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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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建办村〔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24〕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有序开展乡村建设工匠(以下简称工匠)培养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机制,优化工匠队伍结构,培育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的工匠队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3〕5号),现就开展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等级认定机构。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对接沟通机制,严格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求,联合征集遴选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工匠协会、工匠培训基地、建设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作为本地区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原则上,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实现省级全覆盖,且每个地区不超过3家。

二、规范开展等级认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指导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严格按照《乡村建设工匠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组织开展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或综合评审。

其中,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须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在考试考核基础上采取审核上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

对经考试考核或综合评审合格者,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颁发相应的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劳动定额》行业标准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劳动定额》行业标准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劳动定额》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01.08
•【文号】人社部发[2009]10号
•【施行日期】2009.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
工程劳动定额》行业标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部、建设局:
现发布《建设工程劳动定额》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年度相关行业标准。

标准名称及编号见附件。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出版发行。

附件:《建设工程劳动定额》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一览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一月八日附件:
《建设工程劳动定额》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一览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5.04•【文号】建城[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局)、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监管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工会:为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境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当前我国环卫行业发展现状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很不适应,大量一线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队伍难以稳定,严重制约了环卫事业发展,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人居环境质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把健全市容环卫组织管理机构、规范环卫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作为提升城市形象、体现政府作为的重要工作,保证环卫职工队伍稳定,实现环卫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劳动人事管理(一)企业单位用工。

所有环卫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环卫工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5.07•【文号】建办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办科[2012]1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我部组织对《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经报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工作(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工作)是实施建筑节能行政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已纳入国家统计体系。

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状况和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科学制定建筑节能规划、政策、标准,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制定建筑节能目标、实施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贯彻和实施《报表制度》,全面推进统计调查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报表制度》明确我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工作,分省市两级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报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统计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规范统计调查工作,进一步细化、落实本地区统计调查工作分工和相应的职责,有效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的深入有序开展。

三、认真抓好统计数据审核与分析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管,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同时要对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数据进行定期检查与抽查,并设立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抽查情况。

大部制改革方案(2012年12月最新讨论稿)

大部制改革方案(2012年12月最新讨论稿)

大部制改革方案(2012年12月最新讨论稿)一、国务院办公厅【合并部分国务院办事机构】秘书局研究室督查室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国务院信访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公室二、国务院组成部门01、国防部02、外交部【合并国务院侨务办公室】03、国家统一和民族事务部【合并国家民委、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国家宗教事务局】04、民政部【合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职能】05、财政部06、公安部07、司法部08、国家安全部【合并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09、发展计划部【合并国家能源局】10、资源环境部【合并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林业局、中国地震局】11、农业部【合并国家粮食局】12、工业和信息化部【合并国防科技工业局】13、商务部【合并国家烟草专卖局】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5、交通运输部【合并铁道部、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16、劳动人事部【合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劳动人事管理职能、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外国专家局】17、教育部18、文化部【合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旅游局】19、卫生部20、中国人民银行【合并国家外汇管理局】21、监察部22、审计署三、国务院直属机构01、海关总署02、国家统计总局03、国家税务总局04、国家资源环境监察总局【合并国家测绘局、中国气象局】05、国家安全生产监察总局【合并公安部消防局部分职能】06、国家市场运行管理总局【合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07、国家知识产权局08、国务院参事室09、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0、国务院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四、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0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02、国务院公共事业监督管理委员会03、国务院金融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中国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01、国家档案馆02、新华通讯社03、中国科学院04、中国工程院05、中国社会科学院【合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06、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改组为荣誉机构,设置办事和议事机构。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12.03•【文号】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已经2012年9月24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1次部务会议、2012年5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2年12月3日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惩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人民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6.13•【文号】人社部函[2012]183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市政市容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园管理中心,天津市规划建设交通工委、市容园林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党委、规划国土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进一步激励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他类型)单位。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业单位(不含实行企业管理)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国家题库工种(135个)

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国家题库工种(135个)
2005-2-22
83
6-08-04-03
无线电调试工
部办公厅与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劳社厅发[2005]2号
2005-2-22
84
6-08-05-01
计算机(微机)维修工(2008年修订)
部办公厅
劳社厅发[2008]5号
2008-2-29
85
6-11-01-04
服装制作工
部办公厅
劳社厅发[2003]1号
2009-5-25
64
6-04-02-05
焊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发[2009]66号
2009-5-25
65
6-04-02-06
金属热处理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发[2009]66号
2009-5-25
66
6-04-04-01
冷作钣金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发[2009]66号
2009-5-25
67
6-04-05-02
涂装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发[2009]66号
2009-5-25
68
6-05-02-01
装配钳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发[2009]66号
2009-5-25
69
6-05-02-02
工具钳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发[2009]66号
2009-5-25
70
6-05-03-04
电机装配工
部办公厅
劳社厅发[2002]1号
2002-2-11
71
6-05-04-06
高低压电器装配工
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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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3]13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3.01.31
【实施日期】2013.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
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局、建委、规委):
根据2012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现将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础考试
注册工程师(含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基础考试合格标准均为132分(试卷满分
均为240分)。

二、专业考试
(一)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二级)资格的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均为48分(试卷满分均为80分)。

(二)注册工程师(除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专业考试合格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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