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生态用地的概念和分类

区域生态用地的概念和分类
区域生态用地的概念和分类

区域生态用地的概念和分类

2010-05-17 | 作者:陈建军郭玲霞黄朝禧 | 来源:资源网 | 【大中小】【打印】【关闭】

摘要:生态用地的利用和管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研究内容。本文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归纳、分析了生态用地的特点,提出了生态用地的概念,并根据土地利用类型将其分为林地、草地、水域及湿地三大类,阐明了提高生态用地利用效率的必要对策,为进一步研究生态用地区划和布局以及生态用地结构优化等内容奠定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土地利用;生态用地;分类

人类是自然的改造者,而土地作为一切生命和非生命的载体一直是被人类改造的对象。从原始的生态文明演化到破土而耕的农业文明,再发展到掘地而取的工业文明,人类社会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而毫不停歇地向大自然索取,改变着它的面貌,甚至不惜侵害它的健康。随着人口的增长和集聚,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城市周边原本具有重要生态调节功能的农田、森林、湖泊等生态系统不断地遭到破坏和侵占,生态环境的退化愈演愈烈。在这种形势下,要探究土地生态利用的最佳模式,优化生态用地的结构,改善生态和人居环境,就必须首先明确生态用地的内涵和外延。

1 界定生态用地概念的意义

1.1 明确生态用地的概念是研究土地生态利用和分类的首要任务

土地因具有用途的多样性而分成各不相同的土地类型。人类的生产生活造成有些土地以生产功能为主,如耕地、园地,有的土地以生态功能为主,如林地、湿地等,还有些以生活功能为主,如居住用地等;同一种土地也可能具有多种功能,如耕地,既是生产性土地,又具有调节环境、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功能。定义生态用地的概念,就可以依据生态用地的内涵来确定它的外延,即确定生态用地所包括的土地类型,进而深入地研究生态用地的构成和演变。

1.2 明确生态用地的概念是科学进行土地利用生态规划的必然要求

在尚未明确生态用地的内涵和外延的情况下,目前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将建设用地之外的几乎所有的土地均列入生态用地的范畴,这对研究耕地、园地等生产性为主的土地与林、草、湿地等生态性为主的土地之间的关系十分不利,明确生态用地概念将有利于生态保护和耕地资源的保护,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对生态用地的定位和规划更加科学。

1.3 明确生态用地的概念是统筹城市生态用地布局,建设生态城市的理论前提

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城市紧缺的土地资源难以满足人们对高质量居住环境的要求,构建生态社区、倡导生态住房、建设生态城市成为城市发展的新导向,因此,如何增加城市生态用地比例,提高生态用地利用效率也成为学术界研究和关注的焦点。明确生态用地的概念,划分生态用地类型是指导生态用地规划、统筹生态用地布局的根本条件,从而可以为全面推进生态城市建设奠定理论基础。

2 生态用地概念及分类的研究现状

一般认为,“生态用地”一词最先由石元春院士于2001年考察宁夏回族自治区时提出,后由石玉林院士在中国工程院咨询项目《西北地区水资源配置与生态环境保护》报告中作了进一步的概念阐述(张红旗等,2004)。目前为止,学术界对生态用地的概念还没有形成较科学、准确、统一的概念,但不少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做了深入而有益的探讨。

多数学者从生态功能或效益的角度对此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探讨。如周焱(2006)认为生态用地是指在一定的经济发展环境下,某些地类的保护对于该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改善有重要作用的地类;张颖等(2007)认为生态用地就是指对人类生存环境具有生态功能的土地;韩冬梅(2007)认为生态用地是具有较强的自我调节、自我修复、自我维持和自我发展能力,能通过维持自身生物多样性、协调生态结构和功能,从而对主体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高生产力及可持续发展起到支撑和保育作用的土地;黄秀兰(2008)认为生态保护用地是对保持良好生态环境质量、维持区域生态平衡直接有益或具有潜在价值的所有土地利用方式;邓红兵等(2009) 认为生态用地指的是区域或城镇土地中以提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主的土地利用类型,即能够直接或间接改良区域生态环境、改善区域人地关系(如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减缓干旱和洪涝灾害及调节气候等多种生态功能)的用地类型。

也有学者从法学的角度阐述了生态用地的内涵和外延。唐双娥(2009)认为:从法学角度讲,生态用地应该是“国土”范畴,而非“土地”范畴,是指保证人类生态安全、以发挥生态功能为主的土地,或者其生态功能重要或非常脆弱以致需要修复、保护的土地。她指出: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林地和生态草地、城市绿化用地是当然的生态用地;如果从“国土”范畴理解,陆地水域也是生态用地;耕地的生态条件虽好,但因其侧重于实现粮食安全的目的,不宜纳人生态用地;生态退耕地因其提出的背景就是为了实现生态安全,且其生态功能亟需修复,是当然的生态用地;未利用土地则根据其生态区位的重要性判断是否纳入生态用地。

