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财税处理差异及其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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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中的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第三章 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中的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青岛大学国际学院会计教学部
主讲人:张园园
三、期末计价的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 会计处理:
(1)当公允价值>账面价值时,
•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差额)
(2)当公允价值<账面价值时,
•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差额)
青岛大学国际学院会计教学部
(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青岛大学国际学院会计教学部
主讲人:张园园
二、持有期间的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 税务处理:
– 收益确认时间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 现。 实施条例第17条
•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
票;当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4.90元。2014年4月20日,乙公司宣告 发放2013年现金股利2 000 000元。2014年5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 放的2013年现金股利。2014年5月17日,甲公司以每股4.50元的价格将股票 全部转让,同时支付证券交易税等交易费用7 200元。
要求:作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 的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第三章 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和税务 处理中的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青岛大学国际学院会计教学部
主讲人:张园园
金融资产与投资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
金 融 资 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款和应收款项
投 资 资 产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税会实务】交易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差异分析

【税会实务】交易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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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交易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差异分析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通常情况下,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以归为此类。

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差异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且持有期限较短,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初始入账价值包括买价,不包括交易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等),其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的借方)。

买价中包含有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单独作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交易性金融资产”下面有两个二级科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

初始确认会计核算的分录为: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指买价,不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及交易费用)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贷:银行存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及税收处理差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及税收处理差异
其二 , 税收处理规定 。 营业税及其 附加方 面。 外汇 、 有价证 券 、
项 的金融资产 。 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会计计量相当复杂 , 可供 不仅 本身 的价值变动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准确计量 ,同时必须结
合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对其后续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负债 ) 差异进
期货等金融商 品买卖业务 ,以卖 出价减去买入价后 的余额为营业
了一些简要分析。

所缴营业税税额 , 按当地规定附加税费标准缴纳城建税 、 教育 费附 加等各类附加税 费。 企业所得税方面。 可供 出售金融 资产 的计税基 础按照实际 支付 的价款 ( 允价值及交易 费用 之和 )但不包含 已 公 , 到付息期上未领取 的利息 , 已宣告分配尚未支付的股息 。 或 可供 出
额缴纳营业税 。 因此 , 对于纳税人 因进行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的出售 应按照 营业税 “ 金融保 险业 ” 目缴 纳5 税 %的营业 税。 同时 , 还应就
行 准确计量 。 因此 , 完整分析其中的会计 、 税收差异并做 出准确 的 会计处理非常重要 ,本文就其在会计及税收业务处理 中差异进行
在营业税等税费处理方面 , 会计处理与税 收处理一致 。 其差异
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 其一 , 初始确认方面 。 会计计量与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一致。
其 二, 后续计量方 面。 1公 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或损 失的差 ()
用权租金收入 , 可递延确认收入 ; 二是可递延确认收入的两个条件
售金融资产持有期 问公允价值变动 、 发生资产减值等 , 不影响计税 基础 。 转让 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 的, 其转让收益或损失应并入 当年度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对可供出售外币货 币性金融资产持有期 间形 成 的汇兑差额 ,按照人 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 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 向所有者进行利润 分配 相关 的部分外 , 准予税前扣除。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财税处理差异及其纳税调整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财税处理差异及其纳税调整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财税处理差异及其纳税调整作者:苏强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年第18期[摘要]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理规定存在较大差异,这不仅涉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而且影响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所以,应分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财税处理差异,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

[关键词] 新准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税法;差异;纳税调整doi : 10 . 3969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0. 18. 005[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0)18- 0011- 04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界定的财税处理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即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以及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规定,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可见,新税法只界定了投资资产并没有直接定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财税处理差异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具体处理如下:第一,当企业购入股票、基金等权益性投资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成本为买价和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按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按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

【老会计经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涉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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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涉税处理
金融资产属于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各种应收款项、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由衍生金融工具所形成的金融资产等。

