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浅析洋山特殊综保区发展制约因素及应对建议

浅析洋山特殊综保区发展制约因素及应对建议

浅析洋山特殊综保区发展制约因素及应对建议洋山特殊综保区位于上海,是中国首个设立的综合保税区。

该区域依托于上海港洋山深水港口的优势,以及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支持,吸引了大量外资和企业进驻。

然而,洋山特殊综保区的发展仍面临一些制约因素,需要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首先,人力资源短缺是洋山特殊综保区的一个制约因素。

特殊综保区需要高素质的人才来支持其运营和管理。

然而,由于该区域的特殊性和高度竞争的环境,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是一个挑战。

应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引进国际人才和提供优厚的薪酬福利以及职业发展机会来吸引人才。

此外,建立和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关系,开展人才培训和研究项目,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其次,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洋山特殊综保区发展的另一个制约因素。

综保区需要高标准的基础设施支持其运营,包括港口设施、道路交通和电力等。

然而,目前洋山特殊综保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仍有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投资和完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可以加大投资力度,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和质量,以满足综保区的需求。

此外,可以吸引民间投资和与企业合作,共同推动基础设施建设。

此外,单一产业结构是洋山特殊综保区的另一个制约因素。

目前,该区域主要以进出口贸易和物流为主,缺乏多元化的产业结构。

这种单一产业结构使得该区域对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较弱,容易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鼓励和支持多元化的产业发展,吸引更多的企业进驻,并加大对现有企业的支持力度。

此外,可以加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和自贸试验区的合作,通过合作共赢的方式推动产业结构的多元化。

最后,风险管理是洋山特殊综保区发展的重要问题。

特殊综保区面临着众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和安全风险等。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可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评估、监控和防范等。

此外,政府可以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条件,鼓励企业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提高综保区的发展稳定性。

综上所述,洋山特殊综保区的发展面临着人力资源短缺、基础设施不足、单一产业结构和风险管理等制约因素。

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标 签】洋山保税港区【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函﹝2005﹞54号【发文日期】2005-06-22【实施时间】2005-06-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上海市、浙江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建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有关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洋山保税港区。

洋山保税港区由规划中的小洋山港口区域、东海大桥和与之相连接的陆上特定区域组成。

其中,小洋山港口区域面积2.14平方公里,四至范围是:东至港区经一路,南至港区纬一路,西至港区二期西边界,北至港区二期北边界和港区纬五路;陆地区域位于上海市南汇区芦潮港,面积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是:东至芦潮引河--A2公路--经十二路,南至大堤防护绿带,西至E1路,北至D2路。

二、同意洋山保税港区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

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

三、洋山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洋山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港区和陆地区域参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隔离监管设施,东海大桥必须与陆地区域相连,货物和车辆通过东海大桥要有必要的监管设施和监管措施,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社会车辆通过东海大桥。

上海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具体位置,严格控制规划用地面积,依法履行用地报批手续,并拟定洋山保税港区建设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组织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浙江省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出口加工区的建设标准联合验收。

五、上海市、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两省市政府合作协议,妥善处理好洋山保税港区建设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以及涉及财政、税收等地方经济利益分享问题。

洋山综保区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洋山综保区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洋山综保区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洋山综合保税区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解洋山综合保税区,作为中国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独特的政策优势和高效的运营模式,吸引了众多国内外企业。

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汇总

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汇总

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汇总一、保税制度概括保税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关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时缓缴各种进口税费的制度。

它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海关制度,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我国目前的保税制度有两种形式:第一类,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也就是保税制度的储存功能,属于物流业的一种。

这类保税制度允许保税货物储存、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但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也就是说经过上述的简单加工后,货物的基本特性没有发生变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则》中前四位的税目没有发生变化,或者货物增值部分没有超过原价值的30%。

其代表形式有保税仓库、保税物流园区、免税品商店等。

第二类,为加工制造服务的,也就是保税制度的加工、装配功能。

货物进口时暂时缓缴各种进口税费,在规定时间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

其代表形式为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

保税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1、有利于吸收国外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

通过保税制度扩大利用外资的渠道,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充分挖掘本国生产潜力,引进和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的加工制造水平,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2、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

大力发展对外加工贸易,既能增加劳动力就业机会,发展和繁荣本国经济,又能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3、有利于降低出口产品成本,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由于进口料件是在不纳税状态下进行加工制造的,大大减少了企业资金的占用,降低了产品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大大促进了出口的增长。

