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推行医院医学科研与论文发表管理制度

推行医院医学科研与论文发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院医学科研的发展,加强学术沟通,提升医院的学术声誉和医疗质量,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与医学科研和论文发表相关的工作人员,包含医生、科研人员、研究生等。
第三条医院正式成立医学科研与论文发表管理委员会,负责订立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科研项目申报与管理第四条医院将每年确定科研项目申报计划,申报者需依据计划书面提交科研项目申请。
第五条科研项目申请表包含项目名称、负责人、参加人员、研究内容、预期成绩、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六条科研项目申请经过医学科研与论文发表管理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获得立项。
第七条立项项目需成立项目组,明确研究目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并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需要遵守伦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确保研究过程合法、道德、安全。
第九条科研项目结题后,需提交结题报告,报告包含研究成绩、数据分析、讨论和结论,由管理委员会评审后决议是否发表。
第十条医院鼓舞科研项目成绩转化为科技成绩,申请专利或进行技术推广,提高科研的应用价值。
第三章论文发表与评审第十一条医院建立论文发表数据库,统一管理论文的提交和发神色况。
第十二条全部论文需经过管理委员会评审,评审标准包含研究的创新性、学术价值、应用性等。
第十三条论文作者需依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论文,确保论文的质量和可读性。
第十四条发表论文的医生需在医院网站、学术期刊等适当渠道公开发表论文,提升医院的学术声誉。
第十五条医院鼓舞医生参加学术会议和报告会,并供应相应的经费支持和时间布置。
医院定期组织学术沟通会,邀请内外专家进行学术讲座,促进学术沟通和知识共享。
第四章嘉奖与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医院将依据科研项目的贡献和论文的发神色况,评比并授予科研先进个人、科研团队等奖项,予以表扬和嘉奖。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医院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重罚不贷。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工作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晋学位[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工作办法》的通知(晋学位[2009]7号)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适应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现将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第九次全会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从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二00九年五月四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改进和加强山西省人民政府对本省学位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统筹权的意见》(学位[1997]7号),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管理本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学位工作,并负责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条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至5人,委员19至25人,秘书长1人,正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长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任免,任期5年。
副秘书长1至2人,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任免。
同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的权限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在本省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政策、决议、规定和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并对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指导意见和工作原则。
2、贯彻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根据山西省经济社会和教育、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本省学位工作。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2009年12月28日修订)∙文章来源: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院∙作者:学位办∙发布时间:2010-3-15∙点击次数:16639【大】【中】【小】(2008年5月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取得的科研成果是检验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指标。
为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学校决定对我校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做如下规定:博士研究生一、基本要求(一)理学、工学门类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3篇论文,其中核心期刊1篇,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学位:1.被SCI或EI收录1篇(EI收录须为外文论文)。
2.在SCI源期刊或EI源外文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
3.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期刊目录见附件一)。
(二)管理学门类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3篇论文,其中核心期刊1篇,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学位:1.被SSCI、SCI、EI收录1篇(EI收录须为外文论文)。
2.在SSCI、SCI源期刊或EI源外文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
3.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
(期刊目录见附件一)4.被CSSCI、ISTP收录3篇论文。
(三)法学门类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3篇论文,其中核心期刊1篇,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学位:1.在SSCI、A&HCI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1篇论文;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1篇论文;2.被CSS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3篇论文。
二、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以中国矿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且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
三、若博士生的学术论文已被期刊录用但尚未正式发表,经导师在录用证明上签字认可并附版面费发票,可以进行论文送审、答辩。
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其科研意识与创新能力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关于“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学位获得者应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规定,现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对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一、每名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总数不得少于3篇(在学校认定的一、二类刊物上发表1篇文章可视为2篇),其中理工科博士生至少应有1篇文章被SCI检索或被EI检索。
硕士研究生至少有1篇文章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
(一)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核心刊物的规定:1.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社会科学文献计量评价研究中心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选定的学术期刊;2、会议论文集:正式出版有刊号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3、报纸:国家级报纸理论版的学术文章;4、公开出版有刊号的外文学术期刊。
5、河北大学学报(只记一篇)。
注:核心刊物的认定以学生文章发表时的版本为依据。
(二)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省级刊物的认定1、有CN号学术期刊(专科学校学报及省级刊物增刊除外);2、会议论文集:正式出版有刊号的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3、报纸:省级报纸理论版的学术文章。
二、研究生发表的学术文章,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且必须署名河北大学(如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可视学生第一作者)。
三、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者,与硕士研究生要求相同。
四、研究生在申请答辩前,必须提交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报送研究生学院培养与学位办公室审核。
五、研究生在申请答辩时,发表学术论文情况不满足上述规定者,如果符合毕业答辩条件,可先答辩并领取毕业证书离校,但其答辩委员会议暂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关于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关于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2005年6月2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作如下规定:一、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1.我校博士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在全国核心刊物或国际同级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下同)以“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2篇以上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2.我校硕士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之前,必须以第一作者以“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正式刊号)上发表1篇以上与其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暂不要求发表学术论文。
4.特殊学科、专业及其他特殊情况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研究生院审批后可以适当调整发表论文的要求。
5.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以按时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
但未达到以上发表论文要求者不授予学位。
硕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一年内达到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
博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二年内达到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
二、核心刊物的认定核心刊物的认定以经我校研究生院认定的最新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旧版在研究生院公布新版后的一年内仍有效。
目前采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三、本规定是《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医院科研论文发表管理制度