此外,岳健等(2003)从土地利用分类角度分析,认为广义上的生态用地可以理解为地球上全部土地,而如果将我国土地利用重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则生态用地是指除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为人类所利用但是用于农用和建设用以外的用途,或主要由除人类之外的其它生物所直接利用,或被人类或其它生物间接利用,并主要起着维护生物多样性及区域或全球的生态平衡以及保持地球原生环境作用的土地;匡耀求

(2007)虽然没有对生态用地予以定义,但他从外延上列举了生态用地的类型:作为地球之“肾”的湿地、作为城市之“肺”的绿地、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等。

3 生态用地的概念及分类

3.1生态用地的概念

综上所述,关于生态用地的概念虽然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观点,但对于生态用地的内涵和外延,学术界已经基本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即生态用地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生态用地应该是非生产性的,如岳健(2003)、唐双娥(2006)等;第二,生态用地应该是非建设性的,如岳健(2003)、唐双娥(2006)、匡耀求(2007)等;第三,生态用地以发挥生态功能、稳定区域生态平衡为首要功能,如岳健(2003)、张颖等(2007)、黄秀兰(2008)、邓红兵等(2009)。

综合分析学术界关于生态用地的各种观点,并深入分析各种土地类型的生态功能,立足于土地生态利用的优化和人居环境的改善两大研究目标,本研究认为:生态用地应该是指生产性用地和建设性用地以外,以提供环境调节和生物保育等生态服务功能为主要用途,对维持区域生态平衡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土地利用类型。其中,环境调节功能主要是指气体调节、气候调节、水文调节、土壤调节与控制、干扰调节等,生物保育功能主要是指为人类之外的其他生物提供栖息地、丰富的基因库、生物防治等功能。那么生态用地包括广泛分布于城市或者郊区的森林、草地、沼泽、水域、湿地等一切生态功能显著的土地利用类型。

3.2 生态用地的分类

“生态(Ecology)”一词源于古希腊字,原意是指“住所与环境”,是研究生物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影响和作用的科学,即生态功能或生态效应。生态用于土地——生态用地,就是用以发挥生态功能或生态效应为主的土地利用类型。生态功能可以理解为事物所能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Costanza在1997对全球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时,将生态系统服务概念分为17项:气体调节、气候调节、干扰调节、水调节、水供应、控制侵蚀和保持沉积物、土壤形成、养分循环、废物处理、传粉、生物防治、生物避难所、食物生产、原材料、基因资源、休闲娱乐、文化。简单地说,具有这些生态系统服务的土地利用类型就应该都属于广义的生态用地范畴,在现在的土地利用分类中应该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和未利用地六项一级土地利用类型。但是在现在生态退化、环境污染、土地资源紧缺,尤其是耕地资源和建设用地资源十分紧缺的情况下,无论是基于生态环境的改善,还是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考虑,简单地将这六大类土地都定义为生态用地显然是无益于研究的。因此,应该特别强调:生态用地是以发挥生态服务功能为第一要务,对生态环境没有负作用的土地利用类型。

基于上述分析,耕地、园地不属于生态用地。在耕作生产过程中,为了使作物更好的生长,必须不断的施肥、施药,大量的化肥、农药致使土壤板结,地力下降,流入水体后对水资源产生严重污染,另外,众多农药在杀死害虫的同时,益虫及害虫的天敌也遭受灭顶之灾,

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系统正常的食物链,引起生态紊乱,产生严重的生态负作用。未利用地中沙地、裸地、盐碱地等不具有生态服务功能或者生态服务功能极弱,因此也不列入生态用地范畴。在现行土地利用分类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可以将生态用地类型归结为三大类:林地、草地、水域及湿地。具体地:

林地,含义同过渡期分类的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林地具有重要的气体、气候调节功能,是鸟类栖息的天堂,无论是分布于远离城市中心的郊区,还是位于城市中心的园林、森林,都对环境的改善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是必不可少的生态用地类型。

草地,包括土地利用分类中的牧草地和未利用地中的荒草地部分,即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和荒草地。草地具有多种多样的生态功能,如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调节大气和气候、美化和休憩等功能,是维持生物多样性和区域生态平衡的重要生态用地类型。

水域及湿地,即过渡期土地利用分类中除水工建筑物后的水域部分及未利用地中的沼泽地,包括坑塘水面、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苇地、滩涂、沟渠、沼泽地。湿地作为“地球之肾”,其生态服务功能种类之繁多,价值之巨大难以历数,是当之无愧的生态用地;各种河流、湖泊、水库和坑塘水面在调节区域气温、稳定局部气候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也列为生态用地范畴。生态用地包含地类见表1。

现行土地利用分类未能体现出生态用地的重要性,本研究认为生态用地应作为土地利用分类的一级类被列出,这样将有助于突出生态用地的重要性,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更有助于生态用地的利用和管理。相应的将生态用地之外的土地利用类型可以依据生产性和生活性将其划分为耕园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二级类中除变更为生态用地的部分之外,土地利用分类保持不变。