二、各种保税制度介绍目前我国应用比较广泛的主要有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几种形式,现将各种保税制度的功能介绍如下:(一)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和出库监管仓库属于初级的保税制度,都是由直属海关批准设立。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1.25•【字号】沪港法[2005]307号•【施行日期】200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的公告(沪港法[2005]30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管理,规范港口、航运经营行为,维护港口、航运经营秩序,保障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洋山深水港区以及进出洋山深水港区的航道、锚地等水上区域(以下统称洋山深水港区)的港政、航政管理。

本办法所称港政管理是指对洋山深水港区的水域、陆域、岸线和与之配套的待泊、联检、避风锚地以及进出洋山深水港区的规划实施管理;研究制定发展政策;建立港政管理制度;负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安全生产、工程建设质量、经营市场、环境保护等监督与管理;负责船舶引航管理、规费征收和管理、统计、信息、对外宣传。

本办法所称航政管理是指班轮管理;航运企业、船舶及各类航运辅助业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航运市场管理及运政执法检查;运输价格的监管和规费征收;航运统计和信息管理;水陆运输政策指导与行业协调;港航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政府安排的水陆运输任务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洋山深水港区港政和航政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在洋山深水港区设立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洋山深水港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洋山办),对洋山深水港区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洋山深水港区运行和建设管理遵循统一高效、依法规范,科学布局、全面规划的原则。

上海市浦东新区洋山港保税区政策

上海市浦东新区洋山港保税区政策

优惠政策
作为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洋山保税港区不但适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现行的各类特殊政策,而且也是我国探索枢纽港建设和特殊监管区功能培育和政策创新的实验区。

现有的优势政策和监管便利包括:免税:●对境外运入保税港区的企业建设所需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等,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所需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设备等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保税港区企业生产供区内销售或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区内加工环节的增值税。

入区退税:●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货物入港后凭洋山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即可办理退税。

启运港退税:●从国内其他港口启运经洋山保税港区中转的货物,在离开启运地时即可办理退税。

保税:●对境外运入保税港区的企业加工出口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以及转口货物和在区内存储的货物实行保税。

免检:●对经保税港区中转、转口至境外的货物,一般不再实施检验和检疫处理。

免帐:●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和合同核销制度。

结算便利:●区内企业交易实施便利的货币计价制度。

●区内企业进出境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无需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

营业税免征:●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企业从事国际航运、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离岸账户:●允许企业开设离岸账户,为其境外业务提供资金结算便利。

集中报关:●区内企业出区进国内销售货物可集中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06.0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设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对进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货物,除禁止进出口和限制出口以及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外,试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进出境管理制度,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海关总署2020年6月3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服务新时代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布局,充分发挥洋浦保税港区的先行先试作用,支持建设自由贸易港先行区,规范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洋浦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洋浦保税港区内企业进行监管。

第三条洋浦保税港区实行物理围网管理。

洋浦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境外货物入区保税或免税;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对区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含进口料件在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洋山保税港区概况和政策功能定位

洋山保税港区概况和政策功能定位

最优惠 、 能最齐全 、 功 区位优 势最 明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 , 山保税 港区要充分发挥 区位优 势 洋 和政 策优 势 , 除港 口功 能外 , 还将具备 国际 中转、 国际配送 、 国 际采购 、 国际转 口贸易、 出口加工 区五大功能 , 将拓展相 并 关功能 , 如金融 贸易、 信用报险、 国际商 品展 示等。 是 国际 中转功能 。国际 中转货物 进入 洋山保税 港区 后, 可按不 同目的港进 行分拆 , 同一 目的港 进行集拼 , 按 换装 其 它国 际航行船 舶运往第三国或地 区的指运 地 口岸 , 或转运
标志着我 国第一个 具有世 界一流现代 化港 口条件和强 大政 策优势 的保税港区正式诞 生 , 也标志着我 国向建设 国际航运 中心 的 目标又迈 出了坚 实的~步 。我 们以“ 力争 把洋山保税 港区建成海 关改 革创新 的 ‘ 验 田 ’ 试 和现代 化管 理的 ‘ 示范 区” , ’实现 国际上“ 自由港 ” “ 和 自由贸易 区” 的功能为 I 标 , l f 紧紧抓住建设世界一流保税港 区的有利契机 ,积极探 索 , 不
断创新 , 确保了洋 山保税港区开港后的顺利运行。
洋 山保税港 区的政策功 能
根据《 国务院 关于设立 洋山保税港 区的批 复》 精神 , 山 洋 保税港 区( 一期 ) 第 由规划 中的小洋 山港 口区域 、 东海大桥 和 与之相连接的陆上特定 区域共 81 .4平方公里组成。 洋山保税港区享受保税 区、 口加工区相 关的税收和外 出
内市场 的货物 , 按规定办理进 口手续。 四是国际转 口贸 易功能。洋 山保税港 区内的企业可从事
转 口贸易 、 交易 、 展示 、 出样、 订货等经 营活动。 五是出 口加工 区功能。在洋 山保税港区陆上特定 区域的 6平方公里内设立出口加工 区,开展 加工贸易。进 口的原材 料、 零部件 、 元器件进港可予保税。保税货物和采购进 区的国 内货物可 以在进行加工 、 装配后出口 ; 需销往 国内市场 的。 按 货物的实际状态进行征税 , 办理进 口手续。另外 , 山保税港 洋 区内的加工产品在港 内可 以自由流通 , 不征 收增值税 和消费 税。区 内加工的产品 出口免征出 口税 : 国内采购的商品进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洋山保税港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以及上海市与浙江省联合建设洋山深水港区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范围)
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包括小洋山港口区域、东海大桥和与之相连接的陆上特定区域,是实行一体化封闭管理并由海关统一监管的特殊功能区域。