企业管理者的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决定了金融资产的分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3)贷款和应收账款;(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案例假设,三和公司发生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关的业务如下:
1.2007年3月10日三和公司购买利达公司发行的股票300万股,成交价为每股14.7元,另付交易费用90万元,占利达公司表决权5%,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2007年12月31日,该股票每股市价为13元,三和公司预计股票价格下跌是暂时的;
3.2008年4月20日利达公司宣告发放持有期间的现金股利1200万元。

5月20日收到现金股利;
4.2008年12月31日,利达公司因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受此影响,利达公司股票的价格发生严重下跌。

2008年12月31日收盘价格为每股市价为6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2019年文档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2019年文档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①贷款和应收款项;②持有至到期投资;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2会计准则与税法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上的差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持有期间取得股利和利息的处理、期末计价的处理、减值处理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规定上存在差异,因此企业在年末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及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2.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会计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时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即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如果支付的价款中包含有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即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如果是债券投资,借贷方差额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所以以非现金形式购买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税基础应当是其公允价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是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买价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不应当确认为所得,应作为应收项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2019年文档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①贷款和应收款项;②持有至到期投资;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2会计准则与税法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上的差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持有期间取得股利和利息的处理、期末计价的处理、减值处理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规定上存在差异,因此企业在年末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及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2.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会计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时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即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如果支付的价款中包含有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即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如果是债券投资,借贷方差额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所以以非现金形式购买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税基础应当是其公允价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是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买价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不应当确认为所得,应作为应收项目。

2023年度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税务处理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

2023年度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税务处理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为了许多企业投资的重要领域。

但是,这些金融资产的税务处理差异也给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带来了挑战。

本文将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特点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并探讨它们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点和税务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购入的主要是为了迅速转售、短期投资或者利用短期市场波动获得收益的金融资产,例如股票、债券、期货、外汇等。

交易性金融资产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短期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为了迅速转售或短期投资,通常只持有数天或数周。

2. 高流动性:交易性金融资产市场活跃,易于出售,因此具有高流动性。

3. 高风险性:由于市场波动较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价格变化也很大,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税务处理为:1. 将其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范围;2. 在交易性金融资产评估价值低于其购买成本时,确认减值损失,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3. 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收益时,认为是非货币性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 在交易性金融资产转让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并应计入当期所得。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特点和税务处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购入的主要用于长期持有和获得长期投资收益的金融资产,例如债券、股票、基金等。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长期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为了长期持有和获得长期投资收益,通常持有期超过一年。

2. 低流动性: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易出售,具有较低的流动性。

3. 低风险性:由于持有期较长,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价格变化较小,并具有较低的风险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解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税务处理为:1. 不得将其确认为当期收益;2. 不得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但可以冲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3. 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期内,其价值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超过持有期的部分,按照实现收益与未实现收益之比确定其应该计入的净收益;4. 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需要确认实现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调整实践探究

企业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调整实践探究企业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的用于投资的金融工具,例如股票、债券、期货合约等。

这些金融资产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因此对于企业而言,正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调整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型和投资目的来进行划分和分类。

对于长期持有的金融资产,企业需要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到到期日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处理时需要将其公允价值放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里,并在净利润表里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来反映其价值变动。

对于持有到到期日的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处理时将其公允价值放在“持有到到期日金融资产”项目里,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则将其公允价值反映在净利润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里。

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需要关注其成本计量和减值准备的形成。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需要将其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成本,并在其变动时重新评估其公允价值来反映其价值变动。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到到期日的金融资产,企业则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在发生减值风险时对其进行减值准备的形成。

减值准备的形成需要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出售可收回金额和未来预期现金流量等因素来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会计处理措施。

企业金融资产的税务调整也是非常重要的。

税务规定通常会对金融资产的计税方式和税率进行规定,企业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来计算和申报相关的税款。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通常需要按照实际收益来计算并缴纳相关的所得税。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到到期日的金融资产,企业在其出售时或持有到到期日时会产生相应的差价,差价的税务处理需要根据具体的税法规定来进行。