4 对生态用地的利用和管理的建议

生态用地的利用和管理是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居质量的关键所在。为提高生态用地的利用效率,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1)积极开展生态理念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们的生态意识。土地资源遭到过度利用和破坏,接着生态问题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不是某个人所为,而是所有人类共同作为,

所以要开展生态用地的保护工作,首要就要让人们认识到不当利用土地的危害和后果,使人们形成保护生态用地的生态意识,每个人都从我做起,那么生态用地的保护也就指日可待。作为政府,为了维护生态用地这一公共产品的生态功能,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大力宣传生态理念。

(2)加强生态用地资源的保护和监管工作。生态用地资源的保护虽然没有必要像保护耕地那样划定红线,但是生态用地仍然需要强效有力的保护机制。加强生态用地资源的立法,尤其是湿地资源的立法,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力度,禁止滥伐乱采、过度放牧、围湖造田等破坏生态环境的利用行为,以遏制生态用地的生态功能退化,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平衡,提高生态用地利用效率。

(3)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中对生态用地的安排,科学实施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是生态用地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和高效利用的基本规划,增加规划中对生态用地的安排,提高生态用地比例;按土地生态功能的敏感性和生态建设的重要性进行科学的生态用地功能区划,加强脆弱区的保护和恢复,提高生态建设区的生态服务能力,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使生态用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最大化。

(4)建立生态用地生态服务价值的度量体系,以指导生态用地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尽快建立生态用地的生态功能、社会功能、经济功能等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生态用地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优化的现实依据,以及进行生态用地规划控制和协调的理论依据。

(5)继续探索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机制和对策,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是解决土地资源紧缺,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途径,积极探索生态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对策和途径,能够有效地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提高生态用地的利用效率。

参考文献:

[1]张红旗,王立新,贾宝全.西北干旱区生态用地概念及其功能分类研究[J].中国生态农业学报,2004,12(2):5-8.

[2]周焱,蔡学成,谢元贵等.典型岩溶地区生态用地研究-以清镇市为例.中国土地科学,2006,20(5):38-41,62.

[3]张颖,王群,李边疆等. 应用碳氧平衡法测算生态用地需求量实证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7,21(6):23-28.

[4]韩冬梅,临沂市生态用地规划布局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图书馆,2007.

[5]黄秀兰.基于多智能体与元胞自动机的城市生态用地演变研究[D].中南大学图书馆,2008.

[6]邓红兵,陈春娣,刘昕.区域生态用地的概念及分类[J].生态学报,

2009,29(3):1519-1524.

[7]唐双娥.法学视角下生态用地的内涵与外延[J].生态经济,2009,7:189-193.

[8]岳健,张雪梅.关于我国土地利用分类问题的讨论[J].干旱区地理,2003,

26(1):80-87.

[9]匡耀求.政协委员建议:应增补生态用地为土地利用一级类别[N].人民政协报,2007-11-12.

[10]Costanza R, Darge R, Groot R, et al.1997.The value of the world’s ecosystem services and natural capital[J].Nature,387:253~260.