保税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执行。

第三条(区域功能)
保税港区主要开展集装箱港口运输装卸,货物的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业务,以及与国际航运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理赔、检测等服务业务。

第四条(管委会及其职责)
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上海市组建,海关和检验检疫等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政府和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参加,在洋山港区建设省市联合协调领导小组指导下,统一负责保税港区的日常事务管理。

管委会可以依法接受上海市和浙江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保税港区内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并负责协调和配合口岸、海关、检验检疫、港口、海事、边检、工商、税收、金融、公安、环保、海洋等有关管理部门在保税港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港政航政和公安管理)洋山深水港区的港政、航政管理事项,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实施。

保税港区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管理等事项,由上海港公安局洋山分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实施。

第六条(行政管理服务)
除口岸、港口、公安部门以及在保税港区内设立办事机构的部门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管委会组织下,定期到保税港区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保税港区内的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管理事项实行当场办理,但需要听证、招标、拍
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除外。

第七条(相关服务机构)
管委会委托的保税港区开发公司对保税港区内的土地进行前期基础开发,并为中外投资者提供相关的服务。

管委会设立相应机构,为保税港区内的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指导和代办服务。

第八条(开发建设的组织协调)保税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规划、上海市临港新城总体规划以及上海市和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并由管委会负责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产业政策导向的制定)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目录,制定和公布保税港区产业政策导向,并适时予以修订。

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委托)
除港政、航政和公安等管理事项外,经上海市和浙江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管委会可以在保税港区内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
(一)外资主管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二)发展改革等部门委托的投资项目的核准;(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四)除新增建设用地外,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含预审)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五)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六)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的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的审批;
(七)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委托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
(八)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

管委会应当将依照前款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管委会应当按照委托权限和下列简化程序的规定,对保税港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一)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或者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可以一并进行;(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或者出让可以一并进行;(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与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可以一并进行;(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与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以及排放、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事项的审批可以一并进行。

管委会可以结合不同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再适当予以调整、简化。

第十二条(企业设立程序)
在保税港区内设立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在保税港区内设立企业,依法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管委会分别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集中办理,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信息服务)
管委会应当会同口岸、海关、检验检疫、港口、海事、边检、工商、税收、金融、公安等部门推进保税港区信息标准化建设,及时发布保税港区的公共信息,实现保税港区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并为电子数据交换和通关管理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委会设立行政执法机构,在保税港区享有行政管理权限的领域,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十五条(执法检查)
管委会应当支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保税港区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执法事项后,应当向管委会通报情况。

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保税港区内日常的行政执法活动,管委会应当进行统一、集中安排;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突击性的检查、抽查以及应急性的行政执法活动,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保障执法人员随时、迅速进行现场执法的方案。

第十六条(车辆进出管理)
承运货物的车辆进出保税港区,应当符合海关规定的条件,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进出,并接受海关的检查。

进出东海大桥的车辆,应当符合管委会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上海港公安局洋山分局的检查。

管委会负责协调海关等有关方面,落实必要的监管措施,保证保税港区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车辆以及进出洋山客运中心的社会车辆在东海大桥正常、有序通行。

第十七条(东海大桥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管委会接受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东海大桥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东海大桥的养护、维修,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单位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桥梁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

第十八条(简化出国出境手续)对保税港区内因业务需要经常出国、出境的有关人员,可以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或者办理一定期间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手续。

第十九条(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进出保税港区的境外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免征关税和进口
环节税。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生产和流通的税收)保税港区内企业生产的供区内销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从保税港区进入国内销售的,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保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十一条(退税)
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照规定实行退税。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24日起施行。

主题词:法制保税区管理办法命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