企业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调整是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来进行操作。

第三章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中的差异与纳税调整


• 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
(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 (已宣告当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应收利息) (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贷:银行存款
(实际支付的金额)
青岛大学国际学院会计教学部
主讲人:张园园
一、取得时的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 税务处理:
– 投资资产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实施条例第71条
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
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青岛大学国际学院会计教学部
主讲人:张园园

贷:投资收益
青岛大学国际学院会计教学部
主讲人:张园园
二、持有期间的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 税务处理:
– 收益确认时间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 现。 实施条例第17条
•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 现。 实施条例第18条
青岛大学国际学院会计教学部
主讲人:张园园
三、期末计价的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 会计处理:
(1)当公允价值>账面价值时,
•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当公允价值<账面价值时,
(差额)
•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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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财税处理差异及其纳税调整[摘要]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理规定存在较大差异,这不仅涉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而且影响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所以,应分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财税处理差异,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

[关键词] 新准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税法;差异;纳税调整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界定的财税处理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即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以及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规定,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可见,新税法只界定了投资资产并没有直接定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财税处理差异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具体处理如下:第一,当企业购入股票、基金等权益性投资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成本为买价和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按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按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

第二,当企业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时,应按债券的面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账户,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账户,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账户。

[例1]A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购入B公司发行的股票300万股,占B公司表决权5%,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成交价为每股15元,其中1元是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另付交易费用90万元。

A、B公司均属于居民企业,所有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5月18日收到B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1)5月10日,购入股票时: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4 290万元应收股利300万元贷:银行存款4 590万元(2)5月18日,收到现金股利时:借:银行存款300万元贷:应收股利300万元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税务处理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投资资产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①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②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财税处理差异主要表现在,购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的涉税处理表述不同,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应确认应收项目。

但该应收项目属于垫付性质的款项,不应作为计税成本,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

承例1,假设2010年企业利润总额为1 000万元,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要作纳税调整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2010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 290万元等于计税基础。

本期实际应交所得税=1 000×25%=250万元。

A公司应作如下税务处理:借:所得税费用25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0万元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现金股利和利息的财税处理差异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和利息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若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还要按期摊销利息调整,将借贷方差额,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的科目借方或贷方。

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企业按期摊销利息调整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的账面价值将增加或减少,直至最后一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反映债券面值。

若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则持有期间不确认“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科目,按照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借贷方差额,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的科目借方或贷方。

承例1,A公司从B公司购入的300万股股票,在2011年6月份,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60万元,2011年6月8日收到现金股利。

A公司2011年利润总额为1 000万元,除现金股利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A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1)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应收股利60万元贷:投资收益60万元(2)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借:银行存款60万元贷:应收股利60万元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和现金股利的税务处理新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但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另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由于以后期间价值回升时,不得通过损益转回,确认转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300×(10-5)=1 500万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 500万元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 500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市价回升财税处理一致,都不影响损益,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的财税处理差异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企业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将处置时的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成本,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按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将原计入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承上例,2014年12月10日,A公司以5 000万元卖掉全部B公司股票,款项已存入银行。

当年A公司利润总额为5 000万元,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借:银行存款 5 000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 290万元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 500万元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4 290万元投资收益3 500万元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新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①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②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过出售已经离开了企业,所以应将其以前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全部转回。

即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依前例,A公司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扣除的计税成本应为购入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即4 29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5 000-4 290=710万元,但企业计入当期利润的投资收益为3 500万元,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调减当期所得额2 790万元。

因此,A公司2014年实际应交所得税=(5 000-2 790)×25%=552.5(万元)。

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将原来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相应的资本公积予以转销。

A 公司进行税务处理如下:借:所得税费用552.5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52.5万元借:所得税费用697.5万元贷:递延所得税资产697.5万元注:本文系兰州商学院科研项目《新税制下甘肃省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和风险研究》阶段性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3]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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