建筑物的概念和分类

一. 建筑物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a.建筑的概念:建筑一词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动词,指建造建筑物的活动;二是作为名词,指这种建造活动的成果,即是建筑物。 b.建筑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所有东西,既包括房屋,乂包括构筑物。狭义的建筑物是指房屋,不包括构筑物。 ?房屋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能够遮风避雨,供人在内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 ?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筑物,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如烟囱?水塔?桥梁?水坝等。 2.建筑物的分类 a.按使用性质分类: 1.居住建筑:是指供家庭或个人较长时期居住使用的建筑,乂可分为住宅和集体宿舍两类。(住宅分为普通住宅?高档公寓和别墅。集体宿舍分为单身职工和学生宿舍) 2.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购物?办公?学习?医疗?旅行?体育等使用的非生产性建筑,如办公楼?商店?旅馆?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医院等. 3.工业建筑是指供工业生产使用或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建筑,如厂房. 仓库等. 4.农业建筑是指供农业生产使用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建筑,如料仓. 养殖场等. b.按层数或总高度分类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平正负0以上计算;釆光窗在室外地平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以上,(不含2.20米)的,计算自然层数?假层?附层侠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住宅按层数分为低层住宅(1?3层),多层住宅(牛6层),中高层住宅(7?9层),高层住宅(1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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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涉的行为,如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不应将行政许可与能力罚相混淆。 行政许可是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和灵活运用结合起来的手段。现代政府正是通过灵活运用行政许可来调控竞争,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推进社会整体利益之增长。规范化、法制化的行政许可只是法定主体依法核准许可,行政主体决定许可与否乃是以审查许可申请人是否满足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为依据,若非数量有限的竞争性许可,凡符合法定条件与标准的,当依法许可,行政主体并无自由裁量权。当然,由于行政许可的功能与特性所决定,法律、法规也并非总是对行政许可作羁束性规定,譬如在经济行政领域,就因许可竞争的存在,而使得许可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许可区别于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执法行为,是因为存在内涵上的差异;自由裁量行为与羁束裁量行为则是按照法律规范的羁束性不同而作的分类,两种分类标准与依据不同,因此,难以将行政许可归结为自由裁量行为或羁束裁量行为,事实上,行政许可与二者是交叉的关系。 行政许可的性质究竟是解除禁止、恢复权利的行为,还是依法赋予相对方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的行为?应当说,在特定法律禁止之前,人人皆可为而在特定法律禁止出现后须经许可才可为的行为,在此过程中,为某种行为的权利,从无约束状态到受到禁止再到禁止解除,实际上是受两次法律调整。在受法律第一次调整之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与权利并非法律上的权利,在经历了第一次法律调整后,不为某种行为则变成了法律规范设定的普遍的法律上的义务。至此,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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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物及其安全管理的基本概 念和定义(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房屋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 程,准确定义该系统的概念与范畴有助于系统的准确 建立与实施。 房屋建筑物是房屋建筑施工活动的直接产品,因 此,为了明确房屋建筑物的概念,首先要明确房屋建 筑施工活动在建筑业中的位置。 我国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将编号为E的“建筑业”分为房 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 他建筑业四个大类,见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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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设施的综合性开发 徐涛松 谷古 作者简介:徐涛松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规划师 谷古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师 【摘要】首先阐述了文化设施的概念、分类和功用,然后对国外文化设施综合性开发的历程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最后结合淮南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对国内文化设施综合性开发的模式进行探讨,希望实现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艺术性和经济性的统一。 【关键词】公共文化设施综合性开发功能整合运营模式 公共文化设施是城市形态的重要元素,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一直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具有成为城市触媒的潜力,为所在区域的变化带来影响,并且引导城市形态的发展。十七大报告提出“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的文化繁荣策略,指出“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加大投入力度”。市县各级政府对当地文化设施建设重新重视起来,一大批公共文化设施项目开始建设或改造。本文认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通过综合性多用途开发的途径,建的好的同时也能用的好,通过一个公共文化设施的开发建设,带动一片地区的发展,通过城市经营的手段,协调公益和利益的关系。 1、文化设施的概念和分类 国内按文化设施的功能进行分类,文化设施包括以下八大类文化设施的内容:(1)博览文化类主要包括: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陈列馆、纪念馆民俗馆等。(2)社会文化类主要包括: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宫、科技馆、群众文化广场、科学文化广场等。(3)艺术文化类主要包括:文化艺术中心(艺术中心、戏剧文化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适用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适用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适用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适用既是行政许可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关于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法理论界存在着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狭义说认为,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法定享有许可权的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1].依此理解,只有许可机关颁发了许可证才称为行政许可,这是行政许可法第2条意义上的行政许可的概念。 第二种广义说认为,行政许可除包括狭义理解的前边部分外,指是否颁发许可证的活动都属于行政许可[2],因为相对人提交了申请,行政许可机关有可能许可而颁发了许可证,也有可能经过审查拒绝颁发而不予许可,不予许可也是行政许可的工作之一,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诉我们:不予许可也是行政许可概念中的题中之意。 第三种最广义说认为,行政许可不仅指是否颁发许可证的环节,还包括颁发之后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行为的活动进行后续跟进与管理,即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的监督检查的内容[3]也属于行政许可法应予调整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理解是在第一种狭义说意义上理解的后续延伸,因为若为第二种广义说意义上的不予许可后也就不存在后续跟进和监督了!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一般以第二种理解,即广义说作为主流观点! 行政许可涉及的主要双方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这两者可合称为行政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行政法理论上的行政相对人,立法表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对人在行政许可制度的不同阶段又有不同的称谓,在申请阶段称为申请人;在申领许可证后称为被许可人。 对行政许可的概念可以作以下要素分析和理解: 第一,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故而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的范畴。 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由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才能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许可行为作出的必经程序和条件,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就不能实施该行为。行政机关不能因相对人准备从事某种特定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相对人的申请是颁发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但这并不等于行政许可是双方性质的法律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基于法定职权而为的单方行为,申请并不意味着必然得到行政机关的认可。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其从事某种获益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三,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机关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外,还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作出许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印章的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