医院科研论文发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科研论文的发表工作,提高医院科研水平,加强学术沟通,特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院全部科研人员的科研论文发表工作。
第二章论文发表条件和要求第三条医院科研论文的发表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1. 论文内容与医院所从事的医学领域相关; 2. 论文应具有肯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3. 论文应符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夸大事实、抄袭他人成绩或存在虚假内容;4. 论文应具备肯定的实证依据,研究方法科学严谨;5. 论文应在相关领域中有肯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四条医院科研人员发表论文时,应遵从以下要求: 1. 论文发表应以实际研究人为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 2. 医院科研人员应优先选择国内外权威期刊发表论文; 3. 论文发表前需经过严格的内部评审,确保学术质量; 4. 发表论文在提交前应进行完整的论文审查和润色工作。
第五条医院科研论文的发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泄露医院的商业机密。
第六条医院科研人员应具备肯定的发表论文的本领和素养,包含科学研究本领、文献查阅和分析本领、写作表达本领等。
第三章论文发表流程第七条医院科研人员在发表论文前,应依照以下流程进行: 1. 选择研究课题和方向; 2. 撰写研究计划,提交院内科研评审机构审批; 3.开展科研工作,收集数据并进行分析; 4. 撰写论文,确保论文内容规范、准确、完整; 5. 内部评审,确保论文学术质量; 6. 论文润色,确保语言流畅、表达清楚; 7. 论文投稿,选择合适的期刊,并依照期刊要求提交论文; 8. 定期跟踪论文审稿进度,及时进行修稿;9. 论文发表,负责论文的宣传和共享。
第八条医院科研论文的发表流程需记录并备查,以便日后查询和评估。
第四章管理和嘉奖措施第九条医院设立科研论文发表管理委员会,负责科研论文发表的管理和评估。
第十条科研论文发表管理委员会对医院科研论文的发表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优秀论文予以表扬和嘉奖。
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评审的规定

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评审的规定(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通过)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是评价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了确保我校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规范管理,学校决定对学术型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及学位论文评审做如下具体规定。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是指研究生入学后至申请学位前,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并以沈阳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全文发表的或已经录用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
(二)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须满足下列发表论文条件:1.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被SCI、EI或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英文);2.“硕博连读”或“提前攻博”的研究生,须在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或更高级别期刊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1篇被SCI、EI或SSCI收录(英文),且为第一作者。
(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发表或录用1篇学术论文;2.尚未发表学术论文,但提交的学位论文质量较高,经导师同意、学科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提交《沈阳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免发学术论文申请表》。
(四)学校鼓励研究生联合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以沈阳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与本人学位论文有直接关系、且被SCI收录的论文,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1.影响因子≥4.0,研究生为第一或第二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2.影响因子≥8.0,研究生为第一、第二或第三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3.影响因子≥2.0,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4.影响因子≥4.0,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或第三作者。
二、学位论文评审的规定(一)初审。
学位论文必须经过导师同意后方可提交所在学科,经过学科初审同意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进行下一步审查工作。
(二)盲审。
博士学位论文、提交免发学术论文申请以及非正常时间毕业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都必须进行校外专家盲审。
《山西医科大学学报》投稿须知

2.7参考文献按在文内被引用的先后顺 序标出 ,并在引用文献文章一般不 引用 。参考文献项 目应著 录齐全 、规 范。
如 :[期 刊 ]作者(3g;作者 以后方可用“等 ”或“et ol”).文题.年 ,卷 (期 ):起止 页码. 例 1:Oku R,Satoh M,Fujii N,et a1.Calcitonin gene—related peptide promotes mechanical nociception by potentiating release of substance P froin the spinal dorsal horn in ratslJ J.Brain Res,1987,403(2):350-354. [书 籍 ]作 者 .书 名 .版次 .出 版 地 :出版 社 ,年 :所 在 页码 . 或 作者 .题名,/编者姓名.书名.版次.出版地 :出版者 ,年 :所在页. 例2:Wall PD,Melzack R.疼痛学 [M].3版.赵宝 吕,崔秀云 ,译.沈 阳:辽宁教育 出版社 ,2000:150. 2.8请注 明第一作者简介 ,包括姓名 、性别 、出生年和月份 、学历 、职称 。
1,1.1,1.1.1,1.1.2,1.2,1.3,2,3···…
2.2 题 名 一 般 在 20个汉 字 以 内 ,明 确 而简 炼 。 2.3作者署名一行排列。作者单位应具体到科 室,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作者名称后 的圆括弧 内,第 1作者的单位名称后面应有 城市名称和邮政编码 ,通讯作者请用 标示 ,在作者单位最后列 出通讯作 者的联系方式 。中 、英文作者排序和单位要一致 。 ZHAO Shan ,HOU Yu ,LI Yanwei ,XU Xiuwen ,ZHANG Shu ,ZHANG Jie ( Institute of Medical Parasitology,Shanxi Med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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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
论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处(室)、馆(所)、中心、医院∶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管理,切实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校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特制订《山西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西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
山西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管理,切实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校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应是本人理论探索、实验研究及社会调查等活动的真实反映和系统总结,在公开成果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
二、研究生不能作为通讯作者投稿(指学术论文内容与学位论文内容一致者),不准代通讯作者投稿,不准擅入通讯作者的期刊帐户和电邮,不准设立公共投稿帐户,不准泄露投稿联络信息,不准捏造通讯作者个人信息。
三、研究生不准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
四、指导教师必须对研究生撰写的论文进行认真审阅,核实有关数据,并书面保证无造假、剽窃、抄袭行为。
五、有关数据的原始资料,由指导教师保管至少五年。
六、论文在投稿前要经过所有署名者审阅并签订同意书,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同意书由指导教师存档。
七、二级院系负责上述书面材料及论文发表后封面、目录、全文及版权页的收集、核查及汇总工作,并向研究生学院报送汇总结果。
八、研究生学院负责审核用于申请答辩的学术论文与二级院系汇总结果的一致性,并接受全校及社会各界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检举。
九、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