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自行建设,设施竣工后,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的,应当移交给供水企业,开发企业按维护和运行管理费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居民到户水价按物价局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运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原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与供水企业签订改造和移交协议。
设施改造费用及移交后的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由开发企业按标准支付给供水企业。
原开发企业不存在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改造与接收。
供水企业接收该二次供水设施后,必须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居民用户收取水费。
第十四条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和接收的二次供水设施,其维护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包括:
(一)泵房、水池、水泵和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
(二)水泵的运行管理;
(三)水池清洗、消毒;
(四)相关管线的维修、保养;
(五)二次供水居民用户分表的抄表、收费;
(六)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9日起实施。
附件: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分类计算标准
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按幢计算,每幢的费用为:单幢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乘以对应的“每平方米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