谈谈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

第59卷第3期2006年5月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Wuhan University Journal(Humanity Sciences) V ol.59.No.3 May2006.331~336 收稿日期:2005-11-30 谈谈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 向志学1,向东2 (1.沈阳大学历史文化资源研究中心,辽宁沈阳110044; 2.江苏张家港市凯悦公司文化中心,江苏张家港215633) [作者简介]向志学(1935-),男,湖南衡山人,沈阳大学历史文化资源研究中心教授,主要 从事历史文化资源研究;向东(1968-),男,湖南衡山人,江苏张家港市凯悦 公司文化中心秘书,主要从事文化资源研究。 [摘要]我国的历史文化资源遗存在世界上是无与伦比的。它是中华文明发展的源泉,应该受到保护。国人需借鉴现代资源经济学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体制、机制和方法,创建科学的历史文化资源概念,探寻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途径。这是一个历史学、文化学和经济学交叉融会的自主创新的新型学科。 [关键词]资源;历史文化资源;弘扬;现代途径 [中图分类号]K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81X(2006)03-0331-06 培育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已经成为举国上下魂牵梦萦的大课题。我们必须与时俱进,突破成规,探寻新的运作模式。当代资源学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机制、架构,,完全可以成为我们师法借鉴的上佳选择。下面想就此略陈浅见。 一 资源的历史其实比人类自身的历史更久远。早在人类远祖诞生前,地球上就有了原始的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圈。这些生命物质经历了以亿万年计的漫长演化历程,才形成原始动、植物和人类的共同祖先。整个宇宙、地球、生命、人类,,的发展进程都在毋庸置疑地证明着:资源对于原始人类的极端重要性,它们甚至决定着某一分支族群的繁衍或灭绝。马克思说:/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0[1](第167页)这就是说:没有地球)))自然,人类不仅不能生存,/不能参加自然界的生活0[1](第167页),而且也不可能诞生。在远古,人类/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0[1](第168页)当然它还有能力/反作用于自然界,改变自然界,为自己创造新的生存条件0[2](第551页)。但是,原始人群的依赖性受动性,远远大于它的能动性。正是这种依赖型经济培植着依赖型意识;加上原始宗教迷狂,无法解释宇宙、天地的许多奥秘;于是,图腾崇拜、日月崇拜、土地崇拜,,应运而生,巫术和占卜也十分盛行。这与科学的资源观显然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资源成为一个相对成熟和科学的概念,应该是在工业时代或大工业时代。这时,/在异化范围内活动的人们0已经把/通常的、物质的工业0看成/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性和人的类活动0[1](第127页)的一部分。大工业生产每时每刻都需要新式生产工具和各式各样的生产资料(如动力机械、原料、土地、水源、电力、厂房,,),这一切几乎都是自然资源的派生物。至于适应现代生活,更离不开可再生的农业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精.选]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文化资源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讲文化资源的概念与分类 提要: 1.文化资源的概念 2.文化资源的分类 3.文化资源的特点与开发类型 1文化资源的概念 文化资源是一个涵盖很广泛的概念,有人说,除了自然资源,都是文化资源。这个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它的前提一一文化,正如爱德华?泰勒所说,本身就是一个“复合的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 习俗和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必需的其他能力及习惯”。当然,文化资源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文化,加了“资源” 一词 就意味着它已经拥有过去时态(时间性)、可资利用(效用性)等含义。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文化资源可用于指 称人类文化中能够传承下来,可资利用的那部分内容和形式。 因此,文化资源是人类劳动创造的物质成果及其转化的一部分。在本课程中,我们围绕所关注的文化经济一体化的生产经营活动来理解各类文化资源。文化产业的中心任务是将有限的文化资源转化为有用的文化产品,包括文化实物产品、文化服务产品及其衍生形态。 1.1什么是资源? 一般来说,资源是指不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的生产性资产。资源常常讲利用和开发,与生产的关系十分紧密。我们认为与文化生产或者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素材”才是文化资源的核心指向,而这些素材也来自于人类的活动与创造。 人类早期的资源以自然资源和生活资源为主,如土地、森林、猎物等。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人类自身创造的资源越来越重要,其的构成也越来越复杂、多样。符号化知识、经验型技能、创新型能力、通讯手段、社会组织系统等等,都成为了生产的要素即生产的资源。不仅有经济生产方面的资源,而且有社会生活方面的资源,如政治资源、文化资源等。因此,人类积累的一切创造发明成果,都成了人类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活动进一步发展的资源。 总之,资源是指“资财的来源”,即包括自然资源如土地、森林、矿藏、水域等,也包括各类社会资源。其中, 文化就是一种社会 资源,它也同时体现为有形的物质载体和无形的精神资产。 1.2资源科学的学科体系: 资源科学一一综合资源学,区域资源学,部门资源学综合资源学一一资源地理学,资源生态学,资源经济学,资源评价学,资源工程 与工艺学 ,资源管理学,资源法学 区域资源学 部门资源学一一气候资源学,生物资源学,水资源学,土地资源学,矿产资源学,海洋资源学,能源学,旅游资源学。 1.3我国的文化资源 中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历史,文化积累十分丰富。从形而上的角度看,有哲学思想和文学艺术两大源流,每条源流的支脉又蕴藏着丰富的精神内涵,至今影响我们的思想、价值观念、审美意识。 从形而下的角度看,几千年来我们的衣食住行发展出复杂多样的方式,其间凸现的生活艺术融进了中国人高雅的情趣和独具匠心的巧思。此外,中国地域辽阔,民风民俗、民间文化异彩纷呈。剪纸、年画、皮影、木偶、砖雕、器具、面具、玩具、民居、束IJ绣、服饰、饮食、建筑、园林、风筝、印染等民间文化堪称世界一流。这也是我们的又一大财富。

地基与基础的概念分类

地基与基础 马敏超*** 1、基本概念和功能 ?基础:是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荷载传递到地基上的 结构组成部分,是建筑地面以下的承重构件。它承受 建筑物上部结构传下来的全部荷载,并把这些荷载 连同本身的重量一起传到地基上。 ?地基:是承受由基础传下的荷载的土体或岩体。承 受建筑物荷载而产生的应力和应变随着土层深度 的增加而减小,在达到一定深度后就可忽略不计。直 接承受建筑荷载的土层为持力层。持力层以下的 土层为下卧层。 如图所示。 2、设计要求 ●地基承载力要求:应使地基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基础底面的压力),在荷载作用 下地基不发生剪切破坏或失稳。 ●地基变形要求:不使地基产生过大的沉降和不均匀沉降(≤建筑物的允许变形值), 保证建筑的正常使用。 ●基础结构本身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地基反力作用下不会发生强度破坏,并 且具有改善地基沉降与不均匀沉降的能力。 3、分类 ?基础 ●按使用的材料分为:灰土基础、砖基础、毛石基础、混凝土基础、钢筋混凝土基础。 ●按埋置深度可分为: ?浅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5M者称为浅基础 ?深基础:埋置深度大于5M者称为深基础。

●按受力性能可分为:刚性基础和柔性基础。 ?刚性基础:是指抗压强度较高,而抗弯和抗拉强度较低的材料建造的基础。所用材料有混凝土、砖、毛石、灰土、三合土等,一般可用于六层及其以下的民用建筑和墙承重的轻型厂房。 ?柔性基础:用抗拉和抗弯强度都很高的材料建造的基础称为柔性基础。一般用钢筋混凝土制作。这种基础适用于上部结构荷载比较大、地基比较柔软、用刚性基础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 ●按构造形式可分为:条形基础、独立基础、满堂基础和桩基础。 ?条形基础:当建筑物采用砖墙承重时,墙下基础常连续设置,形成通长的条形基础。 ?独立基础:当建筑物上部为框架结构或单独柱子时,常采用独立基础;若柱子为预制则采用杯形基础形式。 ?满堂基础:当上部结构传下的荷载很大、地基承载力很低、独立基础不能满足地基要求时,常将这个建筑物的下部做成整块钢筋混凝土基础,成为满堂基础。按构造又分为伐形基础和箱形基础两种。 ?伐形基础:是埋在地下的连片基础,适用于有地下室或地基承载力较低、上部传来的荷载较大的情况。 ?箱形基础:当伐形基础埋深较大,并设有地下室时, 为了增加基础的刚度,将地下室的底板、顶板和墙浇 制成整体箱形基础。箱形的内部空间构成地下室,具 有较大的强度和刚度,多用于高层建筑。 ?桩基础:当建造比较大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时,若地基 的软弱土层较厚,采用浅埋基础不能满足地基强度和 变形要求,常采用桩基。桩基的作用是将荷载通过桩 传给埋藏较深的坚硬土层,或通过桩周围的摩擦力传 给地基。 ●按照施工方法可分为: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和灌注桩。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四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中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控制手段,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条件的,就批准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行政许可的范围比较小,行政审批的范围比较大。实践中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审核、审定、审验、批准、同意、认可、准许、核准、检验、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等。 (2)行政审批能够是依职权进行的,也能够是依申请进行的,能够是内部行为,也能够是外部行为。行政许可则是依申请的外部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如,开办事务所。

(3)行政审批能够是许可审批,也能够是确认审批,还能够是其它类型审批。行政审批,如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的批准等。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行政确认能够是依职权进行的,也能够是依申请进行的;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能依职权。 (2)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确认行为一般不因申请行为无效而无效或被撤销;行政许可则会因为申请行为无效而导致无效或者被撤销。 (3)行政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区别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键标准是,如果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如果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时,则是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以发放证书或其它证明文书的形式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行政机关在登记程序中一般没有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则拥有一定的裁量权。

第二章 文化资源的形态

第二章文化资源的价值及其形态 第一节文化的分类 第二节文化资源价值的特征 第三节文化资源的分类 第一节文化的分类 1、文化 1.1 文化的层次 关于文化的内涵,说法很多。通常将文化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意识文化。又称精神文化、观念文化。意识文化包括心理、心态、信念、观念等纯意识领域,也包括哲学、伦理、道德、宗教、美学、音乐、诗歌、文学、绘画等理论化和对象化的意识领域。 第二层次,制度文化。制度文化是处理人间关系的产物。制度文化包括反映社会形态和社会性质的制度,如原始共产主义制度、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等;包括各种具体制度,如政治制度、婚姻家族制度等。制度文化还包形形色色的规章制度,如生产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等。日常生活中的习惯定势、民俗民风也可列入制度文化中。 第三层次,物质文化。物质文化是物质产品中融入意识文化的要素,物质成了意识文化的载体。建筑、园林、服饰、器物、饮食、交通工具等物质形态都有精神要素,都有文化的内涵。 1.2 西学东渐 中国人学习西方文化,基本上也可以划归为这几类。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在西方人船坚炮利之下,中国一步一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一步步走向深渊,在这国家民族存亡之时,中国的有识之士,先进的中国人,一代又一代先进的中国人逐渐向西方学习, 1.2.1 意识层面 大量介绍翻译,或撰写西方的史地,哲学,科技,政治,法律等书籍,最先的是林则徐,魏源,然后是梁启超,严复,维新运动,陈独秀,胡适等新文化运动,李大钊,陈望道等五四运动,等等如此,都是为了把西方先进的文化,比如哲学,政治学,社会学,诗歌等介绍到中国来,希望从思想上改变中国人,这是意识文化方面。 1.2.1 制度层面 洋务运动,学习并引进西方先进的军事管理与技术,希望能强化中国的军事,戊戌变法,直接把中国专制政体改为西方的立宪政体,辛亥革命,希望把中国专制政体改为民主共和。 1.2.3 器物层面 西餐,西装,沙龙,夜总会,上海百乐门,舞厅,西式婚礼,黄包车,一说从日本引进的,一说是从法国引进的,小汽车等等。 建筑方面特地要说的,就是:大多数人较为熟悉的武汉大学樱花大道上面的学

反馈的定义、基本关系式、类型及判断

反 馈 一、定义及组成 1、定义 将放大电路输出量(电压或电流)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某些元件或网络(称为反馈网络),反向送回到输入端,来影响原输入量(电压或电流)的过程。 有反馈的放大电路称为反馈放大电路。 反馈未连接的放大电路称为基本放大电路。 2、组成: (a) 注意:反馈网络F 的判断。 (输入、输出间的电路) 二、基本关系式(负反馈) f i id x x x +=净输入信号 注意:i x 、f x 同一端id x 为两者之和;不同端id x 为两

者之差。 AF A x x A x x x x A i o f o f id o +====1闭环增益F F 反馈开环增益系数 反馈深度:1+AF ,它的大小反映了反馈的强弱; 环路增益:AF 。 三、反馈的极性:正反馈、负反馈 判断方法: “瞬时极性法”: (1)反馈是输入、输出之间网络; (2)运放为差分输入,放大的是输入信号之差。 (3)i X 、f X 同一端,f i id X X X +=;不同端,f i id X X X -=。 四、反馈组态判断方法: 1、找出反馈网络; (输出、输入之间的电路连接) 2、判断反馈极性; (瞬时极性法)

3、判断反馈类型。 (反馈量直接取自输出电压,电压反馈;反馈量直接加到输入电压,并联反馈) 4、叙述反馈组态。 (电压-电流并联-串联负-正反馈) 五、负反馈对放大器性能的影响 1、减小非线性失真; 2、提高放大器的稳定性,闭环增益减至A AF +11; 3、扩展通频带 ; 4、负反馈对输入电阻的影响 串联负反馈增大输入电阻,输入电阻是无反馈时输入电阻的(1+AF )倍,即∞。 并联负反馈减小输入电阻,输入电阻是无反馈时输入电阻的AF +11倍(按定义实际计算)。 5、负反馈对输出电阻的影响 电压负反馈减小输出电阻,输出电阻是开环输出电阻的AF +11倍,即0。 电流负反馈增大输出电阻,输出电阻是开环输出电阻的(1+AF )倍(按定义实际计算)。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概念和特征 许可法2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外国人对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从许可的实施角度来表述的 实施行政许可:法定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条件、标准和程序,决定是否给予申请人许可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行为等 行政许可的概念 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 (一)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二)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三)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五)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批准徐州轨道交通项目

政府对职能部门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和计划的批准 二、行政许可的作用 (1)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2)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民众的权益; (3)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5)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一)学理上分类 1. 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2. 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3. 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4. 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此外其他分类方法:(1)按照许可目的,将行政许可分为:保障公共安全的许可、保证人民健康的许可、维护社会良好风尚的许可、维护交通安全的 许可等。(2)根据行政管理的内容,将行政许可分为下述种类:公安行 政许可、工商行政许可、卫生行政许可、环保行政许可等。 (二)实定法上的行政许可类型 《许可法》分为 一般(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类。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设定其他行政许可。 第二节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便民原则 四、救济原则 五、信赖保护原则 六、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七、监督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在设定许可时: (1)按照《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设定行政许可; (2)按照《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许可的范围设立许可; (3)按照《许可法》确定的条件设定行政许可; (4)按照《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设定许可。 在实施许可时:

建筑物估价的概念和特征

建筑物估价的概念和特征 建筑物估价的概念和特征 建筑物估价是土地估价师的必须掌握的一个知识点,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建筑物估价的概念和特征! 建筑物与构筑物估价的概念 1、建筑物,主要是指定着于土地上或地下面的具有顶盖、梁柱或墙壁,供人们使用的构造物及其他设施等。建筑物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的需要而进行建筑的人工改良物,融入了大量的人类劳动和物质,作为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场所。 2、建筑物的基本功能是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在现代社会中,建筑物除具有遮风蔽雨、防晒蔽寒的基本功能外,还需要具有为人类提供艺术、文化、欣赏等功能。 3、建筑物的分类: (1)按生产性质:生产性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民用建筑) (2)按建筑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 4、建筑物估价,是指估价人员在遵循有关估价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估价的目的,选用适当的估价方法,对待估建筑物价格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判断,评估出待估建筑物在某一时日的市场价格。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价格特征和类型 1、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建筑物估价分成两类: (1)对具有市场流动性的建筑物,其估价的原理是以重置成本为基础,采用重置价折旧法、对照法、建筑物残余法、比较法等,评估出建筑物的市场价格。

(2)对不具备市场流动性的建筑物,如博物馆、图书馆等,其估 价的基本原理是用成本法计算的重置价格扣除折旧的方法,评估建 筑物的价格。 2、影响建筑物价格的因素: (1)建筑物重置价:建筑物重置价是决定建筑物价格的最基本因素。影响建筑物重置价的因素很多,如建筑结构、种类、式样、材料、装饰、物价等因素。 (2)环境因素:建筑年代(指建筑物的成新,决定建筑物折旧状况和剩余使用年限)、建筑物朝阳(影响采光、通风)、建筑物用途(用 途不同,收益与使用年限不同)、建筑物楼层。 3、其他因素:建筑物的设计,如垃圾场的坐落位置等。 1、建筑物价格的特点: (1)时间的有效性。(2)建筑物价格的递减性。(3)建筑物价格的 地区性;(4)建筑物价格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5)影响建筑物价格的 不确定因素多。 1、建筑物估价中的几个概念: (1)房屋建筑成本:指不包括建筑红线以外的土地上的投资,单 指房屋从设计到地基处理至整幢房屋可交付使用过程中的全部费用,是房产价值的重要构成部分。包括勘察设计费、房屋主体结构工程 的建筑、装修费用、室内各种配套设备及安装费、建筑红线内的室 外各种设施配套安装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 (2)重建成本:根据目前的人工与材料价格,采用原建筑物的材 料和标准,重新建造一幢相同的建筑物所需的成本,叫重建成本。 (3)重置成本:根据目前的人工、材料价格及正常管理水平,并 利用目前的材料、标准与设计,建造一幢各项设备相同或相当(即同 等效用)的建筑物所需的成本,叫重置成本。 (4)应计折旧:是指到评估当时所发生的所有折旧,包括物理、 功能、经济退化。

房屋建筑物及其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

房屋建筑物及其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 和定义房屋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准确定义该系统的概念与范畴有助于系统的准确建立与实施。 房屋建筑物是房屋建筑施工活动的直接产品,因此,为了明确房屋建筑物的概念,首先要明确房屋建筑施工活动在建筑业中的位置。 我国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编号为E的“建筑业”分为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四个大类,见表1-1。 表1-1中,序号为48、49和50的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三个大类,都是序号为47的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大类的配套行业,其产品基本不能独立存在,因此应根据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大类对建筑施工活动的产品(即各类建筑物)进行分类。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大类在表1-1中又分为房屋工程建筑和土木工程建筑两个中类。这两个中类的主要区别有: (1)从立项审批程序、规划设计、施工工艺难度和维修保养等角度,房屋工程建筑的产品与土木工程建筑的产品有显着区别; (2)从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的角度,房屋工程建筑和土木工程建筑分别由不同部门管理; (3)从产品本身的特点角度,房屋工程建筑的产品都是供人在其内居住和活动的建筑物,而土木工程建筑的产品大都是不能供人在其内居住和活动的构筑物。此外,《辞海》也指出:土木工程是道路、铁路、桥梁、隧道、市政卫生等各种工程全部或一部分的建成物的统称。可见,土木工程的概念不包括房屋工程的建成物。但在某些国家,也有将房屋建筑列入土木工程的,因为外文中的土木工程常指民用工程,以区别于军事工程。 房屋工程建筑中类在现行国家标准中未做出进一步的分类。在明确了房屋工程建筑在建筑业中的位置后,关于房屋建筑物的概念和范围的界定,尚需要考虑以下法律和一般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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